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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完整版)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三条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
2、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第六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八条 在
3、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居住用地公共设施商住工业仓库市政公用设施绿化R1R2R3C1C2C3C4C5C6C/RM1M2M3W1W2U1U2U3U4U5U6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多层住宅、其它低层住宅3高层住宅4单身宿舍5中小学、托幼6小区商业服务设施7小区行政管理设施(居委会、派出所等)8小区体育设施9小区文化设施(
4、活动站、文化馆)10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1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2小区农贸市场13小商品市场14小区医疗、卫生设施15小区以上级(居信区级、市级)行政管理设施16小区以上级(同上)商业、服务设施17小区以上级(同上)文化设施18小区以上级(同上)娱乐设施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居住用地公共设施商住工业仓库市政公用设施绿化R1R2R3C1C2C3C4C5C6C/RM1M2M3W1W2U1U2U3U4U5U6G1G219小区以上级(同上)体育设施20小区以上级(同上)医疗、卫生设施21特殊医院22一般办公机构26一般旅馆24旅游旅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27职业、技工、成
5、人、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社会停车场、库30加油站31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2汽车修理、保养场33客、货运公司站场34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5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6汗水处理厂、垃圾场3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38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工的工厂39对环境有轻度污染的工厂40普通仓库41危险品仓库42特殊教育设施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 空 不允许建设第十条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建筑
6、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是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按照“围水造山围绿造山”原则鼓励小高层建设其指标按照高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规划高层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2执行。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
7、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2执行。表2 中心城高层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居住公寓式办公旅馆商业商住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容积率西四路发展轴1.22.22.05.03.05.01.53.0庐山路公共服务带1.02.01.84.02.54.01.22.5东二路发展轴1.02.01.84.02.54.01.22.5建筑密度西四路发展轴30%15%30%20%60%25%35%25%庐山路公共服务带25%15%25%15%50%20%30%20%东二路发展轴25%15%25%15%50%20%30%
8、20%第十四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建筑物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时计算建筑面积但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阁楼、地下、半地室面积,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1030米绿化带。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庆超过表
9、2中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中小学义务教育用地指标按照小学人均5地30平方米,中学人均35平方米入率为服务人口的15%。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2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0.61.522.022.523.022.03.52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公式见附录C之C4第十七条 单独建设的最小基地面积低层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多层不得小于5
10、00平方米,高层不得小2000平方米。尚城市主次干路的多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得小1000平方米。大于最小基地面积小于1公顷地块各项指标可按城市支路或小区次要道路封闭的完整地块统一平衡。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新建住宅建筑按照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已经建成住宅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在最不利于日照情况下,其间
11、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82倍。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新区建设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均不得小于18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置、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第二十条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
12、筑(层数在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应不小于1.82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六条执行。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
13、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第二十三条对托儿所、幼儿
14、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2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
15、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第二十六条建筑的侧间距,按GB5010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第二十七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第五章建
16、筑退让第二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科、教、文、建筑的,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界外是其它建筑的,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二)界外是非建筑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2米。第三十条 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二)不同层数的建
17、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方各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界距离。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4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建筑高度大于90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表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主干路L40次干路30L25支路20L25多、低层建筑H24201
18、510高层建筑60H24302015高层建筑H60402020注:(1)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 (2)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时根据层数及性质选用适当值。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
19、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的规定下,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建筑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用地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用地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
20、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0米的距离。(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表5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米)电压等级一般地区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10KV53.535KV107.5110KV1212220KV1515500KV2020第六章建筑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
21、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界定: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控制高
22、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各,即HW+S,但不得小于表6的规定,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8。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的非居住建筑高度不得低于五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00m2。表6沿路性质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最小层数432第四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 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按照东营市中心城整体城市设计“一带两轴”鼓励建设高层超高层建筑,次高区西二路、云门山路、东三路、经
