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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关事务心得体会范本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总结(8篇)2023机关事务心得体会范本一 机关事务治理局2023年党风廉政建立工作会议讲话稿 机关事务治理局2023年党风廉政建立工作会议讲话稿 一、2023年党风廉政建立状况 过去的一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主动担当,履职尽责,以上率下,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法规,层层传导压力,齐抓共管,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加。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聚焦“四风”,狠抓教育预防,坚持扯袖咬耳,健全完善制度,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考核、履职尽职催促检查中获得较好评价,成绩来之不易,我们需要倍
2、加珍惜,再加努力。 始终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的党风廉政建立体制。一是完善了以局党组书记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准时调整充实了党风廉政建立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党风廉政建立各项工作。二是制定了局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确了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要点及详细要求,为做好全年工作打下了根底、指明白方向、明确了责任;准时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立工作会议,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全面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三是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了2023年度党风廉政建立责任书,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 坚持把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
3、的廉洁自律意识作为抓好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根底。一是加强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廉洁意识和理论水平。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实行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中心组学习,定期和不定期学习,以会代学等时机,组织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开展对新党章、十九大精神、中心“八项规定”等有关学问的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廉洁意识,增加拒腐防变的力量。二是结合思想作风整顿,切实开展党风廉政建立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在全局广泛开展以提高干部反腐倡廉意识和廉洁自律力量为核心,以建立学习型组织、廉洁型班子为目标的廉政教育活动,强化廉政学习理念,营造廉洁自律气氛。三是加强反面典型教育。在坚持正 面教育的同时
4、,以观看警示教育录像片和通报反腐败典型案例等方式进展反面典型教育,到达以案说法,警钟常鸣的目的。 制度是具有标准功能和强大约束力的为保障目标实现的标准性文件,制度建立关系到党风廉政及作风建立工作的成败。一是建立健全了各项治理制度。从组织会议到调研考察,从财务治理到人事任免等进展了全面梳理和修订,进一步扎紧制度治理的笼子。二是健全举报、投诉、接访制度。切实加强对信访条例和关于依纪依法标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学习,充分利用局纪检监察室设立的举报箱和投诉电话,进一步畅通了举报投诉渠道。从关注民生的高度,妥当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防患于未然。三是实行工程工程招投标制度和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廉
5、政准则招投标法等规定,重点在对各项工程工程的规划、立项、审批、招投标过程、建立程序、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资金备案制度,确保工程建立全程都在阳光下运行。 (四)综合防控力量不断强化。去年来,我们在落实各项保障制度的同时,有重点、有目的地选取一些领域和环节,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立,印发了加强科室建立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在全局集中式落实评议要求,整体性提升工作标准,切实把作风建立落实到最基层;标准“三重一大”实行报告、公示和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随时警醒自己和他人;建立一套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子,打造一支高效廉洁的干部队
6、伍。二是标准权力运行。我们紧紧围绕惩防体系建立,以标准职权运行为核心,以构建构造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职权运行机制为目标,重点完善了职权运行体制机制,标准了职能科室工作流程,强化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责任主体意识,使各项职权阳光操作、标准运行。进一步强化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主体意识,使职权安全有效运行。推行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标准干部职工操办家事庆典的有关事项。严格掌握公务开支和落实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积极推动“三公”经费公开,仔细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年来,我们在党风廉政建立方面取得了肯定成绩,仍不同程度地存 在一些缺乏
7、。一是个别单位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熟悉缺乏、工作不力;二是少数单位对开展风廉政建立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处理得不好,落实不到位,尚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三是局部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行风建立和反腐败工作意识比拟淡薄,认为都是领导的事,与自己无关;四是一些单位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落实不够好,敷衍塞责,作风漂移,流于形式。对上述问题,必需实行强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有效解决。 二、2023年党风廉政工作任务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全局上下要以中心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和
8、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全市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深入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立。 一是要深学细学。围绕“重整行装再动身,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的内涵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案和规划,完善学习督查考核机制,坚决避开“雨过湿地皮”“浅尝辄止”等学习问题;要严格根据中心和省、市纪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党风廉政建立进展形势,既要开展全文学习讲话精神也要结合实际实施重点学习,既要开展全局范围内的集中学习也要推动对比业务工作开展自我学习,切实形成“思想熟悉清楚精确,落实行动快速有效”的党风廉政建立局面,确保精确领悟各级纪委全会精神。二是要“行动如风”抓落实。要严格根据中心
