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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民政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二、办理依据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 62号)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 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 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级 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 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 应要求,
2、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 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博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四、办理条件城乡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抚养人的0-18周岁的未成年 人(包括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弃婴,找不到父母的流浪儿 童、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 及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或敬老院的孤儿)。五、申请材料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本人申请;3、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4、孤儿户口薄或身份证;5、孤儿父母死亡、失踪、重残、服刑、患艾滋病等证 明材料。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博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审核后办理。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博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二)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