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制度(新)(完整版)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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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车辆制度(新)(完整版)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统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车辆,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说公司车辆是指公司的专车、作业车辆及公务用车辆。专车系指公司为部分特定人员或部门特配车辆。作业车辆指各个部门生产作业所用车。公务车系指除上述专车以外的所有车辆。所有车辆由行政部统一负责管理。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3条 行政部负责所有车辆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维修保养,费用预算、核准、车辆年检及证照管理,投保、续保与出险索赔及司机管理。第4条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其它特定

2、原因对认定人员根据协议配备工作用专车,实行月费用包干,额度内凭票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公司认定特配部门使用的专车费用由公司稽核报销。第5条 其他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均不配置专用车辆,确需配置,须由其部门主管或个人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公司行政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配置,并严格执行费用预算,超出预算的费用需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第6条 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必须由公司专职司机(含专车使用人)驾驶,公司其它持有驾照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公出或私用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无驾照人员严禁驾驶公司车辆。专职司机应每日动车前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每周定期对公司车辆进行检查

3、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第7条 车辆行驶证,属专车的日常由专车使用人负责保管,如专车使用人出差或休假,需将专车车辆行驶证及车辆钥匙交由行政部保管;保险单由行政部统一保管,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第8条 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附件3),当班司机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是否相符,与前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对发生的票据编号整理,以备报销时核对。第9条 车辆每日使用完毕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好,将钥匙交回给行政部保管。每车设置车辆加油记录表(附件5),经手驾驶员在发现车辆油量不够需加油时,凭公司统一发放的针对每辆车配置的加油卡加油,同时

4、在车辆加油记录表上作好记录以备查。第10条 行政部人员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如发现记载不清、不全或者未记载的情况,应通报司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不听劝告、屡教屡犯者应给与处分,并停止其使用资格。第三章 车辆使用第11条 车辆使用范围(1)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办事、联系业务、接送。(2)接送公司宾客。(3)专车专用。第12条 车辆使用程序(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 属个人使用的专车由使用人自行驾驶,一般不纳入调派,如专车使用人出差或休假,专车由行政部调派;属部门使用的专车使用实行报备制度,只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 ,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出车前交行政部备案。公务车由行政部统一调派。 公务用车

5、,使用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等,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行政部负责人审批调派。行政部负责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各部门用车不得直接与司机联系,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车辆使用申请尽量作到当班用车1小时前申请,下午用车上午申请,次日用车当日申请,夜间用车下班前申请,集体活动用车2天前申请,以便统一安排。 由行政部将车辆调派单(见附件2)交与司机,司机根据车辆调派单予以出车。 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可随时派车。事后一天内由使用人补办手续。 任何人均依上述程序申请派车,否则不予派车,司机不可擅自出车,擅自出车一次罚款200元。(2)司机按用车人员的目的地行车。行车前

6、需选择好最佳路线。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3)用车完毕,司机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使用人用车完毕在车辆行驶记录本上签字确认。第13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照,熟悉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第14条 驾驶人员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的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第15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用车开回家,或做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别批准的除外。第16条 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者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造成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

7、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第17条 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第四章 维修保养第18条 本公司的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维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第19条 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程序(1) 司机发现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应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4)向行政部提交车辆保养维修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行政部会同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核实后,由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送指定维修厂检修。(2)维修结束,提车时,送修人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

8、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3)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指定厂家完成,否则维修保养费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担。(4)可自行维修者,可报销购买材料和零件的费用。(5)车辆于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时,应与公司联系请求批示。(6)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费用视情节轻重,由公司和司机按照比例共同负担。(7)行政部每月负责统一购买汽油,并分配到各车辆油卡上。一律采用油卡加油,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加油。特殊情况(加油卡损坏、加油点网络中断等)下需现金加油者,向行政部说明原因,得到允许后方可加油。每次加油时,司机需填写车辆加油

9、记录本(见附件5),以备报销时核对。7、行政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内容包括:本制度执行情况、车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司机或相关责任人处50200元不同程度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驾驶员驾驶资格。第五章 车辆保险第20条 公司通过商定,确定承险保险公司。第21条 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统一由公司支付分担。第22条 公司车辆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第23条 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行政部应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索赔手续。第六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第24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0、情况下,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后果,由驾驶人全部承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1)无照驾驶。(2)未经许可将车借给他人使用。(3)酒后驾车。第25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司机个人(含非专职司机)和公司各自承担50%,涉及驾照扣分的由当事人负担。行政部负责每周在网上查询维章记录一次,并做好处理。第26条 各种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主动与公司取得联系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公司报告。第27条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第28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在扣

