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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 关 企 业 公 司 劳 务 合 同 范 本 2 5 0 0 字 _ 企 业 劳 务合 同 范 本 _ 企 业 劳 务 合 同 范 本共 享 到 空 间 微 博 微 信 好 友公 司 喷 绘 x 展 架 合 同 范 本 精 选企 业 劳 务 外 包 合 同 范 本 企 业 劳 务 合 同 建 筑 企 业 劳 务 合 同 企 业 员 工劳 务 合 同 企 业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劳 务 合 同 企 业 合 同 范 本 企 业 劳 务 合 同 样 板企 业 聘 请 会 计 劳 务 合 同 建 筑 企 业 用 工 劳 务 合 同 企 业 劳 务 合 同 样 本企 业 劳 务 合 同 范 本 2
2、 0 2 3.1 2.0 6 企 业 劳 务 合 同 范 本|劳务 合 同 范 本|有 关 企 业 公 司 劳 务 合 同 范 本 2 5 0 0 字 精 选。合 同 范 本 网 相 关 栏 目 推 举:“企 业 劳 务 合 同 范 本”、“劳 务 合 同范 本”。在 如 今 这 个 飞 速 进 展 的 社 会,合 同 已 经 与 我 们 的 生 活 和 工 作 息 息 相 关。签 订 合 同 是 为 了 有 效 地 维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合 同 范 本 有 哪 些 内 容?以 下为 小 编 为 你 收 集 整 理 的 企 业 公 司 劳 务 合 同 范 本,欢 送 你 参 考,
3、盼 望 对 你 有所 助 益!企 业 公 司 劳 务 合 同 范 本(篇 1)甲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以 下 简 称 劳 动 法)第 十 六 条 第 一款 规 定,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工 单 位 之 间 确 立 劳 动 关 系,明 确 双 方 权 利和 义 务 的 协 议。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公 司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劳 动 法 规 和 _ _ _ _ _ _ _ _市 私
4、 营 企 业 劳 动 治 理 实 施 方 法,结 合 本 公 司 经 营 的 详 细 所 需 今 制 订 此 劳 动合 同 书。双 方 依 据“同 等 自 愿”、“协 商 全 都”的 原 则,签 定 本 合 同,确 立 劳 动关 系,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义 务,并 共 同 遵 守 履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公 司(以 下 简 称“甲 方”)同 意 聘 请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先 生/小 姐/女 士(以 下 简 称“乙 方”)为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公 司 合 同 工,职 位_ _ _ _ _ _ _
5、_ _ _ _ _,负 责 工 作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 份 证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一、合 同 有 效 期 为 _ _ _ 年,从 _ _ _ _ _ _ 年 _ _ _ 月 _ _ _ 日 至 _ _ _ _ _ _ 年 _ _ _ 月 _ _ _日 止,劳 动 合 同 期 满,在 双 方 同 意 的 条 件 下,可 续 签 合 同。二、职 责 要 求:(1)乙 方 必 需 承 受 甲 方 的 监 视 和 指 挥,按 其 职 位 要 求 及 公 司 的 制 度,努 力 做 好 工 作。(2)依 据
6、 工 作 需 要,可 以 调 换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3)乙 方 必 需 按 公 司 员 工 手 册 的 全 部 内 容 和 条 款,严 守 公 司 规 章制 度。(4)乙 方 每 周 六 天 工 作 制,每 天 工 作 时 间 由 甲 方 安 排,当 工 作 需 要 乙方 加 班 时,甲 方 需 补 偿 相 应 的 假 期。三、劳 动 酬 劳:(1)固 定 工 资 _ _ _ _ 元/月(2)绩 效 工 资 _ _ _ _ 元/月(3)补 贴 共 _ _ _ _ 元/月(4)提 成 奖 金:完 成 核 定 月 度 销 售 任 务 局 部,可 获 奖 金 _ _ _ _ 元。超 出月
7、 度 销 售 任 务 局 部,提 成 _ _ _ _ 元。(5)完 成 年 销 售 任 务(月 度 销 售 任 务 _ 1 2),于 农 历 新 年 前,可 获 年 终 奖金。(6)所 得 税 或 个 人 收 进 调 整 税 由 乙 方 负 担。(7)按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及 员 工 对 业 务 娴 熟 程 度,工 作 所 业 绩,在 适 当 时间 考 虑 调 整 职 位 及 薪 酬。(8)甲 方 每 月 5 日 如 期 发 放 货 币 工 资。如 遇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应 提 前在 最 近 的 工 作 日 支 付 工 资。(9)所 辖 的 职 员 聘 用、调 动、辞 退 均