23、济开发区高度控制在70米内,其余地区高度控制在50米内,“一带两轴”范围内在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超高层建筑100以上建筑面积第七章建筑绿地第四十六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须满足表9对绿地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次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20米的绿化带。生活性主次干道及商业密集区可不设绿化带,按绿化带或面积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小游园。生活性干道及商业密集区与不将绿地建筑退线按表6执行,主次干道集中设置街头,两侧绿地属城市公共绿地范畴不列入用地平衡范围。 第四十八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
24、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间距内的零星绿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见附录C之C9。表7 绿地率一览表项目类别代 号绿地率工业M20%仓储W20%行政办公C135%商业、金融C220%文化娱乐C340%体育C435%医疗卫生C540%教育科研设计C635%一类居住用地R140%二类居住用地R235%第四十九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第五十条 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
25、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信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8的规定。表8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集中公共绿地名称最小规模(公顷)要 求居住区中心绿地10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小区中心绿地2开放式组团中心绿地0.2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路范围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0.04宽度不小于8米第五十一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第五十二条 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
26、将屋面地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际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的3售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K有效系数(见表9) M屋面地载绿化面积表9 屋面地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m)有效系数H1.51.01.5H5.00.85.0H12.00.512.0H18.00.3H18.00.1第八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
27、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附表10规定控制。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道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表10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非机动车道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二)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5.5米一般地区3.5米工业区3.5米第五十六条 人行道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交通枢纽地
28、段5米一般地区3米 工业区3米第五十七条 分隔带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3米。机非、人车分隔带最低不小于1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3米。第五十八条 绿化带城市道路用地中,一般应在人行道外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设置时,其最小宽度为3米。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干路 20-30米 次于路12-16米 支 路 10-12米 两条不同等级的道路交叉,其转弯半径按等级高的道路确定。行车最小转弯半径9米。第六十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
29、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同时应满足消防要求。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第六十二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 12米的回车场地。第六十三条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 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第六十四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
30、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3的要求。第六十五条 全市或全区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计入道路广场面积,其用地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六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宜设在主干路上,亦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
31、米;距交叉口距离按附表11的规定执行。表11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米)建筑基地机动 相交道路 车出入口位 性质 置的位置建筑基础所临道路性质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小区路主干路100755040次干路75505040支 路50404040小区路4040/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附表12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院绿化用地。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表12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类别单位指标备注机动车自行车01一类住宅车位/户1.02.002二类住宅车位/户0.52.003三类住宅车位/户0.052.0
32、04市属行政办公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0.84.005非市属行政办公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0.46.006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0.55.007文化活动中心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1.008会议室、礼堂车位/百座4.03009剧场、市级电影院车位/百座4.02010一般电影院车位/百座1.01511大型体育场车位/百座4.02012中小型体育场车位/百座2.03013大中专院校车位/百学生0.72014中学车位/百学生0.37015小学车位/百学生0.31016市、区级综合医院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02.017其它医院、诊疗所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0.3
33、1.518疗养院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01.019商场车位/百平方米营业面积1.05.020农贸市场车位/百平方米营业面积0.38.021饭店、酒家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54.022高中档宾馆车位/客房0.223普通宾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124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4.08.025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8.026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02027旅游区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3.01028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6.0100第七十条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第七十一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
34、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第七十二条 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小汽车露天停车场2 5一3 0平方米车位小汽车室内停车库3 0一 3 5平方米车位小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自行车露天停车场1.5-1.8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室内停车场1.8-2.0平方米车位自行车路边停车带1.0-1.2平方米车位第七十三条 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铰接车3.5。第七十四条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一般不直接开向城市交通性主
35、干道,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7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第九章 城市景观设计第七十五条 城市景观是指城市空间中由地形、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小品、灯饰、广告等组成的各种物理形态的表现。 城市景观设计的基本要求是:满足人居民在绿化空间上的需求;使城市土地得到合理利用;保护和提高自然景观在城市中的质量;保护和提高城市传统的风貌特色;探索现有和新建的各区段空间之间的最佳关系。城市景观设计贯穿城市设计的各个阶段,符从并服务于城市设计。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河道两侧及城市各类广场、城市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交叉口周围建设用地应当进行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水系)及繁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