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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精品文档.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14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0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22 第四节 城市绿地31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35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35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38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42 第五节 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43第五章 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第一节 景观廊道、界面控制46 第二节
2、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47 第三节 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47 第四节 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48第六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与交通52 第二节 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55 第三节 城市排水工程56 第四节 城市供电工程57第五节 通信工程581第六节 燃气工程58第七节 城市管线综合59 第八节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60 第九节 城市环卫设施62 第十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63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第一节防灾系统设置65 第二节消防65 第三节防洪排涝67 第四节人防69 第五节避震疏散场所71 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73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77 第十章附
3、则83 附录:标准用词说明84 附录:术语、名词解释85附录:计算规则8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 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国家风景区 规划条例、福建省关于历史文化名城条例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内各项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在泉州市
4、 中心城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私有房 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所处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属各县(市、区)以及泉州市城市 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泉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应按本规定的要求 执行。第四条 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
5、导 则,城市规划设计同时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第六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 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 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八条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及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城 市设计、规划咨询等非法定规划。第九条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成果内容应包 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等内容 的附件。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城乡规
6、划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 城市设计的内容应纳入和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总体 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题研究工作。第十一条总体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 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 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 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 域辐
7、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 可持续发展。3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城市总体 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 预测性安排。第十二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 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 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 进行协调的建议。2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 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
8、措施。3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 布局和建设标准。4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5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 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 布局。6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 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7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 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
9、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 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 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 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7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 散通
10、道;城市人防工程及其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划成果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
11、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 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专项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1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城市居住用地专项规划;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4城市工业用地专项规划;5城市仓储用地专项规划;6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7城市对外交通专项规划;8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9城市园林绿地专项规划;10供水、排水、
12、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环卫、消防等城市设施专项 规划;11城市防灾设施专项规划;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13城市水系专项规划;14全市性宏观城市设计。第十七条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 料收入附件),其深度要求参照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八条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 府可以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进行修编或局部调整。第十九条近期建设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
13、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 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 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 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1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2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 局;3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4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5. 确定城市绿化设施布局;6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 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7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
