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试题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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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 生 法 学 试 题 整 理 三、名 词 解 释 1.卫 生 法 学 2.器 官 移 植 3.红 十 字 会 医 师(执 业 医 师 法 所 称 的 医 师)4.食 品 卫 生 四、问 答 题 1、卫 生 立 法 活 动 必 须 遵 循 哪 些 基 本 原 则?2、现 行 的 医 疗 事 故 办 法 规 定 的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的 四 种 情 形 是 什 么?3、卫 生 法 制 定 有 依 据 包 括 哪 些 方 面?卫 生 法 学 习 题 集 第 一 章 单 选 题 1.卫 生 法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是(C)A.卫 生 法 B.卫 生 行 政 组 织 C.卫 生 法 律

2、现 象 及 其 发 展 规 律 D.卫 生 事 业 2.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卫 生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是(D)A.等 价 有 偿 原 则 B.诚 实 信 用 原 则 C.早 发 现 早 治 疗 原 则 D.中 西 医 协 调 发 展 原 则 3.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属 于 卫 生 法 学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的 是(A)A.卫 生 事 业 B.卫 生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C.卫 生 法 的 特 征、渊 源 D.卫 生 法 的 产 生 及 其 发 展 规 律 多 选 题 1.下 列(BD)是 卫 生 法 的 基 本 原 则。A.早 发 现 早 治 疗 B.保 护 公 民

3、 健 康 C.防 治 结 合 D.预 防 为 主2、下 列()是 卫 生 法 学 的 研 究 对 象。(24)1)卫 生 组 织 关 系 2)各 种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3)国 际 卫 生 关 系 4)卫 生 争 议 的 解 决 3、下 列()是 卫 生 法 的 渊 源。(1234)1)卫 生 法 律 2)卫 生 行 政 法 规 3)地 方 性 卫 生 法 规 4)宪 法 4.下 列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中 不 属 于 我 国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的 是(A)A.食 品 卫 生 法 B.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C.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D.麻 醉 药

4、品、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5.下 列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中 属 于 我 国 卫 生 行 政 规 章 的 是(D)A.职 业 病 防 治 法 B.国 际 卫 生 条 例 C.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倒 D.保 健 食 品 管 理 办 法 6.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卫 生 法 学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的 有(BCD)A.卫 生 事 业 B.卫 生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C.卫 生 法 的 特 征、渊 源 D.卫 生 法 的 产 生 及 其 发 展 规 律 7.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卫 生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有(ABD)A.保 护 公 民 健 康 原

5、则 B.预 防 为 主 的 原 则 C.便 民 性 原 则 D.国 家 卫 生 监 督 原 则 第 二 章 单 选 题 1.下 列 选 项 中(D)不 属 于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主 体。A.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B.协 和 医 院 C.药 品 生 产 企 业 D.中 华 医 学 会 2.下 列 组 织 中 不 属 于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是(B)A.协 和 医 院.B.世 界 卫 生 组 织 C.药 品 生 产 企 业 D.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多 选 题 1.卫 生 民 事 责 任 是 一 种 民 事 侵 权 责 任,构 成 该 责 任 应 具

6、 备(ABCD)条 件。A.行 为 人 实 施 了 违 反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B.存 在 损 害 事 实 C.行 为 人 的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D.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2.下 列(ABD)属 于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A.公 民 的 生 命 健 康 利 益 B.医 疗 器 械 C.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D.智 力 成 果 3.下 列 选 项 中(AC)是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A.责 令 停 产 停 业 B.记 大 过 C.罚 款 D.降 级 3、下 列()是 卫 生 法 律

7、关 系 的 主 体。(1234)1)中 医 药 管 理 局 2)中 国 人 民 大 学 3)食 品 生 产 厂 4)零 售 药 店 4、卫 生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包 括()。(1234)1)行 为 人 实 施 了 违 反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2)有 损 害 事 实 的 存 在 3)行 为 人 的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4)行 为 人 主 观 方 面 存 在 过 错 5.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有(BCD)A.人 民 法 院 B.医 疗 机 构 C.药 品 生 产 企 业 D.国 家 药