9、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全会精神要求,全面梳理机关事务工作廉政建立特征和要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党风廉政建立;局纪检监察室要深入讨论新形势下纪检监察特点,加大日常监视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好利剑作用。 习总书记指出,“作风建立是永恒课题,要标本兼治,常常抓、见常态,深入抓、见实效,长久抓、见长效,通过立破并举、扶正祛邪,不断稳固和扩大已经取得的成果”。全局要以落实中心八项规定为作风建立工作大纲,根据中共日照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心八项规定 精神实施方法有关规定,结合机关事务职能工作,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和任务,进一步完善作风建立奖惩机制,推动新形势下作风建立持续深入。要连续深入实施“平凡事务、非凡
10、效劳”机关文化品牌创立活动,坚决不移推动“热心、细心、细心、专心” 的“四心”效劳要求实现精准掩盖,不断改良作风建立“气质”,整体提升效劳保障“品质”。要警觉变异的新的“四风”问题。“四风”是作风建立的大敌、公敌,全局党员干部要坚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增加抵抗“四风”的力量;局纪检监察室要创新方式方法,实行点穴式、机动式和回访式等督查方法,在外部建立起抵挡“四风”的约束机制。 加强纪律建立,使全局广阔党员干部知敬畏、守底线,时刻绷紧纪律之弦。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原则,在新的形势下连续实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深化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特殊是第一种形态,开展常常性、针对性、主动
11、性的纪律教育,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自觉遵循。进一步加强制度建立。去年,结合新时代新要求,我们启动了全局规章制度修订工作,现已编制完成,印发给大家了。局党组将带头遵守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切实形成以上率下的局面;全局广阔干部职工,要仔细学习贯彻执行,不要抱有幸运心理。 前一段时间,我们梳理汇总了全局廉政风险点,旨在建立起坚固牢靠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帮忙大家躲避雷区,避开踩到红线,使广阔党员干部进一步认清履职尽责的合规区间,在思想和行为上自觉划清底线,同时也明确了廉政工作的监管重点。我们要深入结合廉政防控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连续发挥好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作用,常常性排查
12、廉政风险点,要把严防严控严管的党风廉政新常态清楚的呈现出来。 今日,我们签订了党风廉政建立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既是军令状也是警示灯。要仔细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根据“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进一 步完善“一把手”抓班子成员,班子成员抓分管部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要时刻把党风廉政建立责任记在心中,扛在肩上,落在实处,建立健全责任落实追究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理,绝不姑息。 优品课件,意犹未尽,学问共享,共创将来! 2023机关事务心得体会范本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治理方法之规定,本着公平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打算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
13、,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其次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增加、削减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打算。 其次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治理合伙人。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治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
14、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安排权益。 (二)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资产)全部权与红利安排权。 (三)本所治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安排权。 第五条 终身合伙人 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和)参加治理工作的一般合伙人。 (一)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所持续执业或工作(可计入担当法律秘书、律师助理等期限)满十年(除本协议另有商定的外,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自2022年1月1日起算); 2、成为出资合伙人满五年或者治理合伙人满八年,既是出资合伙人又是治理合伙人的
15、,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即可;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4、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 4、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 对律师事务全部特别奉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奉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一)项1、2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 (三)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打算终身合伙人退伙。但是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丢失,律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1、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
16、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 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缘由丢失律师执业资格(撤消律师执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应当按丢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全部份额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相宜担当治理合伙人时,不阻碍连续担当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 (五)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安排,其所占份额与安排方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依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收状况以及其他奉献作出具体规
17、定,并修订本协议。 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合伙人除外。 (六)终身合伙人载入司法行政治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六条 出资合伙人 出资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为本所出资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协议选择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 (一)除本协议首次签署之出资合伙人外,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连续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 3、担当出资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顿执业以上的行政惩罚; 4、成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治理制度; 5、成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6、本人申请并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二)律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申
