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管理制度通用3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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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信群管理制度通用3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精心整编的微信群管理制度通用3篇,希望能够对小伙伴们的写作有一些启发。微信群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为更好的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酒神公司所建立的微信群 3、基本要求 3、1、指定微信

2、群名,明确应加人员、微信发布内容及群管理员。 3、2、群成员一律实名制。操作方法:进入微信群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图标,在打开的菜单中对“我在本群的昵称”进行修改即可。 3、3、命名规则:部门+姓名;例如:“销售部张三”。 3、4、严格保守公司机密,对业务通报、群内信息、工作内容等敏感信息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则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3、5、领导人在群里下达的当天需要完成或者解决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马上予以回复确认,即使当时难以解决,也要即使在群里作出回应或给出可解决的实施办法,如超过30分钟依然没有回应或解决的,则按照公司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3、6、禁止在群内发布不

3、良倾向、色情、赌博、病毒链接、无关商业广告及其他有害信息;禁止诋毁公司及其各部门和员工形象,一经发现则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3、7、如果群内成员不停从群管理、执意退群,则以警告处分,退群带来的后果个人承担。 3、8、对于公司对外的分享信息,每人均有义务分享到朋友圈增加活动效果和公司影响力。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二 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服从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出勤,有事提前请假,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数工资按规定从

4、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者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三、来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学校发给加班补助,特殊工种可发放一定的劳保用品。 四、各类临时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按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作息。寒暑假原则上无休假,安排值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间,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七、学校因工作变动需要辞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补发一个月工资。自动离职者,无论工作年限长短,学校不发任何补助。 八、每年年终,凡工作成绩显著、本人

5、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

6、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

7、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

8、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

9、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

10、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

11、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

12、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

13、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

14、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

15、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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