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448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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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 监视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归纳。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是对当事人都予以保护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表达了对劳动者的权益重点保护。两者结合表达

2、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第二条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事业、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释义本条既是对法律适用范围的界定也是对劳动合同主体的规定。劳动合同主体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用人和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其一民办非企业等组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用人类型;其二对事业和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律一直存在争议劳动合同法予以明确事业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

3、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特别规定的那么执行特别规定。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根本原那么这五项原那么是用人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和价值判断准那么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订立有关法律、法规进展解释的根本根据。第四条 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4、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提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告知劳动者。释义本条规定了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和重大事项的程序。其特点为规章制度的制订由用人单方制订改为用人和劳动者“平等协商对规章制度制订设置了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这一程序。第五条 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机制三方机制是宏观层次劳动关系调整的一

5、种手段。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释义本条规定了工会在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和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中的职能。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应当建立职工备查。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程序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为用工之日用人应当建立职工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在职工上予以登记。第八条 用人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消费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有权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释义 本条

6、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知情权问题其立法特点为用人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用人有主动告知义务劳动者无主动告知义务;但用人行使知情权利时劳动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第九条 用人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释义 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担保问题我国原规定用人不得扣押财物证件主要针对“物的担保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为将“人的担保也纳入制止范围用人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人。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末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7、建立。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合同作为合同形式在订立程序上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或用工之前签订。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要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也可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末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释义本条规定了对劳动关系间劳动者待遇确实认规那么用人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当享受相应待遇。由

8、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可能会对待遇的详细内容产生争议。在用人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时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假设用人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限劳动合同、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三种类型。第十三条 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固定限劳动合同的特征即合同约定了终止时间可以到终止。第十四条 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

9、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必须签订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固定限不存在到时间自然无法满终止是一种超稳定

10、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限合同的签订范围用人用工形式将从以固定合同为主转向以无固定限合同为主。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限的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限的合同其实也属于固定限合同约定了合同到时间在限届满时合同自然终止。区别只是在于固定限合同以时间为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以工作完成为限。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

11、份。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签字或者盖章是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在合同生效后用人应当给予劳动者一份文本保存。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码;(三)劳动合同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培训、保守机、补充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释义本条是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

12、定的必备条款主要是对劳动的约定削弱了劳动合同约定用人理权限的功能。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末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的适用有关规定。释义本条是劳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如何处理的规定。为防止用人不愿列明各项劳动劳动合同法对在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劳动作出规定此时可以适用集体合同及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限和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试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

13、用人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试用包含在劳动合同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的试用不成立该限为劳动合同限。释义本条是试用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将试用限与合同限相联络并实行一次试用制度。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所在地的最低工资。释义本条是试用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试用工资实行特殊限制不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还不得低于本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不

14、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在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释义本条是用人在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试用解除予以限制不得以客观情况变化和裁员为由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 用人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效劳。劳动者违犯效劳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效劳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步劳动者在效劳间的劳动报酬。释义本条是效劳的规定。效劳是用人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履行为用人工作义务

15、的限。劳动合同法对效劳设立条件和违约金、效劳待遇从严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第二十三条 用人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的商业机和与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犯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释义本条是商业机保护的规定。商业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合同法对利用竞业限制保护商业机予以认可但强调用人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在竞业限制限内按月支付。第二十四条

16、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的高级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限由用人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或者自已开业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限不得超过二年。释义本条是竞业限制详细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释义本条是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采取限制型立法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允许约定违约金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允许约定违约金如双方约定属于无效这对用

17、人的留人方案设计和商业机保护都产生重大影响。第二十六条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释义本条是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对劳动合同订立以及绩效、薪酬理等诸多方面产生影响。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释义本条是对于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定。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应当

18、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释义本条是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报酬支付部分的规定。无是由于用人的原因还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只要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劳动用人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是按已履行的支付而是要重新确定参照本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 用人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释义本条是劳动合同履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履行要按约履行和全面履行表达了书面化的特点。第三十条 用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拖欠或者末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

19、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中请支付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释义 本条是工资支付保障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将民事诉讼中的支付制度引入劳动争议。第三十一条 用人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释义本条是劳动定额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计件工资制的施行产生一定影响。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回绝用人理人员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犯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释义 本条是劳动者职业平安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单方给予了劳动者回绝履行的权利此时虽然劳动者回绝按用人要求提供劳动没有履行其根本义务但不得将

