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条款要求及认监委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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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条款要求及认监委释义No.条款要求认监委释义1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本条属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 本办法是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国家质检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是认证认可条例的配套的方法,是对认 制定本办法。证认可条例细化和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属于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2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 本条是关于认证机构的定义。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 认证机构必须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

2、资格的法律实体,对其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所有认证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认证机构的性质属于是既独立于产品生产方或提供方(第一方),又独立于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第二方)之外的第三方性质,不得与上述两方存在利益关系。因此,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开展认证活动 ,在整个认证活动过程中避免受到来自各方面包括商业、财政或是其他利益方的干扰;认证机构的运作方式是依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证明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本条规定了本方法的调整对象、地域管辖和适用范围。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调整对象是从事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地域管辖规定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和开展对认证机构的监管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本条是对认证工作管理体制的制定。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对于认证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质检总局、国 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行为进行规划、协调、审查、 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批准、督

4、促、检查、指导、奖励和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总称。对认证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从业活动监督管理的目标,一是依据认证认可条列和国家认证 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 认可的方针、政策促进认证机构合法经营、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维护公众和市场对认证的公信力和信心;二是保证公平、公正和良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好的市场环境,保证认证机构工作质量,提高认证有效性和认证行业竞争能力。5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 本条规定了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公正即公平正义,是指认证机构的方针和程序应是

5、非歧视性的,其所有认证人员和所开展的认证活动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37行业执业准则,保持正义和中立,不带有任何偏见,严格执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公开即透明或不加隐蔽,是指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都应该透明和公开。一是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要求、业务范围等信息应该公开;二是实施认证的依据、规范、规则和相关要求应该公开;三是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应该公开。客观即存在、真实、活动、联系和不依赖,是指认证机构依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认证评价要基于事实,对被认证方的活动、相互联系、存在问题的真实性,不依赖与主观意识予以发现的过程。独立即依靠自己的力量做事,是指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

6、首先应该对机构自身的能力做出评价,其次对于认证实施依据自身能力予以保证,第三对于认证结果应自己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压力和干扰。诚实即真诚实在,是指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以真诚的心情,实在的态度,善意的做法对待认证活动和相关方;遵法律、讲道德、守规范、不跋扈、不欺诈。信用即相信采用,是指认证机构通过科学的手段、严谨的作风、规范的程序、专业的人员、优质的服务和可靠的结果证明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提高公信力,以取得社会信任和对认证结果的接受与采信。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是认证机构应当遵循和遵守的基本原则,在认证活动中这三项原则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公正公开是实现客观独立的前提,客观独立是建立诚实信用

7、的基础。6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 本条是保密性条款。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规定了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认证机构应对其从事认证活动时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的管理负 责。除客户自己公开的或机构与客户之间商定(如为应对投诉)的信息外,所有其他信息均应视为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认证机构拟向公众公开保密信息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对于有关特定产品或供方的客户在没有经过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应透露给第三方。当法律或授权的合同安排要求认证机构提供保密信息时,除法律限制外,认证机构应将拟提供的信息提前通知有关客户或个人。

8、目前认证的领域在不断扩大,涉足的范围越来越广,保密性要求就越来越高,在特定领域从业会对机构及认证人员提出保密性要求; 认证机构自身为了规避风险也要对于机构和人员从事相关认证活 动应遵守的保密义务作出规定。7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本条是对设立认证机构实施批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一是无论设立的认证机构属于何种投资性质和经济属性,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二是认证机构应是一个能对其行为负责的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中 的一个明确组成部分。设立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有三种形式:企业法人,在工商

9、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由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对应处罚条款:第 56 条,第 1 款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是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认证活动,无论机构冠以何种名称,可以从定义、法律地位、机构属性和运作方式判断其开展的活动是否属于认证活动;无论实施主体是否属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都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如有开展属于严重违法行为。8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本条是对认证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是指必须是符合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

