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1258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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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作者: 林诒高 发布时间: 2004-06-28 11:10:52 一、案案例 20001年11月月21日,原原、被告签订订工矿产品品购销合同一一份,合同第第三条交货地地点、方式中中约定“由供方(即即原告)送货货至需方(即即被告)仓库库或指定地点点”。原告完成成供货义务后后,双方于22003年77月3日共同同确认出具了了一份对账账单,载明明被告尚欠原原告货款1555万余元,但但对付款方式式和付款地点点未作约定。原原告以接受货货币一方所在在地为履行地地为由,向原原告所在地法法院起诉被告告偿付货款。 二、分分歧 对本案案的履行地及及其管辖法院院存在不同看看法:

2、第一种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出具的对账账单,对付付款方式和付付款地点未作作约定。根据据合同法第第六十二条第第三项的规定定,履行地点点不明确,给给付货币的,在在接受货币一一方所在地履履行。根据本本案对账单单,原告是是接受货币的的一方,本案案的履行地应应在原告一方方,根据民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四条的的规定,作为为合同履行地地的原告所在在地人民法院院法院对本案案有管辖权。 第二种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对账单是基基于双方签订订了工矿产产品购销合同同而成立的的买卖法律关关系,应以该该买卖合同的的履行地确定定管辖,根据据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在在确定经济纠纠纷案件管辖辖中如何确定定购销合同履履行地的规定定,交货地

3、地点为该买卖卖合同的履行行地,作为合合同履行地的的被告所在地地人民法院法法院对本案有有管辖权。 三、管管辖权的确定定依据 买卖合合同(即购销销合同)纠纷纷管辖权的确确定依据有民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纷提起的诉讼讼,由被告住住所地或合同同履行地人民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讼法若干问问题的意见(以以下简称民民诉意见)第第条“以约定的交交货地点为合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的,依交货方方式确定合同同履行地;实实际履行地点点与合同中约约定的交货地地点不一致的的,以实际履履行地点为合合同履行地”;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于在确定经济济纠纷案件管管辖中如何确确定购销合同同

4、履行地的规规定(以下下简称规定定)“以约定的履履行地点或交交货地点为合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5、 四、合合同履行地的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地”,通常认为为是“合同规定履履行义务的地地点”,也即义务务清偿地点。可可具体到个案案中,由于买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移标的物所有有权于买受人人,买受人支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为,这决定了了买卖合同是是双务有偿合合同,因此买买卖合同的双双方既是权利利人又是义务务人,不管是是出卖人还是是买受人都必必须履行相应应的义务。具具体说来,出出卖人必须履履行交付约定定标的物的义义务,而买受受人则必须履履行支付约定定价金的义务务。合同法对对买受人的主主要义务规定定了三条(第第159、1160、1661条),要要求买受人在在约定的时间间、地点,将将约定价款的的所有权转

6、移移给出卖人,对对出卖人的主主要义务规定定了四条(第第135、1136、1338、1411条),要求求出卖人在约约定的期限、地地点,将标的的物或提单交交付买受人并并转移所有权权。既然存在在买方主要义义务履行地(即即交付价款地地)和卖方主主要义务履行行地(即交货货地),那么么,买卖合同同的主要履行行地自然也应应是两个(有有些情况下可可以合二为一一),还可能能有一些与履履行该合同有有关的地点,如如:货物到达达地、到站地地、验收地、安安装调试地等等,理论上讲讲这些有关地地点均是合同同履行地。 五、管管辖的确定 既然一一个买卖合同同因有两个履履行行为而有有可能有两个个以上不同的的合同履行地地,那么,这

7、这如何确定管管辖法院呢? 民事事诉讼法第第二十四条规规定“因合同纠纷纷提起的诉讼讼,由被告住住所地或合同同履行地人民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是确定所有合合同管辖的一一般性规定,理理应适用于确确定买卖合同同的管辖,按按该条的本意意,与买卖合合同有关的履履行地(包括括接受价款地地等)法院本本应都有管辖辖权,但民民诉意见对对买卖合同的的履行地作了了专门规定,第第条“以约定的交交货地点为合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的,依交货方方式确定合同同履行地;实实际履行地点点与约定不一一致,以实际际履行地点为为合同履行地地”。而规定定对买卖合合同的履行地地作了最狭义义的规定,仅仅以约定的履履行地点或交交货地点为买买卖合