8、品 监 督 管 理 局 6.下 列 关 于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描 述 中 正 确 的 有(CD)A.卫 生 权 利 和 卫 生 义 务 是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B.卫 生 行 政 机 构 是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之 一 C.公 民 的 生 命 健 康 利 益 是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之 一 D.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所 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 是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7.卫 生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有(ABCD)A.存 在 损 害 事 实 B.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9、C.行 为 人 实 施 了 违 反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D.行 为 人 的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第 三 章 单 选 题 1.石 家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1998年 颁 布 了 石 家 庄 市 保 护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环 境 管 理 办 法,该 办 法 属 于(D)A.卫 生 行 政 规 章 B.卫 生 行 政 法 规 C.地 方 性 卫 生 规 章 D.地 方 性 卫 生 法 规 2.下 列 选 项 中(A)是 我 国 卫 生 法 律 的 制 定 机 关。A.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B.国 务 院 C.国 务 院 卫

10、 生 行 政 部 门 D.省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3.下 列 选 项 中 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卫 生 法 律 是(B)A.国 际 卫 生 条 例 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C.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D.精 神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4.地 方 性 卫 生 法 规 的 制 定 机 关 不 包 括(D)A.天 津 市 人 大 B.长 春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C.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D.承 德 市 人 大 5、卫 生 法 律 的 立 法 提 案 可 由 下 列()向 全 国 人 大

11、常 委 会 提 出。(1)1)全 国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员 会 2)卫 生 部 3)司 法 部 4)最 高 人 民 法 院 5)省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6.下 列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中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是(A)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B.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C.联 合 国 1971年 精 神 药 品 公 约 D.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多 选 题 1.我 国 卫 生 行 政 规 章 的 制 定 程 序 是(ABCD)A.立 法 规 划 B.规 章 起 草 C.审 查 草 案 D.公

12、布 与 备 案 根 据 2.下 列 选 项 中(ABC)属 于 卫 生 法 律。A.执 业 医 师 法 B.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C.药 品 管 理 法 D.麻 醉 药 品、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3.卫 生 立 法 程 序 应 包 括(abed)A.法 律 案 的 提 出 B.审 议 C.表 决 D.公 布 4.关 于 卫 生 立 法 依 据 的 理 解 正 确 的 包 括(ABC)A.宪 法 是 卫 生 立 法 的 法 律 依 据 B.我 国 现 阶 段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是 卫 生 立 法 的 科 学 依 据 C.卫 生 方 针、政 策 是 卫 生 立 法 的

13、 政 策 依 据 D.国 外 的 立 法 成 果 也 是 我 内 的 卫 生 立 法 依 据 之 一 5.下 列 机 关 中 有 权 制 定 地 方 性 卫 生 法 规 的 有(AD)A.重 庆 市 人 大 B.重 庆 市 卫 生 局 C.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D.重 庆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6.下 列 对 卫 生 立 法 依 据 的 理 解 中 正 确 有(abc)A.宪 法 是 卫 生 立 法 的 法 律 依 据 B.我 国 现 阶 段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是 卫 生 立 法 的 科 学 依 据 C.卫 生 方 针、政 策 是 卫 生 立 法 的 政 策 依 据 D.

14、国 外 的 立 法 成 果 也 是 我 国 卫 生 立 法 的 主 要 依 据 7.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卫 生 法 律 的 有(AB)A.执 业 医 师 法 B.药 品 管 理 法 C.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D.麻 醉 药 品、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章 单 选 题 1.下 列 处 罚 措 施 中(B)属 于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中 的 人 身 罚。A.警 告 B.行 政 拘 留 C.没 收 D.吊 销 许 可 证 2.下 列()是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形 式 要 件(C)A.执 法 行 为 的 内 容 合 法 B.执 法 主 体 合 法

15、c.执 法 行 为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和 形 式 D.执 法 行 为 不 能 越 权 3.行 政 处 罚 的 简 易 程 序 中,当 违 法 事 实 清 楚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时,执 法 人 员 可 以 当 场 作 出 以 下 行 政 处 罚 决 定:对 公 民 处 以 50元 以 下,对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A)A.警 告 B.降 职 C.记 过 D.行 政 拘 留 多 选 题 1、下 列()是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实 质 要 件。(124)1)执 法 行 为 的 内 容 合 法 2)执 法 主 体 合 法 3)