8、须 以 书 面 形 式 知 会 公 司 并 征 得 公司 同 意。(1 0)签 约 起,若 未 满 一 年 可 按 比 例 执 行。四、福 利 及 劳 动 保 险:(1)员 工 效 劳 满 一 年,可 依 以 下 规 定 赐 予 带 薪 年 假:A.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未 满 三 年 者:每 年 5 日B.工 作 满 三 年 以 上 未 满 五 年 者:每 年 1 0 日C.工 作 满 五 年 以 上 未 满 十 年 者:每 年 1 4 日D.工 作 满 十 年 以 上 者,每 满 一 年 递 增 一 日,但 总 数 不 超 过 3 0 日。(2)乙 方 享 有 国 家 法 定 公 众
9、 假 期,如 因 业 务 需 要 在 法 定 假 日 不 能 休 假,可 由 甲 方 安 排 在 该 法 定 假 日 前 后 六 十 天 内 补 放。(3)乙 方 因 病,实 行 规 划 生 养,分 娩 及 婚 事、丧 事 等,按 本 公 司 制 定的 详 细 方 法 处 理。(4)乙 方 请 事 假,须 有 正 值 理 由 及 以 书 面 申 请 和 经 有 关 局 部 主 管 批 准方 为 有 效,甲 方 不 发 给 事 假 期 间 的 薪 酬。(5)因 公 伤 残、死 亡,则 按 公 司 购 置 的 有 关 保 险 规 定 及 本 公 司 制 定 的详 细 方 法 办 理。(6)社 会
10、劳 动 保 险 条 例,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7)乙 方 自 行 解 决 当 值 时 的 工 作 餐。五、续 订、变 更、解 除、终 止 劳 动 合 同:(1)合 同 期 届 满 即 告 终 止。如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可 以 续 订 合 同。(2)如 甲 方 因 经 营 状 况 变 化,调 整 经 营 任 务,或 者 乙 方 因 个 人 缘 由 要求 变 更 合 同 条 款,经 合 同 双 方 协 商 同 意,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并 由 双 方 签 字(盖 章)如 甲 方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状 况 发
11、生 重 大变 化,致 使 原 合 同 无 法 履 行,经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协 议 的,甲 方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3)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甲 方 可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并 不 作 任 何 补 偿,同时 也 取 消 年 终 奖 金。1、乙 方 严 峻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及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2、乙 方 严 峻 失 职,营 私 舞 弊,泄 露 贸 易 隐 秘,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损 害的。3、乙 方 的 行 为 根 据 国 家 的 法 律、法 规 规 定 被 追 究 刑 事
12、 责 任 的。4、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连 续 2 个 月 未 能 完 成 月 度 销 售 任 务。5、不 按 公 司 规 定 的 销 售 方 式 及 违 反 公 司 的 核 定 价 格 进 展 销 售 活 动。6、借 故 不 参 加 公 司 的 大 型 对 外 活 动,不 听 从 公 司 的 工 作 安 排,工 作分 歧 作,损 人 利 已。7、对 外 的 销 售 活 动 中 有 意 损 害 公 司 的 形 象,私 自 向 客 户 提 出 公 司 合约 外 的 任 何 个 人 要 求。8、兼 任 公 司 外 的 任 何 职 务 及 销 售 公 司 外 的 任 何 产 品。9、不 按
13、 公 司 制 度 定 期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直 属 上 司 照 实 汇 报 工 作,弄 虚 作假。六、有 以 下 状 况 之 一 的,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劳 动 合 同,但 须 提 前 十 天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1)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医 疗 期 满 后 的 确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也不 能 从 事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工 作 的。(2)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致 使 劳 动 合 同不 能 履 行,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14、 协 议 的。(3)若 甲 方 因 不 行 预 见 的 意 外 因 素,造 成 严 峻 财 政 困 难 时 的 正 常 裁 员,可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一 旦 意 外 因 素 得 到 克 制,财 政 状 况 好 转 而 需 要 增 员 时,甲 方 应 优 先 考 虑 乙 方。(4)劳 动 合 同 商 定 的 解 除 条 件 的。七、本 合 约 期 满,假 设 双 方 续 约,则 应 另 行 协 商 确 定 续 约 的 条 件 和 支付,以 及 乙 方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目 标。八、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乙 方 可 随 时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1)甲 方
