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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燃气设施和燃气具第二节 燃气使用第三节 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
2、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第四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有序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
3、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民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播放、刊登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广告。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实施.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布局等内容。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
4、划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燃气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一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
5、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当年竣工项目档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条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申请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燃气技术规范的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三)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有固定的、符
6、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备专业技能的抢险抢修人员和抢险抢修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瓶装燃气站点规划布局;(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三)与居民住宅及周围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四)有健全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
7、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二)有专业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三)有与安装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燃
8、气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属于营业执照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涉及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规模等许可内容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第十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第二十条燃气价格以及燃气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
9、行下列义务:(一)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二)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用户须知的资料,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咨询;(三)在营业场所公开用气的办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两年免费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协助用户予以消除;(五)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六)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 ,设专岗二十四小时值班.第二十二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二)钢瓶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三)用汽车罐车(槽车)直接向
10、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四)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五)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六)给残液量超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给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第二十三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四)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有权拒绝安装维修.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
11、业应当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公告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停气以及恢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正常用气。第二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一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第
12、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和涂改。第二十七条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五)进行明火、爆破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所列(一)、(三)、(四)、(五)项行为的
13、,应当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当在燃气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施工.因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输配管网的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安全评估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符合本省
14、燃气使用要求的,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要求用户在其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气器具或者购买其指定品牌的燃气器具.第二节燃气使用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安全自闭阀,提倡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二)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和用气计量表具的记录,交纳燃气费;(三)发现燃
