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注意事项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注意事项课件.ppt(4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注意事项一、行政执法办案二、行政执法监督三、执法办案的注意事项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相对人给予的财产和人身等方面的行政制裁措施。特征: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政管理中的被管理对象。三是行政处罚事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就是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有别于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一、行政执法办案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法律优先: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无
2、规定的,不得执行)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最为基本的原则,它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的重要体现。具体内容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职权法定;行政处罚种类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受处罚的行为法定;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要求做到:权、名、责,三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一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公正要求行政处罚做到公平合理,同案同罚,防止畸轻畸重,是行政法提出的,合理原则,(行政诉讼法:变更畸重畸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必须公开身份;行政机关处罚前,必须向相
3、对人告知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行政处罚法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处罚的听证必须公开进行。二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是指设定与适用行政处罚既要体现对违法人的惩罚或制裁,又要贯彻教育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制裁与教育的双重功能。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救济途径:1、有无
4、必要告知,2、依法告知,要求有法律依据,3、告知期限要有法律明确、内容正确。)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四是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种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二是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简易程序也要二人以上执法。其它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在适用程序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视为公民个人,对个体工商户处50
5、元以下用简易程序,处1000元要用一般程序。在这里给大家讲一个常识,以上,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以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行政处罚决定程序。1、立案阶段。具体包括受理、呈报、立案决定、交办。2、调查取证。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收集证据、行政强制等。处罚程序方面。3、做出决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诉权告知 5、送达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类。1、行政执法监督概念。广义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
6、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二、执法监督 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2、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一是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二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三是依据“有法必依
7、、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四是行政执法监督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和约束的重要机制,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3、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是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是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是行政执法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九是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十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 是否存在以下行为。是否存
8、在发现涉嫌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没有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或不移送或“以罚代刑”是否存在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后,对当事人未主动履行的案件,是否按照规定申请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行为等等。目的:在于调整行政权力失横,防止行政权力的变异,矫正行政权力运行的偏差。(政府部门推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也是如此)最终是保护干部。涉及到职务性犯罪:渎职类犯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妨碍司法方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等。举例:浙江案件等 4、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 一是
9、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有利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及时地得到实施;四是提高市场监管人员的 执法水平、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行政效率。4、行政执法监督意义:一是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和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制度;二是严格落实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三是建立重大行政案件讨论制度和备案制度;四是行政执法案件监督检查制度。5、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三、执法办案的注意事项(一)行政处罚。处罚实施主体:各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为主体情况。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包括违法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有无行
10、政责任能力等。违法行为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的基本情况要具体清楚,检查事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得身份证明和个人情况证明。其他组织如合伙组织,起字号的,要将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被检查人,未起字号的,应列上所有合伙人。实体方面 实施违法行为情况。违法行为人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情况。具体指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为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后果;行为与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各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等。这些情况要清楚。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政处罚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当事人的基本情
11、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相关内容的照片、实物、账册等等)。根据我们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具有法定形式、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所有的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二)行政处罚证据。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一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入记忆的事实。任何主观的东西、主观臆测、分析、判断,都不能成为证据。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有法定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并经查证属实。强调证据必须是具有主体资格的法定人员收集或提供,并以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法定形式表
