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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业务培训(地税)2011年12月培训内容n 第一部分 税务稽查概述n 第二部分 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n 第三部分 税务稽查的内容、形式和方法n 第四部分 监督和辅导纳税人调账第一部分 税务稽查概述一、基本概念n(一)纳税检查、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概念n 1.纳税检查 广义的纳税检查,既包括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审查,也包括财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审查。国家要取得税收,除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外,还需要税务征收机关履行征税职责。征税职责的履行,部分体现在纳税过程中,部分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一、基本概念 狭义的纳税检查,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审查,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纳税检查。是指有权机关或
2、经过授权的机构,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核,以合理确信经过检查后的纳税人在纳税或履行扣缴义务方面的可信赖程度。一、基本概念n 2.税务检查 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总称,包括税务稽查。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进行的结算检查。这些检查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不属于税务稽查的范畴。一、基本概念n 3.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
3、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新颁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2009年12月24日修订,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新规程)明确: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一、基本概念 税务稽查是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税务管理的必要环节。“稽查”在税法中的第一次出现在征管法第11条的规定,体现了三种含义:(1)体现了我国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即实行征、管、查三分离。(2)体现了内部监督制约的管理理念。(3)体现了对税务工作依法
4、行政的总体要求。一、基本概念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与特征(1)主体特定: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2)依据法定: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3)对象明确: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其他涉税当事人,是指稽查执法过程中直接与稽查对象的涉税事项有关联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基本概念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与特征(4)客体清晰: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其他义务情况,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和配合税务检查等义务)(5)内容完整:稽查执法的
5、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一、基本概念n(二)纳税检查、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区别n 1.纳税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1)从检查主体来看 纳税检查,既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又包括纳税人自愿委托的中介机构。税务稽查,一般是指税务部门专职履行稽查职能的稽查机构。一、基本概念(2)从检查的时限上来看,纳税检查可以在事中,也可以在事后;而税务稽查只能是在事后对纳税人进行。(3)从检查的作用来看,纳税检查侧重于辅导、纠正;而税务稽查则重在处罚、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一、基本概念n 2.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1)执法主体不同 税务稽查的主体:税务稽查局 税务检查
6、的主体:各类税务机关。包括稽查局 和征收、管理等税务机构。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一、基本概念(2)执法对象不同 税务稽查的对象:是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一、基本概念(3)执法案源不同 税务稽查案件来源主要有: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的案件;根据稽查计划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的案件;
7、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的案件。税务检查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或者是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对停歇业纳税人进行的调查核实。一、基本概念(4)执法程序不同 税务稽查:专业性强,要求水平高。为规范税务稽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修订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必须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实行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检查:则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比较简单,不一定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
8、法就行了。一、基本概念(5)执法权限不同 税务稽查:依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案件的查处,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属执法性检查的范畴)税务检查:是根据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比如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设置账簿、未安装税控装置等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但没有处罚权,只能由赋予处罚权限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进行处罚。(属管理性检查的范畴)一、基本概念 3.税务检查与税务稽的联系 税收管理中的日常检查是税务稽查的基础,税务稽查是对管理过程检查的深化和保障,是做好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通过税务检
9、查,发现有偷逃骗抗税违法嫌疑的,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为稽查部门提供案件来源;通过税务稽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提高征管质量。二、税务稽查工作的地位和流程n(一)税务稽查工作的地位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税收征管税收政策决 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目 标税收征管税收政策控 制(税务稽查)二、税务稽查工作的地位和流程n(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循环)选案执行实施审理二、税务稽查工作的地位和流程 税务稽查PDCA循环具有三个特性:衔接性 独立性 稳定性 以上三个特性是税务稽
10、查管理过程或每项职能发挥过程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反映,是一种环环相扣的逻辑状态。遵循税务稽查PDCA循环的现实意义,是在案件查处上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案;在稽查机构上要保持四个环节的完整、稳定。三、稽查机构的设置和税务稽查体制n(一)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 1.统一名称。2.实行四级稽查机构的设置。3.总局稽查局的机构设置:综合处、制 度处、系统处、稽查一处、二处、三处、协查处、举报中心。4.省级以下稽查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5.市(地)级以下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三、稽查机构的设置和税务稽查体制n(二)税务稽查体制 税务稽查是在新的征管模式下构建监督制约机制的核心内容,是以征收、管理、稽查为主要内容的
