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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登基称帝,定都长安,史称西汉.王莽篡权,建立新朝,不久即被推翻.公元25年,刘秀称帝定都洛阳,史称东汉第一节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的法律思想: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主张“德刑相济”、简省刑罚与明法慎刑。二、西汉中期法律思想的儒家化: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实际上在秦时仍然存在,只不过没有占据统治地位。汉建元六年,以窦太后去世为转折点,黄老学说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董仲舒创建的以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新儒家国家观与法律观的核心是“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是其法制理论的基本原则。三董仲
2、舒的法律思想: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董仲舒特别推崇春秋把它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董仲舒自己就是按照春秋的“微言大义”行事的,凡是遇到政治、法律等疑难问题,他都从春秋中找答案,并按照春秋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2“天人感应”与天罚论: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因此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天对君主行为的好坏,都要有所表示,都要加以关注。其方法是通过降下“祥瑞”或“灾异”,来提醒统治者,要时刻注意自己所施行的政治,不要违反“天意”。3“君权神授”,法自君出:他解释“王”字的写法是:“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具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
3、”4“三纲五常”论5、“阳德阴刑”、德主刑辅:6、春秋决狱、“原心论罪”:董仲舒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这里,董仲舒强调“本其事”,即根据客观的犯罪事实,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他过分强调行为者的动机,认为“志邪者不待成”.“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按照这种解释,“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
4、它看重的是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凡是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如果违反春秋的精神就是志“恶”,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这样,狱吏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以动机的“善”或“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1约法三章:刘邦进入咸阳,为笼络人心,宣布废除秦的苛法严刑,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2九章律萧何在秦律基础上增加了户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法律规定。兴律是有关征发徭役、城防守备方面的法律。厩律是关于畜牧马牛和驿传方面的法律制度。故称九章律,构成两汉法律的核心,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傍章律:
5、是规定君臣朝请及宫廷所用的各种礼仪,共十八篇4越宫律与朝律:汉武帝时期的两次立法活动的成果。越宫律是廷尉张汤主持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立法。另一个是赵禹制定的朝律有关朝见皇帝的礼仪。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奠定了汉律的大体规模,形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被以后汉朝历代皇帝所遵循。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东汉对西汉的法律继承占据主要方面,刘秀称帝后,废除了王莽之苛法,恢复了西汉的九章律。改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三汉代主要法律形式:1律2令3决事比: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案例4法律注释5春秋第三节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汉初基本上是“汉承秦制”
6、,九章律中的罪名、刑名基本上沿用了秦律。后来废除了一些苛刻的条款,使汉律朝宽缓的方向发展。1汉代的刑罚种类:(1)死刑:出现了新的刑名“殊死”即斩首(2)肉刑(3)徒刑:出现了“顾山”名。(4)罚金刑:(5)徙边刑:出现于东汉时期,是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制度。2罪名:书上二西汉中期的刑罚制度改革二西汉中期的刑罚制度改革:汉文帝初期,朝廷的刑罚还是相当严厉的,除死刑之外还有肉刑,不是刺面削鼻,就是剜膝砍脚。有一次,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了罪,按法当判肉刑。汉文帝下诏把他逮捕到长安治罪。淳于公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他见五个女儿柔弱,不由叹了口气说:“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到了危机时刻就没有用
7、了。”淳于公的一个小女儿听了,下决心拼死也要将父亲救出。她跟在逮捕父亲的官差后面,一直到了首都长安。到长安以后,缇萦给汉文帝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的父亲是齐国的一个小官吏,齐国的百姓全都称赞他为官廉明。如今触犯了法律,当被处以刑罚。我感到很难过,因为我父亲很想悔过自新,但人死了就不能再活,被损毁了的肉体就不能再恢复,即使他想悔过自新都不可能了。因此我愿意把自己没入官家当奴婢,以赎父亲的刑罪,使父亲有个自新的机会。汉文帝见到这封信后,觉得缇萦小小年纪竟这样懂事,便赦免了淳于公,并且下令废除了肉刑。1内容: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之后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
8、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把劓刑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废除了肉刑。但存在新的问题:一是将斩右趾改为弃市,实际上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二是笞刑容易将受刑者打死。为此,汉景帝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将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将三百减为二百,二百减为一百。同时对刑具也做了具体的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梢薄半寸,并削平竹节,笞打的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允许换人。减少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2意义: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使刑罚从野蛮走向了相对文明,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三法律原则的发展:1尊
