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三讲-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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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第三讲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 是是指指承承运运人人收收取取运运费费,负负责责将将托托运运人人托托运运的的货货物物经经海海路路由由一一港港运运至至另另一一港港的的合合同同。(41条)条)本节内容预览:本节内容预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四、提单四、提单用语解释:42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

2、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三)“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二)种类1、根据装卸港口的位置不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海商法);2、根据合同形式不同:班轮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合同。班轮运输: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港口挂靠顺序有规律进行的运输是班轮运输。(以提单

3、为合同证明)租船运输:按出租人与承租人专门商定的条件进行的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合同)3、根据承运货物不同:散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货运输合同。散货:货物在装运以前没有包装,直接装载在船上的通舱或货舱隔成的小舱中的货物,如谷物、糖、油等。件杂货件杂货:包装成件或本身是可计数的货物,如一箱衣服、一辆汽车。集装箱货集装箱货:装载在集装箱这种新型的包装运输工具中的货物。(二)解除(二)解除法定解除or约定解除海商法规定的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

4、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89条)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返还承运人。(90条)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一)承运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我国海商法以海牙维斯比体系为责任基础,适当引入汉堡规则的某些内容。1、最低法定义务(四项):适航(47条):管货(48条),不做不合理绕航(49条),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72条)

5、(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3、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 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

6、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52条)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负赔偿责任。擅自决定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对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53条)4、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二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56条)计算单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记账单位特别提款权,以免除采用某国货币而引起的贬值风险采用的是1979年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的规定 两种

7、情况不适用责任限制:(1)有特约:提单载明货物性质和价值/另行约定高于法定的赔偿限额;(56条)(2)权利丧失:承运人故意或明知而轻率作为/不作为(59条)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46条)集装箱货运: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收到交),借鉴汉堡规则非集装箱货运:货物装上船时卸下船时(舷到舷or钩到钩),借鉴海牙规则有约从约。(46条)6、迟延交付的责任(50条)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除免责事由外,由于承运人过失(1)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损坏的(2)虽未灭损但遭受经济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权利人可

8、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7、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海牙规则中无实际承运人概念,我国借鉴汉堡规则委托给实际承运人,仍须对全程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60条)承运人承担海商法未规定义务或放弃海商法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未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对承运人效力(62条)都负赔偿责任的,应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63条)(二)托运人的责任1、支付运费:基本义务;也可约定收货人支付,但要在运输单证中载明(69条)2、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66条)3、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及时办理+送交承运人不及时、不完备、不正确使受损,

9、赔偿(67条)4、托运危险品的责任:妥善包装+做出标志和标签+书面通知(1)承运人不负责(2)承运人受损时托运人还要赔偿(68条)(三)货物交付1、形式:实际交付and象征性交付2、检查货物和通知(81条)3、留置货物:情形: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垫付的必要费用等未付清;必须在承运人控制之下(87条)法律特征:1、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Ardennes v.Ardennes 案2、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二)提单的分类1、根据签发时间: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装船后可换成前者)2、根据提单上的抬头不同:记名(收货人名)提单、不记名提单

10、(空白提单)、指示提单(也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但记的是指示人名)3、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不同清洁提单:提单表面未对货物状况做不良批注 不清洁提单:做了不良批注(三)提单的签发1、承运人负有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的义务签发人: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人,未经授权不能约束承运人;但船长签发,法律推定为承运人签发的除外。2、签发时间:接受货物或将货物装上船以后。两种违法提单:(1)收货物以前:预借提单;未真实记载提单签发日期,记载日期早于(2)实际签发日期:倒签提单(四)提单的内容正反两面正面:本航次运输的基本情况,如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货物基本情况,装卸港口等。反面:预先印制好的承运人的标准

11、合同条款,包括承运人责任、运费及其他费用、管辖权等。73条: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三)船舶名称;(四)托运人的名称;(五)收货人的名称;(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卸货港(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十)运费的支付;(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缺少其中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五)提单的转让(79条)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背书转让(两种形式)记名背书:有权指示的人挤在自己和被背书人双方的名字,又叫完全背书 空白背书;只记载自己名字,不记载被背书人名字,又叫不完全背书3、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下节课内容:下节课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航次租赁;国际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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