15、 不 按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酬 劳 或 供 应 劳 动 条 件 的。(2)甲 方 以 暴 力、威 逼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九、乙 方 非 依 据 本 合 同 第(七)条 规 定 的 状 况 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应 提 前1 5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否 则 须 以 十 天 薪 酬 为 代 通 知 金,但 不 免 除 乙方 应 依 约 担 当 的 赔 偿 责 任。乙 方 担 当 的 赔 偿 责 任 的 范 围 包 括:(1)甲 方 为 招 收 录 用 乙 方 而 直 接 支 付 的 用 度。(2)
16、甲 方 为 乙 方 支 付 的 教 育、培 训 用 度。(3)对 甲 方 的 生 产、经 营 和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4)劳 动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中 商 定 的 其 他 赔 偿 用 度。乙 方 单 方 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甲 方 可 依 约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十、保 密 和 不 竞 争(1)全 部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供 应 或 表 露 或 由 乙 方 从 甲 方 获得 的 技 术 和 贸 易 隐 秘,包 括 甲 方 的 供 应 商、客 户 关 系、营 销 方 法 和 销 售 组织 等,均 属 保 密 范
17、畴,乙 方 担 当 保 密 义 务 并 保 证 不 会 将 它 们 用 于 本 合 同 以外 的 用 途。(2)在 本 公 司 期 内 或 续 约 期 内,乙 方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参 加 与 甲 方 业务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业 务 或 组 织。作 为 甲 方 支 付 约 满 酬 金 的 代 价,乙 方 在 本 合同 期 满 后 一 年 内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甲 方 业 务 竞 争。十 一、乙 方 辞 职 经 甲 方 批 准 后 或 被 甲 方 辞 退 者,应 将 公 司 的 一 切 物 品、证 件、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及 其 复 印 件 交 回 公
18、司,方 可 办 理 离 职 手 续。乙 方 应以 甲 方 的 信 誉 及 利 益 为 重,不 得 对 外 泄 漏 业 务 上 的 机 密,以 及 从 事 有 害 甲方 声 誉 及 业 务 进 展 的 事 项。如 乙 方 赐 予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或 工 作 患 病 破 坏,乙 方 应 担 当 赔 偿 的 责 任 及 应 负 法 律 的 责 任。十 二、甲 方 制 定 的 员 工 手 册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属 文 件,与 本 合 同 有 同等 约 束 力。本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签 约 双 方 各 执 一 份。十 三、因 本 合 同 履 行 而 引 起 的
19、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双 方 首 先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如 协 商 不 成,则 应 将 争 议 提 交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甲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月 _ _ _ 日 _ _ _ _ _ _ 年 _ _ _ 月 _ _ _ 日企 业 公 司 劳 务 合 同 范 本(篇 2)甲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电 话:_ _ _ _ _ _ _ _
20、 _ _ _乙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甲、乙 双 方 依 据 国 家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就 甲 方 派 遣 其 合 同 制 员 工(以下 简 称 劳 务 人 员)至 乙 方 工 作 之 有 关 事 宜,在 公 平 自 愿、互 信 互 利 的 根 底上,经 协 商 全 都,签 订 本 合 同。第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合 作 期 限甲、乙 双 方 合 作 期 限 为 _ _ _ _ _ _ _ 年,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算。其 次 条 劳 务
21、人 员 的 派 遣1.乙 方 向 甲 方 提 出 劳 务 派 遣 书 面 申 请,经 甲 乙 双 方 确 定 后 签 订 本 合 同。乙 方 可 自 行 聘 请 劳 务 人 员,也 可 托 付 甲 方 聘 请。2.经 乙 方 与 求 职 人 员 双 向 选 择 后,乙 方 将 打 算 录 用 人 员 的 名 单、工 作期 限、拟 安 置 的 工 种、工 作 岗 位 及 地 点、岗 位 要 求、劳 务 人 员 在 法 定 时 间供 应 正 常 工 作 之 状 况 下 的 月 工 资 及 福 利 待 遇、各 项 保 险、住 房 公 积 金 额 以及 劳 务 人 员 岗 位 调 整 状 况 等 详