10、许以住宅作为认证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该场所是将要登记在认证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同时该场所能够集中容纳满足认证业务范围和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功能部 门和人员。必备设施是指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须的工作设施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属于产品认证机构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必要时还需具备检测产品的实验室。(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 二、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是指认证机构作为法人开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展业务活动其机构的章程在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

11、合认证认可的相关要求,包括组织架构应该符合 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或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的相关要求;运作机制要符合公正性、公信力和无利益冲突的原则;业务运作要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与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包括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及认证行为的工作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相应的记录表格等。认证新领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认证依据、认证规则、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认证现状等。作为拟新设立的认证机构,应该对拟开展认证的领域有完整的了解,具有进入相应领域开展认证的优

12、势,应该具有完整的开展相应领域认证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三、300 万元是认证机构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为出资者实缴的货币资本,申请设立机构和机构到期换证时,应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认证机构的出资者要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一是出资者不能对(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法人出资者不应是认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 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商贸服务业和旅游业等相关竞争性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较强行业的企业。自然人出资者应具有一定的认证认可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应是上述企业投资者

13、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但不能是认证咨询机构的投资者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投资者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二是法人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为与出资者有资金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个人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为连续存期已超过一年的不少于出资额的银行存款证明。三是出资者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投资者不得成为对认证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者。(四)具有 10 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四、专职认证人员是指以认证活动作为唯一本职工作,与认证机构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并固定在该机构工作的正式人员。对于上述人员认证机构还应按照

14、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认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认证人员属于非中国内地居民的,认证机构还要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作为正式职工证明。执业资格和能力是指在国家尚未开展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前,证明人员能力的依据是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相应领域的认证人员 注册资格。国家开展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后为必须同时取得国家执业资格和认证注册资格。领域划分原则:每个大类管理体系认证各为一个领域,服务认证和产品认证各为一个领域。大类管理体系是按概念划分的,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良好生产规范、信息安全、供应链安全、能源、信息技术服务等等。一名专职认证人员有两个以上注册审核

15、员资格时,可以同时担任相应的两个以上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五、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包括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 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理者代表在内的机构管理者。履行职务具备的管理能力包括遵守国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家法律法规和认证认可行业规范;熟悉认证认可工作,有一定年从 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事认证认可工作的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和经历。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 因犯罪曾经被判处刑罚;(3) 担任破产清

16、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 曾经担任因违法被撤销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 其他不适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六、随着发展,当其他法律法规对于认证机构或是认证行为有要求时,认证机构必须还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认证机构应该具备的技术能力包括: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1)掌握认证的产品范围的分类标准及相关的产品品质或规格标 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

17、适应的检 准。测、检查等技术能力。(2)具有与认证的产品范围及产品标准要求相适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3)包括初始试验、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后续监督以及工厂和市场抽样检验的认证方案。对应处罚条款:(4)具有能够检测认证相关产品所需的实验室;实验室具有资质第 53 条,第 1 款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测范围应该涵盖认证的产品范围内相关产品标准的品质或规格要求。(5)如认证所需实验室不是认证机构自有,认证机构应该与拥有实验室的法人签订分包检测协议。9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 本条是对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也就是境外认证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条件规

18、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 年一、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认证机构、外商独资或外商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合资认证机构)的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 年以上相应领域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因此限定了外方投资者只能是境外认证机 无不良记录;构。境外认证机构要获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包括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且应该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证明还需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无不良记录主要指外方投资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特别是未获得批准前在中国境内违法给中国境内企业颁发过

19、认证证 书等不良记录。外商合资认证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外商投资者的品牌开展认证活动。(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二、境外认证机构取得了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对于相应业务领 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 域的认可,认可的领域应该涵盖外资认证机构申请从业的认证领局的承认;域。没有取得认可的,需要取得有关当局(政府、国际组织、行业组织)承认或认可。(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 三、对于中外合资认证机构的中方出资者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是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 3 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委批准的具有 3 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是依法取得资质

