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学课件.ppt(9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刑 法 学,The criminal law,刑法学共分为四部分总则论犯罪论刑罚论分则论,课程介绍,刑法总论的体系结构及其学习逻辑图,第一章,刑 法 概 述,【引例】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 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
2、.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0年7月30日,在缴纳了2万罚金后许霆获得假释
3、出狱。,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二、我国刑法的创制 1、1950年1963年写出刑法草案33稿2、1976年1979年在33稿的基础上修订3、1979年7月1日通过第一部刑法典4、1980年1月1日施行5、1981年1995年颁布25个单行刑事法律、10个非刑事法律中附设刑事条款6、1997年3月14日通过修订的新刑法典7、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施行,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
4、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二、刑法基本原则的包括:三、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刑法典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
5、”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这两个网上“裸聊”案。,【答案要点及解析】(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2)聚众淫乱罪中“聚众淫乱”指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一般限于身体
6、接触的性行为。 (3)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淫秽物品”,一般应限定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4)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限制扩大解释,并要求根据立法目的进行目的解释。案例一的“裸聊”不能够被解释进“聚众淫乱”之中,否则就属类推解释。但案例一、案例二中的“裸聊”,亦即行为人自己裸体的视频影相,能否被解释为“淫秽物品”,不仅应援引司法解释规定,还应分析司法解释的解释方法。,(5)在司法解释规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9月6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
7、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信息,都属“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由此,案例二中“裸聊”行为人自己裸体的视频影相,是符合淫秽物品“视频文件”的类别;传播方式也符合“利用即时通信软件”的传播方式,按司法解释属于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6)材料一种张某的裸聊虽然有伤风化,但我国刑法并无规定裸聊构成犯罪的法律条文,也不属于淫秽信息,不能类推适用,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材料二中的方某的裸聊则以牟利为目的,
8、传播裸聊照片,完全符合刑法第362条、367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方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思考,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问题一:保姆偷孩子案问题二:拐卖15岁男孩案,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刑法典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平等的焦点)3、行刑上一律平等(监狱处遇)三、
9、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1)做到刑事司法公正。(2)反对特权,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1、刑法典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罪刑相称,罚当其罪。3、有罪当罪,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4、罪责刑相适应,【案例】,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该乘客发现,后群众将甲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甲某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不正确,违背
10、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本案中,甲某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数额较大(500-2000元)的,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能因为案件处于严打期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就使得被告人承担的刑罚与其犯罪轻重不相适应,造成轻罪重判,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二、犯罪概述,(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
11、构成(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四)共同犯罪,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犯罪的基本特征,(1)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就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刑律所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2)具有社会危害性 一切犯罪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非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3)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应当达到触犯刑律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案例,甲从乙处购得服装3包,约定周后付款,并给乙写下一张欠款字据。后甲
12、因不了解市场情况变化,所购服装一件也未能脱手。为躲避乙催款,甲躲往外地。3周后,乙不见甲还款,遂邀其弟共赴甲家催要。为防不测,二人各携大号水果刀一把。至甲家得知服装被锁于房内一储藏杂物的小木栅内。乙提出将服装拉走,遭甲妻阻拦。乙弟于是拔出刀来,甲妻见状后退。乙遂撬开门锁将3包服装拉走。请问:乙和乙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乙和乙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不构成犯罪。本案中,乙及其弟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以暴力威胁并撬锁取回服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主观上是因欠款无法追回想取回所售服装抵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
1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案例,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分析,卢某,男,35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7年12月,卢某以祖传秘方主治癫痫病和精神病的手段开始非法行医。1998年5月10日,因非法行医致使2人死亡,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那么卢某的行为侵犯了犯罪的哪些客体?,2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对社会有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结果,危害
14、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案 例,吴某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分 析,在案例一中,被告人吴某主观上虽有致其兄死亡的意图,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杀人行为,而是意图通过飞机失事使其兄死亡,因而不存在刑法中的行为,不构
15、成犯罪。,犯罪客观方面,一、危害行为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动作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之”。不作为 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结果)二、危害结果三、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案 例,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8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
16、,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分 析,这是一起涉及不作为的案件,被告人邹某对幼儿的死亡负有作为义务,构成故意杀人罪。而田某作为一名过路人,没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因而不构成犯罪。,下列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A、甲希望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资赞助乙乘飞机周游世界,乙果真在途中遇空难而死亡B、甲为了替自己遭到强奸杀害的女儿报仇,在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途中,乘人不备将该罪犯砍死C、甲用刀扎伤乙某,到医院后,乙因
17、救治无效死亡D、甲用刀扎伤乙某,当时地处深山,甲背乙走两天两夜才赶到最近一家医院,到医院后,乙才因失血过多死亡,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