11、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差额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第七章 费用报销第29条 车辆维修保养及过境/过路费用按凭证实报实销。司机于每月10日、25日前将所负责车辆当月高速费、过桥费及停车费等票据贴好,连同该车辆行驶记录本、车辆加油记录本交行政部审核签字后,交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最后报主管副总/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第八章 附则第30条 本制度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附件1:车辆使用申请单附件2:车辆调派单附件3:车辆行驶记录表附件4: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5:车辆加油记录表附件6:车辆情况一览表附件1 车辆使用申请单 年 月 日申请人车牌号目的地市内申请部门随行人数外省市计划用车时间月

12、 日 时 至 月 日 时用车事由备注部门主管行政部审批此联由申请人填写,交行政部留存附件2: 车辆调派单 年 月 日用车人车牌号目的地市内部 门随行人数外省市用车时间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用车事由起始公里表数返回公里表数行政部审批请 司机出车完成。 (签字)此联行政部填写,用车人交司机留存附件3 车辆行驶记录表车型:车牌号:负责人:日期往返地点出车里程表数收车里程表数行驶里程数高速费用停车费用加油费用使用人签字附件4 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年 月 日车 号里程数经办人保养/请修项目预算金额修 理 厂损坏原因行政部审核意见总经理审批意见 附件5 车辆加油记录表车型车牌号码日期加油地点剩余油量

13、(L)加油量(L)加油费油卡余额经办人备注说明:紧急情况下采用现金,需在备注中注明。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增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法治化,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超限超载实施货物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体制和机制】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

14、机制。第四条【措施和目标】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应当落实下列工作措施和目标:(一) 制度建设与宣传教育齐抓并重;(二) 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同步加强;(三) 综合治理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四) 源头管控与机动巡查有机协调;(五) 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一体推进。第五条【社会参与】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与机动车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监督。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公开监督 、邮箱,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第二章 责任主体第六条【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

15、导、职责协调、绩效考核职能,确定部门责任,调整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落实责任情况的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并定期或者适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工作措施,解决突出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参与有关工作;对农产品销售运输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教育、疏导,为遏制超限超载运输农产品状况提供有力措施和便利条件。第七条【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具体事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第八

16、条【公安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第九条【道路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的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超载、混载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超限超载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一条【质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设备设施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机动车制造、改装企业及其相关产品,按照

17、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认证、召回制度。 第十二条【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维修报废机动车的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取缔。第十三条【综合部门】 财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相关职责。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供指导、支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监督和保障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第十五条【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并依照法定权限和

18、程序实施行政问责。第十六条【车辆源头单位】机动车制造、改装、维修等生产经营者,不得制造、改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或者维修、改装、拼装报废机动车。机动车销售、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前款所列机动车。第十七条【货物源头单位】矿山、钢铁、重型设备制造等企业和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营者或者实际管理者承担责任:(一)对违反货物装载、配载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予以放行;(二)为没有机动车号牌、行驶(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三)为擅自改变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承运人员或

19、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四)为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提供虚假装载单据、证明;(五)对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驾驶人员】机动车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应当加强行车安全意识;学习掌握货物装载、配载专业知识;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行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协助、配合超限超载执法人员的检测、检查等工作;不得实施或者参与明知超限超载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行为。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引诱、强迫驾驶人员驾驶超限超载的机动车实施货物运输行为。第十九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提供便利;不得隐匿超限超载证据或者包庇超限超载责任

20、人员;不得干扰、阻碍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超限超载检测第二十条【检测场所】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采取固定场所检测为主的方式,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进行,并由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检测场所应当配置计量、卸载、分装、清障、隔离、减速等必需的装备。计量、检测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执行检测、执法职务的路政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检测流程、认定标准、检测结果、处置措施、执法依据等,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不承担检测费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持有序试点、实验、示范,探索采

21、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推进检测场所建设、管理及卸载、分装、清障、保管等事务与行政职能分离,实行社会化运营。第二十一条【场外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移动检测装备,在检测场所以外进行检测;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就近引导至检测场所处置:(一)路网密度较大,实行固定场所检测难以保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的;(二)逃避固定场所检测,故意绕行的情形严重的;(三)对短途运输超限超载或者运输途中驳载行为,不采取场外检测事后难以取得证据的。场外检测不得在高速公路主干线上进行。第二十二条【检测认定标准】检测认定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适用下列标准;国家修改、调整检测认定标