8、同的履履行地,其它它地点(应包包括价款接受受地点等)均均不应视为合合同履行地。既既然有了对买买卖合同履行行地的专门规规定,那么,对买卖合同同的履行地只只能作狭义的的理解,就不不应按民事事诉讼法第第二十四条作作广义的理解解。还要值得得注意的是规规定和民民诉意见第第条有冲冲突,因规规定的颁布布生效在后,故故对买卖合同同的履行地及及管辖权的确确定自然应适适用规定。 对规规定笔者的的理解: 1、当当事人在买卖卖合同中明确确约定了履行行地点或交货货地点的,以以约定的交货货地点或履行行地点为合同同履行地,那那么,上述地地点的法院对对本案有管辖辖权。 2、如如果当事人在在合同中明确确约定了履行行地点或交货货

9、地点,但在在实际履行中中以书面方式式或双方当事事人一致认可可的其他方式式变更原约定定的地点,以以变更后的约约定确定合同同履行地。否否则,仍以原原合同的约定定确定履行地地。这里的其其他方式应包包括双方实际际已交付和接接收地点,即即以实际交货货地点作为履履行地而确定定管辖。 3、当当事人在合同同中虽有约定定的履行地点点或交货地点点,但未实际际交付货物,且且当事人双方方住所地均不不在合同约定定的履行地,不不依履行地确确定案件管辖辖,即按被告告住所地确定定管辖。 4、当当事人在合同同中对履行地地点、交货地地点未作约定定或约定不明明确的,无论论是否实际履履行或交货,均均不依履行地地确定案件管管辖,即按被

10、被告住所地确确定管辖。 5、口口头购销合同同纠纷案件,均均不依履行地地确定案件管管辖。即按被被告住所地确确定管辖。 六、存存在问题 值得注注意是如果当当事人在合同同中虽有约定定的履行地点点或交货地点点,但未实际际交付货物,且且当事人一方方住所地在合合同约定的履履行地,规规定中没有有明确如何确确定案件管辖辖,笔者认为为理应按被告告住所地确定定管辖。即只只要未实际交交付货物,按按被告住所地地确定管辖。对对是否已实际际履行,存在在一个程序和和实体审查的的问题,原告告方往往认为为自己已经履履行了义务,故故在履行地法法院起诉,而而被告方可能能以对方没有有履行而抗辩辩,要求被告告住所地法院院管辖,司法法实

11、践中,法法院往往以是是否实际履行行属于实体审审查范围,在在程序阶段就就以原告的诉诉请确定管辖辖。 发生上上述问题的原原因,可能在在于管辖权异异议纯属程序序问题,当事事人之间法律律关系定性属属实体问题,程序审查不不应审查实体体问题。如此此认识则过于于机械,因为为,许多程序序问题的确定定,必须依赖赖实体问题的的正确认定,如如特别地域管管辖就是依不不同性质、种种类的实体关关系来划分的的,实体关系系的性质、种种类不同,是是适用不同管管辖规定的连连接标志。所所以,就被告告依实体关系系而提出的管管辖权异议,法法院审查的关关键就在于当当事人之间属属何种性质、种种类的实体关关系,不能简简单以“据原告诉称称双方

12、应属于于某种关系”而确定管辖辖。 七、该该案的处理 前述的的案例双方虽虽然有对账账单,载明明被告尚欠原原告货款1555万余元,但但是,必须查查明被告欠原原告货款的原原因,即被告告是基于什么么事实、原因因欠了原告1155万余元元,对发生争争议的合同纠纠纷分清是什什么性质的合合同,这才是是双方法律关关系的真实所所在。如果被被告曾向原告告借款,而仍仍有155万万余元未还,说说明双方之间间存在借贷关关系,因而原原告所在地因因原告是属接接受的给付货货币一方而被被认定为合同同履行地就没没有问题。但但是本案双方方是基于买卖卖合同关系而而产生纠纷,对对账单只是是对以前的发发生的事实加加以追认和明明确下来,仅仅

13、是一个“从合同”而已,应按按该“主合同”即买卖合同同约定的交货货地点作为合合同履行地确确定管辖。该该案合同约定定“由供方送货货至需方仓库库或指定地点点”,因此,需需方仓库或指指定地点为该该买卖合同的的履行地,作作为合同履行行地的被告所所在地人民法法院法院对本本案有管辖权权。 八、结结束语 基于买买卖合同发生生的纠纷,无无论是货款纠纠纷,还是货货物数量、质质量、期限纠纠纷等等,应应依照规定定确定买卖卖合同的履行行地,再根据据民事诉讼讼法第二十十四条的规定定确定管辖。(作者单位:浙浙江省高级人人民法院)从一起买卖合同同纠纷案谈根根本违约作者: 周英立立 张振宇 发布布时间: 22005-008-0

