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法总论知识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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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 法 学总论第一章绪论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它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1979年颁布,19 8 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对它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习惯上我们把1 9 7 9年未经改动的刑法称为旧刑法,把19 9 7年通过修订的刑法称为新刑法。截止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通过了九个 刑法修正案,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2、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一道被称为“特别刑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出现,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9 7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又颁布了新的单行刑法,如 关于惩办骗购外汇、逃

2、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一一目前为唯一一个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即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规定刑事罚则,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的附属刑法称不上真正的刑法。一、刑法的性质: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干预社会的谦抑 性(补充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目的1、根据和目的:刑法:第一条根据:宪法。目的:保护人民。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四、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

3、款、项、段等层次。全文用统一的序号。五、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所作的解释。刑法实行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对条文的字、词、句的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2、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精神、制定刑法的理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联系实际,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按情理应包含在刑法规定的

4、内容之中。扩张解释一一当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类推解释一一即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解释为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所包含的行为,或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别:“预测也许性”说、“明显突兀感”说、“语义射程”说、“用语也许含义”说等。要警惕借扩大解释之名行类推合用之实的危险倾向。限制解释(缩小解释)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目的解释一一即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时,就应当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这种目的一般指的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反对解释一一

5、即根据刑法条文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如刑法规定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之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没有满两年的就不得减为无期徒刑,即是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一一即当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或漏洞时,加以补正的解释,如刑法中有“以下”的规定,如认为以下不涉及本数,则是补正解释。比较解释一一将刑法的相关规定与外国立法或判例作为参考,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历史解释一一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规范发展的历史沿革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体系解释一一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互相关系来解释法律。第二章、刑法的基本

6、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指贯穿所有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所有刑事立法、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合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特性:1、一般说来,它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共有的原则。2、它贯穿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主线性意义。3、它必须是刑法的制定(立、改、废)、解释与合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此外尚有一些原则刑法虽未明确将之作为原则条款在总则中作出规定,但却完整地体现在刑法规定的条文中,如主客观统一归罪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这些原则同样具有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应当认可它们的地位。第二节罪刑法

7、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法定性。即事先以成文的实体法律形式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以下几个派生原则: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规定是:(1)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干规定犯罪与刑罚,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2)法律必须用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3)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4)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2、严禁事后法(法不溯及既往)。下列做法违反严禁事后法的原则:(1)对行为时并未严禁的行为科处刑罚;(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严禁但并未以刑罚严禁的行为科处刑罚;(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

8、而增长犯罪也许性;(4)事后提高法定刑;(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朴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3、严禁任意解释。此原则涉及严禁有罪类推解释和排斥任意司法解释。(1)严禁有罪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即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解释为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所包含的行为,或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严禁类推解释的规定经历了由严禁一切类推解释到只是严禁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过程,对于有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是允许的,即表白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去刑罚事由等的类推解释。(2)排斥任意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应当不超越立法者的本意,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二)明确性。即刑法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追究

9、何种刑事责任,应当明确规定。这 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的本来含义。具体涉及两方面含义:1、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2、刑事责任明确,重要是法定刑明确。由此派生出一个原则:严禁绝对不定期刑原则。绝对不定期刑是在法律中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第 三 节 合用刑法平等原则一、意义:1、它是维护法律权威的规定。2、它是刑法保护法益的规定。3、它是防止犯罪的规定。二、基本内容与具体实现:(一)重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平等地认定犯罪。定罪上一律平等;平等地裁量刑罚。量刑上一律平等;平等地执行刑罚。行刑上一律平等(二)具体实现: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比,平等合用刑法原则的实现更为艰难。这需要改革司

10、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素质并且可以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配合,保证刑事案件可以顺利、迅速移送司法机关;需要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刑法可以合用于任何人;需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率先增强法治观念,保证司法机关平等合用刑法;需要所有公民树立平等观念,保证平等合用刑法有牢固的思想基础。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内容(一)含义:拟定刑罚的轻重,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来进行综合评价,以此拟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并合用相应轻重的刑罚。其中,罪行的轻重是拟定刑罚轻重的首要基准,人身危险性是次要基准,前者在于拟定对犯罪

11、行为承担的相应责任,后者在于防止。(二)内容: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犯罪的处罚。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主犯、从犯等。3、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它是指刑法对地区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各国采用的原则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一一以地区为标准,凡是在本国犯罪,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合用本国刑法;反之,若在外国犯罪,则不合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一一以人

12、的国籍为标准,只要是本国公民,不管他在哪一国家犯罪,都合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一一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管是在本国或外国,只要对本国国家或公民犯了罪,都要合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恐怖活动犯罪、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贩毒、灭绝种族的犯罪、海盗罪、侵害外交代表的犯罪等),不管犯罪人是哪一国的,也不管犯罪地在哪,只要缔约国或参与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内出现,就可行使刑事管辖权,也可引渡回国(可起诉可引渡原则)。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 6 条第1 款1、领 域 的 范 围:根 据 刑法第

