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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清源石化全体员工、外来参观和实习人员及外来施工人员。第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宣传普及安全知识。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五条 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
2、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按规定进行在培训。第六条 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环部组织实施,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知识。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第七条 所有新职工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
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
4、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九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由安全环保部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第十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时,按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
5、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下达月度安全活动计划,班组安全活动每周组织一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车间安全活动每月组织一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第十四条 车间负责人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第五章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第十五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外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管理档案。第十六条 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内容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安全注意事项、危害告知。第六章 附则
6、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教育管理档案。第十九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是我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之一。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清源沥青科技。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设备(或设施)。 3、安全设施、
7、设备存在的问题。 4、可能造成危险、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等。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公司级事故隐患的主管领导是总经理,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整改。 第五条 车间级事故隐患的主管领导是车间主任,由本车间负责组织整改。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判定和分级 第六条 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依据公司内部制度、标准。3、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或组织有权判定我公司内的公司级事故隐患 1、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人员。 2、我公司聘请的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3、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安全检查组。 第八条 下列人员或组织有权判定我公司内的车
8、间级事故隐患 1、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人员。 2、我公司聘请的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3、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安全检查组。 4、车间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我公司事故隐患分为公司级事故隐患和车间级事故隐患两级。 1、公司级事故隐患是只须由公司调配资源治理整改的事故隐患。 2、车间级事故隐患是指在车间内部资源调配范围之内即可治理整改的事故隐患。 第十条 事故隐患的级别界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 第十一条 一经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环保部建立事故隐患立项登记台帐(见附件1),进行登记备案,并向责任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第四章 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第十二条 公司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项
9、目计划由经公司安全环保部确定的责任部门负责提出,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总经理负责批准。车间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项目计划由车间安全员负责提出,公司安全员负责审核,车间主任负责批准。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整改项目计划中要包括:1、治理整改的时间安排,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明确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2、治理整改的人员,要明确治理整改责任到岗位人员。3、治理整改后检查验收的标准、条件、内容、方式以及责任岗位人员。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的检查验收1、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完成整改计划后,提出验收申请。2、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整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3、通过验收的,安全环保部对该项目在
10、事故隐患立项登记台帐予以销项。未能通过验收的,安全环保部再次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档案的管理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要建立起从隐患判定、评估、立项到治理整改的计划、实施,再到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的考核、验收等档案,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年度末根据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集中汇总至公司资料室,完整成套,长期保存。第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与考核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界定事故隐患的级别及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单位的最高领导为整改责任人。第十七条 对出现的事故隐患,在积极进行治理整改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出
11、现隐患的原因,对因管理和责任原因出的事故隐患追究责任单位最高领导相关责任。第十八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追究其责任单位最高领导相关责任。第十九条 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公司每年度与各生产单位签订年度安全考核协议书。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附件1:事故隐患立项登记台帐附件2: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认真地报告、调查、处理和总结,保证企业、员工的利益尽可能的少受损害。第二条 本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适用于包括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事故、
12、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破坏事故、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发生在公司内的各类事故。第二章 事故的定义及管理责任划分第三条 事故的定义及管理责任划分生产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或产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停产的事故。生产事故由生产调度部和技术部负责管理。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事故。质量事故由生产调度部、技术部、质检中心、项目部负责管理。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
13、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交通工具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火灾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破坏事故由生产调度部及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伤亡事故: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由生产调度部及安全
14、环保部负责管理。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类事故的管理责任部门按分工管理的要求将事故的调查、统计情况报送综合管理部。第三章 事故的抢险与救护第五条 公司内发生事故后,所有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第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展开对现场和人员的救援。根据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指挥,安全环保部、生产调度部、技术部、设备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应积极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第七条 对有害物
15、质大量外泄或火灾的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急救处理。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第八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公司领导或生产调度部报告,随后逐级上报。对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和医疗救护。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管理责任部门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政府相关安全部门报告,事态仍在继续的,要随时报告。第九条 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要按规定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送公司相应的事故管理责任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当日内,重大未遂事故及重大事故三日内。第十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安全环
16、保部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十天内报政府相关安全部门。上报内容中必须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等。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应在上报的报告中说明。第五章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 对发生在公司内的一切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得到处理
