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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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

2、游园等绿化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3、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类别代号类

4、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体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

5、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视、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

6、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

7、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

8、段地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的用地类别。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

9、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口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

10、类小类T对外交通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SS1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

1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4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UU1供应设施用

12、地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

13、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 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

14、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旁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

15、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用地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份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此以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E6

1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4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太原市规划局二八年十一月一日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17、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在晋祠天龙山景区、崛围山景区、双塔景区、晋阳湖景区及历史文化街区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其他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参照执行。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测绘、规划和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第七条本市

18、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附表一参照执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八条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用地,尚无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要求编制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划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要求。第十条旧城区改造应当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为主

19、要目的,严格控制非居住建筑用地改居住用地,着重增加配套的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并完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在文庙片区、钟鼓楼片区、城西水系、龙潭公园、拱极门片区、精营街片区、督军府片区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应当整合周边地块形成片区,按照片区统一规划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当与周边地块整合统一规划、建设。表一:类别最小净用地面积(平方米)低层建筑1500多层建筑2000高层建筑(含中高层建筑)3500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

20、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二条旧城区内,凡已纳入改造计划,其用地范围内的二层以下的民房,原则上不再办理翻建、改建手续。确需翻建的危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属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定;(二)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层数。除因使用需求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高度;(三)翻建后建筑物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四)不得对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增加新的影响,不得影响四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五)不得破坏绿

21、化和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第十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应当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村民住宅建设要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严格控制独立式小院的建设。第十四条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宜有利于冬季日照、避风和节能,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北偏西向)和夏季最大日射朝向(西向)。建筑应当采用合理的体型及窗墙类型,采用保温隔热材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将建筑节能与改善建筑室内环境,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有效结合。第十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同步规划教育、医疗卫生、

22、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附表二分级设置,其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小于附表二的规定;(二)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学校现有用地不满足最小用地规模要求的,其周边合理区域的土地应当预留控制为学校发展用地。第十七条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配建全民健身

23、活动场所,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等),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照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十八条住宅楼内不得规划影响环境质量、居民休息的经营项目。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附表三的规定。第二十条附表三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工业建筑、普通仓库除外)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将建设用地按照

24、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照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当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对体育场馆、文化艺术、城市公园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二十二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一般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也不得建设。第二十三条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由规划部门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土地价值等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第二十四条建设

25、单位在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1平方米绿化用地或设施用地,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增加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规划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二十六条新建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60),当建筑长度和

26、高度比大于2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54倍;当建筑长度和高度比在1-2之间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3倍;当建筑长度和高度比小于1时,按点式建筑控制间距。(见示意图1)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1备 注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LXNLx1.54Hs(Hl/Hs2)Lx1.3Hs(2Hl/Hs1)Hs:南侧建筑物高度Hl:南侧建筑物长度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度以上的),其间距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1倍。(见示意图2)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2备 注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LXNLx1.1HH:影响日照的建筑高度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突出于山墙面

27、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2/3,外凸大于等于0.6米的飘窗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2/3时,按照本项1-2目计算的建筑间距,应当自遮挡建筑物阳台边或飘窗外凸边缘算起。(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见示意图3)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3备 注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B x xLx15米B16米B:建筑物山墙宽度ByLy15米B16米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时,间距不小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低层条形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见示意图4)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4备 注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Lx

28、Ly按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30Lx1.0HLy1.0H30a60H为较高建筑高度按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60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在30-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在60-9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照本款(一)、(二)、(三)项规定执行;但一般不小于18米,低层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建筑高度。(五)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

29、山墙之间,其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山墙面不宜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见示意图5)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5备 注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LzLzBLz6米B16米B:建筑物山墙宽度(六)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长度与高度比小于1)与其相邻多、低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款(一)、(二)、(三)、(四)、(五)项执行;多层点式建筑之间间距按照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且不小于南侧点式建筑的宽度。(见示意图6)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6备 注多层点式建筑间距Lx1.0HLy1.0H且BH:为较高建筑物高度B:南侧点式建筑宽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影响问题。建筑之间的间距需