16、执 法 行 为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和 形 式 4)执 法 行 为 不 能 越 权 2,下 列()是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的 原 则。(1234)1)依 法 行 政 2)公 正 与 公 开 3)以 事 实 为 依 据 4)主 动 执 法 3、卫 生 行 政 法 规 的 制 定 程 序 包 括()。(1234)1)编 制 立 法 规 划 2)法 规 起 草 3)草 案 报 送 和 审 查 4)通 过 和 公 布 4、下 列()是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的 原 则。(1234)1)处 罚 决 定 与 处 罚 执 行 分 离 2)一 事 不 再 罚 3)处 罚 要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17、4)处 罚 应 遵 循 公 正、公 开 原 则 5.卫 生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效 力 包 括(BCD)A.公 信 力 B.确 定 力 C.执 行 力 D.拘 束 力 6.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的 有(BCD)A.降 级 B.行 政 拘 留 C.吊 销 许 可 证 D.责 令 停 产 停 业 7.下 列 选 购 中 不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的 有(CD)A.警 告 B.罚 款 C.降 级 D.降 职 第 五 章单 选 题 1.以 下 有 关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D)A.卫 生 行 政 申 诉、卫 生 行 政 复

18、议 和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是 卫 生 行 政 纠 纷 解 决 的 三 条 重 要 途 径 B.卫 生 行 政 复 议 属 于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的 纠 错 审 查 程 序 C.通 常 行 政 相 对 人 可 以 从 申 诉、复 议 和 诉 讼 中 任 意 选 择 一 种 方 式 救 济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D.上 级 机 关 发 现 下 级 机 关 所 作 的 复 议 结 果 有 误 时,可 以 进 行 再 次 复 议 2.以 下 有 关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D)A.卫 生 行 政 申 诉、卫 生 行 政 复 议 和 卫 生 行 政

19、诉 讼 是 卫 生 行 政 纠 纷 解 决 的 三 条 重 要 途 径 B.卫 生 行 政 复 议 属 于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的 行 政 审 查 程 序 C.行 政 相 对 人 可 以 从 申 诉、复 议 和 诉 讼 中 任 意 选 择 一 种 方 式 救 济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D.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一 样,实 行 二 次 复 议 制 度。3、以 下 解 决 卫 生 行 政 纠 纷 的 救 济 途 径 中()属 于 行 政 救 济。(2)1)上 访 2)行 政 复 议 3)行 政 诉 讼 4)申 诉 4、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具

20、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可 自()内 申 请 行 政 复 议。(3)1)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做 出 之 日 起 15日 2)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做 出 之 日 起 6 0日 3)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6 0日 4)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9 0日 5、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下 列()情 况 能 申 请 行 政 复 议。(3)1)某 市 卫 生 局 职 员 李 某 对 卫 生 局 作 出 的 降 级 处 分 不 服 的 2)张 某 在 工 作 中 由 于 过 失 造 成 医 疗 仪 器 损 坏,对

21、 医 院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分 不 服 的 3)王 某 的 小 餐 馆 因 卫 生 状 况 受 到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的 罚 款 处 罚,王 某 对 此 不 服 的 4)赵 某 不 服 市 卫 生 局 作 出 的 医 疗 事 故 赔 偿 调 解 结 果 6、卫 生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日 内 作 出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3)1)15 日 2)30 日 3)60 日 4)90 日 多 选 题 1.区 卫 生 局 对“宾 如 归”餐 厅 进 行 了 罚 款 的 卫 生 处 罚,餐 厅 老 板 赵 某 不 服 该 处 罚 决 定,于

22、 是 向 市 卫 生 局 提 出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的 请 求,卫 生 局 两 周 后 通 知 赵 某:提 出 书 面 复 议 申 请,并 交 付 20元 钱 的 立 案 调 查 费。市 卫 生 局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的(ABC)A.合 法 性 原 则 B.及 时 性 原 则 C.便 民 性 原 则 D.公 开 性 原 则 2.下 列 是 关 于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的 描 述,其 中 正 确 的 是(ACD)A.卫 生 行 政 复 议 是 一 种 行 政 行 为 B.卫 生 行 政 复 议 适 用 司 法 程 序C.卫 生 行 政 复 议 实 行 一