17、不放过)。第十四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应事故管理责任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第十五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六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八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一经查实,按造成损失的50%给予罚款处理,当损失无法估算时
18、罚款5000元并调整工作岗位或辞退。第十九条 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贡献,以及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或现金奖励。第六章 事故责任划分第二十条 公司各类事故实行各单位一把手主管负责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讨论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一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追究分管公司领导及有关管理部门相关责任;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追究领导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追究设计者和审批者的相
19、关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未采取措施的,由施工单位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制定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的,由违反者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四条 制造、施工单位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的,对由此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五条 持上岗证(安全考核合格者)上岗工作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主要责任。第二十六条 实习员工在实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师傅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该单位当班最高领
20、导及单位正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第七章 发生事故的登记第二十八条 各类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分管事故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进行登记、记录。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登记、记录。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各类事故进行通报。第二十九条 事故登记的内容必须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情况或经济损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及处理结果等。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2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21、本制度。第二条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 动火作业是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清源沥青科技。第二章 动火作业分级第五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和
22、固定动火作业。第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一)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的动火。(二)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动火。(三)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到第二天早7:30之间的动火要作为特殊动火处理。(四)在运行的液化气罐区内的动火。第七条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一)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内的动火。(二)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内的动火。(三)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内的动火。(四)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内的动火。(五
23、)污水汽提、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内的动火。(六)化学危险品仓库内的动火。(七)输送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的管线上的动火。(八)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第八条 二级动火作业(一)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二)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第九条 固定动火(一)在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二)固定动火区为东至成型车间西,西至生产调度楼东绿化带,北至北仓库,南至质检中心范围内。(三)固定动火区内
24、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挥发性物品。第十条 公司设立固定动火日,实行计划性动火作业制度,具体划分见下表:动 火 日 期动 火 单 位备 注星期一加氢车间星期二制氢车间星期三催化车间星期四炼制车间星期五星期六储运车间星期日第十一条 原则上无特殊紧急情况不得进行非计划性动火作业,特殊情况另行申请(见附件一非计划性用火申请单)。第三章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一)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见附件二),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及临时用电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等规范。(二)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
2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三)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规定执行。(四) 动火作业时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五)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
26、,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六)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设备外部氧含量不得超过21%。(七)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八)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九)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十)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十一)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
27、,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氧气瓶、乙炔瓶附件,如:防震圈、压力表、阻火器等要配备齐全。(十二)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十三)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本规定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安全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特殊动
28、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二)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三)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安全环保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四)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五)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四章 化验分析第十三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化验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分析报告单附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留存
29、。第十四条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第十五条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0.5小时,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0.5小时,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第十六条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并定期对检测仪进行校验,确保其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第十七条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
30、%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数)。第五章 职 责第十八条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一) 负责办理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二)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按照动火级别分别向动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三)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九条 动火人职责(一) 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许可证;(二) 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三) 应参与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四)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五) 应
31、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六)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七) 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第二十条 监火人职责(一) 佩戴好袖章,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二)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三)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四)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二十一条 属地单位负责人职责(一)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二) 检查、确认作业许可证审批手
