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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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215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公司人员到公司驻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第二章 差旅费的使用原则第四条 差旅费的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第五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

2、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六条 差旅费使用必须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七条 要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第三章 差旅费的预算管理第八条 差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司各部室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部室差旅费预算,填写差旅费预算申报单(见附件1),经部室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汇总至经理办公室。经理办公室汇总差旅费预算数额,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数据报送财务资产部纳入年度预算编制。第四章 差旅费使用标准及审批权限第九条 岗位职级分类级董事长、总经理B级副总经理级部门经理、总工程师、业务主管级普通职员第

3、十条 差旅费使用标准级别最高可乘坐城际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元/天)伙食费(元/天)市内交通费(元/天)A级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50080B级50000C级328080D级3208080(一)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二)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城际交通、住宿、用餐及市内交通的,则不再报销相应费用。(三) 跟随上级领导一同出差的,如因业务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补贴标准方可上浮至上级领导的标准一并执行。(四)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建设费凭据报销。(五)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

4、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附加的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六) 出差人员住宿应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入住,级、D级两人同行若为同性的原则上应合并住宿。(七) 未按规定标准支出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一条 其他杂费(一) 其他杂费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外埠城市发生的复印费、打印费、传真费、退票费、存寄费等。(二) 其他杂费的支出按照厉行节俭原则,按票据实际金额报销,全队单次出差报销金额超过10元时,应先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二条 差旅费使用申请统一由总经理审批。第五章 差旅费的申请、控制和报销第十三条 差旅费的使用采取事前申请和事后费用报销方式。(一) 事前审批:外派人员所属部门应提前提报书面

5、申请,填写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说明出差事项、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交通方式、出差人员、预计费用、接待单位情况等事项,经部室主管领导、总经理分别审批后方可办理筹备事宜。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手续的,必须电话请示,电话请示的内容同差旅费审批单所填内容一致,电话请示后必须在出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二) 事中控制: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经过批准的差旅费审批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事后报销:出差结束后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将原始票据按财务规定查验、粘贴,与经审批的差旅费审批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报销凭证,提报经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依据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凭证必

6、须为外埠地区开具的。如因出差在本地发生费用,按公司财务规定在其他项目列支。第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差旅费。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指定住宿地点、统一安排食宿但不承担费用的,相关差旅费可按会议、培训主办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列支,报销时需提供主办单位提供的说明文件.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财务资产部应会同经理办公室,对公司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财务资产部应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于未经事前审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第二十条 财务资产部应严格审查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单据是否齐全、审

7、批是否完整。财务资产部有权拒绝不符合报销流程或审批权限的差旅费的报销.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 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 转嫁差旅费的.(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仅限国内出差费用管理.公司员工因公临时出国有关经费的列支,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01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理办

8、公室和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附件:、差旅费预算申报单、差旅费审批单附件1:差旅费预算申报单申报部门出差内容预算金额计划说明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日期: 附件2:差旅费审批单申请人申请部门外出工作事项外出人员(姓名、职务)接待单位交通方式外埠时间安排月日至月日接待单位负责费用城市间交通费(是)(否)住宿费(是)(否)外埠交通费(是)(否)伙食费(是)(否)申请预算金额预计发生费用金额费用说明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外埠交通费伙食费其他费用部门领导审核日期: 部室分管领导意见日期: 总经理意见日期: 注:有接待单位的,须注明接待单位全称,没有接待单位的注明“无”。有接待单位的,请在“接待单位负责费用栏”选择

9、所负责的费用.XX国有企业(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司管理,节约开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差旅费包括工作人员临时到公司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三条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申请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第四条按照分地区、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五条 本管

10、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出差审批及报销时限第六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事由、地点,行程和天数,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第七条 出差审批权限见下表:区域职级 区内区外高级管理人员懂事长懂事长中层管理人员总经理总经理普通员工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第八条 出差人员返回后,必须在一周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报者,将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予以报销。特殊情况可提前以个人借款形式向公司借支差旅费,借支额度在500元-100元(含100元)之间由综合办公室及财务部协商后,经总经理酌情批准;借支额度在1000元以上须经董事长审批。借支未冲完的在次月工资中扣除剩余借支

11、金额。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第九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及杂费补助。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及杂费补助实行定额包干。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见下表: 交通工具职级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高级管理人员软卧二等舱经济舱凭票报销中层管理人员硬卧三等舱经济舱凭票报销普通员工硬卧三等舱经济舱凭票报销注:乘坐交通工具表为最高标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两人以上出差人

12、员,原则上按随行职级较高的人员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 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出差人员住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住宿标准 职级一般城市住宿标准天 直辖市及经济特区 住宿标准/天高级管理人员实报实报中层管理人员300元40元普通员工200元300元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