13、 6 条 第 1 款规定,我国领域就是合用我国刑法的地区范围。根 据 刑法第 6 条第3 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我国的犯罪地涉及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具体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地涉及犯罪行为实行地、预备地、销赃地、结果地。我 国“领域”就空间范围而言,指领陆、领水、领空。领水涉及内水,此外还涉及领海:从基线起1 2 海里以内的海域;对于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假如行驶到别国领域内或公海或公海上空,我国也都有管辖权。当然,在别国领域内犯罪,别国也有管辖权。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 条第1 款我国刑法属人管辖

14、权的内容涉及两个方面: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合用我国刑法。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合用我国刑法,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注:刑法第1 0 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通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去或者减轻处罚。”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合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两个条件:A 犯罪较重一一法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B 犯罪地国

15、的法律也规定为犯罪的,一一体现了“双重犯罪原则”。对犯罪的外国人,假如在外国己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九条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具有两个条件:1、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2、限于国际犯罪。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两种方式:A、公布之日是生效之日;B、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生效。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两种方式:A、明示终止效力(宣布废止);B、默示终止效力。(自然失效)即新法取代了同类内容的旧法,则旧法自行失去效力。失效涉及所有失效和部分失效。三、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一一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

16、,合用新法。刑法第12条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 一 节 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犯罪的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把犯罪视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仅从犯罪的法律特性上给犯罪下定义。犯罪的形式概念的优点是防止人们仅仅由于某种行为存在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的必要性,而突破法律的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刑法处罚,比较好地维护了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性上给犯罪下定义。现在的通说认为,犯罪的实质是对法益具有侵害性或者威胁性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揭示了行为不是由于单纯地违反了刑法规范,而在于它侵害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实质内容(即法益),所以才受到刑罚处罚。但是,犯罪的实质概念也蕴涵着一些危险

17、,也许为了某种刑事政策上的需要,曲解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等概念,将形式上并不违法但实质上有侵害性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在司法上也许导致忽视人权的现象出现。在刑法学上对犯罪概念进行界定,必须考虑:1、犯罪的形式概念、实质概念的统一。2、对于犯罪的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应当分阶段考虑。在立法阶段,重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在司法阶段应考虑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司法官员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事。二、犯罪的基本特性:(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应受刑罚处罚性第二节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坚实基础,无犯罪构成论,罪刑法定主义就成为一个空洞的法律术语。一般认为犯罪构成

18、理论,始于德国的贝林格(六分法),通过迈耶(三分法)、麦兹格等人的继承和发展,现在形成比较成熟的犯罪构成三分制理论,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1、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主体(自然人、法人、特定身份)、客体(行为对象、法益)、行为、行为状况(手段、方法等)、结果、构成要件的故意(仅涉及对构成事实的结识)或过失(仅涉及对客观注意义务即社会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的违反)2、违 法 性(有无阻却违法事由):合法防卫、紧急避险、自救、法定职务行为等3、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责任的故意(不法意识)与 过 失(主观注意义务)、期待也许性(当时期待其行为合法的

19、也许性)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涉及: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性: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二)只有对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性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三)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或包含的。二、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如犯罪既遂。故意杀人罪既遂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总则条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而加以修正的犯罪构成。如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的非实行犯,如组织、教唆、帮助别人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等,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二)完结的

20、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完结的犯罪构成(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如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司法机关合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如条文中有“其他”、“等”字眼的。如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三)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犯罪构成中只具有单一客体、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涉及1、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的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2、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客体、

21、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期,才成立犯罪三、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每个要件都由不同要素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如主体要件的要素:年龄、辨认控制能力、身份等;客观要件的要素: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主观要件的要素:故意、过失、目的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一一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一一故意、过失、目的。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结识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素的事实时,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法官的结识活动即可拟定的构

22、成要件要素。如第三百二十条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干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如: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三条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构成要件应尽也许地使用记述的要素而非规范的要素。当由于立法技术的因素不得不使用规范的构成要素时,在对其进行解释时应尽也许地将其还原为记述的要素加以解释并且该解释要与社会一般人的判断相一致。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悲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白成立犯罪必须具有的要素。悲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否认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如:第三百八十九条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为

23、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有的要素,如行为;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有的要素,如身份与目的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却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要素。第 五 章 犯罪客体第一节概 述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之O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一)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别,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有助于准拟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线。(三)有助于准确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限度,对的量刑。三、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刑法理论