20、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除这三种情形外的其他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 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都不能成为中外合资认证机构的中方出资者。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外方投中方出资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实验室应没有因违法违规而受 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一、二项;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包括商务管理和工商管理机关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登记、投资(股权)和产业指导的政策规定要求。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

21、的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名称需根据有关企 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法规要求,使用中文名称。中文名称原则上应为境外认证机构的外文译音或是体现及反应出境外认证机构性质、特点、状况的意思表现。中文名称就是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具体体现,而不能误解成为被批准了一个认证机构,承担境外认证机构的业务,特别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成立的认证机构,判断其是否属于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主要的判别依据是关注其认证的最终“产品”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境外认证机构的即判定其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机构。当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不存在时,国家认监委对其在中国设立的认证机构也将做出变化或者是不存在处理。10 设立

22、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此条是关于认证机构设立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批准原则的规定。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有(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效证明文件和材料。相关证明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办公场所、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书等管理制度文件)、可行性报告、验资证明、出资人资信证明、 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股权及出资比例证明、专职人员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工作履历及身份证明、检测和检查能力(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境外机 构从业登记及相关证明、境外认可机构认可证

23、明、境外有关当局承认的证明、中方投资者取得资质认定的证明等。具体申请要求详见国家认监委网站了解相关申请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和信息。(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二、国家认监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日(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于受理的发给受通知书,依次日 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起作为受理的起始日期。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给出理由,目前有两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种,一是申请事项不需要批准,二是申请事项不由国家认监委批准。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

24、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告知的方式为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补正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5 日(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补正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补正通知书要求的,可在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的材料范围内再作一次补正,并以补正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三、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90 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设立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 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由。采用网上审批的,

25、申请人可在审批系统中查看申请及审批进展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情况。(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四、国家认监委对于认证机构审查采用专家对能力进行评审和社会 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公示社会监督的方式。必要时专家评审组还需进行现场评审。国家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认监委网上公示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 日(工作日),专家评审和时间为 30 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公示的时间不计算在 90 日(工作日)之内。批准的期限内;(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五、经过批准的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向申请人印发认证机构设 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立通知

26、书;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0 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当次申请审批所涉及的所有专职审核员的专职证明原件和复印 件到国家认监委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到商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和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到 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 六、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主页的“机构查询”栏目中公布依法设立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 的认证机构名录。录。国家认监委

27、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相关要求,服务区域经济发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 展,对认证机构审批适当采取调控措施。国家认监委在认证机构审当遵循资源合理配臵、便利高效、公开透批工作中遵循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所有的审批条件明 明的原则。细信息和工作程序,采取信息化工具方便申请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11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 4 年。此条是对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及延续有效期的申请及审批的规定。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是认证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从业的法定资 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质的文书,从获批准设立起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连续四年, 期届满前 90

28、 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有效期届满时认证机构可申请延续批准书有效期,获批准延续有效期的批准书继续另一个连续四年的有效期。批准书至少记载一个认证领域的从业资质。如果认证机构未能保持任何一个认证领域从业资质,即使批准书在有效期内也将自然注销。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 准书有效期应当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 请。程序进行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参照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的工作程序对延续认证机构批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书有效期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2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分公

29、司应当依照认此条是对分支机构设立的总体要求证机构审批程序进行,经国家认监委批 认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简称分支机准,并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方构)在异地开展认证活动,设立分支机构也需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 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准,并且依法取得工商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登记后,才可以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相应的设立申请。国家认监委依照认证机构审批程序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批。认证机构持分支对应处罚条款:机构设立通知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子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凭第 48 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取认证第 56 条,第 1 款机构分

30、支批准书。13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此条规定了认证机构子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认证机构从业 2 年以上,并且 2 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一、认证机构从业满 2 年,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才可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工商登记的角度, 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 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二)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设二、由于子公司的法律性质的原因,因此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也视 立条件,同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同设立认证机构一样,需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履行认证机构 规定;设立的审批程序。与一般性企业设立子公司的不同在于,