32、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三)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人职责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安全环保部开据的分析检验通知单(见附件三),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将分析检验报告单及时报安全环保部,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职责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一) 审查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二)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六章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第二十四条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区分
3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用特级、一级、二级的明显标记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格式见附表。第二十五条 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第二十七条 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6项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确认签字;7-10项由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或施工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34、第二十八条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转让,严禁代签,确需修改时,必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第二十九条 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第三十条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第三十一条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动火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第四联由属地单位安全员留存。第三十
35、二条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第七章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第三十三条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第三十四条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部长审批。第三十五条 固定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第八章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第三十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 小时。第三十七条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第三十八条 固定动火区动火时间为六个月。第三十九条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第九章
36、考核规定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安全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项目签发作业许可证的,给予安全环保部罚款500元,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环保部承担全部责任;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擅自动火的,对动火作业人员罚款2000元,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第四十一条 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动火手续不齐全而擅自动火作业的,给予属地单位罚款300元;同时给予作业单位、动火作业人及动火监护人各罚款200元;由属地单位承担因此而引发事故的全部责任。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动火”原则的,每项给予动火作业人员罚款2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动火作业人负全部责任。第四十三条 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未配戴安全监火袖章
37、的,给予罚款50元;动火过程中,监护人不在场、监护过程中脱岗或干其他工作的,给予动火监护人罚款200元;属地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四十四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人和监护人未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对动火作业人员按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处理,对监护人罚款200元。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票证出现空项、涂改,给予安全环保部罚款50元/项。第四十六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发生代签的,给予安全环保部罚款200元/项.次,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第四十七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过期失效或动火作业地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地点不相符的,给予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各罚款500元
38、,安全环保部及作业人员各罚款200元。第四十八条 固定动火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及挥发性物品,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四十九条 动火作业完毕后现场使用物品未及时撤离的,对动火作业人员罚款100元/人.次,现场所用监护设施(灭火器、消防蒸汽带、消防毯等)未能及时恢复原位的,对动火监护人员罚款100元/人.次;现场遗留火种或残火的,对动火监护人员罚款500元/人.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由动火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SLQ-GL-018-2021)同时废止。 附件一:非计划性用火申
39、请单附件二: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三:分析检验通知单附件二:山东清源沥青科技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等级 ( ) 编号:属地单位作业单位生产装置/单元/区域/设备位号动火人签名特殊工种类别特殊工种证件号动火人签名特殊工种类别特殊工种证件号监护人签名工 种监护人签名工 种作业内容动火作业时间区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危害识别: 动火分析结果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可燃气体含量(%)有毒气体含量(%)分析人签名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用 火 安 全 措 施确 认1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2断开与动火设备相
40、联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3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覆盖、铺砂、水封4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脱水作业。5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6高处作业(2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时禁止动火。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楼。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9动火现场备蒸气带( )根,灭火器( )个,铁锹( )把,石棉布( )块。10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11其它补充措施:属地单位意见:签名: 月 日作业单位负责人
41、意见:签名: 月 日 安全环保部意见:签名 月 日公司领导审批意见:签名: 月 日本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动火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第四联由属地单位安全员留存。附件一: 非 计 划 性 用 火 申 请 单安全环保部:因我单位(部位)出现问题,为保证装置安全平稳运行,急需动火作业,特此申请。请批准。 单位名称: 申请人:年 月 日注:此申请单一式两份,获批后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安全环保部留存一份。附件三:取 样 通 知 单质检中心:因我单位(装置)(部位),需用火作业,请按山东清源沥青科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SLQ-GL-00
42、1-2021)第四章化验分析有关规定给予取样分析。 安全环保部:年 月 日 时 分注:此通知单一式两份,由安全环保部及质检中心各留存一份。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参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清源石公。第二章 释义及范围第三条 在临时用电的接用过程中,电源的接出区域属地单位,途经区域属地单位以及最终作业区域属地单位均为临时用电安全属地管理单位。在临时用电的接用过程中,不论涉及几个属地管理单位,其都应对本属地区域内接用临时用电活动的安全负责。第四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指
43、公司厂区内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在厂区内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接用。第六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落实用电、防火等安全措施的基础上办理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第七条 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其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第八条 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停、送和装、拆,必须由具备操作资格的维修车间电气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和电气操作的安全规程。
44、第九条 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有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必须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第十条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单相和混用线路均应采用五线制接线方法,不得使用裸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线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第十二条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记”。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架设防护套管。第十三条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设施,盘(箱)的门应能牢靠关闭。第十四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装设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过程中,应严格根据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作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第十六条 在非用火管理范围内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作业周期。第十七条 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许可证的有效期必须与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一样。第四章 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