14、9 19:155:15 案情情简介 20001年12月月17日,原原告黄山才在在被告四川省省盐业总公司司成都分公司司(下简称盐盐业公司)处处购买食用精精制非碘盐,而而被告将堆放放在盐业公司司彭州支公司司露天坝子里里,不符合国国家质量标准准的食盐6吨吨(单价8225元/吨)卖卖给了原告,原原告将其中33.45吨食食盐作为封口口盐加入至5569桶山露露中,造成该该569桶山山露中盐水出出现大量黑褐褐色泡沫,盐盐水中有细小小黑色悬浮物物,不符合原原告与上海浦浦东公司签订订的山露买卖卖合同中约定定的质量标准准,该5699桶山露被上上海浦东公司司拒收,至今今仍在原告处处。另查明,每每桶成品山露露的重量是

15、550公斤,5569桶山露露的重量为228.45吨吨,每吨价格格为4 5000元,该5569桶盐渍渍山露的价款款应为1288 025元元(569桶桶50公斤4 5000元)。又查查明,盐渍山山露主要通过过外贸公司出出口日本,国国内无销售市市场。 裁判判要旨 法院认认为,原、被被告之间买卖卖食用精制非非碘盐,是双双方的真实意意思表示,内内容合法,原原、被告之间间形成的买卖卖合同关系合合法有效,而而被告出售的的食盐不符合合双方的约定定,又不符合合国家质量标标准,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零七条条“当事人一方方不履行合同同义务或者履履行合同义务务不符合约定定的,应当承承担继续履行行、采取补

16、救救措施或者赔赔偿损失等违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合约定的,应应当按照当事事人的约定承承担违约责任任。 对违约约责任没有约约定或者约定定不明确,依依照本法第六六十一条的规规定仍不能确确定的,受害害方根据标的的的性质以及及损失的大小小,可以合理理选择要求对对方承担修理理、更换、重重作、退货、减减少价款或者者报酬等违约约责任”的规定,对对原告要求被被告赔偿盐渍渍山露因质量量不合格被上上海浦东公司司拒收的损失失128 0025元以及及退还尚未使使用的2.555吨食盐的的购盐款2 103.775元的诉讼讼请求,法院院依法予以支支持。对原告告要求被告承承担已支付的的违约金277 000元

17、元损失的诉讼讼请求理由不不充分,因原原告在未到交交货期限,也也未采取补求求措施的情况况下,即向上上海浦东公司司支付违约金金,并以此作作为损失要求求被告承担损损失,于法无无据,且该损损失被告也无无法预见,故故原告要求被被告承担给付付27 0000元的违约约金损失,法法院不予支持持。对被告辩辩称未给原告告的山露造成成损坏结果,主主张驳回原告告的诉讼请求求的依据不充充分,因盐渍渍山露系主要要出口日本,国国内无销售市市场,该5669桶盐渍山山露已全部损损坏无残质,故故被告的辩称称理由不能成成立,其主张张法院依法不不予支持。 评析析 由于被被告的行为已已经构成了根根本违约,理理应对原告所所受到的损失失以

18、及预期将将获得的利益益承担赔偿责责任。本院通通过充分运用用用证据规则则,对原告的的损失范围,损损失额的大小小作出正确的的确定。 1、违违约责任的确确定。在本案案中,被告辩辩称其是按国国家计划在乐乐山联峰盐化化有限责任公公司购进的,有有检验报告书书证明该批盐盐符合GB554612000标标准,符合合合同目的。但但勘验笔录反反映,该批食食盐兑水后,盐盐中有细小、黑黑色悬浮物。同同时原告方提提出的上海浦浦东公司出具具的02粮粮浦东公司第第05号中中记载,浦东东公司拒收原原告成品山露露的理由是山山露盐水浑浊浊、有黑色漂漂浮物。且该该食盐经成都都市卫生执法法监督所鉴定定,不符合国国家质量标准准。 对盐业