11、税收征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稽查机构的设置和税务稽查体制 在新的征管模式下,征收权处于权力行使的最终环节,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政策最终实现对纳税人的税款征收的权力;管理权处于权力行使的起始环节,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立法,就涉税问题作出具体性规定,以落实税收立法的意图和精神的过程;而稽查权处于中间环节,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的具体规定,监督和保障征收权的依法行使。三、稽查机构的设置和税务稽查体制 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权划分为征收、管理、稽查三部分,并适当分离,相对独立,相互制衡,是构成新的征管模式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核心内容。目前,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基本上都建立了“一级稽查”的税务稽
12、查体制。三、稽查机构的设置和税务稽查体制n 1.“一级稽查”的概念 一级稽查,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合并统一,设立一个稽查局,集中稽查执法权的一种稽查运行模式。“一级稽查”的税务稽查体制,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专门负责税务稽查工作,对选出的稽查对象实施专案稽查。在税务部门内部建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案头审计等统一划归管理部门,纳入税务管理范畴。三、稽查机构的设置和税务稽查体制n 2.具体做法 在总局、省局、市局、县局四级分设稽查局。总局、省局的稽查局,主要负责系统税务稽查的业务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查处本辖区的重大偷骗税案件及跨地区的协查
13、案件。省辖市局的稽查局,除负责辖区内的税务稽查业务管理和大要案的查处以及跨地区的协查工作以外,还负责城区及其周边区县的实施稽查、查处案件工作。地域相对集中的省辖市,其辖区内的税务稽查工作可均由市属稽查局负责。县级局直属的稽查局,也具有管理和稽查的双重职能,其具体职责一般同省辖市局直属的稽查局。三、稽查机构的设置和税务稽查体制 根据这一职责,各稽查局内部须按“四分离”的原则,相应地设置综合管理、稽查、审理和执行科(股),其中,稽查(检查)科(股)的数量可根据稽查对象的情况而定。以省辖市为单位实行一级稽查的,须将其区县稽查局上收为市局直属稽查局的一个稽查科(或分局),统一调配,统一管理。按上述职能
14、调整后,各级稽查局的人员可本着收缩管理,强化稽查的原则进行配备,人员数量上尽可能满足稽查工作的需要。四、税务稽查的任务和原则n(一)税务稽查的任务 新规程第2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具体包括:1.收集税收违法事实的证据 2.查明税务违法事实,认定税务违法性质 3.查获税务违法所得,处理税务违法行为 4.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税务稽查的任务和原则n(二)税务稽查工作的原则 新规程第3条规定,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
15、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由于稽查活动大多体现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要求这四点原则。五、稽查的职能和稽查主体的职责n(一)税务稽查的职能 税务稽查的职能,是指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之一,在其发生、发展及终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固有功能。是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具有的特定职权和承担的相应责任,其基本职能有监督、惩处、教育、促收等。这些基本职能是统一、完整的体系,各职能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存,每一职能的发挥,只有在稽查机制整体正规化运行的状态下才能得以体现。五、稽查的职能和稽查主体的职责n(二)税务稽查主体的职责n 1.税务稽查局的主要职责 新规程第2条: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16、。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五、稽查的职能和稽查主体的职责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新规程第4条规定,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
17、出处理决定。五、稽查的职能和稽查主体的职责n 2.征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划分原则(1)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2)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3)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五、稽查的职能和稽查主体的职责n 3.正确认识稽查部门的职能 管理与检查并举,省以上侧重管理,兼具检查,地(市)以下侧重检查,兼具管理。稽查部门检查与管理职能的关系:检查职能是根本,管理职能是前提。六、税务稽查管辖和管辖争议处理n(一)税务稽查管辖n 1.基本规定 税务稽查管辖,是指各级税务机
18、关及其专门职能机构办理税务违法案件及其他稽查事项时,行使税务稽查权和受理税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新规程第10条规定,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税务稽查管辖和管辖争议处理n 2.管辖方式(1)地域管辖 是根据税务机关的管理区确定其实施稽查权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及其所属专门职能机构,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施稽查的权限分工,是按照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地划分稽查管辖的方法。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的,即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六
19、、税务稽查管辖和管辖争议处理n(2)级别管辖 是指根据税务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稽查的管辖范围,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横向划分稽查管辖的基本管辖方式。它主要根据税务违法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大小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情况来确定。当两个以上税务机构都有对涉税行为行使稽查权的情况下,通常由上级税务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税务机关行使管辖权,也称“指定管辖”。六、税务稽查管辖和管辖争议处理 新规程第13条规定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指定管辖,适用
20、于国税或地税各自的系统内。六、税务稽查管辖和管辖争议处理n(3)职能管辖 是指不同的税务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职权对实施稽查所作的分工,是税务机关根据其管理职能确定对稽查事项的管辖权。职能管辖,是按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稽查管辖的、最根本的管辖方式。职能管辖的确定是由分税制财政体制决定的。六、税务稽查管辖和管辖争议处理n(二)管辖争议处理 新规程第11条规定,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七、税务稽查分类分级管理 新规程第12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
21、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七、税务稽查分类分级管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分级分类稽查,是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外税务稽查经验,并结合我国税务稽查实践探索出来的一种稽查工作方式。当前,稽查力量有限,实施分级分类重点稽查,既确保了稽查收入职能,又有显著的社会示
22、范效应,使税务稽查部门可以针对不同的稽查对象,以适当的稽查资源实施稽查。八、税务稽查回避 税务稽查回避,是指稽查局查处某一案件的稽查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时退出该案稽查实施的一项制度。它是稽查局保证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八、税务稽查回避 新规程第7条规定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八、税务稽查回避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
23、条规定 下述情形需要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八、税务稽查回避 纳税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领导决定。税务稽查人员的回避,可以是在税务稽查实施之前,也可以在税务稽查实施的过程之中。九、税务稽查工作纪律 新规程第8条规定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九、税务稽查
