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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汉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演变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演变 及其立法概况及其立法概况 第二节第二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汉代的刑法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 第四节第四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汉代的司法制度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演变及立法概况 一、汉初黄老无为的法律思想及政策实践 刘邦:“乃公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贾:“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汉初法律思想汉初法律思想 轻徭薄赋 约法省刑 与民休息 黄帝四经:经法十六经称道原 主张:兼融道家法家学
2、说,认为治国应当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并且将刑德与阴阳联系起来,反映出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黄老思想在汉初的政治实践减轻田租释放奴婢废除肉刑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汉书景帝纪二、武帝的抉择与法律儒家化的推进二、武帝的抉择与法律儒家化的推进 (一)武帝的抉择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董仲舒(二)法律的儒家化惠帝下诏:凡七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的人,犯了罪可以免除刑罚;景帝后元三年下诏规定: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
3、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父之仇,不与共天下。兄弟之仇,不与共国。朋友之仇,不与同朝。族人之仇,不与共邻。白虎通三、两汉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法律渊源 (一)主要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等 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汉书高帝纪下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 朝
4、律 左官律 附益法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法 沈命法 等 3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多次颁布释奴法令恢复汉律,并有所删改整理汉律(二)汉代的法律渊源(二)汉代的法律渊源 1律。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2令。令是指皇帝颁布的诏令。“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合古之法乎?”3.科。弥补律令不足的法律形式。4比。比指判例,又称“决事比”,是用以判案的典型案例。5春秋。6法律解释著作。第二节第二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汉代的刑法制度 (一)刑罚原则(1)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贼律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5、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王某和李某是警局里的同事,同为警察。一日,李某跟王某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时放在桌上的手枪向王某瞄准,佯装开枪,并同时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王某被当场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2)区分惯犯与偶犯原则(3)自首减刑原则(4)严惩群盗原则(5)保护皇权原则(6)诬告反坐原则(7)维护特权原则(8)从严治吏
6、原则(9)维护孝道原则(10)尊老爱幼原则(11)亲属相隐原则(12)连带责任原则(13)立功免罪原则(二)刑罚体系(二)刑罚体系 1.生命刑 腰斩;弃市;磔;枭首 磔枭首腰斩弃市 2.身体刑腐刑;斩趾刑;劓刑;黥刑完刑与耐刑腐斩右趾斩左趾劓黥完或耐3.自由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4.流放刑迁5.财产刑赎刑;罚金刑、6.资格刑 夺爵;免官汉代刑罚原则与刑罚体系的特点汉代刑罚原则与刑罚体系的特点注重维护伦理道德刑罚制度与秦代相比有所宽缓强调从严治吏形成了一个包括生命刑、身体刑、流放刑、财产刑、资格刑在内的严密而完整的刑罚体系,反映了当时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一些徒
7、刑出现了刑期,标志着有期徒刑制度在国家法定刑中已经略具雏形了,反映了中国刑法史的新进展 (三三)罪名体系罪名体系 1大逆无道罪 祝诅上罪;迷国罔上罪;左道罪;漏泄省中语罪;赃百万以上罪;诬罔主上罪;上僭罪;谋反罪;巫蛊罪;怨望诽谤政治罪;妖言罪;殴辱王杖主罪 2不孝罪 3不敬罪 失礼罪;醉歌堂下罪;戏殿上罪;不下公门罪;不朝不请罪;挟诏书罪;非所宜言罪 4见知故纵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 7选举不实罪第三节第三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中央与地方官制1.中央官制一、行政法律制度秦 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汉哀帝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光武帝 司徒 太尉
8、司空2.2.地方官制地方官制 西汉 郡 县 东汉 州 郡 县(二)(二)官吏的选拔和任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 察举察举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向朝廷推荐贤才 征辟征辟是由皇帝或公卿州郡长官征召士人为官 上书拜官上书拜官是指有些士人可能因上书皇帝,提出有利于统治的政策而得到皇帝的赏识,由此而被授予官爵。任子任子是指一种恩荫特权,具体指二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就可保举子弟一人为郎官。赀选赀选是一种非常之制,只有家资达到一定标准者方可为官 (三)官吏的监察制度(三)官吏的监察制度中央监察制度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寺,下设御史中丞及侍御史等属官。西汉末年,改御史府为御史台地方监察制度汉武帝时,全国分为十三
9、州部,每周部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刺史成为固定监察机关。二、民事法律制度二、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重农抑商(二)所有权以土地私有权为核心(三)债买卖契约券、券书(四)婚姻、家庭和继承一夫一妻多妾制、七出、三不去非正罪、非子罪三、经济法律制度三、经济法律制度(一)重农抑商(二)币制改革国家垄断铸币大权(三)赋税制度“轻田租重人头”(四)以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垄断盐铁、“均输平准”第四节第四节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一、主要司法机关1.汉代中央司法机关: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2.汉代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行政不分,郡县长官执掌司法二、汉代起诉程序二、汉代起诉程序1.告劾告自诉;劾
10、公诉2.逮捕官僚贵族“有罪先请”3.鞠狱读鞫、乞鞠4.覆案对案件的复审5.执行秋冬行刑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原心定罪原心定罪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太平御览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董仲舒 故春秋之治狱,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养子杀人养父为之隐藏当何论案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之。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通典礼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