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项目8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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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章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为债权合同,身份合同不适用该法。(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二,合同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其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四,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一种协议。(赠与合同:张老板对刘先生的小轿车的赠与)合同法的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

2、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洛阳市公安局的悬殊广告)(计算机的要约邀请)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外,合同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公证、鉴证、批准、登记等形式。(默示合同:房租合同)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

3、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恋人之间的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订婚的彩礼)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合同具有怎样的效力取决于法律作出怎样的评价。合同成立之后,既可能因符合法律规定而生效,也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意思表示不完全

4、而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许昌到山东菏泽的小麦价格每公斤2元,后涨价到每公斤2元1角)合同无效概述 合同无效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始、绝对、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均可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并不一定是全部无效,有的只是部分无效,如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时,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建筑合同的主合同和附属合同)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实质是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因

5、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固始县黄岗村村医孙中学致赵平急性骨髓炎赔偿7500的案件,由孙中学负责举证。)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其作用是使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消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此时后履行的一

6、方当事人行使的则属一种后履行抗辩权。这种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符合约定;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许昌建筑公司和安阳钢厂的合同2008.3.1.钢材运到许昌交货,4.1.付款。)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为: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对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7、(许昌建筑公司和安阳钢厂的合同2008.3.1.钢材运到许昌交货付款。)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 债务人的总财产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所采取的积极或消极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直接作出反应的法律制度,就是合同的保全制度。(如查封企业或个人的财产,如房屋等。)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50万元,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甲公司无款偿还乙公司的欠款,而又不积极向丙公司讨还,此时乙

8、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丙公司偿还其欠甲公司的欠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是确保合同得到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合同之外采取的法律保障方法。在我国,法定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保证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后,保证人获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此,保证行为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基于某种

9、信任而产生的关系;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如担保合同:机械厂为林业公司担保)抵押抵押 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和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

10、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在银行抵押贷款,若不能清债时可以拍卖还债)孳息 天然孳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牛生的牛犊,果实等。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物。如房屋租金,本金的股息等。(如张先生和肉联厂因牛黄所发生的纠纷)留置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任意留置他人的物本属于侵权行

11、为,因此留置这种担保形式必须是在协调保障债务实现与合法处分他人之物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选用,对其适用范围应依法予以确定。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如小轿车的修理)定金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订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在双方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定金和预付款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定金支付是保证主债务得以履行的一种担保手段,而预付款则是一种债务履行

12、方法,两者性质有别。定金合同为从合同,而有关预付款的约定为主合同内容;定金可因一方违约而执行定金罚则,而预付款即使一方有文约的行为也无罚则可言。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债权转让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原债权人称为让与人,该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甲

13、、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违约的责任 (一)继续履行 (二)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违约金 (五)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案例: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

1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

15、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

16、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案例:2006年5月10日甲向乙发出一份发电报称:我公司现有300号水泥100吨,每吨售价300元,如贵公司

17、需要,请在一个星期内予以答复。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分析】本案中,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要约,因为甲发出的电报内容具体确定,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我学校急需电脑,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华夏公司第二天即派人将电脑100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你认为育红学校的发函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分析】育红学校的发函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育红学校向几个学校发函的目的是希望他们向自己发出要约,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我公司

18、急需电脑50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我公司有意购买。”乙公司接到该传真后回复,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电脑的配置、交货时间地点、价格等,同时告知履行方式是先发货后付款。甲公司接到乙公司的传真后,及时复电同意乙公司的条件。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传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乙公司的回复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分析】(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传真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能导致合同关系的产生,只能诱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因此不是要约,而是一项要约

19、邀请。(2)乙公司的回复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有订合同的意图,并且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而该要约的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是要约。案例:李某和陈某两人各开一饭店,两饭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李某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饭店转让给赵某,赵某出价100万元。陈某得知此事后担心财力雄厚的赵某接手李某的饭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陈某积极与李某磋商,表明自己亦有决心买下饭店并出价150万元。李某见陈某出价高,遂终止与赵某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陈某谈判。陈某见赵某退出,便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购买饭店合同,造

20、成李某饭馆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转让给别人。问:陈某应对李某承担什么责任?【分析】陈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陈某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李某进行恶意磋商,致使李某与第三方赵某的协商未获成功,使李某遭受了损失。陈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陈某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就李某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案例:公民甲与公民乙签订一份商品房转让合同,甲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乙,房款一共是30万元。为了少缴契税,双方商量,签两份合同。一份合同里面写的是房款30万元,这是真实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另外一份合同写的是房款12万元,是为了少缴契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用的。后发生