24、工作纪律(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n(一)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n 1.税务稽查的权利(税务稽查的范围)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以下权力: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查账权 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账
25、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力。行使本职权时,可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也可以调账检查。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调账检查须注意的问题 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被查单位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场地检查权 场地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
26、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通过场地检查,可以发现账务检查中难以发现的账外证据资料和有关线索,是账务检查的延续和补充,扩大稽查实施的效果。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地检查的作用 便于落实、验证账簿上的疑难问题 现场活情况能成为查账的活线索 无账可查客观上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实地检查是核实财产物资的价值量与实物量是否相符的需要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责成提供资料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的权力。责成提供的资料,必须是纳税人、
27、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和其他有关的资料,在收取这些资料时必须开列清单,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归还。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责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减免税批准文件、税收专用缴款书、企业所得税缴款书、通用完税证、限额完税证、收入退还书、税务查验戳记等。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询问可在被询问人的单位或住所进行,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8、 新规程第27条规定 询问应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新规程第28条规定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
29、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5)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新规程第31条规定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
30、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新规程第32条规定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地稽查局应根据协查请求,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
31、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需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6)检查存款账户权 是指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行使该权力时,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7)税收保全
32、措施权 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稽查局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稽查局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9)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指
33、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调取证据资料的权力。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新规程第26条规定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
34、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0)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有不依
35、法接收税务检查的其它情形的。(11)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它权利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税务稽查的法律限制 新规程第1条规定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执法行为,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权益,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的实施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税收法律法规的限制 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必须在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十、
36、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就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税务稽查的义务 为保证稽查局顺利履行税务稽查的职责,法律赋予了稽查局相应的检查权利。同时,也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1)出示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2)为纳税人等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3)采取行政措施开付单据;(4)税
37、收政策解释等等。十、税务稽查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n(二)被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提请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检查人员应在两人以上。2.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3.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二部分 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工作环节。其中,实施税务稽查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心,调查取证是实施税务稽查
38、的中心环节,审理定性是对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保证,对于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稽查局应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 确定检查对象,为立案登记检查实施台账 若有必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根据税收检查底稿和有关证据资料等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将案卷交税务稽查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做出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结论报局长审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做出执行报告并执行检查案卷,归档立卷实施税务稽查 一、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