23、次 审 结 制 度 D.卫 生 行 政 复 议 主 要 审 查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3.卫 生 行 政 复 议 参 加 人 包 括(ADC)A.申 请 人 B.鉴 定 人 C.委 托 代 理 人 D.第 三 人 4.在 下 列 解 决 卫 生 行 政 争 议 的 途 径 中,不 属 于 司 法 途 径 的 有(AD)A.上 访 B.起 诉 C.提 起 行 政 复 议 D.找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的 领 导 反 映 情 况 5.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有 关 卫 生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下 列 情 形 中 可 提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有(ABCD)A.对 卫

24、生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的 B.对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采 取 的 有 关 强 制 措 施 不 服 的 C.要 求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其 法 定 职 责 拒 不 答 复 的 D.认 为 符 合 条 件 申 请 有 关 卫 生 许 可 证(照),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拒 绝 颁 发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6.下 列 组 织 中,无 权 进 行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的 有(AB)A.卫 生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B.卫 生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的 纪 检 部 门 C.做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卫 生

25、行 政 机 关 本 身 D.做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7.下 列 情 形 中 可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的 有(abc)A.公 民 甲 对 省 政 府 作 出 的 土 地 权 属 决 定 不 服 B.公 民 乙 对 卫 生 局 不 颁 发 给 其 卫 生 许 可 证 不 服 C.公 民 丙 对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做 出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决 定 不 服 D.卫 生 局 公 务 员 丁 对 卫 生 局 作 出 对 其 降 级 处 分 的 决 定 不 服 第 六 章 单 选 题 1.下 列 关 于 卫 生 行 政

26、诉 讼 的 选 项 中(B)是 正 确 的。A.卫 生 行 政 诉 讼 是 一 种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的 行 政 行 为 B.卫 生 行 政 诉 讼 应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C.卫 生 行 政 诉 讼 中 由 原 告 负 担 举 证 责 任 D.卫 生 行 政 诉 讼 实 行 一 审 终 审 制 2.甲 快 餐 公 司 长 期 给 某 小 学 的 同 学 提 供 午 餐 盒 饭,某 日 进 餐 后,39名 学 生 出 现 腹 泻、发 热、昏 迷 等 不 同 程 度 的 食 物 中 毒 症 状。经 查:甲 快 餐 公 司 从 小 商 贩 处 购 入 的

27、廉 价 酱 肉,细 菌 数 严 重 超 标,直 接 导 致 中 毒 事 件 的 发 生。乙 区 卫 生 局 对 中 快 餐 公 司 作 出 罚 款 500元 的 处 理 决 定。39名 学 生 的 家 长 联 名 以 处 罚 过 轻 为 由 对 乙 区 卫 生 局 提 起 卫 生 行 政 诉 讼。关 于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D)A.乙 区 卫 生 局 是 被 告 B.甲 快 餐 公 司 是 诉 讼 中 第 三 人 C.39名 学 生 是 原 告 D.39名 学 生 的 家 长 不 是 诉 讼 参 加 人3.有 关 卫 生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的 说 法 错 误

28、的 是(B)A.卫 生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卫 生 行 政 主 体 的 具 体 卫 生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造 成 损 害 的,有 权 请 求 赔 偿 B.卫 生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单 独 就 损 害 赔 偿 提 出 请 求,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C.赔 偿 诉 讼 可 以 适 用 调 解 D.赔 偿 单 位 应 当 责 令 有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赔 偿 费 用 4.下 列 选 项 中(C)属 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的 特 殊 原 则。A.回

29、避 原 则 B.人 民 法 院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原 则 C.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D.当 事 人 诉 讼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原 则 5.下 列 是 关 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举 证 责 任 的 描 述,其 中 正 确 的 是(C)A.卫 生 行 政 诉 讼 的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与 民 事 诉 讼 一 样 B.在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中 采 取“谁 主 张 谁 举 证”的 原 则 C.卫 生 行 政 诉 讼 采 取“举 证 责 任 倒 置”D.在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中,被 告 可 以 自 行 向 原 告 收 集 证 据。6、