22、准的,从其规定:(一)二轴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18顿的;(二)三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25顿的;(三)四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1顿的;(四)四轴全挂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6顿的;(五)五轴全挂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3顿的;(六)六轴以上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9顿的。前款所列限额以下的机动车,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应当认定属于超限超载。未列入国家公布的悬浮轴机动车生产名录或者经检测悬浮轴落地承载能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采取目测方式取得的超限超载信息,不得作为认定超限超载的依据。第二十三条【科学施检】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超限超载检

23、测工作的科技化、电子化、信息化建设,保障超限超载检测信息系统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数据交换标准,适应远程查询、检测场所执法信息化和国务院、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检测场所三级联网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执法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以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危险性、危害性、违法性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遏制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法治化社会环境。第二十五条【源头管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将机动车生产、改造、维修、销售企

24、业,矿山、钢铁、重型装备制造等企业,以及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列为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重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下列管控措施:(一)对生产、改装、销售货物运输机动车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集中清理;(二)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拼装、维修报废机动车行为;(三)加强货物运输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市场准入监管;(四)控制、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机动车驶离货物装载场所;(五)推广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检测、阻截制度,优化调整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干线超限超载检测场所布局;(六)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第二十六条【场外执法】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机动巡

25、查、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及时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在超限超载问题突出,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段,可以设置监控、检测装备;在危及交通安全的路段,经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警示标志、减速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七条【联动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规定联动执法的组织形式、程序、权限和责任。联动执法一般不采取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互用系统建设,实行资源、成果、信息对接,执法证据互补、互用,增

26、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第二十九条【诚信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与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签订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诚信约束责任书、承诺书,明确诚信约束措施,建立履行责任书、承诺书档案,记录并适时公开诚信履行责任、承诺的情况,及时考核兑现诚信履约奖惩。 第五章 超限超载许可 第三十条【申请】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类物品等,运输经营者或者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提出超限超载运输申请:(一)跨州、市(地)运输的,向自治区路政管理机构申请;(二)跨县(市)运输的,向货物始发地的州、市(地)路政管理机构

27、申请;(三)在县(市)内运输的,向货物始发地的县(市)路政管理机构申请。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适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办理】受理超限超载运输申请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超载运输路线进行实地勘测;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对道路、桥梁、隧道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制定加固、改造方案,明确加固、改造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加固、改造方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不予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不予批准超限超载运输:(一)车货总重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或者

28、机动车轴载量超过国家标准的;(二)机动车车体高、宽、长超过公路、桥梁、隧道安全行驶设计标准的;(三)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或者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四)使用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大吨小标”机动车实施运输的。未获得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第三十三条【批准执行】按照本办法审查通过,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输护送、监督。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适用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车证相随;持证机动车应当按照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在车体明显位置悬挂超限

29、超载警示标志。禁止借用、转让、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过期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 第六章 超限超载处置第三十四条【卸载、分装货物】路政管理机构对未取得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适用责令当事人限期在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自行卸载、分装、清障等处置措施,一般不适用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限期内执行处置措施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处置费用。当事人请求路政管理机构提供卸载、分装超限超载货物所需运输、包装、保管等条件的,路政管理机构可以给予协调、联系,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第三十五条【拖离、扣留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

30、动车,适用拖离、扣留处置措施,但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处置费用:(一)故意堵塞或者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场所的;(二)采取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超载检测的;(三)持有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但是违反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对损毁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者为驳载、绕行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提供便利的机动车,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六条【海关铅封货物】海关已经对机动车所载货物(集装箱)施加铅封标识,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处置的,应当责令并引导机动车就近驶入海关监管场所,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检测、处置。对进出国境口岸的超限超载机动车所载货物(集装箱),未经

31、海关许可,不得开启或者损毁海关铅封标识。第三十七条【超限超载农产品】机动车超限超载整车运输蔬菜、瓜果等农产品或者禽类、鱼类和其他鲜活产品的,应当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原则;但是应当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通报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八条【其他不适用卸载货物】超限超载运输下列货物的,不适用卸载、分装处置;但是应当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通报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一)不可解体类货物;(二)冰箱、彩电、机动车等标准规格类货物;(三)油类、可燃气体类、危险化学品类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类货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32、车辆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第四十条【货物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并提请核发相关许可证、执照的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

33、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扣照处理。第四十二条【超限超载运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驾驶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扣照处理;对责任单位,提请核发相关许可证、执照的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max2=c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一并收缴借用、转让、伪造、变造或者过期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第四十三条【诚信约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诚信约束,按