19、业公司违约行行为之确定中中,笔者认为为应引入根本本性违约这一一概念。按照照1980年年联合国国国际货物销售售合同公约(以以下简称公公约)第225条对根本本违约的规定定“如果一方当当事人违反合合同的结果,使使另一方当事事人蒙受损害害,以致于实实际上剥夺了了他根据合同同规定有权期期待得到的东东西,即为根根本违反合同同,除非违反反合同的一方方不预知而且且同样一个通通情达理的人人处于相同情情况中也没有有理由预知会会发生这种结结果”。因此,公公约衡量是是否根本违反反合同,有三三个条件:第第一,违反合合同结果的严严重程度,即即是否在实际际上剥夺了另另一反给根据据合同有权期期待得到的东东西;第二,这这个严重

20、结果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能预知者的标标准是处于相相同情况中的的同样通情达达理的第三人人。在大陆法法系国家,合合同债务人只只有存在可归归责于他的过过错情况下,才才承担违约责责任。 因此,大大陆法系国家家采取的是过过错或推定过过错责任原则则。前者如德德国民法典第第276条“债务人,法法无其它规定定,应就其故故意或过失的的行为负其责责任。”后者如法法国民法典第第1147条条 “凡债务人不不能证明其不不履行债务系系由于不应归归其个人负责责的外来原因因时,即使在在其个人方面面无恶意,债债务人对于其其不履行或延延迟履行债务务,如有必要要,应支付损损害赔偿。”英美法系国国家不以当事事人有过失作作为构成违约

21、约的必要条件件,而认为一一切合同都是是“担保”,只要债务务人不能达到到担保的结果果,就是违约约。公约也也没有采取过过失责任原则则,只要一方方违反合同,并并给他方造成成损失,他就就要负损害赔赔偿责任,至至于他违反合合同有无过失失,在所不问问。根据合合同法第1107、1008条和第1120、1221条的规定定,只要违约约就应承担违违约责任;双双方都违约的的,应当各自自承担相应的的责任;即使使一方因第三三人的原因造造成违约的,仍仍应承担违约约责任,该方方与第三人之之间的纠纷,依依照法律或约约定解决。可可见,我国的的规定与公公约的规定定是基本一致致。 由此,笔笔者认为,原原告向被告购购买食盐,其其目的

22、是用于于生产食品。而而被告盐业公公司作为国家家指定的食盐盐专销企业,客客观上能够知知道、主观上上也有能力知知道其所出售售的食盐是否否符合国家标标准、能否使使用,但在知知悉原告购买买盐用于生产产的目的后,仍仍将不符合国国家质量标准准的食盐出售售给原告,导导致原告购买买合格食盐以以用于生产的的合同目的难难以实现,其其显然能够预预见到原告依依据合同规定定有权期待的的东西无法得得到,已构成成了根本性违违约。 2、损损失范围的确确认。根本违违约责任或补补救方法主要要可采取赔偿偿损失、解除除合同、宣告告合同无效等等三种。关于于赔偿损失的的范围问题,一一般应包括财财产的毁损,减减少和为减少少或消除损失失所支

23、出的费费用,以及合合同履行后可可能获得的利利益,在货物物买卖合同中中就是利润。关关于赔偿限额额问题,应考考虑两个因素素:第一,不不得超过根本本违约一方订订立合同时预预见到或者应应当预见到因因根本违约而而可能造成的的损失。第二二,受害方因因对方根本违违约而严重影影响到的订约约时的预期利利益大小。关关于解除合同同的问题,解解除合同即撤撤销合同从而而使合同双方方权利义务归归于消灭的行行为,但是解解除合同并不不影响非违约约方要求根本本违约方赔偿偿损失的权利利。关于宣告告合同无效的的问题,根本本违约方应对对合同无效造造成另一方的的经济损失负负赔偿责任,而而且宣告合同同无效、赔偿偿损失并不影影响非违约方方

24、采取其他补补救方法。 在本案案中,原告方方的损失以及及合同履行后后可能获得的的利益范围的的确定是裁判判的关键,而而矛盾主要集集中在确定原原告方向浦东东公司所支付付的违约金227000元元是否属于损损失的范围。对对此,笔者认认为本案中违违约金不应属属于原告方之之损失。其理理由在于:原原告与上海浦浦东公司签订订的山露买卖卖合同约定交交货期限为22001年77月-2002年年7月,同时时双方还约定定若卖方未按按期交货,卖卖方须向买方方支付违约金金为20%。但但原告在20002年1月月15日收到到向上海浦东东公司发送的的(02)川川粮浦东司第第05号通通知,指出山山露不合格时时,即向上海海浦东公司支支