22、细 列 明,以 书 面 的 形 式 提 交 甲 方 并 作 为 本 合同 的 附 件。3.甲 方 依 据 乙 方 提 交 的 有 关 记 载 着 被 乙 方 打 算 录 用 人 员 的 详 细 名 单、工 作 期 限、工 资 福 利 待 遇 等 书 面 材 料,分 别 与 录 用 的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建 立 劳 务 人 员 档 案,办 理 缴 交 社 会 保 险、退 工、工 伤 等 手 续。第 三 条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期 限1.劳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期 限 自 劳 务 人 员 应 向 乙 方 工 作 报 到 之 日 起 至 工 作期 限 届 满 且 劳 务 人
23、 员 与 乙 方 办 妥 交 接 手 续 止。2.劳 务 人 员 的 试 用 期 包 括 在 工 作 期 限 内。工 作 期 限 在 六 个 月 以 下 的,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工 作 期 限 在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的,试 用 期 不 得超 过 三 十 日;工 作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两 年 以 下 的,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十 日。乙 方 对 同 一 劳 务 人 员 只 能 试 用 一 次。第 四 条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资、社 会 保 险 及 福 利 待 遇 等1.劳 务 人 员 在 法 定 时 间 内 供 应 正 常 劳 动 的
24、 状 况 下,试 用 期 月 工 资 与 试用 期 满 后 的 月 工 资 由 甲 方 与 劳 务 人 员 详 细 协 商 确 定 并 书 面 载 明 作 为 本 合同 的 附 件,工 资 标 准 确 实 定 应 符 合 规 定 要 求。乙 方 需 要 劳 务 人 员 延 长 工 作时 间 的,应 采 纳 面 洽 或 预 先 告 知 等 适 当 方 式 与 劳 务 人 员 进 展 协 商,并 依 法给 付 加 班 工 资。2.甲 方 依 照 厦 门 市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规 定 的 标 准,为 劳 务 人 员 缴 纳 的 养 老、失 业、医 疗、工 伤、生 育 保 险、特 种 行 业 保
25、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费 用 由 乙 方担 当。3.乙 方 应 于 每 月 _ _ _ _ _ _ _ 日 前 向 甲 方 逐 月 支 付 应 付 给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资和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住 房 公 积 金。当 月 日 前 报 到 的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资 按全 月 标 准 支 付;当 月 _ _ _ _ _ _ _ 日 后 报 到 的 工 资 按 半 月 标 准 支 付,但 社 会 保 险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需 按 全 月 标 准 支 付。因 劳 务 人 员 报 到 日 期 的 缘 由 而 致 乙 方未 能 准 时 给 付 劳 务 人
26、员 第 一 个 月 工 资 及 社 会 保 险 费 的,乙 方 应 于 次 月_ _ _ _ _ _ _ 日 前 一 并 补 足 支 付 给 甲 方。甲 方 依 据 乙 方 供 应 的 劳 务 人 员 当 月 的工 资 清 单 及 社 会 保 险、住 房 公 积 金 额,在 次 月 _ _ _ _ _ _ _ 日 前 支 付 给 劳 务 人员,并 负 责 办 理 劳 务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费、住 房 公 积 金 缴 交 手 续。依 据 岗 位 考核,个 人 工 资 有 出 人 的,在 本 人 下 月 工 资 中 进 展 清 算。4.劳 务 人 员 在 工 作 期 限 内 发 生 工 伤
27、或 其 他 事 故,乙 方 负 责 抢 救,并 准时 通 知 甲 方。甲 方 负 责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申 请 手 续。除 由 社 会 保 险 机 构担 当 劳 务 人 员 和 第 三 人 的 局 部 保 险 待 遇 外,其 余 应 由 甲 方 向 劳 务 人 员 和 第三 人 担 当 的 各 种 相 关 费 用 由 供 应 岗 位 的 乙 方 担 当。5.乙 方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劳 务 人 员 供 应 安 全、卫 生 的 工 作 环 境 及劳 动 条 件,保 障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安 全。6.乙 方 可 依 据 需 要 对 劳 务 人 员
