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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制公司章程(精选3篇) 股份制公司章程(精选3篇) 股份制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宅: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以 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杭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如属募集设立,则第八条的表述如下:)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股份总数 万股,每股金额 元,本公司注册资本执行一次性(或分期)出资投资创业。 第四章 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3、 公司由 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请填写发起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出资 万股、 ,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其中首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 以 方式出资 万股 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 发起人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 万股、 ,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其中首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4、日前到位 以 方式出资 万股 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章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掌握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公司制订章程时最好对 重大资产 作出定性定量的规定) 1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5、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详细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全都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 月召开
6、。 2、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则详细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准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7、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属募集设立,则增加以下表述: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2、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投
8、资创业。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章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章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六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章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五
9、至十九人,详细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是否执行累积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则应在章程中载明,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
10、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出决议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详细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准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
11、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至少二次,详细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分别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12、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会议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执行一人一票。 3、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投资创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13、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酬劳的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详细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是否执行累积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则应在章程中载明,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14、职工代表 人(职工代表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准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
15、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详细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分别为每年 召开(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详细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
16、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不设副主席的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投资创业。 2、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3、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
17、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九章 公司利润分配方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18、,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也可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方法)。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
19、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如公司制订章程时,已确定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公司章程可载明,也可不载明。)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六条
20、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削减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投资创
21、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个发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 份。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 发起人盖章、签字(或由全体董事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股份制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审批机关)X复199639
22、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3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XX公司 第5条 公司住宅为:xx市xx区xx街x号 邮政编码: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23、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阔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制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保险业的富强与进展。 第13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建
24、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询问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公司根据自身进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实行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为一般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25、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一般股总数为50?000?0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一般股总数的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中国XX集团公司 3000。万股 中心 1000。万股 X公司 500。 万股 上海XX有限公司 300。 万股 广东XX厂 200。 万股 以上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1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26、)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2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进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审批机关 批准,可以采纳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全部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3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削减注册资本。公司削减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4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
27、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削减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25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根据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26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7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8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28、押权的标的。 第29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30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31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3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3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29、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 第3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根据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5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30、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6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37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38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39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全都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全都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
31、%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掌握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全都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全都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掌握公司。 本条所称全都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全都,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掌握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达成与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的协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40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
32、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41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进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33、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3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44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 第45条
3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46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47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
35、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48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4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假如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详细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
36、(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假如股东不作详细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50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宅,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宅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到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51条 出席会议
37、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宅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52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53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行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行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54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38、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数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根据本章第52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制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实行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宅: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39、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实行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为一般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执行
40、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实行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股份比例 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出资分次缴付。 首次出资情况: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二次出资情况: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进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4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实行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削减注册资本,公司削减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削减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嘉奖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