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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Anhui province i ndemn i f i c at ory housing(征求意见稿)4.6居住环境4.6.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良好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及景观条件,场地 内的声环境、光环境、风环境、热环境及建筑日照、环境卫生等应符合相关标准 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住区与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相邻时,应设置声屏障等防噪设施;2面向交通干道的保障性住房,应设置除尘降噪林带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 噪声对住区影响;3配建超市、餐饮、娱乐等设施宜布置在住区外围;餐饮、垃圾收集、公共 厕所等容易产生异味的设
2、施布置应避免气味、油烟对住户的影响。4.6.2 保障性住房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的控制指标 规划公共绿地;应结合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其规划建设应符合地 方规定。4.6.3 绿地建设应采用乔木、灌木、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鼓励采用立体绿 化方式。住区绿化植物品种宜丰富多样,适地适树,因地制宜。严禁配置有毒、 有刺、有飞絮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植物。4.6.4 住区内建筑外立面、室外景观小品、活动设施、公共设施等构件装置的设 计与选材应避免产生光污染。4.6.5 附属道路,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居住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 间照明,照明设施不应对住户造成光污
3、染影响。4.6.6 步行道路路面、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和建筑出口平台等地面铺装应平整、 防滑,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宜采用柔性地面。5建筑5.1 一般规定5.1.1 住宅型保障性住房应综合考虑居住者家庭人口、风俗习惯和经济条件等因 素,合理设置居住空间和配套设施;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应综合考虑居住者年龄、 工作性质和作息规律等因素,合理设置居室、辅助用房和配套设施。5.1.2 保障性住房设计建筑布局及平面布置应合理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安全和节能的要求,避免房间之间相互遮挡和视线 干扰。5.1.3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造型简洁、美观,色彩和谐,与周围环境相协调。5.1
4、.4 住宅型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 设施,并符合有关住宅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无障碍 居室和无障碍设施,并符合有关宿舍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5.1.5 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5.1.6 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水泵房和风机房等有噪声污染 的设备用房宜独立设置。当设在居住建筑内时,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及 下层。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应采取减振和隔声措施。5.1.7 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和绿色装饰装修材料。5.1.8 地下车库宜采用下沉庭院、采光通风井等自然采光通风措施。5.2
5、 住宅套型和宿舍标准5.2.1 住宅型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 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应设阳台或平台。5.2.2 住宅型保障性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套型总建筑面 积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计算。表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标准类型套型总建筑面积S (m2/户)公租房多层住宅SW60高层住宅SW65保障性租赁住房SW70 (占比280%)70VSW90 (占比20%)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以SW90为主,具体面积标准由各巾政府确定住宅型保障性住房套内基本功能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23的 规定。表住宅套内基本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套型总
6、建筑面枳S (n)2/户)SW4040VSW60S60双人卧室9.5 m29.5 m210 m2单人卧室5.5 m25.5 m26 m2兼起居的卧室12 m212 m214 m2起居室(厅)10 m210 m212 m2厨房4 m24 m24.5 m2卫生间2.5 m22.5 m22.5 m2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可按通廊式或单元式平面布置形式设计,每栋宿舍应设居室、盥洗、如厕、晾晒、储藏和管理等基本功能空间。根据需要可设公共活动 室、公共厨房餐厅、公共洗衣房和公共晾晒场所。5.2.5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可按A类宿舍和B类宿舍两种类别设计,并符合以下 要求:1 A类宿舍居室内应附设卫生间,根据需要设置