18、加 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 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适用年龄注意的问题A 年龄实足年龄,生日的第二天B 法定年龄能否突破绝对不能二、精神障碍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A 医学标准B 心理学标准三、生理功能丧失1、聋哑人、盲人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四、醉酒1、病理性醉酒 2、生理性醉酒A 并未丧失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B 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减弱C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1.不知自己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不
19、构成犯罪,2.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还饮酒,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1、甲于1984年3月5日出生,到( )才算已满14周岁。A、1998年3月4日 B、1998年3月5日 C、1998年3月6日 D、1997年3月5日2、甲在13周岁时抢劫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5周岁时抢劫价值8500元的物品,在17周岁时又抢劫价值4000元的物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计算其抢劫罪数额应为( )A、14500元B、12500元C、9500元D、4000元,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
20、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问题:纪某对他上述的哪些行为需要负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对纪某上述各行为应当作如下处理:(1)纪某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2)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即只有过了14、16周
21、岁生日后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因此,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3)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在对纪某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1)犯罪的故意(2)犯罪的过失,案 例,2006年12月20日下午2时许,一辆牌号为渝AP859
22、8的奔驰轿车在都江堰观景路国堰宾馆主楼前,将在此玩耍的3岁幼童刘兴志碾轧致死。目击家属称,奔驰轿车是在撞倒孩子、驾驶员下车察看后又倒车将孩子碾轧致死的。当天晚上驾驶员就被刑拘。 此案关键是看肇事司机做出倒车这一行为是出于什么心态。如果是有意倒车致孩子死亡,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判死刑。如果倒车是为了把孩子救出来,那就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审 理 结 果,现场的勘查记录、证人证言和事后的尸检报告等证据显示,该事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二次碾轧的情节存在。 法庭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彭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血腥现场5米长的血迹触目惊心,(1)犯罪的故意,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23、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案 例,丈夫离婚不成,遂起杀妻之意。一天丈夫买了一包鼠药,悄悄投入妻子的碗里。结果妻子和3岁的小孩都中毒死亡。则对于妻子和小孩的死亡,丈夫的心理态度是怎样的?分析: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孩子是间接故意。,案例被告人栾某系东北某林业局运输队司机。某日驾驶一辆“东风”牌大卡车,为朋友去山里拉木材。其时正值春季防火期,因其手续不合格,车上未带灭火器等防火器材。在进山口处,被林业局防火办公室严某拦住。栾某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企图强行开车,冲过防火站大门。严某见状站在路中央,严令栾某赶紧停车,栾某不但不听,反面将严某挤到路边,严某顺势爬上车
24、头,令其赶紧停车。但栾某认为都是一个单位的严某太不给面子。因此,栾某不顾严某在其车头这种危险情况,加大油门冲过了防火站,然后又急刹车,将严某重重地摔在路边,栾某见严某摔下车后,没有停车,反而驾车奔向山里林场。后严某被人送往林业局职工医院,严某被摔成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在医院。后栾某被人民检查际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拆。栾某不服,辩称其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斗气想给严某一点颜色看看而已。问题: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1) 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
25、当负刑事责任。虽然栾某并不希望严某死亡,只是想摆脱严某,但是他对于严某被摔下车后是死是活,并不关心,是一种放任的态度。他放任严某的死亡,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因而必须承担刑事责任。,(1)犯罪的过失,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案 例,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
26、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分析:甲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案 例,刘某,男,21岁,唐山市人,河北省某大学学生。2006年9月30日下午,全校打扫卫生,刘某在打扫宿舍时,发现室内有两个酒瓶子,便随手从六层楼的窗口扔了出去,酒瓶子下落进,砸在一位正在扫院子的同学陈某的头上,陈某顿时头破血流,昏倒在地,送到医院抢救,头缝六针,造成脑震荡致残。 评析:刘某从六层楼往下扔酒瓶子,他是可以预见扔出去会出现伤害过路人的危害结果,而他却轻信这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结果,砸伤陈某,造成重伤,已构成了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24岁的青工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
27、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处,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已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涛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2、某日,甲某乘坐司机乙某的出租车,匆忙中将价值8000元的手机遗忘在车内,稍后甲某记起,遂拨打自己的手机,乙某立即将电话挂断,后甲某根据车牌号找到乙某,乙某拒不交还手机。甲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乙某抓获,则乙某的行为( )。A、已经构成侵占罪 B、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C、已经构成抢劫罪 D、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
28、之规定,应属于“但书”的范围不认为是犯罪3、甲某,某医院内科医生,在为病人乙某治疗的过程中,与病人家属发生争执,后病人发病,甲某不闻不问,病人家属百般哀求,甲某称:“平时你们不是什么都懂吗?现在来找我干吗?”结果病人乙某因并发症死亡。则对于甲某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犯罪的预备2、犯罪未遂3、犯罪的中止,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案 例 1,1994年6月7日中午,王某、张某、李某共谋抢劫银行。为此,三人共同准备刀具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
29、一辆出租车,意欲前往银行实施抢劫。在车上,他们的谈话引起了司机钟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分析 :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即是说,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状态。,案 例 2,深夜,张某(男)在路上行走时看到前方有一人,长发飘飘,身材苗条,顿生歹念,欲实施强奸。于是上前将此人扑倒在地,却发现对方是已男子,强奸未成。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案 例 3,被告人张某因与邵女
30、恋爱不成而对邵家心存不满,购得鼠药一包,并趁邵家没人之机翻墙入院,将鼠药投入邵家水缸后即离去。张某回家后非常后悔随即赶回邵家,此时邵家正准备用水缸中的水淘米做饭,张某告知邵家投毒一事,邵家将水倒掉。分析:张某属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
31、有继续开枪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路上突然有警察路过,丁某急忙放开李某的手离开,(四)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1、共同犯罪,案例 甲、乙、丙三人预谋杀丁,甲将丁诱骗到他们预先约定的地方,乙猛将丁抱住,丙用刀将丁剌死。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二、各种法定共犯人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一)主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1.概念: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3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刑事责任:(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二)从犯的概念及刑事责任1.概念: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的人2.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三)胁从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2.刑事责任: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认定胁从犯时,应注意将之与紧急避险区别开来。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
