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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企询价采购流程【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
2、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3、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
4、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法确定。项目采购预算金额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
5、行)(温委发201189号)执行。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
6、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
7、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
8、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准。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9、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
10、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
11、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二十一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
12、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
13、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
14、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万(含)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原则为五人以上.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
15、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
16、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十一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第三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第三十三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17、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第三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五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18、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三十六条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七条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经市国资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
19、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国有企业采购;对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采购,市国资部门加强指导督查;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采购项目,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由国有企业按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他方式采购三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的专家代表为一人。专家应当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20、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经市国资部门认定后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应当在五人以上的单数。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
21、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一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少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修改变更采购文件及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二条 中标公示期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
22、成合同项目。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写明采购金额、付款时间,采购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中标金额.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进行档案管理。国有企业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
23、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四章 质疑投诉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七条投标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部门投诉。市国资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市国资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
24、过三十日.对市国资部门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服或市国资委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采购文件应当明列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检查,做好国有企业采购的配套政策制定、执行和宣传工作。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的有关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凡是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
25、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同时由市国资部门通报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国有企业采购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采购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审计监督(调查),国有企业采购相关单位及各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调查)。 第五十四条 监察部门、履行国
26、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的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2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地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可用于公司因对外联络、洽商公务、商务谈判、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所发生的就餐和购买招待用品(茶水、饮料、小额礼品、食品、酒水)等必要性支出;可用于公司因实施重大项目、临时突击项目出现误餐时所发生的工作餐和茶水饮料等必要性支出。第二章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的
27、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第五条 公司在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要本着“热情、文明、节俭、周到”的原则接待来宾。第六条 招待用餐的陪同人数应严格予以控制,与业务活动不相关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用餐。第七条 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私人会所等地招待用餐.第八条 业务招待费使用必须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三章 业务招待费的预算管理第九条 业务招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司各部室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部室业务招待费预算,填写业务招待费预算申报单(见附件),经部室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汇总至经理办公室。经理办公室汇
28、总业务招待费预算数额,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数据报送财务资产部纳入年度预算编制.第十条 经理办公室按不超过当年主营业务预算收入5的标准对业务招待费实施总额控制,并与各部室沟通确认可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预算数额。财务资产部负责将业务招待费预算汇总至公司年度综合预算.第四章 招待标准及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招待用餐的菜品以供应家常菜为主,不得使用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性健身场所、农家乐、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场地。第十二条 对外招待用品由经理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管理,采购时由经理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年度预算及规定标准审批。第十三条
29、 来访外单位的住宿费、日常伙食费、交通费、参观游览费等,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使用申请统一由总经理审批。第五章 业务招待费的申请、控制和报销第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采取事前申请和事后费用报销方式。(一) 事前审批:业务招待承办部门应提前提报书面申请,填写业务招待费审批单(见附件),说明招待类型、主要内容、时间、地点、陪同人员、预计费用等事项,经部室主管领导、总经理分别审批后方可办理筹备事宜.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手续的,必须电话请示,电话请示的内容同业务招待费审批单所填内容一致,电话请示后必须在业务发生后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二) 事中控制: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
30、招待费审批单规定的陪客人员和招待标准等内容执行。业务招待就餐执行中应由陪同人员签字备案,内部工作餐执行中应由就餐的本公司人员签字备案,使用业务招待费内部人员签字表(见附件3)第十六条 事后报销:业务招待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将业务招待费原始票据按财务规定查验、粘贴,与经审批的业务招待费审批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报销凭证,提报经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依据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业务招待费。第十八条 单笔金额超过100元以上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财务资产部应会同经理办公
31、室,对公司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财务资产部应严格审核业务招待费开支,对于未经事前审批的业务招待事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第二十一条 财务资产部应严格审查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完整。财务资产部有权拒绝不符合报销流程或审批权限的业务招待费的报销。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经理办公室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并对公司使用业务招待费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 擅自提高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二)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业务招待费的。(三) 接待过程中存在铺
32、张浪费、奢侈奢华行为的。(四) 违规扩大业务招待费使用范围,或报销与公务无关的招待费用的.(五) 虚报招待人数,套取业务招待费的.(六) 使用虚假发票、不合规发票报销业务招待费的。(七)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理办公室和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附件:1、业务招待费预算申报单、业务招待费审批单3、业务招待费内部人员签字表附件1:业务招待费预算申报单申报部门招待类型预算金额招待计划说明业务招待费招待用品购置费工作餐费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日期: 附件2:业务招待费审批单
33、编号:经办人所属部门招待类型业务招待工作餐招待用品招待事由招待时间招待地点招待人数陪同人数申请预算备注部门经理审核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日期: 总经理审批日期: 附件3:业务招待费内部人员签字表经办人所属部门招待类型业务招待 工作餐招待内容招待人数陪同人数签字区域2346710注:本表格由业务招待陪同人员或食用工作餐的本公司人员填写。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
34、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
35、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
36、、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
37、办理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法确定。项目采购预算金额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011号)执行。 第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
38、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
39、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方式:(一)
40、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
41、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42、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
43、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二十一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4、。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
45、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
46、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含)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原则为五人以上。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