30、下 列()不 是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的 参 加 人。(3)1)原 告 2)被 告 3)鉴 定 人 4)诉 讼 第 三 人 7.某 快 餐 公 司 长 期 给 某 小 学 的 学 生 提 供 午 餐 盒 饭,一 日 进 餐 后,39名 学 生 出 现 腹 泻、发 热、昏 迷 等 不 同 程 度 的 食 物 中 毒 症 状。经 查:该 快 餐 公 司 从 小 商 贩 处 购 入 自 寸 廉 价 酱 肉.细 菌 数 严 重 超 标,直 接 导 致 中 毒 事 件 的 发 生。区 卫 生 局 对 该 快 餐 公 司 作 出 罚 款 500元 的 处 理 决 定。39名 学 生 及 家 长 联 名

31、 以 处 罚 过 轻 为 由 对 区 卫 生 局 提 起 卫 生 行 政 诉 讼。下 列 关 于 该 案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是(C)A.39名 学 生 是 原 告 B.区 卫 生 局 是 被 告 C.39名 学 生 的 家 长 是 证 人 D.甲 快 餐 公 司 是 诉 讼 中 第 三 人 8.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属 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是(B)A.当 事 人 B.翻 译 人 员 C.诉 讼 代 理 人 D.诉 讼 中 的 第 三 人 9.与 一 般 诉 讼 原 则 相 比,卫 生 行 政 诉 讼 的 特 殊 原 则 是(B)A.回 避

32、 原 则 B.起 诉 不 停 止 执 行 原 则 C.人 民 法 院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原 则 D.当 事 人 诉 讼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原 则 多 选 题 1.以 下 关 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性 质 的 描 述 正 确 的 是(ABCD)A.是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的 诉 讼 活 动 B.卫 生 行 政 诉 讼 的 原 告 是 认 为 具 体 卫 生 行 政 行 为 侵 害 了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的 公 民、法 人C.作 为 一 种 行 政 诉 讼,与 民 事 诉 讼、刑 事 诉 讼 同 属 于 司 法 中 的 诉 讼 制 度 D.是 对 卫 生 行 政 行

33、 为 的 一 种 法 律 监 督 制 度 2.下 列(AB)是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的 特 殊 原 则。A.起 诉 不 停 止 执 行 B.被 告 负 举 证 责 任 C.辩 论 原 则 D.合 法 性 和 适 当 性 审 查 原 则 3.以 下 关 于 举 证 责 任 的 描 述 正 确 的 有(ABCD)A.举 证 责 任,是 指 当 事 人 应 就 其 主 张 的 事 实 提 供 证 据 加 以 证 明 的 责 任 B.在 民 法 中 举 证 责 任 的 基 本 原 则 是“谁 主 张 谁 举 证”,因 此 殷 由 原 告 举 证 C.但 审 理 医 疗 侵 权 案 件 中 适 用“

34、举 证 责 任 倒 置”原 则,即 患 者 只 承 担 部 分 证 明 责 任 D.医 疗 机 构 在 证 明 其 没 有 过 错 的 同 时,还 要 证 明 医 疗 法 律 行 为 与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无 因 果 关 系 4,以 下 关 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性 质 的 描 述 正 确 的 是(ACD)A.卫 生 行 政 诉 讼 是 一 种 司 法 行 为 B.卫 生 行 政 诉 讼 主 要 审 查 卫 生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和 适 当 性 C.作 为 一 种 行 政 诉 讼,与 民 事 诉 讼、刑 事 诉 讼 同 属 于 司 法 中 的 诉 讼 制 度。D.是

35、对 卫 生 行 政 行 为 的 一 种 法 律 监 督 制 度 5.以 下 选 项 中 属 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的 有(ABCD)A.卫 生 行 政 机 关 不 履 行 保 护 人 身 权 的 行 为 B.卫 生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的 行 为 C.拒 绝 发 放 许 可 证 或 对 许 可 申 请 不 予 答 复 的 行 为 D.不 服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的 6、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诉 讼 有()区 别。(1234)1)前 者 为 行 政 行 为,后 者 为 司 法 行 为 2)行 政 复 议 适 用 行 政 程 序,