7、简易餐厨设施;2 B类宿舍应设置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公共淋浴房和公共洗衣房等,居 室内不设卫生间及简易餐厨设施。单元式平面布置的宿舍可按住宅设置厨房和卫生间,并根据租赁对象确定厨 房和卫浴布局形式。5.2.6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居室设计应根据保障对象使用需求选择类型,居室类型 及相关指标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规定。5.3 住宅套内和宿舍空间5.3.1 住宅套型设计应分区合理、功能齐全、布置紧凑;实现功能空间公私分离、 动静分离、干湿分离;宜复合利用套内空间,实现空间功能的多样性。5.3.2 住宅套型设计空间布局宜具有灵活性和可变性,宜采用适于改造的结构形 式,以适应多种居住形态及小
8、户型合并改造的需要。5.3.3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5.3.4 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设用餐家具的空间;无独立的起居 室(厅)时,兼起居的卧室应设起居家具的空间。2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00m。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3.00m, 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2.20m,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3.00m, 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00mo3卧室、起居室(厅)应设空调、供暖设备空间,外墙应预留空调孔洞;设 备空间、孔洞应结合家具布置,方便安装、维修,尽可能缩短管线。5.3.5 住宅厨房、餐厅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户处,宜与餐厅或用
9、餐空间相邻。使用燃气的厨房 应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2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及热水器等设施,有 条件的可设置冰箱或预留位置及电源插座。共有产权住房可为厨房设施预留位置 及安装条件。3厨房内设备、设施和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 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排气道应设置在墙角处。厨房各种竖向管线 宜集中敷设,并在墙角处设置管线井道。4厨房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内开窗开启不得影响洗涤水龙头、案台等使 用。5.3.6 住宅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5.3.7 设置坐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洗面器宜与坐便器、洗浴器分开 布置。共有产权住房可为卫生间设施预留位
10、置及安装条件。2洗浴器应优先采用淋浴器。有条件时可采用整体洗浴设备。3卫生间各种竖向管线宜集中敷设,并在墙角处设置管线井道。4卫生间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门的开启方式应避免影响卫生器具安装及 使用。5.3.8 住宅阳台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套内卫生间未设置洗衣机时,阳台应设置洗衣机或预留洗衣机位置,服务 阳台宜设置洗涤池。阳台设置用水、用电设施时应设置专用给水排水设施和电源 插座。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2应结合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系统等设施对阳台进行综合布置,合理利 用阳台空间。5.3.9 住宅套内应设置储藏室、壁柜、吊柜等储藏空间。利用入户处上部、走道 上部或尽端、房间入口上部、厨房、卫
11、生间和阳台等空间,结合室内装修,设置 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空间可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5.3.10 A类宿舍居室附设卫生间宜设置便器、淋浴器和洗面器,有条件时可采用 整体洗浴设备。各种竖向管线宜集中敷设,并在墙角处设置管线井道。卫生间宜 采用推拉门、折叠门。5.3.11 A类宿舍附设简易餐厨设施宜设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电磁灶及排油 烟机。简易餐厨不得使用燃气作为烹饪热源,采用电加热灶具及排油烟机应在相 应部位设置电源插座。5.3.12 A类宿舍应在附设卫生间或附设简易餐厨处,设置电或太阳能热水器, 配置给水设施。设置电热水器需配置专用电源插座。5.3.13 B类宿舍贴邻公共盥洗室、公共厕所、
12、公共卫生间及公共浴室等用水房 间的居室、储藏室应在相邻墙体的迎水面作防潮或防水处理。5.3.14 宿舍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L20m。A类宿舍居室附设卫生间未设 置洗衣机或预留洗衣机位置时,宜在阳台设置洗衣机或预留洗衣机位置。阳台设 置用水、用电设施时应设置专用给水排水设施和电源插座。宿舍未设置公共晾晒 衣物场所时,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5.3.15 宿舍居室应设置壁柜、吊柜、置物架等储藏空间,每人净储藏空间宜为 0.50m3-l.00m3 o5.4 公共空间5.4.1 保障性住房公共空间设计应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楼梯、电梯及设备管井 等布置紧凑,尽量减少走廊、连廊、过厅等交通面积。5.