15、气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四)单位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经培训的用气管理人员。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二)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四)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五)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六)自行处理燃气钢瓶残液;(七)擅自改变燃气管道;(八)擅自改变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九)拒绝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十)盗用燃气;(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节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
16、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三)进入现场检查;(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险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燃气事故,
17、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卫、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等制度,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必要时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
18、条燃气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
19、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20、、(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的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道燃气企业停业或者歇业未提前九十日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
21、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所需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
22、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
23、量装置;(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及调压器等;(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颁布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XX百货货品管理条例目的:保证百货商场货品按正规流程销售,确保百货各专柜货品的合法性、有效性、规范性,规范公司内部人员操作规范,杜绝厂商及营业员不诚实行
24、为,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本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百货招商部、运营部、财务部、货品部、百货各专柜第一部分 品牌专柜进、出货管理为规范品牌专柜进、出货管理,本商场进行统一标准化管理,品牌专柜如需进、出货品,应经过商场主管同意后,并开具进、出货单,专业人员检查后,依规定出入口进出,流程如下:一、品牌专柜进货流程品牌专柜到货(不得私自开箱),由楼层主管开箱验货(按来货随箱单核对),核对无误后专柜根据来货随箱单开具商场进货单据(必须与来货随箱单一致),主管核对签字确认,专柜员工将来货明细录入到单品管理卡或电脑系统中.二、品牌专柜出货流程品牌专柜出货开具商场出货单据,由楼层主管验货封箱(商场专用封箱条),主管封
25、箱后签字确认,经楼层经理签字确认,货品部复核确认签字,方可由商场指定出货口出货,保安部核对签字确认,专柜员工将出货明细录入到单品管理卡或电脑系统中。三、特殊情况出货流程品牌专柜如需进、出货品,应经过商场主管同意后,并开具出货单,专业人员检查后,由值班经理签字后,依规定出入口出货,保安部核对签字确认。四、专柜进、出货管理专柜进、出货品必需按照XX百货货品管理条例执行,违者按私自进、出货予以处理,并对专柜处以私自进、出货品总金额的倍罚款。第二部分 商品管理卡、专柜商品管理一、 商品管理卡(电脑帐)建立与规范 1、 新进品牌专柜:营运部需将新品牌进驻开柜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备至货品部备案,新品牌开柜之日
26、起,必须于天之内建立新的商品管理卡(电脑帐)。如规定时间内,未建立商品管理卡(电脑帐)的专柜,按规定处罚专柜元。2、 新建商品管理卡(电脑帐):楼面主管为期一周的培训辅导、协助专柜员工做好商品货号的登记,进出货登记、日销售数量销存等管理卡工作。楼面主管需细心培训、耐心教会专柜员工做好商品管理卡台账(电脑帐)记录。如造成专柜未建立商品管理卡(电脑帐)的、未起到专柜商品管理卡(电脑帐)标准规范的作用。二、商品管理卡(电脑帐)的要求与检查监督1、百货专柜的商品管理卡,楼层应在每月日之前上交百货货品部核查。如延期、遗误上交商品管理卡的百货专柜,按规定处罚元,相关责任主管,货品部予以通报处理。2、专柜员
27、工应认真填写,不得涂改严重、不准使用涂改液、楼面主管每日检查时,需签全名确认。如专柜员工不会商品管理卡书写流程,造成涂改严重报废的一本不准超过处涂改严重需两日上报货品部,重新领取新商品卡,保证商品管理卡书写干净、整洁。如专柜商品管理卡破损、涂改严重的,未及时更换与保持整洁的专柜处罚元,相关责任主管,货品部予以与通报处理.3、百货专柜的商品管理卡(电脑帐),楼面主管应每日都有检查记录,原则上货品部核查时,允许楼面主管有天的检查时间,重大节假节顺延除外,凡延误或因故推迟商品管理卡的检查时间的,相关责任主管,货品部予以通报处理。4、原则上专柜商品管理卡必须做到日清日结的登记记账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
28、完成,百货楼层经理须以备忘录形式,提前报备至货品部审批、同意后(注明原因)可调整完成时间.违反规定者,货品部予以通报处理。5、电脑帐执行标准参照商品管理卡执行标准执行,不允许私自更改电脑帐,已经发现按货品管理条例处罚.三、商品管理卡(电脑帐)管理1、专柜商品库存实数与商品管理卡(电脑帐)登统数据总件数相符,但造成串货的,原因经查确实由专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视情节严重处以专柜相关责任人元罚款。2、专柜商品库存实数与商品管理卡(电脑帐)登统数据总件数相符,但造成串货的,造成原因无法说明、查证的,处以盘差货品总金额的倍罚款。3、如商场工作人员盘点发现实际库存与商品管理卡(电脑帐)登统数据不符的,处以
29、盘差货品总金额的倍罚款。四、专柜货品吊牌价格管理为了规范各专柜吊牌价格,保证消费者权益及商场正常运营。各专柜货品吊牌必须保证完整、完好,无私自损坏吊牌价格和私自贴牌现象。如发现专柜私自损坏吊牌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没收全部损坏吊牌的商品并处以元罚款。如专柜货品由于地区差异,需提高吊牌价格,先报公司招商部审批后,报货品部备案,方可销售。如未申报的,根据合同规定,按私自提高销售价格处理,处以元罚款。第三部分 专柜配件、赠品管理统一规范百货各专柜配件、配饰及赠品相关的管理,保证消费者权益及商场正常运营,不允许专柜自行销售非本专柜品牌的配件、配饰及赠品,定如下:一、专柜配件、配饰管理1、如
30、专柜在活动期间需销售商品配件及配饰,先申报招商部,经招商部审核后,报货品部备案。如未进行申报,而自行销售的,处以配件销售额倍罚款。2、专柜在非活动期间不允许销售(合同未注明的)非本专柜品牌配件、配饰及赠品。如需增加品类销售,请与招商部协商,提高扣率,报货品部备案,方可销售.如未经过商场允许销售而自行售卖的,按合同规定,销售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商品,处以元罚款。二、专柜赠品管理1、专柜赠品有吊牌价格,可卖可送的,一律登记商品管理卡(电脑帐),所有进、销、退按专柜货品流程操作.2、专柜赠品不卖但有吊牌价格的,一律登记商品管理卡(电脑帐),并按正常销货流程销货。如专柜临时搞促销赠品活动,活动结束后,由