13、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住宿场所。第十七条 员工出差期间,如因重要商务洽谈、会见等需要住宿高档次酒店,需提前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由员工本人承担超额费用。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采用费用包干制。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内(不含本市、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在自治区以外出差的,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除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外)。在本市境内、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0元.第二十条 出差人

14、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给予伙食及杂费包干补助。第二十一条 多人同时同一地方出差,原则上同性两人一个标间. 第二十二条 员工出差期间,如因公需要进行商务宴请的,需提前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额外报销宴请费用,未经批准的宴请行为一律由员工本人承担相关宴请费用。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员工到达出差目的地次日起至员工离开出差目的地当日核算员工应领取食宿补贴的天数,须按标准足额提供食宿发票。第二十四条本条款适用于出差期间的节假日调休情况。第二十五条 出差遇节假日,不计加班;公司根据实际出差情况可酌情安排调休。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申请表、

15、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需修改,由公司财务部予以起草并经董事长签字批准后执行修改后的条款。XX国有企业(有限公司)209年7月1日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16、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

17、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

18、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法确定。项目采购

19、预算金额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011号)执行。 第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

21、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市国资

22、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急需采

23、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24、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

25、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二十一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

26、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

27、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

28、二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含)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原则为五人以上。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

29、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30、。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

31、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

3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三十六条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

33、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经市国资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国有企业采购;对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采购,市国资部门加强指导督查;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采购项目,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由国有企业按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

34、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他方式采购三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的专家代表为一人。专家应当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经市国资部门认定后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应当在五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

35、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少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修改变更采购文件及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该

36、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二条 中标公示期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写明采购金额、付款时间,采购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中标金额。 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

37、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进行档案管理。国有企业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四章质疑投诉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投标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38、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部门投诉。市国资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市国资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市国资部门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服或市国资委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采购文件应当明列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检查,做好国有企业采购的配套政策制定、执行和宣传工作。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的有关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凡是违反国有企业采购

39、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同时由市国资部门通报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国有企业采购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采购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

40、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审计监督(调查),国有企业采购相关单位及各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调查)。第五十四条 监察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的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加强公司差旅费报销的管理,在使之符合合理、节约的原则下,同时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出差、审批、费用报销等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四条:差旅费报

41、销相关内容 1、 出差原则(1) 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出差任务明确,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按企业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2) 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 方式请示,出差归来后补办手续。(3) 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的,根据出差者申请,经调查无误后支给出差差旅费。(4) 出差人员交通工具除可利用企业车辆外,以利用火车、汽车为原则。但因紧急情况经总经理核准者可乘坐飞机。(5) 使用企业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6) 员工出差原则上以火车硬卧为主要交通工具,如任务急或路途远,经财务经理和常务副总批准后可乘坐其他工具。(7) 在预算范围内合

42、理节约开支。2、 出差的审批、借款及报销 (1) 员工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表,作为考勤和借款、报销的依据;(2)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出 差 申 请 表 申报日期:申报部门出差人出差日期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出差省市与地区出差事由交通工具安排飞机 火车 汽车 动车 其它申请费用元部门审核财务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核审核费用元说明: 1、此申请表作为出差申请、借款、核销必备凭证。2、如出差途中变更行程计划需及时汇报。3、出差申请表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批复。3、 出差申请表审批下来后,可凭此到财务部预支差旅费借款。出差时借款,以“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为原则,对各部

43、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主管领导负责人的责任。4、 出差期间各项费用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所附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列明企业抬头,数字清晰,先由经办人签名,部门经理、系统总监和财务总监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报销。超审批金额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开支。3、差旅费报销流程经办人将合法票据分类粘贴,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实际出差是否按“出差申请单”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票据是否合法是否超出预算财务审核制单总经理签字扣回借支款出纳报销出纳报销(1) 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2) 出

44、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考核结果,签署考核意见。(3) 凡与原出差申请表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4) 出差回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账,超过期限报销差费,每一天按1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担保人责任。4、出差费用标准:实行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具体标准见表1。表1 出差费用标准规定 职务费用标准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及主管一般员工交通费实报实报软卧实报或者飞机票价的80%硬卧实报每日住宿费实报实报1A类地区250元以内2B类地区190元以内3C类地区150元以内1A类地区220元以内2B类地区170元以内3C类地区120元以内每日餐费60元以内60元以内每日杂费实报实报50元以内50元以内业务必要的开支实报实报实报实报(1) 远途出差如利用夜间(午后9时以后,午前6时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2) 出差时的招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时,各企业、部门要根据不同客户和人数,本着既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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