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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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合集(7篇)_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_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共享到 空间 微博 微信 好友 买卖合同管辖权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 担保合同纠纷 工程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建筑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2023.08.30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管辖| 共享范文: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合集(7篇)。 在我们的生活中,当我们进展买卖时,但是有许多人都无视买卖合同的存在。签订合同可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一般都涉及到很大金额的买卖。那么签订买卖合同有什么需要留意的呢?以

2、下是小编为大家细心整理的“共享范文: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合集(7篇)”,欢送阅读,盼望您能阅读并保藏。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篇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公平、自愿、公正、诚恳信用的根底上,就_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商品名称商标牌号含量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送取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金额 其次条质量标准 标的物的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包装标准 标的物包装必需坚固,卖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买方对商品包

3、装有特别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 第五条标的物全部权自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属于_全部。 第六条交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_交货地点:_交货期限:_运输方式及费用担当:_。 第七条验收 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_日内进展验收其中标的物包装必需注明标的物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生产许可证号、标的物登记证号和留意事项等,并应另附说明书,说明产品性能、用途、有用技术、使用方法等,产品合格证上还应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付款 买方应在_年_月_日前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4、_元商定由买方支付定金的,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标的物阅历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七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其次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拖延交货或拖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根据拖延局部价款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_。 第十条声明及保证 买方: 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力量履行本合同。 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

5、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卖方: 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力量履行本合同。 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4.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

6、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隐秘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隐秘的原供应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隐秘的全部或局部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不行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制、不能避开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大事,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大事如战斗、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行抗力大事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行抗力的一方应马上将事故状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

7、天内,供应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临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通知 1.依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书面形式,可采纳_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实行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展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

8、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展,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便利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份,送_留存一份。 卖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

9、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需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鉴证意见:经办人:鉴证机关: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篇二】 买申请人:_有限公司, 住宅地:_。 法定代表人:_, 该_。申请人因_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恳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_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宅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_市_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

10、次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宅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当是申请人住宅地_市_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此致: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 _年_月_日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篇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宅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董事长兼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汤涛,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宅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安亚利,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

11、司(以下简称科力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xx)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当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与的合议庭,于20xx年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展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力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同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元。当时双方商定:科力空调公司送货到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6号楼。日月房地产公司预

12、付定金30%、安装调试后付40%、运行3个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科力空调公司按商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日月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21 000元和债务利息9525.6元,并担当诉讼费。 日月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辩论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科力空调公司也给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科力空调公司对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16 800元存有异议,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证据缺乏以证明16 800元货款是科力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科力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

13、付货款 16 800元的诉讼恳求已过诉讼时效,恳求法院驳回科力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恳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商定:日月房地产公司购置科力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9月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展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到达使用要求前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3月后付35%,余下满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20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

14、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在20xx年9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的辩论意见,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认可。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否认,且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证据缺乏以证明日月房

15、地产公司已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货款,对此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根据双方合同商定和科力空调公司供货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向科力空调公司付清余款的最迟时间是20xx年4月底。此时,科力空调公司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而科力空调公司于20xx年9月23日方提起诉讼。科力空调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20xx年9月16日,20xx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见,该院不予接受。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实质商定的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实际

16、上,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只存在20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并安装价值21 000元风机这1笔买卖,此后双方就再没有过依据该合同的买卖关系。而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给的价值21 000元风机在20xx年底已安装完毕。故日月房地产公司关于科力空调公司的主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科力空调公司未供应证据证明其主见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诉讼恳求依据缺乏,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 科力空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科力空调公司在合

17、同有效期内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日月房地产公司方面解释。科力空调公司恳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日月房地产公司听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辩论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辩论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科力空调公司供应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全都。 上述事实,有科力空调公司供应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

18、佐证。 本院认为,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货款,但科力空调公司只认可收到4200元,否认收到16 800元,日月房地产公司未能供应的确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商定的付款比例准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20xx年4月,科力空调公司20xx年提起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见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见,因合同商

19、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商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20xx年底发生了1笔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价值21 000元设备的买卖,且已安装完毕。故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主见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20、。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篇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商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衣料自重庆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衣料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 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衣料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衣料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商定不明遂发生争吵。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担

21、当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担当。 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担当,为什么? 问题补充:根据第三位朋友的分析,我可不行以这样理解:对于因不行抗力造成的80%的货物损失, 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另外的20%,由于甲公司延迟交货,乙公司1,乙公司固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确定不是指货物灭失的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指的损失固然

22、是指甲公司延迟履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既然乙公司认为货物未交付,那么货物灭失就不是给乙公司造成损失,那么乙公司又怎么会主见损害赔偿?假如按楼上的说法,这两项说法莫非不是自相冲突吗?) 这里的的损失是指甲公司原本应当7月履行合同,由于甲公司的违约未履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督促下,要求甲公司于8月20日前必需交货。甲公司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特别明显,也没有正值的抗辩理由,乙公司固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由于其延迟履行给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 2,乙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终止是错误的。 由于,甲公司延迟履行构成违约后,乙公司原来既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假如延迟履行造成乙公司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甲公司固然构成根本违