13、4.2 住宅或宿舍的公共出入口应与其他非居住部分的出入口分开设置。5.4.3 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识,宿舍或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 设门厅。门厅面积应与入住人数相匹配,空间和设施应符合住宅或宿舍的要求。 公共出入口和顶层阳台的上方应设雨篷。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 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5.4.5 住宅单元或宿舍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箱。信报箱设置应符合安徽省 现行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DB34/T 3467的相关规定。5.4.6 住宅公共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 2.10m;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
14、通廊式宿舍走廊的净宽,单面 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1.60m,双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2.20m;单元式宿舍公共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5.4.7 住宅或宿舍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楼梯、电梯和电梯候梯厅。5.4.8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冷冻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 紧邻住宅卧室或宿舍居室布置。公共楼梯间、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公共浴室 和公共洗衣房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宿舍居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降噪措 施,居室隔声性能和噪声限值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及相关标准的 规定。5.4.9 住宅或宿舍采用开敞式外廊和室外楼梯时,应采取挡雨雪和楼地面防滑、
15、 排水措施。住宅或宿舍公共出入口、平台、门厅、公共走廊、电梯厅及公共厨房、 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公共浴室、公共洗衣房等楼地面防滑设计应符合建筑 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的要求。5.4.10 住宅或宿舍门窗向公共空间开启时,以及设置消火栓等设施,不应妨碍 公共交通及相邻房间门的开启;应避免遮挡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避免碰撞 消火栓箱、遮挡电梯按键。5.5 室外装饰5.5.1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外形规整、体型系数小的立面形式,减少飘窗、落地窗 和复杂装饰构件的使用。5.5.2 立面宜推广采用装配式模块化设计,兼顾立面形式的多样性。5.5.3 立面设计应注重细部处理,通过对建筑檐口、线
16、脚、窗套等构件的重点设 计,以及墙面、外门窗、材料交接的精细化设计,提升建筑立面效果。5.5.4 建筑外装饰应选择安全可靠、节能环保、耐久性好并便于维护的建筑构件 和装饰材料。外墙饰面宜采用自洁环保性能好的外墙涂料。5.5.5 建筑外装饰不应采用大量纯装饰性构件,宜结合遮阳、导风等功能进行设 计,或结合光热、光伏、空调等设备进行设计。5.5.6 外墙应采取防水措施,防水设计应符合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35的规定。装配式建筑外墙接缝防水应采用材料防水与构造防水相结合 的方式。5.5.7 外门窗选用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及门窗标 准的要求。外窗安装应配置副框
17、,应有安全、防脱落措施。5.5.8 空调室外机、空气能热泵室外机、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光伏等外装设施 应满足建筑一体化技术要求,与外立面协调,固定安全、可靠,安装、维修方便。 空调室外机、空气能热泵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形成 热流及噪声干扰,室外机安装后不应影响采光通风。5.5.10 住宅或宿舍应在山墙醒目部位安装楼栋号标牌,标牌应字迹清晰。建筑 永久性标牌应安装在外墙醒目部位,方便查看。5.6 室内装修5.6.1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实施全装修,实现各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 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基本要求,在交付时达到入 住条件。共有产权住房可按商
18、品住房要求实施全装修或毛坯房交付。5.6.2 全装修住房室内装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5.6.3 室内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方式,实现装修部品部件标准化设计、工厂化 生产、装配化施工。5.6.4 室内装修采用的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政策要求并通 过质量认证。公共部位装修应选用耐久性好、宜清洁、维修替换方便的材料和产品O5.6.5 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 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民用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5.6.6 室内装修严禁破坏建筑主体结构,
19、不得破坏和影响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5.6.7 室内装修应结合不同空间使用功能设置相应的储藏空间。5.6.8 保障性住房室内全装修的主材和配置不应低于附录A保障性住房全装修 基本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6结构6.1 一般规定6.1.1 新建保障性住房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 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配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6.1.3 结构设计应依据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6.1.4 结构应能承受正常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
20、响。在 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结构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 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6.1.6 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优化比选,采用适宜的 地基基础方案,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6.1.7 结构设计应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主要受力钢筋应优先选用高强钢筋。6.1.8 混凝土结构的梁、柱、墙中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 带肋钢筋。钢结构体系中Q35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应小于 50%,宜采用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砌体
21、结构承重墙体所采用的材料应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6.2 结构设计6.2.1 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和基础沉降不应影响结构 安全和正常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6.2.2 结构方案应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构件形式和布置,传力途径应简捷、明 确,重要构件应具有良好的抗变形能力,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 承载能力和稳定性。6.2.3 建筑体形及结构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宜规则对称,结构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 匀变化。不应采用特别不规则的设计方案。6.2.4 结构体系可采用砌体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装配式钢结构或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