30、要满足市政管线等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通道要求控制,并由规划部门核定。第二十七条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建筑布置方式,朝向为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当建筑长度与高度比大于1时,间距按照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其余按照第二十八条执行,同时应当满足日照时间要求。第二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应当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进行日照分析。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

31、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6米;(见示意图7)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7备 注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LxXNLx36米,且满足日照要求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见示意图8)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8备 注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LyNLyLy24米,且满足日照要求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第二十八条执行。(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按照日照分析执行,且应当满足消防和视线要求。(见示意图9)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9备 注多、低层居住建

32、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平行且错位布置SLXLyS当S6米时间距按日照分析执行S:遮挡重叠长度(三)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当综合考虑视线要求。(见示意图10)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10备 注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LzLzLz13米且B6米同时满足日照要求B:建筑物山墙宽度(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南北向平行布置,南侧建筑层数小于等于十五层间距不小于36米,南侧建筑层数大于十五层间距不小于45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小于24米。(见示意图11)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11备 注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南北向平行布

33、置LxLx36米且同时满足日照要求南侧建筑层数15层Lx45米且同时满足日照要求南侧建筑层数15层高层居住建筑之间东西向平行布置LyLy24米且同时满足日照要求(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小于2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不包括阳台宽度)时,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见示意图12)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12备 注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南北向间距LxLxBLx20米且B16米同时满足日照要求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东西向间距BLyLy20米且B16米同时满足日照要求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BLxLyLyLxLyLyLx2

34、0米Ly20米且B16米同时满足日照要求(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七)高层塔式住宅楼之间最小间距,南北向不小于36米(重叠部分不小于6米),其余位置均按照18米控制。(八)高层居住建筑含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九)当被遮挡的居住建筑仅有少量居室不满足日照要求时,经与受影响方协商同意,可不考虑遮挡因素。第二十九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35、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建筑,应当保证规范要求范围内的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三十条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南侧为居住建筑,按照非居住建筑执行,且不小于18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的间距不小于30米。(见示意图13)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13备 注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NLyLXNLx、Ly30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两幢建筑夹角在30-60度之间),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20米

36、。(见示意图14)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14备 注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LXNLx、Ly20米3060(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布置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见示意图15)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15备 注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LXLXLx20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LXLXLx18米(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8米。(见示意图16)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16备 注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LXLx18米(六)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18米。(见示意图17)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17备 注高层

37、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LXLXLx18米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消防、防震、通风、景观、管线敷设、视线干扰、交通等因素确定。图 例Lx 南北向建筑间距低层住宅 Ly 东西向建筑间距多层住宅 Lz 建筑端距高层住宅 Hs 南侧建筑高度低层或多层住宅 H 较高建筑高度低层或多层或高层住宅 B 建筑的山墙宽度第三十一条在规划的居住建筑间距内,一般不再建设其他建筑。第三十二条因基地条件限制,难以满足本章间距要求时,在保证日照、消防等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准,建筑间距可适当调整。第三十三条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市政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第五章 建

38、筑物退让第三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日照、消防、防震、安全等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线干扰、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筑物的间距,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规划执行。第三十五条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一)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应当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表二规定。高层建筑位于南侧时,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照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确定。后退建筑基地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当按照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退地界(米)建筑物 居 住 建 筑非 居 住 建 筑低层多

39、层 50米高层50米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山墙45694569长边61215米18米591215表二: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款第(一)项退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三)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线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8米。(四)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

40、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接,拼接部分可不退用地界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应当整体设计与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五)在满足国家规范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与相邻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协议后,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不受表二限制。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照表三规定执行: 表三:建筑类型 道路宽度 后退距离30米30米多、低层长边、短边5.0米8.0米高层裙房5.0米8.0米主楼长边H50米8.0米10.0米50H100米10.0

41、米15.0米H100米15.0米20.0米短边8.0米10.0米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15.0米20.0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12.0米15.0米注:短边:小于等于16米,长边:大于16米;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时,应当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退距要求。根据城市景观及规划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可在表三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结合景

42、观,同时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并与城市道路相连。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小型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在表三的基础上增加5米。第三十九条在立交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或由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技术要求确定。第四十条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构)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3米,同时应当保证市政管线的敷设。第四十一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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