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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附件: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高层次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创新人才梯队,做好“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培育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集成各类资源,对接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联合培养和资助”的原则,每年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认定为“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以下简称“科技新星),通过对其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项目资助等方式,培育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使其尽快进入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2、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第三条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组成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认定与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科技新星的遴选、培育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科技新星的推荐、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科技新星每年评选一次。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从事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产品或工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活动,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均可申报。第五条 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
3、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具备良好的科研作风和科研道德;(二)所从事研究开发领域属于国家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并对提高我省科技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三)被所在单位列为科技创新方面的重点培养对象;(四)申报当年的1月1日未满35岁;(五)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六)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已经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承担过“973、“86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过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前二名);3.国家科学技
4、术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市、厅(局)级一等奖第一完成人;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著名检索系统(如 SCI、SSCI、AHCI、EI等)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或被CSCD及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6.在技术转移和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中成绩突出,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章 推荐及评选第六条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各
5、国家级高新(示范)区管委会归口管理本系统、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科技新星候选人的推荐申报工作。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推荐科技新星候选人。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如实填写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各国家级高新(示范)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1) 不符合申请条件;(2) 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或证明材料不齐全;(3) 已入选国家、省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第九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新星候选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
6、程技术专家,以及科技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分组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科技新星建议名单,并通过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第十条 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确认符合入选条件者,授予“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称号,颁发证书。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 科技新星培育周期为三年。培育期内,省科技计划原则上资助一次由科技新星主持的科技项目,科技新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受对所在单位申报项目数的限制。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在培育期内,同时享受“三秦人才津贴”;已经享受“三秦人才津贴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再重复享受。第十二条 科技新星获得省级科技计划资助后,所在单位应给予
7、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科技新星所在单位,对科技新星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等优先予以推荐;优先安排并资助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科技新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评估其发展和科研工作情况;新星所在单位应当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科技新星年度工作总结。科技新星培育3年期满,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初评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五条 科技新星在科研诚信等方面出现重大不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资格并中止享受相关激励政策.第十六条科技新星因患病、调离本
8、省、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科技厅提出报告,经核准后办理有关项目中止或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对在培育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新星,领导小组授予“陕西省优秀青年科技新星”称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评审。第十八条 对已获得“陕西省优秀青年科技新星称号”且研究方向属于陕西省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经个人申请、专家推荐、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可给予后续跟踪资助。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陕科政发2021131号,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陕西
9、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陕办发20211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21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大专院校派驻到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派驻到非贫困村驻村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因村选派、分类施策。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因村因户因人施策,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二)坚持县级统筹、全面覆盖。县级党委、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
10、作力量,根据参扶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组建驻村工作队,实现贫困村一村一队。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担任. (三)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加强日常管理,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四)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要坚持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第四条 市级党委、政府加大对驻村工作指导和支持.县级党委、政府对驻村工作队承担主体管理责任,镇(乡、街办)党委和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组织、扶贫、财
11、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驻村工作队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扶单位负责本单位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和干部管理。第二章 人员选派第五条 驻村帮扶应当因村选人组队,选派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点帮扶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第六条驻村帮扶应当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为处科级
12、干部.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期满压茬轮换。轮换期间,前期人员将驻村工作全部交接清楚后方可撤离.各级参扶单位应当将后备干部轮流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培养锻炼。参扶单位编制人员少于20人的,可在县镇两级统筹下与其它参扶单位联合组建驻村工作队.第七条参扶单位应当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干部驻村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2 年前,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第三章任务和职责第八条驻村工作队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
13、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二)指导村“两委”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制定参扶单位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协调贫困户与结对干部实施帮扶项目、完成帮扶任务。协助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落实到村到户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贫困群众实用技术及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联系相关企业单位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就业。(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协助村“两委”做好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
14、和检查验收等工作。(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推动“三变”改革,推行“党支部+X+贫困户”等模式,推进贫困村脱贫退出.(六)协助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激励动员、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九)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十)协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