23、约)也有权要求甲公司连续履行(假如连续履行对乙公司有利)。而这时,乙公司选择了要求甲公司连续履行。那么,依据合同法,乙公司就不能再拥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了。(乙公司不行能既要求甲公司连续履行,又保存单方解除权,这明显违反合同法的根本法理) 3,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应当由乙公司担当。 动产的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这个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地方是货物的交付地点。由于,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商定不明,依合同法第61条又不能确定的,交货地点依第 141条解决。由于,货物在交付第一承运人后灭失,因此双方不行能适用第61条,而只能适用第141条其次款第一项,因此,甲公司自交付第一承运人之后,风险随之转移至乙公司。 法律

24、依据: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根据商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商定交付地点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25、权【篇五】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识别和辩论。直到今日,法院仍旧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辩论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需供应证据、并根据被告的数量供应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辩论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恳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当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正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6、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承受原告的证据、不进展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展质证。但是,由于我的法律学问很欠缺,承受了质证。这是很圆满的。固然,在这种状况下,我的质证和辩论质量,受到了严峻的影响。 现在,根据公正的原则,我恳求: 、恳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同时递交给辩论人一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赐予举证期30日。 、恳求在辩论期内允许辩论人补充证据。 、在辩论期内,假如辩论人认为需要提起反诉,恳求法庭考虑反诉恳求。 二、协议有效。 辩论人认为,辩论人和第一被告之间在2

27、0xx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展推断。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这里需要特殊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排解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标准性文件的规定。 、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以,辩论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爱护。 原告知请“确认二被告签订

28、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详细所指。辩论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辩论人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恳求,并担当本案的诉讼费。 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000000号房产证的意见。 、房产证的填发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这正说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没有产权证明。 、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白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当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性没有诉权。 、通俗的解释。 购置二手房

29、过户以后,购置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明显,这时购置人以新的房产证主见:“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设购置人提出这样的恳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置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现在本案的状况是类似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对房屋具有全部权原告自己的证据证明,后来,也就是在20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个所谓的房产证,想以此证明其以前也是房屋全部权人,这不是很可笑的吗 我盼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恳求依法驳回。 在这里我严肃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以哄骗的方式猎取00000号房产证的行为,我们必将实行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订正。 四、原告应当知道第一被告和其次被告签订

30、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 原告知称:“是在明知被告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状况下”购置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赐予证明。无法说明辩论人是怎样“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居住地是一样的,都是“北京市区三区5号楼2门402号”。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行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发觉,也是不行能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殊是在交付房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辩论人也从没有主见过任何权利,

31、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谈。 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正的角度动身,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当知道”的事实。 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知道”。由于,很常见的一种状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不知道”,以此来推卸自己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知道”。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这种“知道”是自己成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所说的“应当知道”、或者是“不应当知道”,是社会公众的推断。假如是社会公众根据正常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当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那么法

32、律仍旧以其“应当知道”处理。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这种状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推断力。设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为了制裁“瞪着眼睛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这种状况下是社会公众推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规律推理和日常生活阅历,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展推断,并公开推断的理由和结果。”辩论人认为,其中“运用规律推理和日常生活阅历”就是表达社会公众正常思维和社会良知。“公开推断的理由和结果”是向社会昭

33、示判决表达了公众的意愿,承受社会的检验、监视。 从庭审来看,原告没有详细说明,对这样一大笔巨额财产,自己作为财产的全部权人,是如何进展占有、掌握、管领、照看的。没有说明是在什么状况下、在何时发觉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也没有说明,是在什么状况下、在何时发觉了其次被告人占有了属于他的财产。没有阐述任何“故事情节”,也没有任何证据反映以上事实是存在的。原告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就不能证明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在没有证据对其主观陈述予以佐证的状况下,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违反社会常识的。根据我国的审批规章,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辩论人认为,在利益驱动之下,原告违反良

34、心,妄图哄骗法庭,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谋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我坚信法官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正常推断,绝不会有意偏袒一方,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原告恶意诉讼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辩论人认为,原告恶意诉讼的缘由是看到当前协议房屋的价格上涨,盼望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到达其推翻协议、猎取高额利益的目的。但是,辩论人认为,这个目的是完全不能实现的。辩论人信任,人民法院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规定,在公正、公正的立场上,依法处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审中当事人全都认为,本案协议签订时,买卖双方是互不相识的。因此,这是一个正常的买卖关系。在这种状况下,出卖人不行能让利给辩论人。同时,也没