36、行 政 诉 讼 适 用 司 法 程 序。3)行 政 复 议 实 行 一 次 审 结 制 度,行 政 诉 讼 实 行 二 审 制 4)行 政 复 议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和 适 当 性,行 政 诉 讼 只 审 查 其 合 法 性 7、以 下()不 是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的 特 殊 原 则。(24)1)主 要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2)当 事 人 诉 讼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3)起 诉 不 停 止 执 行 4)辩 论 原 则 8、下 列()是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的 起 诉 条 件。(1234)1)原 告 是 认 为 具 体 行

37、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公 民、法 人 2)有 明 确 的 被 告 3)有 具 体 的 诉 讼 请 求 和 事 实 根 据 4)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案 范 围 和 受 诉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9、小 王 等 四 人 在 甲 餐 馆 进 餐 后 发 生 呕 吐、腹 泻 等 症 状。市 卫 生 局 经 过 调 查 发 现,甲 餐 馆 提 供 的 食 品 细 菌 数 严 重 超 标。卫 生 局 据 此 对 该 餐 馆 做 出 罚 款 1000元 的 处 罚 决 定。小 王 等 四 人 认 为 卫 生 局 处 罚 过 轻,对 卫 生 局 提 起 行 政 诉 讼。关 于

38、该 诉 讼 的 参 加 人 的 描 述,()是 正 确 的。(124)1)小 王 等 四 人 是 原 告 2)卫 生 局 是 被 告 3)甲 餐 馆 是 被 告 4)甲 餐 馆 是 第 三 人 10、对 下 列。不 服,可 以 提 起 卫 生 行 政 诉 讼。(1234)1)卫 生 行 政 处 罚 行 为2)卫 生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3)拒 绝 发 放 许 可 证 或 对 许 可 申 请 不 予 答 复 的 行 为 4)卫 生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11.下 列 关 于 卫 生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ACD)A.赔 偿 诉 讼

39、可 以 适 用 调 解 B.卫 生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单 独 就 损 害 赔 偿 提 出 请 求,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C.赔 偿 单 位 应 当 责 令 有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赔 偿 费 用 D.卫 生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卫 生 行 政 主 体 的 具 体 卫 生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造 成 损 害 的,有 权 请 求 赔 偿 12.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特 殊 原 则 的 有(bed)A.一 审 终 审 原 则 B

40、.不 适 用 调 解 和 反 诉 原 则 C.被 告 负 主 要 举 证 责 任 原 则 D.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13.下 列 关 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证 据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be)A.视 听 资 料 不 能 作 为 证 据 B.鉴 定 书 和 物 证 是 重 要 的 证 据 C.凡 是 能 证 明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客 观 事 实 即 是 证 据 D.当 事 人 陈 述 不 需 要 经 过 法 庭 审 查 属 实 就 能 作 为 证 据 14.下 列 关 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举 证 责 任 承 担 的 说 法 中,错

41、误 的 有(ABD)A.法 院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B.法 院 让 谁 承 担 谁 就 承 担 举 证 责 任。C.做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D.合 法 权 益 受 到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害 的 公 民、组 织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第 七 章 单 选 题 1.执 业 医 师 法 规 定,医 师 注 册 后 中 止 医 师 执 业 活 动 满(B)的,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注 销 注 册,收 回 医 师 执 业 证 书。A.1年 B.2年 C.3年 D.半 年 2.护 士 管 理 办 法 规 定,护 士 获 得 执 业 注

42、 册 后,中 断 注 册()以 上 者,必 须 按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参 加 临 床 实 践(),并 向 注 册 机 关 提 交 有 关 证 明,方 可 再 次 注 册。(D)A.2年,6个 月 B.3年,6 个 月 C.5年,6个 月 D.5年,3个 月 3.中 外 合 资、合 作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规 定,设 立 涉 外 医 疗 机 构,中 方 在 中 外 合 资、合 作 医 疗 机 构 中 所 占 的 股 份 比 例 或 权 益 不 得 低 于(A)A.30%B.35%C.40%D.51%4.我 国 对 执 业 药 师 实 行 注 册

43、制 度,注 册 后 颁 发 执 业 药 师 注 册 证,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C)年。A.1B.2C.3D.45.根 据 执 业 医 师 法,对 医 师 的 业 务 水 平、工 作 成 绩 和 职 业 道 德 状 况 应 进 行 定 期 考 核,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医 师,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责 令 其 暂 停 执 业 活 动(B)并 接 受 培 训 和 继 续 医 学 教 育,考 核 仍 不 合 格,则 注 销 注 册,收 回 执 业 证 书。A.6 12个 月 B.3 6 个 月 C.6 9 个 月 D.16个 月 6、医 师 违 反 执