24、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四、拟定直接客体的方法1、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拟定直接客体。2、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如1 0 2条3、有的罪名直接揭示犯罪客体,如“破坏监管秩序罪”(监押管理秩序)等4、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白犯罪客体。如盗窃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等。5、有的条文指

25、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通过对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主体特性的揭示,表白其所侵犯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该罪客体。如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强奸罪等。6、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自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则是具体犯罪的客体。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等。7、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白某一犯罪客体。如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由权)、聚众淫乱罪等(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五

26、、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简朴客体与复杂客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可以分为简朴客体和复杂客体。简朴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等。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涉及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刑讯逼供罪等。二)重要客体与次要客体。重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限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限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助客体。(三)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前者如财产、生命、

27、健康权利;后者如人格、名誉、社会管理秩序等六、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人,涉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物,涉及有形物和无形物。犯罪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的客观要件。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重要表现为:其一,有些犯罪只能由特定的对象才干构成。其二,在某些犯罪中,犯罪对象是决定犯罪性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不同的犯罪对象构成不同性质的犯罪。七、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一)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性,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所以,犯罪对象可认为人们的感官所感知,而犯罪客体要通过人们的思维来结识。(二

28、)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决定犯罪的性质(三)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并非如此。(四)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一定的侵害,但却不一定损害犯罪对象;(五)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概 述一,犯罪客观方面及其构成要件(-)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导致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性。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指某个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有的条件,它涉及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手段、行为对象、行为时间、地点等内容。犯罪客观方面是所有犯罪成立均须具有某些事实特性因而概括出来

29、的一个范畴,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而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某种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当具有的客观要素,是犯罪客观方面这一范畴的一个下位概念。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性: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由刑法明确规定,它是刑法分则条文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分则条文通常比较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客观要件。如 24 6 条2.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特性。犯罪客观方面完全表现为以行为为中心的事实特性,与主观心理特性无关,它涉及对行为、对象、结果、手段、时间、地点等内容的规定。3.犯罪客观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因素。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危害行为必要要件:指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的要件

30、。无行为就无犯罪。第 二 节 危 害 行 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性(一)行为的含义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即泛指人的一切行为,指身体的动静。二是指广义的行为。这时,行为即指犯罪行为。它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指犯罪构成要件中,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的行为要件。(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性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行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性: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哪些行为是不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呢?睡梦中的举动或精神错

31、乱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不可抗力,指不能防止、不能抵抗、不能避免的作用力。(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所实行的行为。(4)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假如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具有犯罪的特性。如合法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的行为等。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一)作为与不作为1、作为概念: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以作为的方式实行的。所谓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行为我国刑法所严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作为的实行方式:按照行为人是否借助于外力来划分,作为可分为两种:一是自身的作为;二是借力的作为,即行为人助工具、运用动物、运用自然力(比如放火、决水、运用雷电等)、甚至运

32、用别人的行为帮助自己所实行的作为。2、不作为: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与作为相比,两者的一个重大区别是:作为犯是不妥为而为,不作为犯是当为而不为。(1)、概念和特性: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可以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四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一般认为,特定义务有四个来源: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规定。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也许。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第四、导致严重后果。(2)、成立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法律

33、明文规定的义务;这 里 的“法律”是广义的。涉及多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有的来自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有的来自行业的规定,有的来自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当然,后两者应当不与法律相抵触)。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可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行为。这里重要指协议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在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用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对先行行为是否能引起作为义务,应当重点考虑先行行为是否发明、设立了这种危险。3)、不作为犯的种类纯正

34、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通常由作为方式实行的犯罪,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4)需明确的几点:A、此外需注意,作为犯或不作为犯,只是行为方式不同,不表达作为犯就比不作为犯社会危害性就必然要大,虽然在很多情况下的确如此。B、为对的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还应明确,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三)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1、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它是继犯罪的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始于犯罪着手之时,止于犯罪的结束。2、非实行

35、行为: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非实行行为涉及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组织策划行为、指挥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第 三 节 危 害 结 果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性-)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害事实,涉及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说,假如没有出现这个危害结果,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结果犯”。二)特性:1 .客观性:即现实性。2.因果性:危害行为一一危害结果3.侵害性。4.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一)、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

36、于构成的结果。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有的危害结果,或者说,假如行为没有导致这种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即“结果犯”)。1)过失犯罪。(2)间接故意犯罪。(3)少数直接故意犯罪。(4)不作为犯罪。2、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构成要件以外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对量刑轻重起作用。(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危害结果物质性结果是有形的,可以测量的结果,即看得见的结果;非物质性结果是无形的,看不见的,但却是可以感知的。(三卜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这是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来划分的。直接结果有助于对的定罪量刑对于结果犯,直接