35、有任何理由促成出卖人明知房屋将来涨价,将自己的巨大利益让度给买受人。可知,买受人是以当时、当地正常的房屋价格购置的。辩论人没有任何“占廉价”的可能。辩论人是一个最一般的老百姓,无权无势,不行能胁迫,也不行能欺诈,更不会仗势欺人低价购置。购置协议房屋时,这里的环境还是比拟偏僻、各方面的条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经过四年的城市建立和社会进展,才消失了今日的富强。这种富强造成了协议房屋的增值,也带来了利益上对原告、第一被告的诱惑。这是出卖人、买受人事先都没有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显失公正的立法理念,公正不公正,是以签订合同时的市场状况进展推断的。这样规定,既是立法人的观

36、念,也是社会常识。更是法院维护公正的根底。是维护社会交易稳定性所必需的。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邮热品“猴票”,面值也不过是5角。假如现在邮政局说“我以5角出售,价格太低”,并以“维护公正”为由,要求以5角钱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会常识,而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很圆满的是,出卖人就是想虚构事实,通过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占廉价,到达猎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辩论人认为,这样的笑话,在当今的法庭是不会消失的。 五、驳原告关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观点。 即使从原告的立场上看,假如主见合同无效,在追究缔约过错责任时,第一被告应当是全部责任的担当者。由于,第一被告是否具有处分协议房屋的权利、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权利,第一被

37、告才是最清晰的。相比而言,辩论人作为局外人,对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无由得知。根本就不行能担当缔约过错责任。原告知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不适当的。由于,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没有诉权。原告恳求的应当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权责任。根据原告的规律,原告只能,恳求第一被告担当对原告的侵权责任。辩论人是善意买受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假设根据原告的规律去推论,也是辩论人有权追究的缔约过错责任。在辩论人为善意买受人的状况下,第一被告人无法担当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只能担当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其担当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以当前的市价计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诉讼恳求是

38、特别混乱的,违反了正常的思维。完全搅混了各种法律关系。辩论人认为,这或者是出于无知,或者是出于有意,将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论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其实,起一切观点都是错误的,无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恳求其次被告退还房屋却不提让原告之父退还已经收取的价款。莫非是准备白白占有辩论人的钱财吗莫非这样的恳求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还有,既然认为合同无效,那么为什么不恳求第一被告担当法律责任,仅让其次被告担当责任,这岂不是很不正常吗因此,原告的恳求缺乏公正诚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迁安置的惯例。 庭审中,当事人全都认为,争议房屋是因拆迁安置兴建的。根据当前的征用农村土地、对被拆迁人进展安置的惯例,一切合

39、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长签订的。当时,家长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申请建立房屋的权利,相应的也就有协议商定相关拆迁利益的权利。本案的根本事实,也是如此。基于这个惯例,辩论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举证的申请。 从实际动身,原告家庭在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以后,过了很长的时间,才办理房产登记的手续。这时,才去确定房产证的登记人。此前,从法律意义上说,因拆迁所得的一切财产均属于。不属于原告。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独生子女,只是考虑给的补偿因素当中的一个。例如,我们国家没有给“独生子女”本人的照看,只有对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嘉奖。在庭审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陈述的独生子女补助的20平米,也是由于和妻

40、妻子执行了国家关于规划生育的根本国策得到的鼓舞。不是由于原告自己执行了规划生育,阻挡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为独生子女。这不是很简洁的事实吗试问:“你妈、你爸规划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关系”将父母应当得到的嘉奖,通过混淆法律关系的方法,用以加强原告的权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指定登记人的名称为原告,是在协议出售房屋之后。这就是有意违约、有意违法、有意制造纠纷。有鉴于此: 六、辩论人保存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责任的权利。 假如原告坚持其诉讼恳求,实际上就是原告认为其父和辩论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其父亲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辩论人购房款的行为,这正是我国刑法其次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规

41、定的诈骗罪。 因此,辩论人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取得了胜诉,辩论人将依照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恳求追究第一被告的刑事责任。另外,假如侦查获得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骗取辩论人房款中,包括签订购房协议、办理房产证、起诉要求辩论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协力的,那么,原告同样要担当法律责任。 诚然,法律科学是高深的科学。没有经过深入的学习和讨论是难以把握的。即以房屋买卖、拆迁等等,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著书立说,洋洋洒洒的形成宏论。这给法律专业人士供应了广泛活动舞台。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试图将法律演化成恶意诉讼的道具。但是,当今的法院、当今的审判员,政治素养、业务素养日益提高,将法律当作实现

42、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难以实现的。法院不会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让群众无法承受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述,无论判决的法理依据多么的高深,从社会常识来说,必定是简洁明白的。这样,判决才是构建良好社会风气的助力。反之,假如消失了违反“天地良心”的判决,就肯定不会“案结事了”。 辩论人认为,法官肯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唯利是图、巧取豪夺。 请敬重的审判员接受我的辩论意见。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篇六】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 注册地址:_ 营业执照注册号:_ 企业资质证书号:_ 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托付代理人:_地址: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托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_ 营业执照注册号:_ 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买受人: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 地址: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托付代理人姓名:_国籍:_ 地址: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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