21、纠纷,原因是乙依据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仅仅给付了甲12万元,余款一直不给付甲。甲多次索要无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给付余款。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房款为12万元合同的效力?如何处理此纠纷?【分析】双方签订的房款为12万元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该合同是一个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为了少缴契税,这一非法目的,以一个虚伪的合同掩盖另一个真实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害,所以房款为12万元合同无效。乙应补齐18万元的房款,甲乙双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缴税费。案例:李某继承其父亲遗留

22、的一幅字画,误认为其是赝品,遂以1000元价格出售于王某。一年后,李某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此字画,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至少50万元。于是李某找到王某要求返还字画,王某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王某之间的交易,并要求返还字画。问题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王某之间的交易?为什么?【分析】李某有权要求撤销与王某之间的交易。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

23、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李某因对所出售字画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造成较大损失,因此依法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案例:甲有一儿子乙,12周岁。2007年12月10日,乙从家中拿3000元到某商场购买数码相机一部。乙拿数码相机回家后,甲知道了乙从家中偷偷拿钱买相机这事,于是找到了某商场,称不承认其子购买相机行为,要求退货。分析乙购买相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分析】乙购买相机的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本例甲的儿子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4、甲作为乙的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则乙和某商场的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某建筑有限公司和某水泥厂订立购买水泥的买卖合同,约定由某水泥厂在2008年2月10号将水泥送到某建筑有限公司租用的库房内,而某水泥厂却提前10天送货,导致某建筑有限公司多支付了库房租金,这部分多付的租金由谁承担?【分析】某建筑公司多付的这部分租金应由某水泥厂承担。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而本案例中由于债务人某水泥厂提前履行债务造成某建筑公司费用增加,对于增加的这部分费用由债务人某水泥厂负担。案例:甲

25、公司和乙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订立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5台设备,每台10万元,总价款50万元,交货时间为同年4月20号,货到付款。合同成立后,在交货日前,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于是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甲公司单方面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行使的是什么权利?【分析】甲公司单方面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甲公司有乙公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6、的确切证据,因此,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案例:甲欠乙100万元,逾期未还。甲除了在某大城市的市中心有一栋房子外,无其他财产。按照市场平均价它价值是100万元,最低也能卖到90万元。但他却把自己仅有的一栋房子卖给他的妹妹,仅作价45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与其妹妹之间转让房屋的行为。问乙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分析】乙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27、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乙要求撤销甲与其妹妹之间转让房屋的行为,是行使撤销权,他的这一权利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乙在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损害了债权人乙的利益。案例:甲欠乙100万元,丙欠甲50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丙偿还其欠甲的欠款。问: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乙的请求?【分析】人民法院应支持乙的请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本案中,由于甲怠于行使对

28、丙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的利益,乙就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丙偿还甲的欠款。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签订100万元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5月15日之前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在收货验收无误后三天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积极组织生产为履行做准备。但是在5月12日甲公司所在地突然发生强烈地震,甲公司变成一片废墟而不能交货。问甲公司如果到时不能交货能否解除合同?【分析】甲公司如果到时不能交货能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公司不能交货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欠乙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欠甲公司货款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

29、场欠款也已到期。甲公司能否主张抵销?【分析】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而本案中双方债务都属于金钱债务可以抵消。案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吨铜材,货款为20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甲因将铜材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货。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问:法院能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分析】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

30、是说,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适用了定金责任就不能再适用违约金责任,适用了违约金责任就不能再适用定金责任,否则,会给违约方施以过重的责任,有失公平。因此,甲只能向法院请求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或违约金。案例: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吨A货物,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吨A货物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吨A货物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付清7吨A货物的货款。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吨A货物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设备途中遭遇洪水,致使3吨A货物全部毁

31、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分析】(1)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丙公司可以不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

32、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以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6年3月24日,许昌三家电公司在许昌晨报上刊登一则新闻,10年前在三家电购买格力空调的用户买一台格力空调送一台格力空调,申纲领10年前在该公司购买了一台格力空调。可在兑现时,三家电称该活动是河南省格力营销公司搞的应由他们兑现。河南省格力营销公司则认为身份证上面是申纲领,而发票上则是申纲岭,不是同一人,不符合兑奖条件,不予兑奖。后引起法律纠纷。案例:2006年5月,浙

33、江省青田县青年农民王苏林和潘岳波在温州市购买彩票,王出资20元,潘出资10元,潘把钱交给王代为购买,共买15张彩票,王交给潘5张,结果5张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50万元,交税后还剩40万元,王主张其中的2/3归自己,潘则不同意,王诉致人民法院,请问该案如何判决?他们之间是合同关系?雇用关系?合伙关系?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除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即约定义务,同时还应履行必要的法定义务,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北京2008年4月23日:徐大哥、徐二哥、徐大妹、徐二妹、徐三妹因徐二哥交通死亡的26万赔偿金的纠纷。徐大哥曾和3个妹妹签订了一份3个妹妹放弃继承遗产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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