9、老怜幼原则:汉惠帝下诏令:“民有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汉宣帝也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汉成帝时也有:“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伤人及犯殊刑者,上廷尉以闻,得减死”.对年老及未成年者在刑罚的适用上是减轻的原则,这是儒家尊老怜幼原则的法律化.2亲属相隐原则:即有血缘关系或是姻亲关系的人之间,如果有人犯罪,相互之间应当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或官府究举时,不向官府作证揭发亲属的罪行,对于此类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春秋决狱在汉代的体现.这一原则来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
10、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可见在古代情与法冲突时价值观念是向情倾斜的.国外的拒绝作证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或促进某种关系或利益,法律赋予证人依法对已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一般涉及三个方面关系:一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指证,任何人不得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二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假如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总是鼓励亲人之间的相互指证,那就很难想象这个社会中的伦理亲情.三是特殊的职业,如医生律师神职人员,他们与服务
11、对象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假如强迫这些人作证,这种信任就会遭到破坏,不利于这些职业的发展.在我国仅仅是对公民有如实作证的要求,拒绝作证制度还没有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我国法与情的冲突.3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制度:先请创始于西汉,是西周时期八辟制度的发展,是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为后世所承袭.高帝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汉宣帝的“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汉平帝也曾下诏“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由此可见各个朝代都有先请的规定,但在不同时期享受先请的起点不同.这也是儒家礼的观念代替了法家刑无等级观念.第四节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
12、度一行政制度:1机构设置:中央:三公九卿: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太常管礼仪即秦时的奉常;光禄勋卫尉管宫廷守卫;宗正管理皇家事务;廷尉管司法;少府管皇家的器用饰物;大鸿胪掌管地方少数民族事务;大司农掌管财政;太仆掌管皇帝车马地方:汉初是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经历了七国之乱后,最终完全确立了郡县制.2官吏的任用与选拔:汉代有几种途径(1)察举制度:由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有贤良方正孝廉直言极谏.(2)征辟:征辟作为一种自上而下选任官吏的制度,地位仅次于察举,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征召,是指皇帝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一些名士,或备以顾问,或委以政事。汉高祖晚年曾颁布求贤诏书,此
13、后相沿成例。大臣任命士人则称辟召.(3)纳赀:用钱或谷买官(4)上书拜官:士人上书因得到皇帝的赏识而得官.(5)任子:指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满三年就可以保举一人为官3官吏的奖惩和考核:汉代的上计律就是对官吏专门考核的法律。所谓上计就是郡守在年终时派上计掾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的农业生产、户口增减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写在计簿上,向中央汇报,根据考核结果,或惩罚或奖励。象“积劳”、“明达法令”都属于可以升迁的,而受赃枉法要惩罚。4监督机制:中国古代重视对官吏的管理工作,在秦时的御史大夫就兼有监察百官之职。汉代初年曾由丞相派出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汉武帝时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个区派刺史一人作为
14、监察官,中央则设司隶校尉主管监察。二民事制度:1婚姻关系方面:主要仍是七出三不去。另外规定了结婚的最高年限: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女人在十五到三十岁之间必须嫁人,否则就要多出五倍的赋税。2继承方面:财产诸子均分制;汉代还出现了遗嘱继承。3收养制度。4维护父权:设有不孝罪5提倡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制度。三经济制度:1保护农业生产2改革货币:国家垄断铸币大权,严禁私人铸币3商业方面:实行盐铁专营4赋税征收方面:有土地税、人口税、资产税第五节汉代司法制度一主要司法机关:中央是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地方是郡守和县令二具体诉讼制度:1告劾:分为自诉和公诉;一般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收冤狱,也
15、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叫“诣阙上书”,这一制度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有一定积极意义。2逮捕:根据逮捕对象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程序对平民是只要告发就逮捕,即使有疑问也可。对贵族则要先奏请皇上。民事诉讼一般也不予逮捕,而是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3覆案:主要是对上诉的案子进行复审。三、春秋决狱:指的是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有碍伦常时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所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点:不用法律审判案件,而是以儒家经典作依据,或者将儒家经典所记之事作为案例用于比附断案;或以儒家经典所体现的精神理念为指导,用于分析案情,定罪量刑,带有很大的灵活性和
16、随意性.由于儒家强调礼,强调当事人的身份,打破了法家”事断于法”的主张.另一个是“德”作为审判的依据,必然强调人的主观动机“原心定罪”,根据犯人的主观动机的善恶来决定犯罪的性质和刑罚的轻重,为惩治思想犯罪提供了依据,因为衡量动机的模糊性,为官吏出入人罪提供了方便。对后世的影响极大,奠定了中国古代司法的特征。弊端: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有损于法律的权威和普遍性。用儒家经典断案意味着置法律于不顾,法律充当了摆设;或者二者兼用又有了两个定罪量刑的标准。其次,儒家经典只是一种理论学说,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的特点,这又是法律的大忌四、秋冬行刑:对后世影响很大五、录囚制度: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
17、,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春秋决狱甲没有儿子,拾得弃婴收养,养子长大后杀人,并将实情告诉了甲,甲不仅没有告官,反而将养子藏匿起来,后来事发。甲是否要承担责任呢?(秦法中有),地方官犹豫不决,交于董仲舒。董根据春秋中的“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认为甲无罪。汉景帝年间,防年为了报杀父之仇,杀死了杀害自己父亲的继母。汉律规定:杀母以大逆罪论处,廷尉据此判防年大逆之罪并上报景帝。景帝也觉为难,就问旁边12岁的太子刘彻。刘彻认为,所谓继母不同于亲生母亲,只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才比之于母。如今继母杀死父亲,母恩已绝,所以防年杀其与旁人同,不应判处大逆罪。景帝采纳了刘彻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