15、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十一)按要求记好工作日志,依托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准确详实记录每日扶贫工作情况.(十二)落实脱贫攻坚其他工作任务。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主要职责:(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贫政策,参与决策实施贫困村扶贫项目,监督并定期公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报告工作.(二)科学管理驻村干部,明确任务分工,指导村“两委”制订脱贫规划和驻村工作队年度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经费。(三)带领驻村干部落实参扶单位各项帮扶措施,因户因人分配帮扶任务,协调督促参
16、扶单位结对干部定期到村做好帮扶工作。(四)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和统计数据上报。(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任务。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成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村工作队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每季度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掌握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驻村工作队应当每月向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第十一条 驻村干部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驻村工作队队长离村一周以内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一周以上经镇(乡、街办)同意报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驻村干部离村3天以内由
17、驻村工作队队长批准,3天以上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同意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驻村干部离岗在外工作期间要详实记录工作日志,准假单位要记录请销假情况。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驻村工作队应当安排驻村干部轮流值班.第十二条 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检查点评一次驻村干部在岗情况,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不定期抽查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三条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典型示范培训。县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协调本级“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对驻村工作队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培训。每名驻村干部每年至少轮训1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第五章
18、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每年工作经费为1万元,省、市、县财政部门按5:3:2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市、县根据驻村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工作经费拨付至各镇(乡、街办)。第十五条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应当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含办公互联网)购置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克扣、挪作他用.实行驻村干部经手、驻村工作队长签字、镇长核签报账制。工作经费由县级统一监督管理,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负责核报,单独核算.第十六条县、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应当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十七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在本单位各项待遇不变。参扶单位应当参照省级差旅
19、费标准按每人每日不低于40元给予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每年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体检1次;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驻村期间的医疗费。参扶单位应当对因公负伤的驻村干部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建立长期帮扶慰问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第十八条 县、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负责人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参扶单位应当定期听取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汇报。参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到帮扶村指导一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履行好工作职责。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宣传驻村帮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
20、成功经验,激励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跟着学、照着做、比着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负责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日常管理、考勤日志、工作实绩、村民评价、村干部评议等情况。驻村工作队应当参与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并签署书面考核意见。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与村减贫任务挂钩确定考核等次。第二十二条 驻村半年以上的驻村干部应当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得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20%。考核结果
21、存入个人档案,驻村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考核结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和参扶单位备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驻村干部,参扶单位应当将其列为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比例。第二十三条 依据县级考核结果,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驻村帮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第二十四条 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驻村期间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优秀干部列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优先评审、优先聘任。驻村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扶贫成效显著的干部,可在驻村工作
22、期间提拔,待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后回单位履职。第二十五条 驻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一)不能胜任驻村帮扶工作,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二)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全年驻村工作时间不足200天的;(四)无正当理由离村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五)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日志3次以上并拒绝整改的。第二十六条 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驻村干部,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意见,参扶单位及时予以召回调整。被召回调整的驻村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第二十七条 参扶单位派出的驻村干部1年内有2人次被责令召回的,由派出一级脱贫
23、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派出驻村干部被责令召回的参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承担。第三十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21年8月24日印发的陕西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陕扶办发202139号)同时废止。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
24、立有效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属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5、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二)与省国资委签订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6、费用。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省属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采用经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0.95。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采取民主测评等方式合理拉开差距,在不超过0.8以内确定,并
27、报省国资委备案.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第九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确定,具体规定按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第三章薪酬兑现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省国资委的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
28、年薪,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省国资委。第十六条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薪酬方案。包括基薪和绩效年薪的确定以及结算方案;(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四)企业负责人其
29、他货币性收入情况;(五)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说明;(六)省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省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省国资委批准。第十九条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省国资委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第二十一条未经省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
30、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省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
31、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四)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相应扣减其绩效年薪.第二十五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
32、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类管理的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分为年薪制薪酬和核准制薪酬。对实施年薪制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制薪酬.对实施模拟考核和总体任务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核准制薪酬.第二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薪酬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对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