22、等体系。6.2.5 混凝土构件的配筋及其构造和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受力性能 和耐久性要求,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6.2.6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不宜小于120mm,户内走道、餐厅、厨房、 浴厕、阳台等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不应小于100mm。6.2.7 建筑物两端端开间及变形缝两侧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 不宜大于150mm,直径不宜小于8mm;建筑物屋面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 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不宜小于8mm。6.2.8 在建筑物各楼层阳、阴角处及较大板块的四角部位应设置沿两个方向正 交、斜向平行或放射状附加钢筋,附加钢筋不宜少于7 6 10
23、,长度不小于1/3板 短跨,且不小于1200mm,附加钢筋伸入支座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 倍,且宜伸过支座中心线。6.2.9 现浇板内管线必须布置在上下层钢筋网片之间,并应分散布置、减少叠加, 且应沿管线方向在板的上表面增设6 6双向间距100mm宽600mm的钢筋网片, 多根管线并排时,增设钢筋网片的宽度应超出管线每边300mmo6.2.10 不得将给排水管水平埋设在现浇板中。7建筑设备7.1 一般规定7.1.1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给水、雨水、污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燃气、 通风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其设置类型及部位应符合建筑功能及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7.1.2 保障性住房建筑
24、设备设施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选用的 产品应有企业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书,优先选用国产优质品牌。7.1.3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低噪音设备。设备及管道均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 消声措施。各类设备的噪声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声环境 质量标准GB 3096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7.2 给水排水7.2.1 给水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生活给水应充分利用市政水压, 卫生间排水宜采用污废水合流系统。保障性住房不宜设中水系统。7.2.2 供水应安全可靠。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生 活热水水质标准CJ/T521的
25、规定,防水质污染措施及供水水压、水量应符合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34/T 5024的 规定。7.2.3 住宅型保障性住房的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中住宅用水定额的中值下限的范围取值,且不宜大于200L/ (人-d)。7.2.4 给排水管道应布置到户内各用水器具。7.2.5 住宅型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器、洗浴器,厨房应设洗涤 池,户内应设热水器,户内应预留洗衣机给水接口水嘴及洗衣机地漏。7.2.6 A类宿舍型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或蹲便器)、洗面器、淋浴 器,简易餐厨位置应设洗涤池,宿舍内应设电或太阳能
26、热水器,宜预留洗衣机给 水接口水嘴及洗衣机地漏。7.2.7 B类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公共厕所蹲便器应设脚踏延时自闭式冲洗阀,洗 手盆设感应式或自闭式水嘴,小便器应设感应式或自闭式冲洗阀;公共盥洗室应 设盥洗槽、污水盆;公共淋浴房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设置刷卡式淋浴器;公共 洗衣房应设家用洗衣机、污水盆。7.2.8 住宅型保障性住房及A类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应分户设置计量水表;B类宿总则2 术语23基本规定34规划44.1 一般规定44.2 规划选址44.3 规划布局44.4 酉己套设施54.5 道路交通64.6 居住环境75建筑85.1 一般规定85.2 住宅套型和宿舍标准85.3 住宅套内和宿舍空间
27、95.4 公共空间115.5 室外装饰1625.6 室内装修1626结构错误!未定义书签。46.1 一般规定1646.2 结构设计1647建筑设备167.1 一般规定167.2 给水排水167.3 供暖、空调与通风177.4 燃气187.5 电气与智能化188施工与验收218.1 一般规定218.2 质量控制228.3 安全文明与绿色施工238.4 工程质量验收24舍型保障性住房应分层设置水表。1.1.9 水表宜集中设置在水表井内,水表井内应预留DN50的PVC信号穿线管 一根;住宅型保障性住房宜采用远传或IC卡等智能型水表。水表井内的给水管 道、水表均需保温,表后给水入户管在入户之前需保温、
28、且不应穿入其他户的套 内空间。1.1.10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许可时 可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做到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符合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DB 34/1801的规定。1.1.11 住宅型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不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 统。当采用阳台壁挂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其热媒循环管应合理布置,避免对阳 台内部空间的使用造成影响。1.1.12 排水管布置在室内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或采取降噪措施。1.1.13 底层卫生间、厨房排水应单独排出;当底层为架空层或功
29、能改变时,上 部楼层的最底层排水支管不应接入发生偏置前的上部排水立管,且不宜接入上层 排水横向转弯管道,宜单独排出。1.1.14 户内污、废水排水立管应每层设置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部位应便于预 留排水检修门。当卫生间采用同层排水时,检查口应高于H管件。1.1.15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 接,宜采用一体化污水提升装置单独排出。1.1.16 保障性住房应预留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其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1.1.17 户内给水管宜在顶板下架空敷设,冷水管应设防结露保温,热水管应设 隔热保温。卫生间污水排水横支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在下一层的套内空 间时宜设置
30、防结露保温。1.1.18 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与入户门冲突,消火栓箱不应布置在入户门后, 且不得遮挡电梯按键。设置室内消火栓的保障性住房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1.1.19 人工景观水体规模应根据气候特点及非传统水源供应情况合理规划,并 进行水量平衡计算。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 下井水。7.3 供暖、空调与通风7.3.1 设置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保障性住房宜采取分户计量,并应设置 室温调控装置。7.3.2 供暖、空调系统的循环水泵及风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 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及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能效等级二级及以上要
31、求。7.3.3 采用户式燃气壁挂炉供暖时,燃气炉不宜直接安装在与卧室相邻的墙体 上。7.3.4 设置集中空调的保障性住房冷凝水宜集中排放。7.3.5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 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设施。排气管道排至竖向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 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7.3.6 无外窗卫生间应设置通风竖井,并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7.3.7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公共厕所应设机械排风系统,公共淋浴房、公共盥洗室 和公共洗衣房等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机械排风系统。7.3.8 供暖、空调与通风系统应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并采取相应的消声、 隔声、
