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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范围和数额的确定(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赔偿范围和数额的确定原告无辜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时年仅6岁,目前,医学界对此病虽然有一些治疗方法,如中医疗法、西医“高效抗病毒疗法”等,但都不能完全治好此病,只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弱病毒的侵害,也就是说,艾滋病在目前来说是一种不治之症。但是,即使是不治之症也要尽最大努力来治疗。所以,被告方首先要赔偿由于损害而发生的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是指病人对医疗损害进行医治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以实际损失或以必要为准。对这项费用的计算,要充分听取在治疗艾滋病方面比较权威的医学专家的意见,考虑到各种情况,赔偿数额能够使患者的治疗费用得到
2、有效的保障,避免出现患者因无钱医治而陷入绝境的情况。可以采取一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其次是陪护费,是指由于医疗损害使患者健康状况恶化必须有人陪护从而支出的费用。第三是律师费用,医疗损害诉讼通常涉及非常复杂的医学及法律知识,如果没有律师参与,诉讼将很难进行,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最后是精神上的损害,是指因医疗损害而给患者及其家属所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无辜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对患者及其家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不言而喻的,而这种痛苦是持久的,将会伴随患者及其父母的一生。以上这四项费用是被告方必须支付的。在对患者进行赔偿的问题上,卫生界人士认为,病人权益不等于消费者权益,补偿数额
3、应参照交通事故赔付标准。他们认为,在我国,多数医疗机构为政府实行一定补贴并严格限定服务价格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有关事故补偿问题也不应等同于一般消费赔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与卫生界达成共识,以往判定的有关医疗事故精神赔偿的案例,不作为今后判决范例。梁慧星先生也认为,患者不是消费者,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认为,保护消费者也要适度。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尤其是梁慧星先生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要适度”的观点。根据其观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好像对患者的保护已经过度了。诚然,医疗行为和纯粹营利性的经济行为有不同之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以恢复其健康或延续其生命的过程中,由于人们总
4、体认识能力的不足和医疗手段的限制,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有时不可避免地对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对患者造成的损失只能通过医疗保险制度予以化解,而不能由患者独自承担。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患者的保护不存在“过度”的问题,在总体上是远远不够。在本案中,原血站和医院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而是事业单位,以治病救人为主要目的,但因其不履行法定检测义务造成原告感染艾滋病病毒,由此所产生的赔偿后果应由其承担,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作为一个予以考虑的因素,但不能成为医疗部门不赔偿患者最基本损失的借口,患者最基本的损失应予以保障。患者因使用血液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案例,在国外已发生多
5、起。1992年,美国密西根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了全美第一个血友病人起诉制药公司的案件。原告是一名儿童及其父母,这名儿童在接受血友病治疗的过程中,因使用了被告阿莫尔制药公司的产品浓缩凝血因子8号而感染上了艾滋病,这名儿童在12岁时死亡。其父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创伤和损失。陪审团认为,阿莫尔制药公司因未能及时而有效地向主治医生就浓缩凝血因子8号与潜在的艾滋病病毒的联系发出警告而存在过失,由于被告的过失直接导致了这名儿童的死亡,陪审团裁决赔偿其父母的损失各为100万美元(该儿童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诉讼请求随着他的死亡而终结,但允许其双亲要求被告赔偿精神创伤和损失)。在本案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原县血站
6、是依法成立的独立事业法人,已在事故发生前依法撤销,应以其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其现存财产价值仅11万多元,而其应赔偿的数额远远大于这一数额。二审法院以调解方式处理了这一案件,也未认定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血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县卫生局以“自愿补偿”方式给付原告38万元,原县血站的设备财产所有权归原告。虽然这远远不能满足原告的要求,不要说精神赔偿,连原告的治疗费都不够,但这一解决方案在我国现行医疗体制下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结果(虽然对原告方极不公平,其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生命权受到威胁)。法院采取的是调解的方式,而且使用了“补偿”的用语,是为了避免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医疗机构的全部财产不足
7、以支付由于医疗事故而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时,其上级主管部门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县卫生局对其下属单位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利是这一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责任,这也许是其在二审过程中补偿原告38万元的根本原因。原告之所以接受这一调解方案,也在于以下措施的落实:新野县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给予李某社会救济金10万元;为其父调整了工作,保障其稳定的工资收入;北京佑安医院免去了其数万元的检测费;制药厂减免了治疗所需的药费;律师免费为其代理本案;一、二审法院免去了诉讼费。这一社会性的解决方案是在相应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确定
8、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有三个,一个是基本原则,两个是辅助原则。它们分别是: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为基础原则。它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金钱赔偿本质上是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规责性极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所作出的主观评价,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的需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的酌定因素有:(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
9、、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2、区别对待原则:对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3、适当限制原则:一定范围限制,只对侵害人有过错,且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判赔;二是限制数额,以地区为单位,考虑当地居民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一般额度标准。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法院系统制定的具体规则,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
10、额,酌定损害赔偿金总额。现实中有这样的现象:同样的事实,这里法院判赔,那里法院判不赔;一审判赔个天价,二审判个地价。侵害名誉权的倒比侵害生命权的赔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象确实给大家造成了混乱的感觉。但是,除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外,多数判例的判赔额都有它的标准。问题在于法官对酌定因素的轻重考虑不一。以著名的消费者因超市搜身状告屈臣氏连锁店一案为例,受害人索赔50万元,一审判赔25万,二审改判1万元。很多文章引用此案,对一审和二审判赔额的天壤之别大家挞伐,视为笑谈。其实,一审和二审都有道理。一审考虑了加害人的责任能力,着重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惩戒功能,二审考量了损害结果,着重的是其抚慰功
11、能。应当看到,混乱的状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司法实务界正在逐渐积累和总结经验,立法界也在积极加紧制定法规,理论界也在始终不渝地探讨和引领。近年来,不少省高院制定了自己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审判标准。但由于指导思想的不同,其标准大相径庭。比如对于精神损害判赔额,上海规定上限5万元,广州规定下限5万元。但是如考虑社会的快速发展及涉外案件等因素,法律不该规定绝对的判赔额的上下限,法条亦不宜确定具体的赔偿额,而应从实际出发,依公平、合理、合法原则判定。法治也是一个人的自主意识不断觉醒的过程,如果法治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利益的最优化,那么人的自我觉醒则是人类自我解放的必要因素。从这种意义上说,研究与运用精神损害
12、赔偿理论,发展与完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对于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对于我国法治建设,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如何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C=CtC1(Ih+ )( 10%,I =1,2,3n,多处伤残)在这个公式后,附录B是这样让我们理解公式运用的:C伤残
13、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100%。上述计算公式和式中的各项指标,涉及了法律知识,更涉及到数学中函数求和公式的运用,而法律工作者大多数是学文科出身,数学科一般不是文科学生的所长,因此,很多法律工作者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基于此,要理解并正确运用好该公式的关键在于对式中各项指标的正确理解。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
14、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Ct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一般是70%、30%、100%、50%和0%。这也就是说0C11(即0%C1100%)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Ih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
15、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残级赔偿指数(即拾级伤残赔偿10%、玖级伤残赔偿20%、捌级伤残赔偿30%余类推)作为Ih的指标。例如受害人共有三处残级,分别是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30%、20%、10%,这说明最高的是30%,即Ih为30%。Ia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100%。这句话的含义指除了最高伤残等级外,其他等级应该计算的附加指数。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一般为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对十级伤残可按1%计算,九级伤残可按2%计算,八级伤残可按3%计算余类推。上例中的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一个十级的多等级伤残的赔偿指数就应当为30%+2%+1%=33%Ih+ 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