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商法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课件.ppt(6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合伙企业法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的立法公民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链接条件 链接条件你还可以选择那种形式呢?*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2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导言l 合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合伙是一种从罗马时代就产生的企业形式,可以说它是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在罗马法上,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该契约,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者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导言 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较低;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合伙人虽个人风险较大,但有利于激发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
2、等优势。合伙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最佳形式英美法系合伙制度合伙企业法一、概述二、设立三、管理四、终止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2、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合伙企业的财产规定2、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规定3、合伙企业外部关系的规定1、合伙企业的解散2、合伙企业的清算以案说法张山、李斯、王武毕业了,工作难找,于是三个人想自己创业。设立合伙企业行吗?什么叫合伙企业?万一赔了怎么办?要有什么样的心理准备?合伙企业有哪些类型呢?需要什么条件呢?在设立企业时,有那些事情是必须要事先商定的?*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8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和分类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
3、为着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专业服务机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两种:新法第2条: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0二、合伙企业法概述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合伙企业法(修订案)。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1三、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章 合伙
4、企业法 12合伙企业的特征1、契约性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其前提或基础。意思表示一致。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修改动向将可能会允许法人合伙 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不可能成立合伙企业。企业的管理,亦须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以协议明确约定。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故,入伙退伙有严格的限制,人员结构稳定。22、人合性、人合性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自然人;以人的信用为基础。以人的信用为基础。*
5、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33、合伙性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利害一体。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4、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出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2)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追偿权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其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为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4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u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承担无限责任者;u 2)有书面合伙协议;u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u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u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
6、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一)条件(一)条件u 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设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是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法定条件。逐一介绍 修改动向:增加有限合伙,即允许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51 1)人员方面)人员方面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须符合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合伙人的条件问题 首先、首先、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其次、其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 伙人,如,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等
7、。第三、第三、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 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关于合伙人的人数 关于合伙人的人数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少于两个人则不能设立合伙 企业。至于合伙企业人数的上限,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地说有当 事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自行决定。*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62 2)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体 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体签名生效。签名生效。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P46 1、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
8、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火;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此外合伙协议也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任意记载事项。*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73 3)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n n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n 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出资 1、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拥有合法的处分权2、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
9、,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3、关于合伙人能否以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可以认为债权、股权属于其 他财产权利的范围,原则上应当允许。4)企业名称:符合名称规定,且不得使用 符合名称规定,且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 有限、有限责任 任”的字样 的字样5)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厂房、设备、人员等等 厂房、设备、人员等等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中国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8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但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从他们当中制定的代
10、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二)程序(二)程序登记申请30日内决定可否执照签发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9 案例分析 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 是A的儿子,时年14岁,初中生。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合伙协议规定:1、企业名称为
11、“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该局于9月20日电好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问题何在?*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20案例分析1 不符合项:1、B不能成为合伙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E不能成为合伙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3、企业名称有问题 4、E未承担无限责任 5、合伙协议事项不全合伙人姓名及其住
12、所、入伙与退火、违约责任等事项没有;解散与清算等规定不明确,不具体。6、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 7、登记机关的处理超过了期限,且通知人不对。*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21除法定事由即合伙人退伙外,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分割 1)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 合伙企业投入的货币、实物等财产;2)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构成与性质构成与性质共有财产 共有财产1)只能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合伙期间不得请求分割;3)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 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归合伙人共同所有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分配*第三章 合
13、伙企业法 22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23因财产的共有性质,转让有严格的限制转让与出质转让与出质 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也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及成为新的合伙人。合
14、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4 在共同经营的前提下,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有两种形式 共同管理 OR 委托管理三、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和监督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事务执行即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即事务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在合伙人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联合体,因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具体包括管理参与权和事务授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异议权和撤销权以及忠实义务。*第三章 合
15、伙企业法 251、处分不动产2、改变企业名称及变更登记事项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26(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1)平等执行权。(2)代表权和监督权。(3)查阅资料权。(4)异议权。(5)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27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义务。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 合
16、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即交易禁止义务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即损害 禁止义务 合伙人的义务亦即忠实义务,要求合伙人应忠实于合伙事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这是基于合伙具有“人合”的性质,信任关系对于合伙的存续有着重大的意义 合伙人享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执行权,掌握企业的业务秘密,如另行经营业务相同的企业,势必会利用这些企业秘密,从而影响本企业的利益。合伙人违反此义务,给合伙人或企业造成损失是,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28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与债权人的关系 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123*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291、