25、付违约金,并并未积极采取取补救措施,扩扩大了损失的的发生,并且且对于该违约约金,被告盐盐业公司也是是无法预见。由由于原告没有有采取适当措措施致使损失失扩大的,故故不得就扩大大的损失要求求负责。 3、损损失大小的确确定。本案中中所确定的原原告的损失是是加入了不合合格食盐的5569桶盐渍渍山露的全部部价款,根据据是569桶桶盐渍山露中中加入了不合合格食盐,已已被上海浦东东公司拒绝收收购。而这5569桶盐渍渍山露是否具具有残值,是是本案确定损损失大小的关关键。就一般般盐渍产品而而言,加入了了本案中的不不合格食盐(本本案中的不合合格食盐是食食盐的颜色不不符合国家食食用精制非碘碘盐的标准,但但食用没问题

26、题),只会影影响盐渍产品品的等级,等等级降低,只只是价格降低低,降低价格格后可以卖掉掉以减少部份份损失,恰好好本案中的产产品是盐渍山山露,盐渍山山露是只能出出口日本、美美国及欧洲等等少数几个国国家,在国内内无销售地,所所以本案中的的盐渍山露无无法降价处理理,法院就此此认定5699桶山露全部部损坏,损失失的大小就是是569桶山山露的价值。(作者单位:四四川省彭州市市人民法院)霍依与上海中兴兴汽车贸易有有限公司买卖卖合同纠纷上上诉案来源: 作者: 日期:009-10-20摘要:本文文通过对一个个买卖合同案案例的探讨,阐阐述何谓法律律意义上的合合同目的以及及根本性违约约。国内合同同法理论对合合同目的

27、讨论论不多,故当当一方违约时时,一方以违违反合同目的的要求解除合合同时,在审审判实践中殊殊难把握。笔笔者借鉴刑法法理论中“动机”概念,将订订立合同的行行为人主观方方面分为合同同动机和合同同目的;在我我国合同立法法尚无明确的的根本违约制制度的情况下下,法院在案案件的审理时时如何参考运运用国际上相相关的合同法法原理并根据据案件的具际际情况,认定定买卖合同的的一方某汽车车销售公司违违反合同交货货期的行为未未构成根本性性违约,裁定定另一方霍某某不能行使合合同的解除权权。关键词:合合同;违约;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在在认定违约和和合同解除权权中居于重要要地位。在我我国合同法律律规范未对合合同目的和根根本违约作

28、明明确界定情况况下,通过实实例来探讨上上述问题具有有重要意义。2001年年11月5日日,买方霍某某与卖方上海海中兴汽车贸贸易有限公司司签订购车车合同一份份,约定:由由买方向卖方方购买大众甲甲壳虫车一辆辆,车价为335万元,买买方先支付购购车定金144万元,余款款提车时付清清;交货时间间为合同生效效之日起200个工作日等等。签约当日日,买方以支支票形式向卖卖方支付了购购车定金144万元,卖方方出具了收据据。20011年11月112日,买方方出具委托托书,委托托卖方以人民民币2.1万万元购买车辆辆上牌额度。同同日,买方将将户口簿、身身份证交卖方方,并支付了了人民币633,504元元(以支付购购置费

29、、保险险费、上牌额额度、上牌费费)。20001年11月月16日,合合同中所注明明的车牌号码码、发动机号号码相同的一一辆甲壳虫轿轿车经上海绅绅士汽车商城城有限公司按按章报关及车车辆检验,被被准许办理行行车牌证。22001年112月11日日,买方委托托律师发函给给卖方称,因因卖方未在合合同约定的220个工作日日内提交买方方所购的车辆辆,已构成违违约,应解除除购车合同同,并要求求卖方在收函函后3日内返返还购车款及及购置费、保保险费等。为为此,卖方回回函买方称,要要求买方履行行合同,付清清车款并提走走车辆。嗣后后,买方从卖卖方处收回了了户口簿、身身份证。双方方经交涉未果果,卖方遂诉诉至法院,要要求判令

30、买方方向卖方支付付剩余购车款款人民币211万元。在原原审审理中,买买方提起反诉诉,认为卖方方迟延履行合合同,致使其其丈夫欲将车车辆作为与其其“相识十周年年纪念礼物的的购车目的”无法实现,已已构成违约,要要求法院判令令解除双方签签订的购车车合同;卖卖方返还买方方购车款人民民币133,504元(其中7万元元为车款,663504元元为购置费、保保险费、上牌牌额度等费用用);判令卖卖方双倍返还还定金人民币币14万元。原审法院认认为,根据合合同约定,卖卖方应于20001年122月4日前履履行交车义务务。现无证据据证明卖方在在此期间内通通知过买方提提车,故应认认定其逾期交交车,构成违违约。但买方方诉称因卖