31、楼层和货品部监督盘点后,方可退回厂家。3、专柜赠品无吊牌价格或注明赠品标识的,一律不允许销售,专柜需登记赠品明细表,所有进、销、退按专柜货品流程操作,以便备查。所送货品必须在销售小票的白联上注明,后补无效。未按规定执行的专柜,有吊牌价的以货品销售总额(无有吊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倍进行处罚。第四部分 副牌、他牌申请销售管理为促进专柜销售,加强商品管理,保证顾客利益,提高工作效率,对副牌、他牌的申请销售,按如下流程:1、专柜提出销售需求,填写申请单、样品,交货品部审核。2、货品部经过市场调研,确认商品的可发展性,予以同意入场销售,填写入场明细单,报总经理批示,交电脑部开通销售码。3、电脑部开通
32、销售码,填写完成入场明细单交营运部。4、营运部根据入场明细单,通知专厅进货、出样、销售。5、副牌、他牌进场需收取进场费元/个品牌,由招商部进行洽谈收取。 新增第五部分 专柜促销让利管理目的:为规范华达百货各专柜促销活动让利(特价让利)审批工作,特制定本流程。本流程适用范围:百货联营厂商、自营品牌、租赁品牌。一、专柜促销让利流程1、专柜交至楼层营运部:百货营运部各楼层经理每月号左右,督促本楼层联营专柜下月自行促销活动申请商场让利支持的,由专柜店长或指定专柜人员按商场要求填写XX百货促销活动让利审批表及货品明细促销活动让利审批表附单,与每月号前上交至楼层营运部。遇商场统一活动或个别专厅临时促销,楼
33、层应及时申报,各部门及时配合。2、楼层营运部交至货品部:营运部负责对专柜上交的XX百货促销活动让利审批表促销活动让利审批表附单审核通过后签字确认,与每月号前交至货品部。3、货品部交至营运部:货品部负责对各楼层营运部上交XX百货促销活动让利审批表促销活动让利审批表附单进行货品和数量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后签字确认后转交业务部审批。 4、 营运部交至财务部:负责对专柜让利的洽谈和控制,超过5让利率的审批表呈报总经理批复,完成后交至财务部审核.5、财务部交至电脑部:负责审核XX百货促销活动让利审批表让利率和必要性。并讲审核通过的让利审批表交至电脑部开通让利条码。6、电脑部交至货品部:负责根据XX百货促销活
34、动让利审批表审批意见开通让利条码,交至货品部。7、货品部交至营运部:负责把开好特价条码的让利审批表分发至营运部各楼层。8、营运部通知专柜:营运部通知专厅的特价码。9、商场统一活动,营运部各楼层需将活动明细交至货品部备案。二、促销商品管理1、专柜如果将正价及未达到申请让利折扣(超出申请让利折扣,折扣依当月让利申请表为主)的商品销售开入特价让利条码,商场有权将此类销售调回正价条码,不进行让利并处以销售金额的罚款;2、专柜如果将未申请特价让利商品销售开入特价让利条码,商场有权将此类销售调回正价条码,不再让利.3、专柜在同时进行多个不同让利的特价促销活动时,如有将活动让利较少商品销售开入活动让利较多的
35、特价条码,造成串码销售,给商场带来经济损失的,商场有权将此类销售调回正价条码并处以销售金额的罚款.第七部分 厂商五证管理目的:确保百货各专厅销售货品的合法性、有效性、规范性。本流程适用范围:百货联营厂商、自营品牌、租赁品牌.一、五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商标证、服装类商品检验报告二、七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商标证、服装类商品检验报告、合同签订人身份证、代理许可证或授权合同书 注:化妆品品牌还需提供:化妆品卫生检验报告三、直营厂商提供五证、代理商提供七证 四、百货招商部在新签厂商进场装修前,需按合同规定收取品牌的所有证件(影印证件需加盖原始公
36、章),交至货品部存档。五、货品部会将合同期未到期,但证件即将过期的品牌,提前一个月通知各楼层营运部,由楼层经理督促专厅上交新的证件.六、如证件已过期,品牌公司仍未将有效证件提供到货品部的,商场营运将有权停止其公司产品在我卖场继续销售,至补充交齐所有证件为止。期间如遇客诉或工商部门检查,一切后果由品牌公司承担,且我公司保留法律追责的权利。未经事宜按经营合同书标准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www。tj。xinhuanet 2021年02月18日 09:00:25 【 本
37、网首页】 【进入论坛】 【推荐 】 【关闭】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五十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
38、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1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
39、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 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工程安
40、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资料: (一)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安全方案; (三)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保护方案; (四)土方处置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五
41、)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存储证明; (六)施工单位的建筑业劳务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2 2 (七)保证施工安全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
42、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费用,施工安全费用应当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架子工、盾构机械操作工、建筑焊工、建筑电工等人员,应当具有
43、相应的操作资格。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的,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安
44、全管理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3 3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监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施工安全监理措施,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45、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勘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项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勘察施工作业以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设计责任。 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46、承担监测责任,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
47、师、设计单位技术4 4 负责人、工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对风险点位的施工条件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等单位协调解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并对各方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可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资料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