28、进 展 业 务 和 技 能 方 面 的 培 训,其 培 训 费用 由 乙 方 和 劳 务 人 员 直 接 商 定。7.劳 务 人 员 在 乙 方 工 作 期 间 享 有 法 定 的 节 假 日、婚 假、产 假 等 待 遇。第 五 条 甲 方 的 治 理 费 收 取1.乙 方 依 据 甲 方 实 际 派 遣 的 劳 务 人 员 人 数,按 月 向 甲 方 给 付 劳 务 人 员治 理 费。乙 方 使 用 派 遣 人 员 在 _ _ _ _ _ _ _ 人 以 下 的,治 理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元;人 以 上 人 以 下 的,治 理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_ _ _ _ _
29、_ _ 元;_ _ _ _ _ _ _ 人 以 上 的,治 理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_ _ _ _ _ _ _ 元。当 月 _ _ _ _ _ _ _ 日 前 向 乙 方 报 到 的 劳 务 人员 当 月 治 理 费 按 全 月 的 标 准 计 算;当 月 _ _ _ _ _ _ _ 日 后 向 乙 方 报 到 的 劳 务 人员,当 月 治 理 费 按 半 价 支 付。2.乙 方 应 在 每 月 _ _ _ _ _ _ _ 日 前 将 甲 方 上 月 应 得 的 劳 务 治 理 费 和 劳 务 人员 上 个 月 的 养 老、失 业、医 疗、工 伤、生 育 保 险、特 种 行 业 保
30、 险 和 住 房 公积 金 等 费 用 汇 人 甲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号。因 双 方 与 劳 务 人 员 均 可 谅 解 的 缘 由而 致 乙 方 未 能 准 时 向 甲 方 给 付 的 各 项 费 用,乙 方 应 于 次 月 日 前 一 并 补 足 支付 给 甲 方。第 六 条 劳 务 人 员 的 教 育 治 理1.乙 方 负 责 教 育、治 理 在 乙 方 工 作 的 劳 务 人 员,甲 方 予 以 协 作。2.乙 方 遵 照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及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状 况,制 定 教 育 和 治 理 劳务 人 员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书 面 告 知 劳 务 人
31、员,该 规 章 制 度 应 供 应 给 甲 方 备 案。3.乙 方 应 加 强 商 业 隐 秘 保 密 措 施。劳 务 人 员 和 甲 方 有 义 务 保 密,不 得泄 露。甲 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对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甲 方 担 当 赔 偿 责 任;劳 务 人员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对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由 乙 方 直 接 追 究 劳 务 人 员 责 任 并 担 当岗 位 治 理 不 善 责 任。第 七 条 劳 务 人 员 工 作 期 限 的 解 除(一)协 商 解 除 劳 务 人 员 工 作 期 限1.甲、乙 双 方 经 协 商 全 都,并 征 得 劳 务
32、人 员 同 意,劳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期限 可 以 提 前 解 除。乙 方 提 出 并 经 各 方 协 商 全 都 解 除 劳 务 人 员 工 作 期 限 的,甲 方 因 此 与 劳 务 人 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向 劳 务 人 员 给 付 应 给 付 的 经 济 补 偿金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担 当。2.劳 务 人 员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_ _ _ _ _ _ _ 天 通 知 甲 方 打 算 不 在 乙 方 工 作 的,或 劳 务 人 员 不 同 意 乙 方 调 换 工 作 岗 位、工 种 或 加 大 工 作 强 度 而 打 算 不
33、在 乙方 工 作 的,乙 方 同 意 与 甲 方 解 除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期 限,但 乙 方 可 要 求 甲 方在 _ _ _ _ _ _ _ 日 内 补 充 新 的 劳 务 人 员 至 乙 方 工 作。(二)乙 方 解 除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期 限1.劳 务 人 员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乙 方 应 准 时 向 甲 方 反 映,经 甲 方 核实 后,乙 方 可 以 随 时 书 面 通 知 劳 务 人 员 与 甲 方 解 除 劳 务 人 员 工 作 期 限,向甲 方 退 回 劳 务 人 员,并 可 就 劳 务 人 员 的 过 错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损
34、失 向 劳 务 人 员主 见 赔 偿:(1)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2)严 峻 违 反 乙 方 规 章 制 度 或 劳 动 纪 律 的;(3)严 峻 失 职,营 私 舞 弊,泄 露 商 业 隐 秘,对 乙 方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4)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或 劳 动 教 养 的;(5)有 侵 占 财 产、盗 窃、赌 博、打 架 斗 殴 等 行 为 之 一 的.。2.劳 务 人 员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乙 方 应 准 时 向 甲 方 反 映,经 甲 方 核实 后,乙 方 可 以 提 前 _ _ _ _ _ _ _
