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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23年2月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 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贡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 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 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
2、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领导责任。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 监管为主。(四)科技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科技计 划,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 进步;引导企业围绕安全生产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动安全生 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开展新
3、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推广。(五)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宗教和大型宗教活动 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六)审批部门负责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审核。(七)气象、邮政、通信、电力、公路、铁路、税务、金融工作部门(含金 融工作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中央、区属驻银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 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 本行业、本系统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 责人,
4、综合协调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和计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班子其他成 员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 作。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 任、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跟踪责任追究制度。己调离 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
5、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 委托的组织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相关行政追究活动,参照本规定执 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 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第十九条 未作规定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确 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川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4日公布 的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第二章政府责任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 责:(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并组织 实施;(二)建
6、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 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应当加 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 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五)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 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六)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 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
7、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 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八)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 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二)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和建议;(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
8、形势,研究解 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四)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组织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 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五)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 进行约谈;(七)承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区)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
9、产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市、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园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章部门责任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对安全生产舆情的引 导、管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10、作;(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 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 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上报事故情况,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 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七)国家和自治区、市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 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
11、导督促 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 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 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拟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 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煤矿、非煤矿 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化工企业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领域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在各自职责
12、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 划;承担煤炭行业管理,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 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 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长 输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地方电力(综合 利用自备电厂、增量配电网等)建设运营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铁路道口安全和 专用线管理工作。(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
13、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负责从园区规划、园区政策、园区考核等方面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承担工业应急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事 故隐患;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 施。(三)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烟花 爆竹运输、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对购 买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公路、 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导、协调公路安
14、全保障工作;对危险货 物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指导做好地方 铁路(除铁路道口、专用线外)和通用机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跨 省(区)国家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负责查处无证勘 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 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恢复治理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负责对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15、等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 编制和审查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对相关安全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并监督 落实。(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筑施工、安装、装 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 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七)商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督促商场、餐饮、住宿等商贸服务业的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对拍卖、物流、成品油流通、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实施安 全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会展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会同 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境内投资主体加强合资合作项目
16、的安全生产工作。(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依法 对取得资质认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用于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 理;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许可的企业。(九)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活动 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 中小学安全教育体系,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 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和水旱灾
17、害防治工作, 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H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 作,承担农药、农村沼气、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十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核 与辐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环境安全监督管 理,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影响程 度进行监测评估。(十三)文化旅游广电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指导 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旅游景区、度假区、星 级饭店等旅游经营者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
18、责文化市场和剧本杀、密室逃脱、私 人影院等娱乐新业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和 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广播 电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 织实施;督促广播电视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十四)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业分工,负责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 工作,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 理;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废物和放射性 物品安全处置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
19、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 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十五)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经营高危险 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 工作。(十六)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养老、儿童福利和殡葬服务等社会福利服务机 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十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计划,会同 有关主管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十八)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环卫基础设施、城镇燃气安全监 督管理,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运行安全等相关工作。(十九)园林部门负责履行盆花、草花行业,生态园林绿化项目、中心城区 内的公园绿地
20、、广场用地、防护绿地等城市公共绿地的安全监督管理。(二十)粮食和物资储备、消防救援、人防、医疗保障、地震等有关部门 (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第十二条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下列主管部门、机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安全生产财政保障机制,支持安全生产预防、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等工作;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 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 核表彰工作。(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照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 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 用工行为;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落 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 因公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 社会保障工作;会同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修订完善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办 法。(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与对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 督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