18、请出资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师的出资额度不应当低于当时律师事务所共有资产时价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资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由原出资合伙人根据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转让股权方式进展,直到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由于律师事务所进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打算的增资扩股,可不受本条(一)2项及(二)项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资合伙人的权益 1、依照本协议商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资产权; 2、依照本协议享有出资合伙人安排红利; 3、新入伙律师(包括本协议首次签署的新入伙律师)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选择有限合伙。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间以
19、出资为限担当本所债务。但是入伙律师放弃有限出资合伙的除外。 4、出资合伙人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资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转让出资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在本所的出资。 5、出资合伙出资到位或者受让后,事务所应当出资持股证明书,出资合伙人转让股份应当变更出资持股证明书,退回还证明。 有限合伙人不载入司法行政治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七条 治理合伙人 治理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参加本所治理事务的有期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治理合伙人的劳务出资自受邀成为治理合伙人始,至离职之日止。 (一)治理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擅长学习,有本所
20、治理岗位所需要的学问或特长; 2、担当治理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除名或停顿执业以上的行政惩罚; 4、成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治理制度; 5、成认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6、具备思维活泼、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承受挑战的性格; 7、为人诚恳、正直,性格开朗、责任心强,擅长与人沟通; 8、有肯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力量,能担当和突破工作压力,是很好的时间治理者和自我任务驱动者。 (二)治理合伙人由事务所主任或者治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推举,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邀请入伙。 治理合伙人由执业律师兼任,除依据本协议商定享有分红权利和执业收益外,不领薪资。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专职从事治理工作的治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
21、资合伙人、终身合伙人符合治理合伙人条件的,可以受邀成为治理合伙人。 (三)治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本所各项制度,并保证: 1、勤勉尽职,公正、全面履行职责; 2、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本所交易或者订立商业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包括不限于损害公共案源、公共财产的治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资金或者将本所财产借贷给他人; 6、保守本所商业隐秘,治理合伙人辞去治理合伙人职务后,仍旧应当保守本所商业隐秘至被保守的隐秘成为公开信息。 (四)治理合伙人的权益与豁免 1、依照本协议享有治理合伙人的安排红利; 2、不负有出资义务,不担当本所亏损。
22、同时为本所一般出资合伙人的除外。但是由于治理合伙人的过错导致本所损失,依照本协议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的除外。 其次节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治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4.监视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视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治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商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协议享有本所收益安排权和(或)财产全部权。 7、对本所的经营治理提出建议; 8、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状况,查阅本所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9、本
23、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见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0、依法为本企业供应担保。 (二)合伙人担当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人会议打算,参与相关的监管委员会,履行监视和治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治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视;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商定的外,对本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6.担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除本条规定的合伙人根本权利义务外,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相应的商定权利,担当相应的商定义务。 第三节 入伙、退伙与合伙人违约 第九条 入伙。 (一)在以下状况下,
24、本所汲取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 1、依据本协议规定的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治理合伙人条件,满意条件的专职律师申请或者受邀入伙时; 2、依据本所的进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打算的汲取新增合伙人时。 (二)符合合伙人条件并申请或受邀参加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争论打算,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载入本所合伙人名录,并依据本协议规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请或者治理委员会邀请治理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 (四)新增出资合伙人可以按本协议商定选择有限责任合伙。 (五)新增出资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届满应当按退火处理,需要
25、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重新入伙。 治理合伙人自受邀成为治理合伙人履行治理合伙人职务起入伙,合伙期限为二年。重新成为治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治理合伙人辞去治理合伙人职务),须提前二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载入登记机关合伙人名录的,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治理合伙人自本届治理委员会任期届满,商定出资期限的出资合伙人自商定到期之日为合伙届满之日,按自动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具体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出资合伙