20、此种行为视为违犯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此时用人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第三十三条 用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释义 本条规定了用人部分重大登记注册事项变更时的劳动关系处理。由于此时用人没有发生本质变化故劳动合同履行不受影响。第三十四条 用人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继续履行。释义 本条规定了用人主体变更时的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对主体变更实行劳动关系承继虽然用人发生本质变化但劳动合同仍由新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

21、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释义本条是对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实行书面化理变更程序要求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要求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是一个长动态的过程对变更的书面化要求对绩效理和薪酬理都产生影响。第三十六条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一种双方解除行为在解除条件上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对解除无要求。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早三以书面形式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内提早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者根本辞职制度。劳动者根本

22、辞职制度又称劳动者非因用人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并无过错但劳动者仍可单方解除合同。在解除条件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法定理由对劳动者根本辞职制度的唯一要求是要用人。在解除上劳动者在试用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早在试用满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早三以书面形式用人。假设劳动者没有履行提早义务那么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末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的;(四)用人的规章制度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23、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动者被动辞职制度。劳动者被动辞职指劳动者因用人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形式上是由劳动者提出辞职而实际上是用人辞退的一种行为在很多被称为推定辞退。劳动者被动辞职时用人应当存在违犯法律规定的情形。在解除上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者在被动离任时随时用人解除劳动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无须事先告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违章指挥、强冒

24、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犯用人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释义本条规定了过失性解除制度。在劳动者存在过错前提下用人无须向劳动者预告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对此种解除一般称之为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六种过失性解除

25、情形。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提早三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与劳动者协商末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释义本条规定了非过失性解除制度。非过失性解除指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并无主观过错但某些外部环境或者劳动者自身的客观原因用人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非过失性解除情形。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

26、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提早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减人员:(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二)消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一)与本订立较长限的固定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

27、员的应当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释义本条规定了裁员制度。裁员其实也是一种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一次性集体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众多人数在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裁员作为非过失解除的一种本身要符合非过失解除的人员限制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时还需要遵守特别的人员限制对两类人员予以特别照顾:一类是合同限较长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订立较长限的有固定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另一类是困难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同时劳动合同法在解除

28、程序上对裁员予以特殊规定。一般的非过失解除需要提早三而裁员不仅仅要求而且要求提早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一般的非过失解除需要劳动者和工会而裁减人员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间的;(二)在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才能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四)职工在、产、哺乳的;(五)在本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9、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规定了非过失解除的制止条件。由于非过失解除合同主要是因为存在着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者并无过错出于保护员工利益、减少社会负担的目的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承担一定安置义务对部分特殊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工会。用人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纠正。用人应当研究工会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工会。释义 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会导致劳动者丧失工作时机因此我国对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限制规定了严格的解除条件。同时为减少用人的解除情形法律还赋予了工会对用人解除合同行为进展干预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要求

30、用人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用人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纠正。用人应当研究工会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工会。不过工会只适用于单方解除用人终止合同或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时没有事先工会的义务。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根本养老待遇的;(三)劳动者亡或者被人民宣告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被撤消营业执照、责关闭、撤销或者用人提早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分为满终止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满终止是

31、指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日自然终止只适用于固定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无固定限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为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自然终止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使合同未到或者当事人愿意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必须依法终止固定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限合同都应当终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才能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有关工伤的规定执行。释义 本条是劳动合同满终止制止条件的规定。在终止条件上劳动合同满终止要求合同限届满合同限未满

32、的不得终止。不过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劳动者即使合同限届满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将部分解除限制情形由非过失解除扩大到劳动合同到终止。用人在劳动合同到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间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职工在、产、哺乳的;在本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因工负伤被确认为一至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才能)的不得终止合同;五级、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才能)的用人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职工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满可以终止。第

33、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约3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限劳动合同的;(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是劳动关系完毕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六种离任类型用人需要支付经济补

34、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所在直辖币、设区的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释义 本条是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考虑三项因素:其一劳动者在本工作年限。劳动者在本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

