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92413269 上传时间:2023-06-04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0.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 林火灾事件的发生,更好地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金口河区森林防火 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 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现金奖励的行为。第三条森林防火期:省政府规定,2022年全省森林防火 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第四条森林防火区:区政府规定,区行政区域内,城区、 场镇、村(居)民居住区以外的区域和城区外的寺庙、宾馆、 代店、仓库、厂区等建筑物及其周围三

2、十米范围以外的区域 为我区的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 人野外用火、玩火。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 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 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 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第五条举报事项:举报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 经批准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 火;(

3、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五)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第六条奖励办法:被举报的违法违规嫌疑人,经查证情 况属实、证据确凿的,给予首次举报者200-1000元奖励; 奖金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承担,纳入区财政森林防灭火经 费预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奖金的协调和发放。第七条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 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自然 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 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处一万元以

4、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 要防火措施的;(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对涉嫌森林火灾犯罪的移交区公安分局查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具有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二)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区级相关部门或 乡镇政府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 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 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四)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5、规 定情形的;(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九条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和林 地管理单位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 奖励,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60 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 放弃领奖权利。第十条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 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 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第十一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 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 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 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十二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 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相 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 年。区自然资源局举报受理电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