44、业 医 师 法 规 定 的 七 项 执 业 规 则 和 泄 漏 患 者 隐 私 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或 责 令 暂 停()执 业 活 动。(2)1)1 6个 月 2)6个 月 一 1年 3)36个 月 4)1年 一 2年 7.医 疗 急 救 机 构 的 设 置 分 为 城 市 和 农 村 两 部 分。农 村 医 疗 急 救 工 作,主 要 由(D)、县 镇 卫 生 院 急 救 室 和 村 卫 生 室 为 主 体 形 成 的 医 疗 急 救 网 络 负 责。A.防 治 站 B.急 救 分 站 C.

45、急 救 中 心 D.县 医 院 急 诊 科 8.我 国 对 执 业 药 师 实 行 注 册 制 度,注 册 后 颁 发 执 业 药 师 注 册 证,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C)A.1年 B.2年 C.3年 D.4年 9.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设 置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经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审 查 批 准,设 立 床 位 在 100张 以 上 的 医 疗 机 构 和 专 科 医 院,应 向(C)A.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B.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C.省 级

46、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D.区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10.医 疗 急 救 机 构 的 设 置 分 为 城 市 和 农 村 两 部 分。城 市 医 疗 急 救 网 络,主 要 有 急 救 中 心、医 院 急 诊 科、(A)、街 道 卫 生 院、群 众 性 基 层 卫 生 组 织 相 结 合 构 成。A.急 救 站 B.卫 生 局 C.居 委 会 D.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多 选 题1.医 疗 机 构 执 业 登 记 的 主 要 事 项 包 括(ABCD)A.名 称、地 址、主 要 负 责 人 B.诊 疗 科 目、床 位 C.所

47、有 制 形 式 D.注 册 资 金 2.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有 以 下(ABD)情 形 之 一 的,情 节 严 重,可 吊 销 其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A.出 卖、转 让、出 借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B.诊 疗 活 动 超 出 登 记 范 围 C.发 生 医 疗 事 故 D.使 用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工 作 3.护 士 管 理 办 法 规 定,护 士 有 下 列(ABCD)情 况 不 予 注 册。A.在 服 刑 期 间 B.因 健 康 原 因 不 能 或 不 宜 执 行 护 理 业 务 C.违 反 护

48、 士 管 理 办 法 被 中 止 或 取 消 注 册 D.其 他 不 宜 从 事 护 士 工 作 的 4、依 据 执 业 医 师 法,有 下 列()情 况,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不 予 注 册。(13)1)受 刑 事 处 罚,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2 年 的 2)中 止 医 师 执 业 活 动 满 2 年 3)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4)死 亡 或 被 宣 告 失 踪 5、设 立 涉 外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符 合()条 件。(1234)1)是 独 立 法 人 2)投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2000万

49、 元 人 民 币 3)中 方 所 占 的 股 份 比 例 或 权 益 不 得 低 于 30%4)合 资、合 作 期 限 不 超 过 2 0年 6.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规 定,下 列 情 形 中,情 节 严 重,可 吊 销 其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有(BCD)A.发 生 医 疗 事 故 B.诊 疗 活 动 超 出 登 记 范 围;C.出 卖、转 让、出 借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D.使 用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工 作。7.医 疗 广 告 中 禁 止 出 现 的 内 容 有(ABCD)A.保 证 治 愈

50、的 内 容 B.宣 扬 迷 信 的 语 言 文 字 C.贬 低 他 人 形 象 的 内 容 D.自 称 是 祖 传 秘 方 的 内 容 第 八 章 单 选 题 1.根 据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的 描 述 中(C)是 正 确 的。A.公 共 场 所 的 经 营 单 位 不 必 办 理 卫 生 许 可 即 可 开 始 经 营B.公 共 场 所 的 从 业 人 员 每 半 年 就 应 进 行 一 次 健 康 检 查 C.公 共 场 所 违 反 卫 生 标 准 造 成 危 害 健 康 事 故 的,应 及 时 报 告 卫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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