33、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从犯。,注意,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四)教唆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1.概念: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2.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案例分析,甲某,男,26岁。乙某,男,15岁。 2000年4月,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10日,甲某、乙
34、某携带凶器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是未遇见行人,返回途中,入一室内,盗窃电脑一台。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请问: (1)甲某与乙某的抢劫行为和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甲某与乙某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犯罪形态分别是什么? (3)对于甲某与乙某的自首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如何处理?,答案,(1)甲某与乙某的抢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某与乙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乙某不满16周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2)甲某与乙某的抢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形态为犯罪未遂。甲某盗
35、窃行为构成单独犯罪,犯罪形态为犯罪既遂。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 例,案例 被告人王某对甲有仇,遂出资5万元雇使张某去除掉甲,张同意,并将欲杀甲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甲。在陈某的帮助下,张某作了充分准备,于某晚潜入甲的家中,把甲给杀死。,分析,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其中: 王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处罚,应定主犯。 张某是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的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 陈某是从犯,应当按照她所帮助的犯罪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节 正当
36、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前提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否则就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的事由,(二)实践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
37、行。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三)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四)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区别于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目录,(五)限度条件,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
38、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目录,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的事由,(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因为此,防卫行为由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违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目录,特殊防卫权,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三节 紧急避险,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的
39、事由,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目录,案例,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橇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A.故意伤害罪B.正当防卫C.防卫不适时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案例分析,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王某制服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40、,后来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C、宋某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后来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宋某反抗王某的殴打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三、刑罚,(一)刑罚的概念(二)刑罚的种类(三)刑罚的具体适用,(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二)刑罚的种类,主刑: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人身自由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第二节 主刑,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
41、独有的一种轻刑。,(二)管制的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具有一定的期限。 4、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拘役,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最多延长至30日,民事拘留为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二)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42、过1年,因此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目录,三、有期徒刑,(一)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二)有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具有一定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有徒刑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 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
43、执行场所。 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四、无期徒刑,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无期徒刑的概念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得终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2.强迫参加劳动, 3. 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录,五、死刑,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死缓)两种情况,(二)死刑适用的限制 1.条件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
44、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对象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目录,(三)死缓制度1、概念:死缓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制度。2、死缓的适用条件(1)死缓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2)对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3、适用死缓的法律后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年期满后,将死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
45、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三)刑罚的具体适用,1、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按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合并处罚的一种刑罚制度。2、累犯3、自首4、立功,第一编刑法总论,刑罚论之刑罚裁量,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1.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以内3.限制条件: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目录,刑罚论之刑罚裁量,一、自首,概念:一
46、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三)自首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坦白,第一编刑法总论,刑罚论之刑罚裁量,1、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坦白与自首的明显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认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