35、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及 劳 务 人 员 解 除 劳 务人 员 的 工 作 期 限,并 向 甲 方 退 回 劳 务 人 员 甲 方 因 此 与 劳 务 人 员 解 除 劳 动 合同 并 向 劳 务 人 员 给 付 应 给 付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等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由 乙方 担 当。(1)劳 务 人 员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医 疗 期 满 后,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能 从 事 乙 方 另 行 安 排 工 作 的;(2)劳 务 人 员 不 能 胜 任 乙 方 安 排 的 工 作,经 过 培 训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不
36、 能 胜 任 工 作 的;(3)乙 方 打 算 录 用 劳 务 人 员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致 使乙 方 无 需 再 录 用 劳 务 人 员,经 甲、乙 双 方 及 劳 务 人 员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新 合 意的。(三)乙 方 不 得 解 除 劳 务 人 员 工 作 期 限劳 务 人 员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乙 方 不 得 提 前 解 除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期限 并 向 甲 方 退 回 劳 务 人 员,否 则,甲 方 因 此 与 劳 务 人 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向劳 务 人 员 给 付 应 给 付 的 经 济
37、补 偿 金 及 赔 偿 金 等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均由 乙 方 担 当:(1)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丢 失 或 局 部 丢 失 劳 动 力 量 的;(2)患 病 或 者 负 伤,在 规 定 医 疗 期 内 的;(3)女 职 工 在 孕 期、产 期、哺 乳 期 内 的。(四)甲 方 解 除 劳 务 人 员 工 作 期 限1.劳 务 人 员 在 试 用 期 内 打 算 不 在 乙 方 工 作 的,甲 方 可 随 时 提 出 与 乙 方解 除 劳 务 人 员 工 作 期 限。乙 方 应 按 劳 务 人 员 实 际 工 作 天 数 向 甲 方 给 付
38、 劳 务人 员 工 资、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及 甲 方 应 得 的 治 理 费 等。2.乙 方 以 暴 力、威 逼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劳 务 人 员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务人 员 劳 动,或 未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供 应 劳 动 条 件 的 情 形 而 使 劳 务 人 员 打 算不 在 乙 方 工 作 的,甲 方 有 权 与 乙 方 解 除 劳 务 人 员 工 作 期 限。甲 方 因 此 与 劳务 人 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向 劳 务 人 员 给 付 应 给 付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等 而 产 生 的一 切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39、担 当。3.乙 方 没 有 根 据 本 合 同 商 定 准 时 向 甲 方 给 付 劳 务 人 员 工 资、社 会 保 险费、治 理 费 及 档 案 治 理 费 等 各 种 费 用 时,甲 方 有 权 与 乙 方 解 除 劳 务 人 员 工作 期 限。甲 方 因 此 与 劳 务 人 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向 劳 务 人 员 给 付 应 给 付 的 经济 补 偿 金 等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担 当。甲 方 与 劳 务 人 员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未 经 协 商 全 都 乙 方 不 得 变 更,劳 务人 员 与 甲 方 发 生 劳 动 争 议,经
40、相 关 机 构 处 理 应 支 付 给 劳 务 人 员 的 一 切 费 用,假 如 是 由 乙 方 缘 由 造 成 的,全 部 由 乙 方 支 付。第 八 条 离 职 手 续在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期 限 解 除 或 终 止 时,甲 方 应 催 促 劳 务 人 员 与 乙 方 办妥 离 职 交 接 手 续,交 还 从 乙 方 领 取 的 物 品 等。因 乙 方 缘 由 拖 延 办 理 解 除 或终 止 手 续 的,一 切 责 任 由 乙 方 担 当。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1.任 何 一 方 违 约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均 应 向 对 方 担 当 赔 偿 责 任。2.