35、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二劳动者月工资程度。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的月工资劳动者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根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三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如高于用人所在直辖、设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实行基数封顶和年限封顶双重限制经济补偿金基数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不超过十二年。第四十八条 用人违犯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6、释义本条是辞退处理的规定。不同的离任类型有不同的辞退条件在辞退条件不符合的情况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构成辞退。劳动合同法规定被辞退的劳动者有权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赔偿金。对用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不恢复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应支付赔偿金。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争议处理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不恢复劳动关系要求用人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 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释义本条是社会关系跨地区转移的规定。我国如今实行社会地方统筹制度社会无法在各个统筹地区之间进展流转如劳动者跨地区就业先后在多个统筹地区缴纳社会的由于社会无法流

37、转导致劳动者虽然缴纳了社会费用却无法享受社会待遇。为保障劳动者的社会转移手续顺利进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详细措施还有待进一步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内为劳动者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工作交接。用人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释义本条是离任交接的规定。无劳动者因何种原因离任均应当交接手续。离任交接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出具离任证明。用人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

38、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二和社保转移手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内用人应当为劳动者社会转移手续。其三工作交接。劳动者有工作交接义务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将经济补偿金与工作交接相联络如用人须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完毕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订立。释义本条是集体

39、合同订立的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职工集体和用人。职工一方有工会的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订立;部分用人没有建立工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此时由上级工会对劳动者代表予以指导。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等事项。对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通过。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可以订立劳动平安卫生、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释义本条是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专项集体合同与一般集体合同区别在于内容不同职工和只就专门事项如劳动平安卫生、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订立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在级以下区

40、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效劳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释义本条是区域和行业集体合同的规定。我国的工会存在不同类型既有依托用人建立的基层工会也有按区域建立的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在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效劳业等行业可以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产业或地方工会与同行业、同区域内的用人推选的代表签订。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

41、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释义本条是集体合同生效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不能立即生效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文本进展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内未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人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行业、区域的用人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当地人民规定的最低;用人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42、释义本条是集体合同内容的规定。集体合同需要依法制订其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当地人民规定的最低。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必须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用人违犯集体合同进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中请仲裁、提起诉讼。释义本条规定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工会对用人进展监视的职能。用人违犯集体合同进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予以干预要求用人承担责任。假设用人不履行集体合同的或者对集体合同履行存在争议的工会可以与用人协商;经

43、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中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应当按照公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释义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设立资格。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应当按照公的有关规定设立其含义为劳务派遣只能是不能是其他形式。同时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注册资本是在登记登记注册的资本额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般为人民币三万元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注册资本的规定大大高于公规定。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是本法所称用人应当履行用人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以及派遣

44、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间劳务派遣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向其按月支付报酬。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根本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作为用人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在劳动合同内容上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所有必备条款包括:用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码;劳动合同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同时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还应当载明用工以及派遣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合同实

45、行最短限限制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为二年以上的固定限劳动合同。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个员工在派遣工作完毕后劳动合同仍未到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虽然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但其仍然是派遣机构的员工派遣机构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为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以下称用工)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限、劳动报酬和社会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犯协议的责任。用工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确定派遣限不得将连续用工限分割订立数个短劳务派遣协议。释义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应当与用工订

46、立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详细内容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限、劳动报酬和社会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犯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限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即用工必须在签订派遣协议前对工作岗位的用工需要进展评估计算出该岗位需要使用一名派遣员工的限。在派遣协议中即按照所计算出的实际需要用工时间约定派遣限。劳动合同法同时强调不得将连续用工限分割签订数个短派遣协议。假设用工与派遣机构约定的派遣限短于实际需要限那么违犯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用工的派遣限确定增加了难度。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不得克扣用工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

47、酬。劳务派遣和用工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执行。为防止合同当事人暗中压低劳动者待遇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有告知义务需要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为保障劳动报酬足额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也不允许劳务派遣和用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以防止变相克扣劳动报酬。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所在地的执行。释义 本条规定了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劳动适用。在劳务派遣中可能出现派遣机构、用工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不同地区对最低工资、平均工资、劳动条件可能不一致。劳动合同法对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劳

48、动条件按用工地域确定。第六十二条 用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劳动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展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释义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中用工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承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也应当履行部分义务用工所承担的义务几乎包括了用人的绝大部分义务。按此规定劳动者提供了一份劳动而派遣和用工却要履行双份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只能在本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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