31、方方逾期交车致致使其丈夫欲欲将车辆作为为与其“相识十周年年纪念礼物”的购车目的的不能实现之之观点,因此此合同目的非非法律意义上上的合同目的的,买方就此此主张卖方构构成根本性违违约的依据不不足,合同应应继续履行。鉴鉴于买方未向向卖方主张赔赔偿经济损失失等违约责任任,故不作处处理。买方应应按约支付余余款,并提取取车辆。买方方已支付的购购置费等各类类其它费用,因因有关证件已已经取回,而而无法再行办办理相关手续续,应由卖方方予以返还。据据此判决如下下:一、卖方方交付买方大大众甲壳虫车车辆一辆;二二、买方支付付卖方购车余余款人民币221万元;三三、卖方返还还买方购置费费等费用633,504元元;四、买方

32、方其余诉请不不予支持。买方不服,提提起上诉称:本案卖方逾逾期交付系争争车辆,违约约在先事实清清楚。买方购购车系作为“夫妻相识十十周年纪念礼礼物”之特殊合同同目的因卖方方的逾期交货货而未能实现现。买方依照照有关法律规规定,享有合合同解除权并并由卖方双倍倍返还定金以以及相关的购购车费用。要要求二审法院院查明事实后后,撤销原审审法院判决,依依法驳回卖方方之诉请,支支持买方之反反诉请求。卖方二审答答辩称:本案案卖方已具备备交付车辆的的履约能力,虽虽然因迟延交交货而违约,仅仅属履行不当当,而非不履履行合同。至至于买方提出出所谓的“合同目的”,不能作为为认定卖方构构成根本违约约的依据。因因此,本案合合同应

33、当继续续履行的情况况下,不发生生双倍返还定定金以及相关关费用的问题题;要求驳回回上诉,维持持原判。二审法院认认为,本案卖卖方在履行合合同过程中,未未能按约定的的20个工作作日履行交车车义务即迟延延履行债务是是客观事实,但但买方提出购购车目的是作作为“夫妻相识十十周年的纪念念礼物”一节,在签签约时未告知知卖方,该目目的无法约束束卖方。卖方方迟延履行债债务虽属违约约行为,买方方未在合理期期限内催告履履行,且并未未导致买方真真正意义上的的合同目的不不能实现,故故卖方违反合合同的行为不不构成根本性性违约,买方方依法不享有有合同解除权权。双方合同同应当继续履履行,原审所所作判决并无无不当。据此此,判决如

34、下下:驳回上诉诉,维持原判判。本案的本诉诉部分是普通通的拖欠货款款的买卖合同同纠纷,所以以不是案件审审理的重点;而反诉部分分则涉及何谓谓法律意义上上的合同目的的?以及根本本性违约或重重大违约的判判断标准是什什么?鉴于我我国现行合同同法缺乏明确确的合同目的的概念及根本本违约规则,而而双方对此存存在重大分歧歧,因此反诉诉部分理所当当然成了双方方争议的焦点点和法院审理理的重点。一、买方所所主张的合同同目的是否就就是现行合同同法规定的法法律意义上的的合同目的?在传统意义义上,在双务务合同中,对对一方的不履履行另一方是是不能要求解解除的,它只只能要求因对对方不履行的的损害赔偿,这这种制度可以以追溯到罗马

35、马法时代。虽虽然设定了种种种例外,但但从法律上开开始承认双务务合同解除权权,却是直到到进入拿破仑仑时期,从法法国民法典开开始的,但仍仍规定了须申申请法院裁决决。我国19982年经经济合同法曾曾以专章列出出了“经济合同的的变更和解除除”,该法第二二十七条第五五项规定“由于一方违违约,使经济济合同履行成成为不必要”,合同可以以解除,但如如何理解该条条款众说纷纭纭。王家福、粱粱慧星等较早早的提出应以以“合同目的”作为衡量合合同解除的标标准之一。我我国现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也也肯定了这种种观点,新合合同法第九九十四条规定定了合同可以以解除的五种种情形,其中中第四项明确确规定:当事事人一方迟延延履