32、减振措施。7.4 燃气7.4.1 使用燃气的保障性住房,每户应至少设一个燃气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 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7.4.2 保障性住房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应分户设置燃气计量表。7.4.3 保障性住房燃气管道及燃气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的 安装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7.4.4 燃气灶排油烟机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共用排气装置。7.5 电气与智能化7.5.1 住宅型保障性住房及A类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应分户设置计量电能表;B 类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应分层设置计量电能表,电能表宜采用导轨电表;利用公共 建筑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宜采用多功能计量电能表
33、并分层设置。每套保障性住 房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能表规格,不宜低于表751的规定。表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能表规格套型建筑面积S (m2)用电负荷(kW)电能表(单相)住宅型SW6065 (60) A60VSW9085 (60) A宿舍型SW6065 (60) A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容量不含私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容量。保障性住房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导线 宜采用低烟无卤型。7.5.3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制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 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7.5.4 保障性住房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厨房插座、卫生间插座、普通电源插座 与照明回路应分
34、路设计。厨房和卫生间电源插座的数量除满足功能需要外,还应 考虑适当预留。公共厨房及洗衣区设备插座应设置带计费功能的模块,公共淋浴 设备应设置计费功能。智能快递柜处应预留电源。需要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 车区域区域应预留配电箱。7.5.5 保障性住房套内照明开关、强弱电插座和家居配电(线)箱的设置应与户 型和家具布置相协调。卫生间的开关宜安装在门外。7.5.6 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性插座。电源插座底边距地面低于1.8m时,应 选用安全型插座,插座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功能。插座数量及位置应满足住宅 设计标准DB34/T3467的规定。7.5.7 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35、:1走廊、楼梯间、门厅、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 间歇式感应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根据物业管理要求,采取控制措施;2公共场所和室外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及高效灯具,选配节 能型镇流器等附件;3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采用分区、分季节的时间控制和光控等节能措施。7.5.8 照明光源及灯具、三相配电变压器、水泵、风机等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节能评价值的要求。7.5.9 室外夜景照明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并满足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T 35626及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中关于光污染限制的相关要 求。7.5.10 电梯应采取群控、变频调速、能量反馈
36、等节能控制措施。7.5.11 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应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并符合安徽省民 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7.5.12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通信设施应采 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7.5.13 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和访客对讲系统应安装到保障性住房套内。7.5.14 保障性住房应按现行规范设置防雷和接地系统。电源进线应设总等电位 联结,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辅助等电位联结,电动汽车及非机动车充电区域 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7.5.15 保障性住房应设置访客对讲系统,宜根据系统接线方式预留管线,并应 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套内应设置无线报警系统,有燃气安
37、装的厨房宜设置可燃 气体报警装置,无障碍用房和养老用房应设置紧急报警系统。7.5.16 保障性住房的数据、语音、视频等信息系统入户时应在家居配线箱内进 行分配,信息点数量及位置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B34/T3467的规定。7.5.17 智能化的保障性住房宜结合智能化终端,将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社区 服务、智能家居和增值服务等功能集成,为住户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环保、 人性化和智慧化的宜居环境。7.5.18 场地主要出入口、单元门禁系统、电梯宜采用无接触控制方式。7.5.19 地下车库排风系统应设有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联动装置。7.5.20 高层保障性住房应设置高空抛物监控系统。7.5.21 公共区
38、域处宜设置信息发布系统。8施工与验收8.1 一般规定8.1.1 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及相关施工验收标准,满足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 同等相关要求。8.1.2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等岗位职责; 按有关规定配备施工管理人员。8.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组织实 施。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8.1.4 施工过程应实施样板引路制度。结合现场实际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按规定采用实物、图片或视频形式展示。8.1.5 施工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
39、术规程DB 34/1659等 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8.1.6 施工过程中应合理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并按有关规定 进行评估或备案,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建筑材料及制品;2鼓励在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阶段集成应用BIM技术。8.1.7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土建、安装等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进场验 收与抽样检测,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及设备。8.1.8 装配式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对所提供构 件和产品的质量负责。8.1.9 施工现场应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等国家和我省相关 要求