37、决定定罪;对于行为犯,则结果的发生会影响量刑。间接结果往往对量刑起着较大作用,但也不尽然,如欺侮别人导致别人自杀身亡的,既是定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简朴的概念,就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者(即行为)是因,被引起者是果。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或蕴含的,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可以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分类-)直 接 因 果 关 系:指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客体,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自身具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只要实行了,就足以导致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

38、。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全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二)间接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从而导致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限度发生改变。这类似于“偶尔因果关系”,即某种行为自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尔又有其他因素加入其中,即偶尔地同另一因素的展开过程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现行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偶尔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往往是定罪的依据,而间接因果关系往往影响量刑,但有时也影响定罪。行为和

39、结果之间的介入因素是否都能引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要视情况而定。1.行为自身不具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只是由于介入了行为对象自身的特殊性因素,仍然导致了符合构成的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介入因素没有独立性,完全受前一行为所支配,危害结果形式上看是由介入行为导致的,但事实上起决定作用的仍是前一行为人,则前一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构成刑法因果关系。3,介入因素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又并不能切断前一行为对后一危害结果的因素力,前一行为仍然是危害后果产生的必要的和决定性因素,两者之间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介入因素具有完全独立性的意义,使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完全断绝因果

40、关系,而自己与结果形式一个封闭的因果链条。总之,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假如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行为是因素。(条件说)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假如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因素。四、可直接排除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刑法性的几种典型情况。L行为人为避免被害人受到其他因素力的更严重的伤害,而采用的“减低风险”或救助措施,导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刑法性。比如一紧急避险。2.行为人对因果过程欠缺支配性3、不具有某罪立法保护目的的结果与行为之间无刑法因果关系。4.行为人自身的自伤行为或自我冒险行为。5.行为具有法律所允许

41、之危险,但基于社会信赖原则实行行为,结果导致别人危害的。第 七 章 犯 罪 主 体第一节概述犯罪主体:指实行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犯罪主体的种类(一)自然人犯罪主体:指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行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他们是刑法中最基本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指为了牟取单位利益,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行为的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有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

42、人具有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分辨结识能力。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有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实行危害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不具有辨认能力就一定不具有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有辨认能力还需具有控制能力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有辨认能力。而具有了辨认能力则不一定具有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度(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不 满 1 4 岁,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43、从责任能力的角度讲,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阶段。刑事责任年龄,从过了周岁(非虚岁,以阳历算)生日第二天算起。由于一周岁是按照满了1 2个月来计算的。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16岁这个年龄段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从责任能力的角度讲,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阶段。对 已 满 1418岁的人犯罪,属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能判处死刑或死缓。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6岁以上。从刑事责任能力角度讲,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阶段。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国

44、刑法第18条第1 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导致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 8 条第2 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一般指两类精神病,一是发作性精神病,如癫痫,二是处在缓解期的重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瘠症性精神病等等。但这两种病间歇期很多时候也不彻底,仍留有残留症状和人格缺损,则仍也许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2)大多数非精神

45、病性的精神障碍人。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并不因精神障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而是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因而原则上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少数情况下,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也可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甚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而导致其刑事责任的减免。如逼迫症。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3 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理功能丧失刑法第1 9 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去处罚。”生理醉酒我国刑法第1 8 条 第 4 款规定:“醉

46、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确认醉酒状态者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依据。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基于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性别、血缘等,是自然身份;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是法定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在押罪犯等。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身份;量刑身份:影响刑罚轻重限度的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非特殊身份人可与特殊身份人构成特殊犯罪主体的罪名的共犯。

47、三、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才干构成的犯罪为真正身份犯;一般主体都可以构成,但有特定身份的人法律规定了特殊刑罚,此为不真正身份犯。四、特 定 身 份 群 体 的 刑 事 处 遇(-)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1、从宽解决原则:对于犯罪时未满1 8 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不合用死刑原则3、不成立累犯原则4、从宽合用缓刑的原则(二)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1、从宽解决原则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原则上不合用死刑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合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48、人死亡的除外。3、从宽合用缓刑原则三)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1、不合用死刑的原则: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2、从宽合用缓刑的原则第五节单位犯罪主体要件二,基本特性:(一)单位犯罪的主体涉及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和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公司,是指公司以外的,以从事生产、流通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长积累、发明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公司、公司涉及国有、集体所有公司,也涉及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机关,是指执行党和国家的领导、管理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

49、职能的机构,涉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在我国,党的组织也视为机关,如纪委、组织部。团队,重要是指人民团队和社会团队。二)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行的犯罪。单位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行。(三)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立法例:一是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员(代表人、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处以刑罚;二是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我国刑法第3 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5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第 一 节 概 述 一、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所关涉的问题,重要是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统称为罪过)、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除此之外,还涉及某些与犯罪主观方面相关的问题,诸如意外事件和刑法上的结识错误等。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的主观要件,因此被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因此也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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