14、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第二十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 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一条实施计划及规划调整1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计划(含年 度建设用地计划等),并组织实施。2因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 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第二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 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2确定各地块建筑
15、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 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 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 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
16、,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 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 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第二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
17、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做出调整: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发生变更;2上层次规划进行重大调整而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发生影响的;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4用地单位主动要求调整,其调整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政 策
18、及程序要求,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 管理单元的总体要求相符,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二十八条 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它业务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第二十九条 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概念性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 划,对全市或城市部分区域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 究,提出宏观、全局性的发展政策和设想,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概念性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论证和原则确定规划区域在城市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定
19、位;2论证和原则确定规划区域发展战略目标,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及建设用 地规模;3论证和制定规划区域空间发展战略,包括确定城乡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 区域及城市整体发展战略、空间发展模式选择与空间总体发展布局取向、发展 时序、功能分区、人口分布和生态绿地系统、制定土地利用的规划政策,以及 空间管制措施;4论证和制定规划区域生态环境发展战略,包括确定生态建设战略目标、 生态结构、生态政策区划及控制导则;5论证和制定规划区域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包括确定交通发展战略目标, 以及制定包括空港、海港、铁路、城市快速轨道、高快速道路、物流中心、客 流中心等组成的综合交通发展策略;6论证规划区域景观要素的特征、构
20、成与分布,人文环境特色及其在规划区域物质空间中的体现,建立规划区域景观结构框架体系,制定历史文化保护 措施;7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概念性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 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第三十条城市设计是与各相应层次法定规划密切相关的非法定规划,城 市设计的编制应与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不同层 次的法定规划相互配合,交叉的内容必须一致。应制定相应的技术大纲,分析 现状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城市设计的任务、目标、原则和需要重点研究 的问题,提出改善景观形象、建筑风貌、交通体系、空间环境等的一系列整治、 改善措施。城市设计分为三个层面:区域性总体层面的城市设
21、计、片区层面的 城市设计和局部地段的城市设计。第三十一条 区域性总体层面的城市设计应与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 规划等相互配合、紧密协调,其主要任务是从宏观上研究确定城市空间的总体 形态;确定区域性总体层面的空间结构及其与周围区域的关系;城市景观特征 在片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体现;各景观要素的特征、构成与分布,人文环境 特色及其在城市物质空间中的体现;确定自然景观对地形、地貌的利用提出要 求和人文景观及城市文化特色的保护与利用;确定景观视廊及空间轴线;确定 重点地区的特征、范围及其分布;确定主要景观节点、主要街道、堤岸等重要 景观界面的设计;提出重点地段的建筑景观形态特征;确定公共开放空间;确
22、 定片区、分区的道路、绿化和水体等系统;对主要人流集散点的空间布局和交 通组织提出指导性意见。区域性总体层面的城市设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立长远的城市可视形象的总体目标,确立具有特色的城市形态与人文 活动的框架,制定城市设计目标与总体思路。研究城市整体的空间环境现状、 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潜力,提出城市设计的目标、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2研究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通过对城市空间形态特征及重要特色资源的分析,对城市基本风貌和地域特色进行发掘和提炼,制定城市风貌特色延续和发展的目标、策略和措施,进行城市风貌特色分区,并提出相应的城市设计指 引。3建立城市空间景观结构框架体系。分析研究城市空间结构,确定城
23、市景 观体系,城市景观特征、景观结构及各景观要素的特征、构成与分布,确定重 点地区与一般地区的划分与控制要求,确定体现和影响城市结构与景观的道路、 区域、节点、标明位置范围及其控制原则。4建立城市开放空间系统。分析研究城市山体、水域、绿地、湿地、广场 空间、街道空间、门户区域以及其他开放空间的环境特征,增强开放空间的生 态服务功能(如改善热环境、风环境)、景观功能,在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等方面提出建设控制的目标、原则与思路。5划定城市形象塑造的特定意图区。根据塑造城市整体风貌特色的总体要 求,划定城市设计特定意图区,明确其景观特征和设计控制要求,为下一层次 城市设计的开展提供技术依据。对重要
24、的特定意图区制定其重要特色与环境工 程意向方案。6市民活动系统设计。根据城市游憩交往、娱乐健身、集会庆典、民俗文 化等各类人文活动的行为特征和分布规律,合理布局市民公共活动场所,明确 公共活动空间的社会活动性质、内容、规模及相应的环境设施建设要求。7提出城市设计实施的措施和建议。提出城市设计实施的时序安排、实施 的策略和措施,以及管理实施运作机制的建议方案。8区域性总体层面的城市设计成果表达以图示、表格和条文的形式,简明 扼要地表达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和控制要点为重点。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导则、 图纸和附件(设计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为下一层 次的规划设计以及城市设计的审查、批
25、准和规划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第三十二条 片区层面的城市设计是在城市规划或总体城市设计的指导 下,根据宏观城市设计的原则,结合相应层次城市规划的要求,对重点地区的城市空间景观及相关内容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确定空间景观环境特征及其构成与分布,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和设计指引。其主要任务是对特定区 域进一步提炼城市景观要素,重点塑造区域特色,深化完善景观系统、用地功 能布局、交通组织、空间管制和建筑容量控制等要求,确定设计范围的空间景 观特征及其构成;确定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布局和形态结构,规定主要公共开 放空间的范围并提出控制原则;确定建筑群体的景观特征、空间形态布局及其 外部空间的环境设计
26、要求;确定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体量、色彩、风格、 高度、外墙材料等方面的控制原则和要求;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传统街区 及相邻地区的范围、保护与更新的控制原则;确定重要空间节点的概念设计和 控制要求;确定建筑物公共通道的位置、尺度与标高的控制要求;提出环境小 品及街道家具的设计意向。明确城市设计内容与相关层次城市规划的衔接与落 实,提出实施策略,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和定质。片区层面的城市设计包括 以下主要内容:1片区特色定位。明确片区在城市中或特定区域中的功能和景观特色定位, 制定相应的设计原则、指导思想和承上启下的城市设计目标。2用地功能布局与建筑容量研究。3确定片区空间景观结构。对片区
27、内主要轴线、廊道、节点、特色区域、 门户区域及路径等进行综合分析,明确各部分之间的空间关系,构建完整的空 间景观格局。4提炼城市景观要素。根据片区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和片区整体形 象塑造的要求,发掘和提炼片区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提出景观要素在空间布局 和空间形态上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和指导性意见。5确定片区城市色彩基调和色彩分区。通过对片区城市色彩的分析研究, 明确片区的色彩基调,并根据片区内地域特点和功能特点,对城市色彩进行分 区,并提出相应的设计指引。6片区交通组织与道路空间、公共开放空间设计。7城市公共环境艺术设计。对城市重要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滨水驳岸形式、标识系统、雕塑