17、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只对合伙人发生效力,如果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非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对合伙企业有效。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不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02、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1不足的部分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人不能以对内的按份性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性3合伙人之间的追偿问题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1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只能由合伙人偿还,不得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
18、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2五、入伙与退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3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除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19、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入伙 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有利于现有合伙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债权人,但是对合伙企业扩大规模有很大的限制。五、入伙与退伙*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4 限制 1、协议未约定合伙的经营期限 2、退货不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3、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二二)退伙退伙 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火 1、约定退火是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出现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 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 义务基于出现法定情
20、形而退火 1、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无民事行 为 能力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被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 财产份额有约定期限时,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5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时,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退伙财产处理:清算(分配损益)退还;(退伙时未了结业务在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三三)除名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的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情形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异议时 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6 退伙的法
21、律后果 1、合伙企业继续存在 2、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未了结的合伙企业的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7 3、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也可退还实物。4、退伙人的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承担连带责任。若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按前述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处理*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8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国,特
22、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较典型的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9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台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宇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40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
23、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41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台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
24、,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42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市、红杉都是合伙制企业。*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43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44
25、1、主观:1)经营期限届满,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同意决定解散 3)约定解散事由出现 2、客观:1)不具备法定人数 2)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原因出现解散解散解除合伙协议,企业终止活动解散的原因第四节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45清算人的确定(自解散15日内确定)1、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过半数合伙人同意指定 或委托担任 3、15日内未确定,申请法院 指定解散解散企业解散,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的职责: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未了解事务;3、清缴欠税4、清理债权、债务5
26、、处理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才与民事诉讼活动清偿顺序:工资保险所欠税款企业债务返还出资*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46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 后,在10 10日内向
27、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日内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清算清算*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47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法。商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
28、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48四、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五、合伙企业的破产制度*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49案例分析 甲、乙、丙3人经过协商一致,各出资5万元组成一个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记载了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如果发生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配件厂经营期间,乙个人贷款购买了
29、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的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乙变卖了车辆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渔场3万元。无奈,乙找到朋友丁,商量把自己在配件厂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但甲、丙不同意,但乙还是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年终结算时,企业亏损8万元,欠货款9万。这时,丙要求退伙,甲丙对配件厂财务折价,分别得款2万,因乙以自己已经退火为由拒绝分摊配件厂的亏损,发生争议,故对合伙债务拖延未做处理。*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50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3、甲的弟弟因做生意需要贷款,为此请甲为其
30、提供担保,甲遂以企业的设备向银行作了抵押。可否?若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时,该如何处理?4、对于配件厂的债务,甲、乙、丙应当如何承担?5、乙在甲、丙不同意转让出资时,应当怎么做?甲与丙应 该怎么做?6、在什么情况下,丁才能成为配件厂的合伙人?7、经营期间乙可以退火吗?其退火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8、甲与丙分割配件厂财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应该怎么做?9、假如配件厂的债权人要求甲偿还6万元货款,甲按照协议约定只承担了3/5,剩余货款告知债权人去找乙和丙。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10、假如配件厂的债权人去找乙要求还债,乙以自己已经退火为由拒绝,可以吗?11、配件厂的9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分担
31、?设问?*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51 12、假如配件厂债权人和渔场均找乙要求还债,乙应当如何偿还?13、对配件厂的债务,乙应当承担的部分却无力偿还,应该怎么处理?14、假如配件厂正在清算中,丙将部分配件私自拿出,出售给了另外一家汽修厂,清算人发现后,可否追回?*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52 二、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3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由于业务蒸蒸日上,四人都得到巨额利润,丁于是准备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再同他人合作开*第三章
32、合伙企业法 53展另一个运输公司,遭到甲乙丙的反对。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给甲30万元了事,甲应允,并拿走30万元。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盈利可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30万元留给丁,三人表示等和甲谈后再说。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甲、乙、丙、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54请问:(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合法?(2)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新的运输企业是否合法?(3)甲的第一次退伙是否有效?(4)甲妻的行为是否可以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5)甲对车祸损失应否承担责任?*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55(6)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丁
33、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而丁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56(1)合法。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不合法。这违反了合伙人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有效。甲提出退伙后,得到了其余三人的同意,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分担后拿回30万元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5
34、7(4)甲妻的行为不能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案中,乙、丙、丁三人并未表示同意,只说等甲谈后再说,而并未表示同意。(5)车祸发生时,甲因并未加入合伙,不具有合伙人地位,因此对该损失没有责任。(6)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汽车公司即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其与丁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58 作 业 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35、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59(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60问题:(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
36、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61(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62(3)符合。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
37、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63(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而且没有行政级别。其名称应该为“某地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5)符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