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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初次认定标准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附件2贵州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初次认定标准初次认定指标(满分100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标 准认 定 方 法是否符合不符合原因1必备条件(不符合任一指标终止审查)1.1机构设置培训机构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有健全的机构章程;设置承担综合管理、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职能的内设机构;财务收支单列。1.查阅培训机构批文、负责人任命书、法人证书等材料,授权承担法律责任的,需查阅正式授权委托书;2查阅机构章程;3查阅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有关材料;4查阅财务报表。12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独立法
2、人的查阅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查阅授权委托书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13管理人员及办公场所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有固定办公场所1查阅人事任命文件、劳动关系证明、保险缴费单据等材料;2现场查看,并查阅产权证明或相关材料。14教师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或大专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本科学历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5名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监管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查阅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岗位证书、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人事档案、劳动关系证明、保险缴费单据等材料。15教学及生活设施151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专用教室及培训
3、项目需要的实验实操设备;152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以上。现场查看,查阅产权证明等材料。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标 准分值评 分 办 法扣分扣分原因得分2培训教室(18分)2.1面积(8分)211教室面积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需要,每间教室按合理摆放桌椅计算,每学员不少于1.5;81教室面积每少1.5扣1分,扣完为止;2培训教室为危房、简易建筑物或其它不适宜培训教学房屋的不得分。22配套设施(6分)221配有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等设备;222桌椅适合成人使用,完好无损。421每少一种设备扣1分,扣完为止,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按缺少处理;2桌椅不适合成人使用不得分,有坏损酌情
4、扣分。23环境(4分)231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232教室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221没有消防设施或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不得分,现场查看,不合格扣2分;2卫生、采光、通风、安全中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3培训师资(24分)31学历及职称(9分)311专兼职教师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9每少一人扣5分,扣完为止。32专业结构(15分)专兼职教师专业结构合理,能满足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井下机电、通风与安全、采煤、煤田地质等方面(每类至少1人)的授课需要。15按申请范围,专兼职教师每缺1类扣3分,扣完为止。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标 准分
5、值评 分 办 法扣分扣分原因得分4培训管理(13分)41队伍(5分)配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安全培训管理或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或分管负责人;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职称。321没有专职或分管负责人扣3分,专职或分管负责人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中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1分;2每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42制度(8分)需求分析、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考核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培训评估、档案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健全。8每缺一种制度扣1分,制度不完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5辅助设施(30分)51实验设备(1
6、0分)有能满足所申请培训项目需要的实验演示或实际操作设备。10根据情况酌情扣分,若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实际操作设备,每缺少一个工种实操考核设备扣2分,扣完为止。52计算机(4分)521有独立的计算机室;522计算机按30台配备;523可上因特网。41没有独立的计算机室不得分;2现场查看,对照设备清单,每缺1台计算机扣1分,扣完为止;3不能上网扣2分。53图书资料(8分)531有独立的、容纳人数不少于20人的阅览室;532涉及安全类的期刊、图书及报纸种类不少于30种,近三年内新出版的图书资料不少于20种;533有一定数量的安全教育音像资料。81阅览室没有独立或容纳人数少于20人的不得分
7、;2期刊、图书、报纸每少1种扣0.5分,扣完为止,图书资料不及时更新的扣0.5分;3没有安全教育音像资料扣1分。54安全展览展示(8分)有同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预防知识以及新技术、新装备等展览展示或多媒体展示。8没有展览展示不得分,每缺1项展览展示内容扣1分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标 准分值评 分 办 法扣分扣分原因得分6后勤服务(15分)61住宿(6分)611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不少于50人)住宿需要的标准间;612房间内桌椅、电视、空调等生活设施齐全,有卫生间,能洗浴并安全使用。331每少1间扣1分,扣完为止;2房间内生活设施每少1项或1项不能正
8、常使用扣0.5分,没有卫生间或不能洗浴扣3分。62用餐(6分)621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不少于50人)就餐需要;622有卫生许可证,且清洁、卫生、安全。331查看餐桌餐椅,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2没有卫生许可证不得分,不够清洁卫生酌情扣分。63其他(3分)631教学及生活场所清洁、安全,绿化较好;632能就近就医,交通便利,安全保卫好。211现场查看教学及生活场所,根据情况酌情扣分;2现场查看,根据情况酌情扣分。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 石秀诗二五年二月十二日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一
9、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
10、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万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11、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12、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取水许可文件;(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13、.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
14、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
15、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 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
16、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
17、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
18、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19、由。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
20、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 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
21、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
22、管部门审批;(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
23、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第六条 第二款、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二)未按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三)未按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四)未按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
2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黔建施通2007278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5、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七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安全生产 通知抄报:建设部。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5日印共印80份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
26、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
27、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
28、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9、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30、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
31、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
32、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
33、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第
34、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建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分包单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理。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依
35、法责令其暂停施工.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费用确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未提交的,视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发
36、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排除。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生产安全。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严肃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按项目计取,在成本中列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等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