40、,结合现场实际进行绿色施工和防治扬尘污染。保证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投入, 加强扬尘防治信息化管理。8.1.10 施工过程中应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34/T918等标准要求及时 收集整理工程资料。8.1.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工程开工 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8.2 质量控制8.2.1 施工单位应由专业测量人员进行工程测量。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单 位进行沉降观测和工程监测。8.2.2 土方开挖、回填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8.2.3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
41、严格按施工技术方 案进行安装和拆除。8.2.4 钢筋制作宜采用钢筋网片和成型钢筋骨架;粗直径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接 头。8.2.5 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除应满足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标准及规定外,尚 应满足以下要求:1预制构件的型号、规格、尺寸及其强度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 要求;2构件的预埋件、预留孔应在工厂制作时准确预埋、预留;3构件吊运、安装、临时固定及支撑应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并有防止构件 损伤和碰撞措施;4预制构件之间及其与现浇结构之间连结应牢固可靠,节点处理应符合设计 及相关标准要求。8.2.6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工程施工除应满足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标准及规定外,尚 应满足以下要求:
42、1钢结构住宅所采用的钢材、辅助材料、配套的钢筋混凝土或其他新型墙材 构件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2钢结构的各类构件应按设计施工图与制作详图的要求进行制作和检查验 收;3构件吊运、安装、临时固定及支撑应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并有防止钢构 件变形的措施;4各类梁、柱、墙、板等结构构件之间的焊接、螺栓连接等应牢固可靠。8.2.7 砌体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除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在施砌 时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2根据不同砖、砌块的特点及设计要求选用专用砌筑砂浆和专用抹灰砂浆;3填充
43、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 缝;4做好填充墙砌体与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剪力墙及楼板的连接处理;5墙面抹灰应采取在墙面铺设耐碱玻纤网格布或热镀锌钢丝网等防开裂技 术措施。8.2.8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等相关标准。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保温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保温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 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3锚栓或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4对墙体的热桥部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8.2.9 装饰
44、装修工程施工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并符合下列要 求:1应选用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2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3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 施。8.2.10 电气工程施工除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等 相关标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和校准合格;2电气装置的接地或接零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3住宅内的电气设备应使用具有3c标志的合格产品。8.2.11 给水管道的管件必须与管道材料相适应。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 须满足相关卫生标准要求。8.2.12 室内穿
45、越结构的管道应预埋套管。厨房、卫生间立管安装后,其根部周 边宜设50mm高的混凝土墩台进行保护。8.3 安全文明与绿色施工8.3.1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并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8.3.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单独编 制绿色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四节一环保”的目标和措施等。8.3.3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和作业区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做到“三区分离”, 并安装封闭围档。8.3.4 施工现场应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救 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8.3.5 绿色施工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标
46、准或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及施工现场情况,施工单位应明确绿色施工的内 容、指标和技术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控制;2施工单位应采用先进成熟施工工艺和绿色环保的施工方法;3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噪声和重点耗能设备 等绿色施工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监测。8.3.6 施工现场应按国家和安徽省相关规定要求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符合 下列要求:1应结合现场实际和季节特点,落实封闭遮挡、道路硬化、材料覆盖、场地 绿化、工程立面围护、洒水冲洗及垃圾清运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2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3按规定设置扬尘观测点,对
47、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8.3.7 施工现场应及时整理、归档安全文明与绿色施工管理资料。8.4 工程质量验收8.4.1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1按标准要求进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2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必须验收合格;3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屋面、外墙、厕浴间等防水工程质量进行专项验收;4给水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排水管道进行通球试验。8.4.2 按绿色建筑标准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国家和安徽省相 关要求组织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查验及消防等专项验收。8.4.3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应按附录B中表BO1要求执行。8.4.4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 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8.4.5 保障性住房工程交付使用时,室外绿化、景观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配套设施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