36、行债务或或者有其他违违约行为致使使不能实现合合同目的,合合同可以解除除。本案买方方引用的也正正是新合同法法该项规定。但但是何为“合同目的”,法并无明明确的解释,按按学术界的一一般理解,“合同目的”是当事人通通过订立合同同的行为所想想要得到的结结果,这种结结果通常表现现为一种经济济利益。合同同目的因当事事人及合同性性质不同而不不同,在本案案中,买方的的根本目的是是得到并使用用车辆,而卖卖方的目的是是得到价款,双双方当事人对对实现各自经经济利益的目目的在合同中中达成了合意意。但怎样的的才能认定为为法律上的“合同目的”,我国法学学界鲜有论述述。如本案中中,买方诉称称的“作为夫妻相相识十周年庆庆纪念礼

37、物”之说是否构构成本买卖合合同的目的之之一,在司法法实务界有不不同观点。江江平先生发展展了合同目的的说,将合同同目的分为“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并认为,在在民事活动中中,合同的一一般目的是应应当得到执行行的,但对于于合同的特殊殊目的,因为为不是明知的的或是显而易易见的,合同同对方对此不不负责任。在在司法实践中中,合同目的的的一般与特特殊往往很难难界定。笔者者以为:何不不借鉴刑法理理论中相关理理论,引入“动机”的概念,以以利于更好理理解合同法原原理。对照合合同目的,笔笔者给“合同动机”下的定义是是指驱使行为为人实施订立立合同行为以以达到合同目目的的内心起起因。笔者以以为,在通常常情况下买方方

38、购买物品的的动机即内心心起因是不尽尽相同的,有有的是为了作作为奖品、有有的是为了作作为生日礼物物,有的是用用于摆设观赏赏等等。所以以,鉴于买方方购买标的物物的动机复杂杂多样,合同同动机仅仅是是合同当事人人的内心想法法而并不当然然构成合同目目的。如果当当事人希望其其主观动机转转化为合同的的目的,当事事人一方就应应当以明示或或默示的方式式告知合同相相对方,在对对方当事人知知悉并合意的的情况下,订订立合同的动动机才转化为为合同的特殊殊目的。否则则,在未告知知对方当事人人购车动机的的情况下而要要求卖方保证证标的物能够够适用于买方方的所有动机机和目的,对对卖方而言是是过于苛刻了了。基于上述述理由,笔者者

39、认为本案的的买方作为一一般意义上的的消费者,其其与卖方发生生车辆买卖法法律关系真正正的、最终的的合同目的,是是要求汽车销销售商提供给给其合同所明明确约定的、有有使用价值的的、质量符合合要求的商品品,其订立合合同所期望得得到的利益是是商品本身,至至于买方期望望通过合同的的如期履行预预期达到“作为夫妻相相识十周年的的纪念礼物”这一其主观观动机,由于于合同本身不不能明确反映映出这种预期期,且买方无无法举证卖方方在订约当时时对买方的动动机以及期待待效果有相当当的预知和了了解,以至卖卖方在这种背背景下进行缔缔约活动,即即双方未达成成“作为夫妻相相识十周年的的纪念礼物”而买卖车辆辆的的合意,而而仅达成买卖

40、卖车辆的合意意,故买方所所主张的“作为夫妻相相识十周年的的纪念礼物”的订约动机机及所期望得得到的合同效效果并不符合合现行合同法法规定的真正正法律意义上上的合同目的的特征,该动动机无法约束束卖方,不能能据此认为卖卖方迟延履行行造成了买方方订立合同目目的的落空。二、认定本案卖卖方并未构成成根本性违约约的判断标准准是什么?根本违约(Fundaamentaal Breeach)是是从英国法中中产生的一种种违约形态。在在英国法学界界的观点里,并并不是所有合合同条款都是是相等重要的的,英国法将将合同条款分分为“条件”(Condditionn)和“担保”(Warrranty)两类。“条件”是合同中重重要的、

41、根本本性的条款,“担保”是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当事人违反“条件”条款规定的义务将构成根本性违约,债权人有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违反“担保”条款规定的义务只是使债权人享有要求损失赔偿的权利,而无合同的解除权。英国法关于“条件”和“担保”的区分,对美国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虽然美国统一商法典回避了根本违约的概念,没有区分条件和担保条款,当美国合同法中接受了这两个概念,并认为违反了条件条款,将构成重大违约,并导致合同解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

42、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根据违约的后果和违约方的主观过失来判断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同样,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第8-103条也规定了“根本不履行”,即如果有下列情形,不履行即为根本性的:不履行实质上剥夺了受害方依合同有权期待的东西,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没有预见到而且不能预见到该结果;不履行是故意的,而且使受害方有理由认为它不能在信赖对方当事人未来的履行。该文件第9-301条还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不履行是根本性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当事人一方的比较重大