34、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二) s=area(r2)-area(r1)机动车: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1年内超过3次的,依法吊销车辆营运证;(三) 运输企业: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5. ?命令原来做逻辑删除,?命令用来做物理删除。车辆1年内超过本企业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 驾驶人员: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1年内超过3次的,依法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A. 主程序 B. 子程序1C. 子程序2 D. 子程序3前款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实施程序、具体依据、实施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四条【补充】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

35、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18. 若有二个数据表stud1.dbf、stud2.dbf,结构分别如下:实施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lear第四十五条【公职人员】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 现实世界中的每一个事物都是一个对象,任何对象都有自己的属性和方法。在下面关于属性的描述中,正确的是_。【答案】C 第八章 附 则A. 既可对

36、单表查询,也可对多表查询第四十六条【用语涵义】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规定,机动车载物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D. SELECT AVG(成绩) FROM学生,选课WHERE学生.学号=选课.学号 AND姓名=”刘明”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第四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宏信置业-2021001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合理调度和有效使用车辆,节约交通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37、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管理的所有车辆,包括各公司、项目、中心的公用车辆、公司配车和享受车补的个人自购车辆。公司配车指所有权归公司,个人在公司就职期间拥有使用权限的车辆,除此之外的所有权归公司的车辆,称为公用车辆。三、主要职责1、行政中心全面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的调度、协调和管理工作。各项目行政部门负责该项目公用车辆的调度和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行政中心有权调派享受车补的车辆,个人有义务积极配合。2、车辆使用部门按照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填写派车单。享受公司配车的人员省内公务出差原则上不派公车,特殊情况如需派车,需填写派车单并报董事长审批。四、车辆的使用管理1、公司车辆均须建立车辆档案,由车辆

38、管理负责人负责统一管理。2、公司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一般不允许在外过夜),若因司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司机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3、车辆使用程序(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凡有需要使用公车的部门(人),须提前填写派车单(半天或以上的长途用车须提前一天申请),经部门负责人、行政中心负责人签字后,由车辆管理负责人统一派车。紧急情况由行政中心负责人或车辆管理负责人派车,事后由用车人补填派车单。(2)若出现多个部门同时申请使用公车时,则以“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派车,各部门和司机应顾全大局,服从行政中心的派车调度。 (3)司机按照派车单上报批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用车完毕后,须认

39、真填写返程时间及备注事项。 五、车辆费用管理1、公司管理的所有车辆及享受车补的车辆一律不予报销洗车费用。2、公用车辆停车费用按照上限500元/车/年,在当年12月31日前,凭发票及停车明细单报销费用。公司配车及享受车补的车辆不予报销停车费。3、公用车辆、公司配车和享受车补的车辆因公出差产生的过路(桥)费,凭发票并填写出差事由后,按照流程报销。4、公用车辆和公司配车的维修、保养、年检及保险费用,统一由行政中心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销,车辆管理负责人统一审核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五下午,遇节假日顺延至次周周五。5、公司未配车人员日常公务外出的交通费,实行上限150元/月的实报实销制度,凭

40、发票及日常公务外出交通费明细表,按照流程报销。(附日常公务外出交通费明细表)六、车辆保养、维护1、公司公用车辆的保养、年检、维修等工作,由车辆管理负责人指定安排。公司配车由个人进行车辆的保养年检及维修,由车辆管理负责人随时指导检查。2、司机应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内外整洁;行政中心会随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车容的现象,经指出后仍不作改善的,对责任司机给予10元/次罚款。 3、当公用车辆出现故障时,责任司机应及时跟进维修;车辆维修之前,司机应将车辆损坏情况详实报告车辆管理负责人;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时,应先征得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并将更换下之零配件带至公司核备。七、事故处理

41、1、公司车辆在公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立即报警、报险,并保护现场,同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由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责派人前往现场了解事故经过,处理善后工作,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2、 因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经财务部审核后,按以下规定处理:(1)司机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70%,个人承担30%;(2) 司机负一半责任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其它部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50%,个人承担50%(3)司机负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其它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3、凡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事故责任概与公司无关,保险公司理赔后,其它部分的费用(包括须赔偿给他人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司机全额承担。 4、因工作发生车辆丢失、受损的,公司将视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5、公车私用发生车辆丢失、受损的,由当事人负责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追究车辆管理员的领导责任。九、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行政中心负责解释,车辆补贴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十、本办法自董事长签批之日起生效执行。宏信(郑州)置业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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