26、人退伙时,按以下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展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五年,或到达退休年龄申请退伙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展结算; 3.本所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和支付留置期间的利息; 4.出资合伙人退伙可采纳出资合伙人受让增持股份方式与事务所减资方式,详细方法由合伙人会议打算。对应向退伙人支付的局部应依据受让合伙人与本所当时的财务状况进展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承受一个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伙人退伙,不参与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安排。本协议另有商定的
27、除外。 治理合伙人退伙(辞去治理合伙人职务)、自动退伙或者劝其退伙的,应当享有任职期间红利。 (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合伙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或者担当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不清偿连带债务,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状况拘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应当参照退伙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合伙人违约的处理。 (一)合伙人有以下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责备、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擅自退伙或离所; 2、受到刑事惩罚; 3、律师
28、执业资格或者执照被撤消; 4、泄露本所商业隐秘; 5、严峻违反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或者严峻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6、破坏或者严峻影响本所工作、治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 (二)出资合伙人有以下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责备、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签订出资合伙协议后,逾期履行出资义务超出30日; 2、出资合伙人滥用出资人身份,破坏本所治理秩序、严峻影响本所经营工作、损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师利益; (三)治理合伙人有以下情形时,治理委员会有权暂停其治理合伙人之职,并报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
29、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尽职履行治理委员会分派的治理岗位职务工作的; 3、不具有治理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缘由不能胜任或者怠于履行治理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条 惩罚程序 (一)经治理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违约合伙人进展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二)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
30、手续和猎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打算。 合伙人被撤消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三)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保守本所商业隐秘。 (四)出资合伙人劝其退伙与除名的,根据退伙程序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五)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担当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治理机构 第一节 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大会 第十三条 本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本所经营治理与业务活动实行治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
31、名。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事务所主任任期为三年,由合伙人会议在事务所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不设副主任。在对外活动中,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治理委员会主任或者指定的治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代行职务期间,为履职便利可称副主任。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治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副主任”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打算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协议第四条一款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 (二)选举、罢免本所主任; (三)依据主任的提名
32、,打算或罢免治理委员会主任 (四)依据治理委员会主任的提名,打算治理委员会成员(治理合伙人)的人选; (五)打算治理委员会的岗位组成,监视治理委员会工作,对管委会工作提出质询; (六)审议治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安排方案; (七)打算晋升终身合伙人、吸纳出资合伙人的入伙; (八)打算本所增资扩股或者削减资本; (九)打算分所设立与撤销; (十)打算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十一)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二)打算本所的合并、分别、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十三)打算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需由其打算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合伙人会议职权外,合伙人会议可以将自己职权内
33、的事务授权治理委员会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授权打算,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五月与十一月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争论打算某一详细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由治理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管委会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前十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章进展: (一)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拒绝参与会议又无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除本协
34、议另有商定的外,合伙人会议决议由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创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财产(股权)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决议享有拒绝权。 经过拒绝的决议,由合伙人会议在听取拒绝人意见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议案应当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本条(一)(二)规定重新决议。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监视检查机构,对治理委员会或者本所的工作进展监视检查。 合伙人会议的监视检查机构,应当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由合伙人根据议事规章作出决议,监视机构与非治理委员会合伙人不得直接干预本所治理工作。 其次十条 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章,依据本协议由本所章程具体规定。