39、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选案,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制约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基础性工作。因为,选案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税务稽查的质量,是稽查工作全过程的重中之重。要把那些确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纳入稽查对象,方能有利于税务稽查作用的有效发挥。一、税务稽查选案n(一)选案的原则 新规程第14条规定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一、税务稽查选案n(二)稽查计划 新规程第15条规定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0、税务检查次数(可结合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严格控制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一、税务稽查选案 新规程第15条规定(续)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一、税务稽查选案n(三)涉税案件主要来源(新规程第16条)1.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2.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3.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
41、息 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7.社会公共信息 8.其他相关信息 一、税务稽查选案n(四)选案形式和方法n 1.选案形式 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等。按照案源的不同,税务稽查选案的形式分为:主动选案:主要是指日常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 对象的确定。被动选案:主要是指上级交办案件和群众检 举案件等对象的确定。一、税务稽查选案n 2.选案方法 计算机分析:通过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 进行筛选 人工分析:根据计划或某一规定按征管户数 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人机结合分析 一、税务稽查选案(1)计算机选案的程序
42、广泛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 基本信息资料,即与纳税人有关的税收征管资料 通过外部协作收集的,与纳税人有关的信息资料 合理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 科学确定计算机选案参数 计算机选案结果的筛选 一、税务稽查选案 计算机选案参数形成的途径 计算机自动生成 从有关法律法规库中提取 根据税务稽查的内容和目的确定 通过实际调查确定 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约束条件 一、税务稽查选案(2)人工选案可分为随机和非随机抽样选案 随机抽查的主要方式有:简单随机抽样 系统抽样 分层抽样 整群抽样 货币单位抽样 一、税务稽查选案(3)人机结合选案的要求 各项稽查选案分析指标的设定应紧紧围绕 企业的经济活动。注重外部信息的搜集,
43、将计算机信息和实 际情况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案源信息准确率。一、税务稽查选案n(五)选案指标管理n 1.选案资料来源 计算机贮存资料 财务报表资料 外部信息资料 税务稽查发现资料 一、税务稽查选案n 2.确定选案指标和参数 销售收入(1)流转税类指标 应纳增值税 销售税金负担率 期未留抵税款 一、税务稽查选案 累计两次不申报(2)纳税申报指标 连续三个月无税或负税申报 累计六个月无税或负税申报 销售利润(3)财务会计类指标 销售利润率 存货余额等 一、税务稽查选案n 3.计算机选案的主要指标(1)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 如各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主营业务利润等。
44、(2)分行业财务比率指标 如各行业的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成本利润率、销售(营业)税金负担率等。一、税务稽查选案(3)企业常用财务指标 如应收(付)账款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4)税种选案指标 应结合各税种的特点确定,如:增值税收负担率、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同步比率等;消费税、营业税的税收负担率等;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率、收益贡献率、税前列支指标等,地方税类各指标等。在目前,计算机选案还可参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一、税务稽查选案 4.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 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45、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一、税务稽查选案n(六)选案的条件n 1.优先选择条件 线索清晰的单位和个人检举案件,上级督办或者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及需要实施检查的其它涉税案件。一、税务稽查选案n 2.限制选择条件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除单位和个人检举、协查、上级督办或交办案件、部门转办、征管转办的案件等专案检查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检查。(国税发1999211号文规定国、地税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各进行两次,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
46、15天。)一、税务稽查选案n(七)选案的程序n 1.日常稽查的选案程序(1)根据税收宏观管理的需要,确定税收日常稽查的项目和要求。(2)稽查选案部门通过计算机或人工选案等方法,确定备选的纳税人名单,撰写选案说明,提供初步选案的建议,并提交选案领导小组审定。一、税务稽查选案(3)选案领导小组对备选名单进行审核讨论,确定稽查对象。(4)稽查局长签发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由稽查选案部门下达检查任务。一、税务稽查选案n 2.税收专项检查的选案程序(1)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税收征管情况拟订检查的行业和整治的地区,通过计算机或人工选案等方法,制作备选行业和地区的纳税人名单,撰写选案标准说明,提供初
47、步选案的建议,并提交税收专项检查检查领导小组审定。一、税务稽查选案(2)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备选名单进行质询、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质询问题作出解释答疑,并将讨论中可能新接收的案源信息与已有信息进行比对。(3)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在综合小组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稽查对象,并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检查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一、税务稽查选案n(八)举报案件的处理n 1.新规程第17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
48、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一、税务稽查选案n 2.新规程第18条规定,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1)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2)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一、税务稽查选案 新规程第18条规定(续)(3)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4)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一、税务稽查选案n(九)立案制度 立案成为选案部门一个重要工作内容,是实施检查前重要的程
49、序之一。新规程建立了稽查全面立案制度。必须立案:内部选案、指定检查、专项检查 选择立案:移交稽查 一、税务稽查选案 新规程第19条规定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一、税务稽查选案 新规程第19条规定(续)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
50、立案检查。一、税务稽查选案n(十)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 新规程第20条规定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一、税务稽查选案“案源信息资料”包括:1.举报的资料(新规程第16条、第18条)2.有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资料(新规程第19条)按照新规程规定,选案部门要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和案件管理台账。一、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工作流程图税务稽查案源一般案源举报案源其他案源日常稽查 专项检查 交办案源转办案源移交案源协查案源拓展案源情报交换税务稽查案源受理案件转办税务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