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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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完整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2、小游园等绿化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2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

3、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公

4、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体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

5、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视、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3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

6、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

7、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地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

8、等用地C6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的用地类别。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

9、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口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对外交通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

10、附属设施等用地.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1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

11、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UU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

12、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

13、用地U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

14、水域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12街旁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15、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用地内的水域E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份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此以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

16、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4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用地代码一览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17、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

18、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19、、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

20、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5旅游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

21、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3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

22、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C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

23、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

24、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教育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

25、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碳、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

26、地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1其他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选车专用道等用地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27、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他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电储气站、调压站、缺罐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28、(M)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U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

29、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他市政公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

30、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G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动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他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

31、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地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他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

32、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他用地村镇其他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33、。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

34、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

35、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一)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

36、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资

37、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38、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

39、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

40、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

41、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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