35、其次节 治理委员会 其次十一条 治理委员会是本所经营治理的决策机构与治理机构,根据本协议与本所章程履行职权,执行合伙人会议打算,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其次十二条 治理委员会由全体治理合伙人组成。 治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治理委员会主任依据事务所进展规章与经营方针编制治理委员会岗位、岗位职责和人选条件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审核打算。 其次十三条 治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合伙人会议,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二)拟定本所的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打算; (三)拟定本协议第十五条(四)至(十一)项应当由合伙人会议打算事宜的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打算; (四)组织、治理本所日常
36、经营工作; (五)负责本所营销推广、品牌建立、公共关系、客户效劳治理、人才聘请、人员培训、法务产品设计、业务质量掌握监视、财务会计事务的治理与指导; (六)依据本所业务进展规模,聘请事务所律师及工作人员,打算聘用律师的聘用期限、酬劳方式及一般工作人员的待遇; (七)向合伙人会议举荐终身合伙人,提交出资合伙人、治理合伙人审查意见; (八)制定本所各项治理制度、业务规程; (九)打算本所内部经营机构、业务部门的设立; (十)向合伙人会议提交治理合伙人工作评估报告; (十一)承受合伙人会议的质询,除非事涉商业隐秘可以在说明状况后,在下一次会议上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外,一般质询应当在同一次合伙人会议上回复
37、、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务。 其次十四条 治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应当向下届治理委员会移交工作,治理合伙人连选得连任。 其次十五条 治理委员会职权与议事规章,依据本协议在本所章程中具体规定。 第三节 执行主任 其次十六条 本所设执行主任一名,在治理委员会领导下详细执行本所经营治理之责。执行主任负责组织、治理、领导本所经营及行政部门。 执行主任是执业律师(治理合伙人)兼任的,应当同时兼任治理委员会主任一职,非执业律师担当执行主任的,应当分设管委会主任与执行主任。 其次十七条 执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经营治理、行政治理、对外联络、财务治理工作。执行主任由治理委员会打算聘用和辞退
38、,对治理委员会负责。专职执行主任的酬劳由治理委员会确定。 其次十八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治理制度,包括营销治理、客户效劳、人员治理、职业培训、业务学习、财务治理、统一收案收费、效劳质量监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四章 全部者权益 收益安排、债务与亏损担当 其次十九条 本所财产(资产)根据持股比例为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共有。本所财产权利根据100股折算。 终身合伙人应当享有的财产份额(持股比例)在本协议签订第十年,由合伙人大会打算。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计付红利。 出资合伙人持股比例依据合伙人之间的出资协议商定,并载入附件
39、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在本协议签订前十年,出资合伙人股权总数为100股。 第三十条 收入安排。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详细标准依据治理委员会制定,报合伙人会议审核。 其次十四条 本所年度税后利润,按以下挨次安排: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归还债务)。 (二)依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留存预算内肯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费用。 (二)提取各项基金。 (三)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局部,支付合伙人红利。 第三十一条 分红原则 (一)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年内(含第十年),出资合伙人人共享应安排红利40%,治理合伙人共享应安排红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治理合伙人的
40、红利安排方式,根据本协议商定的原则由合伙人会议打算。 (二)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根据持股比例共享红利。 (三)治理合伙人依据职责、奉献大小、工作时间等因素由治理委员会提交安排方案,报合伙人会议打算。 (四)出资合伙人同时为治理合伙人,按上述安排原则分别猎取红利。 第三十二条 基金提取。 (一)本所设立进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进展基金累计提取超过出资总额50%后,经合伙人会议打算,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设立风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合伙人会议打算提取额度与期限。 (三)本所设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
41、使用由治理委员会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争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人会议的打算享有和安排。 (四)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与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亏损担当 (一)如合伙人出资与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缺乏以支付各种本钱时,则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担当,没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应当由一般出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应当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银行贷款一倍的利息。 经过合伙人会议打算,本所可以增资扩股方式弥补亏损。 (二)本所连续三年亏损或者重大亏损合伙人难以担当,经合伙人会议打算,本所解散
42、。 (三)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担当这种亏损,缺乏局部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担当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商定的外,一般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全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缺乏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缺乏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商定的终止事由消失的; (四)合伙人会议打算解散的; (五)被依法撤消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
43、、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托付事项的托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七条 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展安排。当本所财产缺乏以归还债务时,由一般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托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合伙所清算完毕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治理合伙人应当准时办理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