28、、广告等)、城市夜景、绿化景观(街道 景观绿化、公园绿地等)进行整体设计构思,制定重要环境设施的意向性设计 方案或选型方案。8制定片区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方案。根据实际需要,选取片区内重要景 观节点,制定详细的城市设计方案。9提出片区城市设计实施中重要的和具有控制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议、实 施的时序安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10片区层面城市设计成果表达以图示、表格和条文的形式,简明扼要地 表达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和控制要点为重点。包括城市设计导则、图纸、附件(设计说明书、专题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三维动画和模型。为下一层次的 规划设计以及城市设计的审查、批准和规划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第三十三条 局部
29、地段的城市设计,其主要任务是以城市规划或上一层次 城市设计为依据,对城市局部地段的土地使用、空间形态、建筑形体、广场绿 地、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小品及人文活动场所等进行详细安排与设计, 进一步明确地块性质和开发强度,具体落实上一层次对城市设计地段空间形态 结构的控制原则和要求,包括空间结构系统、空间单元系统、空间节点系统、 界面系统、路径系统等提出的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局部地段的城市设计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土地使用和建筑用途规划。对设计地段内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用途进行详 细安排,对各地块的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容积率、车行交通的出入口方位、 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提出具体的方案。2城市空间和
30、建筑群体形态设计。3道路交通规划。提出车行交通、步行交通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方案,协调 道路交通设施与建筑群体、公共空间的关系。4公共开放空间的设计。5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设计。根据设计地段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提出该地段的色彩基调控制与环境色的组合要求,制定可选用的色彩系列;对 建筑的形式、风格、建筑外立面材质、屋顶形式等提出具体的方案。明确各建 筑物与周边重要建筑物在高度、体量、色彩、屋顶形式、裙房界面、细部设计 等方面的协调方式和控制要求;明确街坊内各建筑物的高度控制范围,高层建 筑的适宜高宽比、建筑主立面的面宽控制要求;标示建筑后退线和高层建筑后 退线。6城市公共环境艺术设计。7场地竖向
31、设计。对场地、建筑和主要道路进行竖向设计,对陡坎、梯道、 护坡及滨水驳岸等进行工程景观艺术处理。8局部地段城市设计的成果包括城市设计导则、图纸、附件(设计说明书、 专题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三维动画和模型。第三十四条规划咨询是中、微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城市片区或基 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以及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开发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 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 的性质特点确定规划咨询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第三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 委托编制建
32、设项目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 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分析报告。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十六条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国家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 究院编制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大类、中类 和小类 3 级分类体系,其中大类 8 类,中类 35 类,小类 45 类。第三十七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的规定。泉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表(一)、类 别 代 码类 别 名 称范 围 内 涵大类中类小类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
33、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
34、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
35、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 的服务设施用地B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15专业市场用地以某项消费工业品或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用地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
36、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类 别 代 码 大类中类小类类 别 名 称范 围 内 涵B32康体用地高尔夫、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 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 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
37、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 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工业用地MM1一类工业用地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 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 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 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 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W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
38、安全隐患的物流 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 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 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 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 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 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 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S4S41公共交通场站用
39、地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 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U1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 水池等设施用地、注:1、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不同用途混合使用的地块,其用地类别代号为各类土地
40、用途代号的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如商住用地 为:“B11/R21”。第三十八条 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 市用地统计工作,其他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参照本表,对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 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 此类标准限制。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的规定执行。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按
41、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内容要求的规定程序进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用地 类别建设 项目居住用地 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 B工业用地 M物流仓储 用地 W交通设施用地 S供应 设施(市 政公 用设 施) 用地 U绿地 G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一 类 R1二 类 R2三 类 R3行 政 办 公 A1文 化 A2教 科 A3体 育 A4医 疗 A5社 会 福 利 A6文 物 A7外 事 A8宗 教 A9商 业 设 施 B1商 务 设 施 B2娱 乐 康 体 B3公用 设 施 营 业 网 点 B4一 类 工 业 M1二 类 工 业 M2三 类 工 业 M3一类物流仓储W1二类物流仓储W2三类物流仓储W3城 市 道 路 S1轨 道 交 通 S2综 合 交 通 枢 纽 S3交 通 场 站 S4公 共 G1生 产 G2广 场 G3铁 路H21公 路H22港 口H23机 场H24管 道H25低层住宅多层、小高 层住宅中高层、高 层住宅幼托小学普通中学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