12、现出来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所谓关联,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并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1、检查活动参加主体情况。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出示了证件、是否告知有关法定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是否到场,是否有见证人见证检查活动。2、检查缘由。何种原因进行检查活动,如有人举报被检查人单位从事消费欺诈、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日常监督例行检查。3、检查的物品对象情况。可以是经营现场、生产车间或生产销售账册等等(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4、检查场地的环境。是指开展活动的具体地点,如食品药品车间、原材料库,成品库房等等。5、物品堆放情况,记录物品的堆放位置和方式,打开物品具体状况表述清楚。(三
13、)现场检查注意事项。6、制作要求及原则:检查笔录的署名,被检查人、执法人员、见证人。一、客观性、真实性原则。要准确记录被检查对象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和事实是执法人员现场观察到的。只有这样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二、合法性原则,主要的一是程序合法,按照法律规定进行,2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并有被检查单位人员到场。二是手段合法。现场检查、拍照都应当公开进行。三是相关性原则。记录内容是与查处案件有关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7、现场检查拍照的物品,注明:时间、地点、拍摄人员,同时注明被拍摄物品存在地点,数量。被检查人对拍
14、照规定的证据确认。(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查封扣押的概念:注意:1、查封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2、查封扣押物品的理由。3、物品保存地点。4、查封扣押物品期限。注明年月日到年月日。5、告知事项。一是当事人的义务,(在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物品和场所,应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启封)二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同时告知具体哪个部门复议或诉讼,具体期限。(四)查封(扣押)决定书。(食品安全法110条第(四)项)决定期限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期限30日,延期30天,是一般性规定。如在我们办案过程中,食品药品、或工商类案件依据查处案件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期
15、限的,从其一般规定,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的期限执行。6、延期实施。告知当事人、延期原因(涉嫌物品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告知期限开始日到截止日期。告知当事人诉权。(四)查封(扣押)决定书。(食品安全法110条第(四)项)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食品药品、餐饮、流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领域执法监管,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这样排序的,适用也有位阶的问题,效率大小的问题:(五)适用法律、法条是否准确问题。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
16、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法是与一般法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或特定主体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不得相互抵触,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允许特别法与一般法的不一致。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1、法律适用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这是现代法治很重要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文明。这个原则还有一个附加原则,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按新规定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法。
17、1、法律适用原则:条款项目分不清,表述错误,导致适用法律有误。单独成段的是款,款下面(一)的是项,项下面1、2、的是目,有的法条分好几款,有的款下面有项,有目,表述的时候是第某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目,有的只有一款,下面有项,表述的时候就是第某条第某项。2、适用法条不正确。如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有的是责任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有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可以并处和并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可以并处是可罚可不罚,并是必须罚款。有的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些单位没有警告,直接罚款。有的是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只罚款,没没收。这些都是适用法律不正确。最常出现的问题是给
18、改正期限没给够就下处罚决定书了。甚至有的单位法律适用名称不正确,丢字漏字。3、法条适用不准确 现实办案过程中,为了及时办结案件,案件调查结束,告知书刚刚送达,当事人申辩或要求听证期限没过,要求及时下发决定书,以便尽快结案。基层事多,杂,想及时结案,心情我们理解,但程序还是要到位,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关键性的程序,听证、告知要求我们严格落实办案程序规定。特别是案件的取证问题和处罚决定书告知问题,对当事人和行政执法机关都产生约束力。不能随意变更。(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程序方面(六)程序倒置问题。(办理的案件告知后,需要补充调查案件事实,后面收集的补充调查证据,认为违法事实、案件定性、案件处理结果
19、有重大影响,建议重新履行告知程序。)(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领导审批意见是结案后事后补签的,程序倒置,在系统内部还是可以补的,但不提倡。:胡菁许可案件,我们都是建议按法律规定程序及要求,制作相应法律文书,以便应对复议或诉讼。)(六)程序倒置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过程中,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没有下发听证告知书,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主要有三类,一是责令停产停业,二是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三是较大数额的罚款。(七)听证相关问题。听证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处罚决定书之间没有给予足够的法定时限,剥夺了处罚对象的听证权、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除了部门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给予几天的陈述申辩
20、时间(我们:执法文书上是3天,),所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之间给几天时间都可以,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上面写的很清楚给三天时间,当事人也没有放弃陈述申辩的意思表示没有给够时间就予以处罚了,这是不妥当的,如果给不够明文告知的时限规定,那么让当事人写一个放弃陈述申辩的文书,形式不限。(七)听证相关问题。听证告知法律明文规定要给够三天时间(行政处罚法42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这是法定时间不能剥夺也不能放弃,必须给够,且从当事人收到文书的次日起算,足三天,如一号当事人收到,那么从二号算起,二、三、四,最早五号才能下处罚决定。(七)听证相关问题。没有明确告知复议和诉讼机关,
21、或者告知的时间有误,诉讼和复议的机关和时间各部门法之间规定的是不一样的。两者关系:选择型(或复议或诉讼)、复议前置型、复议终局型。(八)当事人救济途径及期限的告知问题。申请复议期限: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少于60日的,是无效的规定,按60日申请期限计算。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法律有规定,以法律规定为准,未规定的,6个月内起诉。复议后,不服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提起诉讼。(八)当事人救济途径及期限的告知问题。所以在告知诉权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明确告知当事人错过的复议期间,剥夺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如果告知错误,导致案件是错案,予以撤销。或者没有明确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机关
22、是哪一个,错列,漏列,这在法律上都被视为程序严重违法,属于被撤销的情形。我们在履行告知救济措施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对照,希望问题要引起重视。(八)当事人救济途径及期限的告知问题。送达有当场送达或定期送达。定期送达,依据民诉法规定7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的问题单独讲一下,法律上的时间都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就是从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算,送达回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行政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要有被送达人本人签字的挂号回执(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60天公告。(外交、使领馆、指定代收人)(九)处罚决定书送达问题。现在常出现的问题和错误是:1、送达回证上填写的项目和内容不全,如送达的是哪一个文书,一定要特指;2、收件人是谁,收件人不是本人和本人是什么关系,备注里标明;3、还有最重要的是送达时间,一定要清楚明确,并由收件人本人填写。4、送达回证上面的部分项目如,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不要机打,要本人填写,才有证据效力。(九)处罚决定书送达问题。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