43、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法定解除。这种比较重大的违约行为与英国法中的根本违约的概念相类似,但中国法并无更详细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行使解除权作出判断,笔者认为应借鉴英国法中的根本违约规则,即只有在一方重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行使解除权,否则另一方无权行使解除权,本案中,卖方在履约过程中,迟延履行债务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其行为已然构成违约。但根据国际惯例,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然解除合同,如轻微迟延履行而对债权人的损害不太严重,一般不解除合同。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6条,对履行期限要求不太严格的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权利人应

44、进行催告,如果义务人在权利人延长期限届满后,或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的,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 。德国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相似。当然,并非所有合同中的履行期限都没有意义,在某些合同中,履行期限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方迟延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甚至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造成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和严重的影响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发生这种情况,权利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例如防暑降温产品季节性比较强,迟延履行有可能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产品严重积压;月饼的旺销一年也只有几天,晚上市几天就有可能造成商品卖不出去。故此,对订有严格的合同期限和根据合同的性质、订立合同的目

45、的的分析判断,在义务人迟延履行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将失去意义和严重的影响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鉴于本案时间因素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重要性在合同中未能明确体现,迟延履行后也未给买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当然,可能有精神损失)。更何况卖方的迟延履行并未妨碍买方基本的合同目的实现,在卖方迟延履行以后,买方也未经过催告即直接发函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程序和条件,本院最终并未予认定买方享有可以解除整个合同的权利。本案看似简简单,内中却却包含了对法法律的度的把把握,即何谓谓合同目的和和订立合同的的动机,及根根本性违约与与非根本性违违约的判定标标准问题。订订立合同的各各

46、方当事人必必然有其各自自的合同动机机及目的,但但合同目的却却不等同于合合同动机,只只有在明确告告知对方当事事人并形成合合意的情况下下,合同动机机才能转化为为合同目的;同样,根本本违约制度作作为允许和限限定债权人在在债务人违约约的情况下解解除合同的重重要规则,是是维护合同纪纪律、保护交交易安全的重重要措施。但但在实践中,我我们反对一方方在另一方仅仅有轻微违约约的情况下,随随意解除合同同,滥用解除除权,这些现现象的发生在在很大程度上上与我国缺乏乏完备的、普普遍适用的根根本违约规则则是有关系的的。因此,如如何正确理解解合同动机及及目的,及确确立根本违约约制度具将直直接影响新的的合同法律规规范的实施。

47、2. 实际根本本违约判定标标准。实际违违约形态包括括履行不能、拒拒绝履行、迟迟延履行及瑕瑕疵履行,各各种违约形态态的违约程度度不一,因此此构成根本违违约的具体判判定标准也不不同,有必要要再作具体分分析:(1)履行不能情情形的根本违违约判定标准准。履行不能能是指债务人人在客观上已已经没有履行行能力,如以以特定物为标标的的合同,该特定物毁毁损灭失,以以种类物为标标的的合同中中,种类物全全部毁损灭失失。履行不能能即属合同目目的无论是因因债务人之原原因,还是因因债权人之原原因或者不可可归责于双方方当事人之原原因不能实现现,构成根本本违约,致合合同履行不能能债务人或债债权人均可解解除合同。(2)拒绝履履

48、行情形的根根本违约判定定。拒绝履行行是指履行期期限届满时,债务人能够够履行债务而而故意不履行行。由于拒绝绝履行与预期期违约在是否否可以消除违违约状态、撤撤回拒绝履行行的意思表示示及赔偿范围围上存有差异异,同时,虽虽然与迟延履履行一样均违违反了履行期期限的要求,但是二者在在违约当事人人的主观意思思、补救方式式上显有区别别,因此应将将拒绝履行界界定为履行期期限届满后的的故意不履行行而与预期违违约相区别。拒拒绝履行是一一种较为严重重的违约,违违约方故意不不履行合同使使合同目的不不能实现,当当属根本违约约,非违约方方此时有权解解除合同。(3)迟延履履行情形的根根本违约判定定标准。迟延延履行指债务务人能够履行行,但在履行行期间届满时时却未履行债债务的现象。构构成迟延履行行必须具备四四要件:存在在着有效的债债务;能够履履行;债务履履行期间已届届满;债务人人未履行。迟迟延履行包括括定期债务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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