41、乙 方 未 按 合 同 商 定 准 时 向 甲 方 给 付 劳 务 人 员 工 资、社 会 保 险 费 用、住 房 公 积 金、治 理 费 等,甲 方 未 按 合 同 商 定 准 时 给 付 劳 务 人 员 工 资、缴 交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等,均 按 涉 及 金 额 的 _ _ _ _ _ _ _ 编 加 收 日 滞 纳 金,过 错 方 还 应 担 当 因 此 而 被 社 会 保 险 基 金征 缴 部 门、住 房 公 积 金 征 缴 部 门 征 收 的 罚 款、滞 纳 金 等 费 用。3.乙 方 违 约 解 除 劳 务 人 员 工 作 期 限 的,除 应 担 当 甲
42、方 因 此 与 劳 务 人 员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向 劳 务 人 员 给 付 应 给 付 的 赔 偿 金 等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相 关 费用 外,还 应 向 甲 方 给 付 就 该 被 解 除 劳 务 人 员 在 剩 余 工 作 期 限 甲 方 应 可 收 取的 治 理 费 及 档 案 治 理 费 之 总 额。第 十 条 争 议 解 决甲、乙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应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可 提 交 司 法 解 决。第 十 一 条 双 方 认 为 需 要 商 定 的 其 他 事 项:_ _ _ _ _ _ _ _ _ _ _
43、_ _ _ _ _ _ _ _ _ _ _第 十 二 条 其 他1.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双 方 可 协 商 订 立 补 充 协 议。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2.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一 式 四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二 份。甲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甲 方 代 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开 户 银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账 号:_ _
44、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日 期:_ _ _ _ _ 年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日乙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 方 代 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开 户 银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账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日 期:_ _ _ _ _ 年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45、 日企 业 公 司 劳 务 合 同 范 本(篇 3)甲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联 系 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联 系 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 一 条、协 议 期 限自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_ _ 日 至 _ _ _ _
46、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_ 月_ _ _ _ _ _ _ _ 日 止,乙 方 试 用 期 为 _ _ _ _ _ _ _ _ 天。其 次 条、工 作 内 容乙 方 在 协 议 期 内 由 甲 方 派 往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工 作 岗 位 由 所 派往 的 单 位 负 责 安 排 与 调 整,乙 方 情 愿 听 从。第 三 条、劳 务 酬 劳乙 方 的 劳 务 酬 劳 由 所 派 往 的 单 位 依 据 乙 方 工 作 岗 位 确 定 详 细 标 准,该标 准 不 低 于 _ _ 市 最 低 工 资,由 所 派
47、往 单 位 直 接 支 付 乙 方,或 先 支 付 甲 方,再 由 甲 方 每 月 _ _ _ _ _ _ _ _ 日 支 付 乙 方。第 四 条、甲 方 的 责 任、权 利1、负 责 要 求 所 派 往 的 单 位 为 乙 方 供 应 乙 方 所 担 当 工 作 必 需 的 工 作 条件;2、要 求 乙 方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所 派 往 单 位 的 工 作 规 定;3、负 责 对 乙 方 违 反 甲 方 和 所 派 往 单 位 工 作 规 定 的 行 为 作 出 相 应 处 理。第 五 条、乙 方 的 责 任、权 利1、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甲 方 和 所 派
48、 往 单 位 的 各 项 工 作 规 定;2、维 护 甲 方 及 所 派 往 单 位 的 声 誉 及 正 值 利 益,如 造 成 损 害 或 经 济 损失,乙 方 应 担 当 相 应 责 任;3、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工 资 及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有 关规 定 由 所 派 往 的 单 位 担 当;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工 资 和 医 疗 待 遇 由 乙 方 商原 企 业 担 当。第 六 条、协 议 的 解 除、终 止 与 续 延1、试 用 期 内 甲、乙 双 方 均 可 随 时 通 知 对 方 解 除 本 协 议;2、协 议 期
49、 间,双 方 均 可 解 除 本 协 议,但 应 提 前 _ _ _ _ _ _ _ _ 日 通 知 对 方。未 提 前 通 知 的,每 延 迟 一 日,须 向 对 方 支 付 一 日 的 违 约 金,标 准 为 乙 方 的日 工 资;3、协 议 期 满,双 方 均 可 终 止 本 协 议;若 均 无 提 出 异 议,本 协 议 自 动 逐月 续 延。第 七 条、协 议 的 变 更1、协 议 有 效 期 内,任 何 一 方 状 况 发 生 变 化,需 要 变 更 协 议 时,应 书面 送 达 另 一 方,另 一 方 应 在 _ _ _ _ _ _ _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2、双 方
50、 协 商 全 都,方 可 变 更 协 议 有 关 内 容,变 更 后 的 协 议 或 协 议 附件 由 双 方 签 字 有 效。3、双 方 协 商 不 全 都,本 协 议 即 行 解 除。第 八 条、违 约 责 任1、甲 方 违 反 本 劳 务 协 议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应 按 乙 方 受 损 状 况 赔 偿;2、乙 方 在 协 议 期 内 擅 自 离 职 的,应 赔 偿 甲 方 的 经 济 损 失。第 九 条、其 他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效 力,经 甲 乙 双 方签 章 生 效。甲 方(盖 章):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