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100题食盐专营办法知识题库及答案(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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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盐专营办法100题食盐专营办法知识题库及答案(四篇)食盐专营方法100题 食盐专营方法学问题库及答案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打算已经202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打算 为了依法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治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制造活力,依据202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工程等事项的打算和2023年11月8日国务

2、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工程的打算,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工程涉及的行政法规进展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打算:对16部行政法规的局部条款予以修改。(以下为摘录) 四、将食盐专营方法第五条其次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五条其次款原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第六条原文: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依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根据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

3、点生产企业。)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第十八条第一款原文: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

4、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划购进食盐,并根据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托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托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将以下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自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5、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依据实际状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其次十八条 渔业、畜牧业用盐适用本方法。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食盐专营方法100题 食盐专营方法学问题库及答案篇二 食盐专营方法 名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 食盐专营

6、方法.1 第一章 总 则.2 其次章 食盐生产.3 第三章 食盐销售.4 第四章 食盐的储藏和应急治理.6 第五章 监视治理.7 第六章 法律责任.8 第七章 附 则.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6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3年12月26日 食盐专营方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公布 依据202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打算修订 2023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治理,保障食盐

7、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给安全,爱护公民的身体安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治理。 本方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藏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治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治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

8、盐市场。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信用治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爱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正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其次章 食盐生产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准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

9、备案。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照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根据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食盐。 第十一条 制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准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

10、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挡或者限制。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选购销售记录制度,照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

11、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实行必要措施,保障遥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第十九条 制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制止将以下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自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第四章 食盐的储藏和应急治理 其次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状况

12、,建立健全食盐储藏制度,担当政府食盐储藏责任。 其次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根据食盐储藏制度要求,担当企业食盐储藏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其次十二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给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大事时协调、保障食盐供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第五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状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

13、售食盐的场所。 实行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协作,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协作制度。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在监视治理工作中发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准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准时处理,并准时反应处理结果。 其次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

14、联系方式,便利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准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其次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15、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撤消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保存选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其次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

16、)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其次十九条 未根据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展惩罚。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方法的规定,被处以撤消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惩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惩罚打算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治理活动,不得担当食盐定

17、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治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消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本方法的规定外,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食盐加碘工作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

18、十五条 渔业、畜牧用盐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盐业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1990 食盐专营方法100题 食盐专营方法学问题库及答案篇三 食盐专营方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6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3年12月26日 食盐专营方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公布 依据202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打算修订 2023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9、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治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给安全,爱护公民的身体安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治理。本方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藏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治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

20、用盐的治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信用治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爱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正竞争。 其次章 食盐生产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准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

21、部门备案。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照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根据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食盐。 第十一条 制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准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

22、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挡或者限制。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选购销售记录制度,照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

23、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实行必要措施,保障遥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给。 第十九条 制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制止将以下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自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第四章 食盐的储藏和应急治理 其次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状况,建立健全食盐储藏制度,担当政府食盐储藏责任。 其次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

24、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根据食盐储藏制度要求,担当企业食盐储藏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其次十二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给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大事时协调、保障食盐供给。 第五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状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实行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25、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协作,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协作制度。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在监视治理工作中发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准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准时处理,并准时反应处理结果。 其次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便利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准时依法调查

26、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其次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撤消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

27、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保存选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其次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其次十九条 未根据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28、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展惩罚。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方法的规定,被处以撤消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惩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惩罚打算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治理活动,不得担当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治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29、的,撤消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本方法的规定外,食盐质量安全监视治理、食盐加碘工作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渔业、畜牧用盐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盐业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30、。 食盐专营方法100题 食盐专营方法学问题库及答案篇四 食盐专营方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治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爱护公民的身体安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治理。 本方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方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治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治理本行政

31、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其次章 食盐生产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依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规划治理。 食盐生产规划由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 国家对食盐的安排调拨实行指令性规划治理。食盐安排调拨规划,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

32、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的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需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划购进食盐,并根据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33、。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托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托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将以下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自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的盐产品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依据实际状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 生产

34、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人企业应当根据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质,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方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顿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

35、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顿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顿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托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的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二)

36、、(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 机构责令停顿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惩罚。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六条 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施行前已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核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其次十八条 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方法。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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