31、认证机构的子公司不独立签发认证证书,认证业务从属于认证机构,与认证机构使用相同的管理控制体系与程序;在此基础上子公司可以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三)子公司由认证机构全资或者控股。三、认证机构是依靠技术、人才和信誉为客户提供评价服务的一种特殊性质的公司,设立子公司认证机构必须控股或全资才能确保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以保证其运作与认证机构相一致。14 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此条规定了认证机构分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认证机构从业 2 年以上,并且 2 年一、认证机构从业满 2 年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才可设立子公司。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二、分公司应具有固定的并能够符合从业需要的办

32、公场所和必备设(二)分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施,办公场所和设施的条件要求与认证机构设立要求的条件相同。 设施;三、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每个领域有5 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三)分公司具有 5 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和能力的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可以是分公司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的正式职员,也可以是认证机构的正式职员。但分公司的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不可同时为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由本认证机构认证的获证组织。(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获得本机构认证对于数量的原则掌握,东部地区的分公司所在省内有 50 个以上的的组织;获证组织;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分公

33、司所在省内有 30 个以上获证组织;西部地区的分公司所在省内有10 个以上获证组织。(五)分公司具有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 五、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管理制度应涵盖分公司,使用统一的管理管理制度;体系和程序控制文件,在此基础上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认证机构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都是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认证活动,颁发统一的认证机构证书、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和标识。(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六、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除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应处罚:外,还要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质检、工商、税务、商务等。15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 此条规定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应

34、该向地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门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外认证机构确实为了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商投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直属 设立办事机构一是要向地方认监部门备案,二是明确了备案的内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容,三是地方认监部门对于经过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予以公 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隶属认证机构布,四是为了统一掌握全国情况地方认监部门向国家认监委传送对 等。于经过备案的办事机构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 并向国家

35、认监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备案的 认证机构所属办事机构的名录。16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 此条是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备案的规定。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认一是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按照外国企业常驻监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并遵守此条例的规定。二是境外 负责人、登记证明文件、国外认可机构证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应在取得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 明文件、隶属认证机构等。记证3 后按照规定的备案内容向国家认监委备案。三是国家认监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代表机 委在网站上

36、公布备案的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名录。构名录。17 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 此条是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需要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规构的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定。并承担因分包而造成的认证风险和相关责任。本条明确分包的定义和范围是指 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这也是为了满足出口的需要。认证业务主要指认证审核业务,其认证证书批准、保留、扩项、减项、暂停或撤销仍是境外认证机构的职责。分包合约应明确分包的内容、权利义务、利益冲突和保密等内容。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首先 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取得相应认证领域的从业批

37、准。可开展批准范围内的分包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应该向社会明示所分包境外机构的业务范围,避免出现社会误认为该机构承担了境外认证机构的全部业务或是境外认证机构的一部分或代理。对应处罚条款:第 52 条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业务领域和专业能力, 并保证遵循相应的文件要求。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应遵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确定的行为规范,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需要注意的问题:(1) 境外认证机构已经批准其在华设立了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不得再将认证业务分包给其他认证机构;(2) 境外认证机构不得同时将认证业务分包给多家认证机构;(3) 已经批准将业务分包给认证机构的境外认证机构申请

38、在华设立认证机构并经过批准后,原分包业务也将被撤销;(4) 获批准开展的分包认证业务不得向其他认证机构转包;(5) 认证机构之间不允许相互分包认证业务;(6) 关于分包业务的具体条件、审批和监管要求,国家认监委另行规定。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此条是认证机构应该申请办理的变更事项以及扩大业务范围的相 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关规定。(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需要到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国家认监委办理变更后向申请人换发变更后的认证机(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构批准书,同时变更网上公布的认证机构名录相关信息。 册资

39、本的;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在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应先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应的申请 书。国家认监委审查后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批复。申请人应该按照批复内容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机关确认变更的凭证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凭证到国家认监委换领变更后的认证机构批准书、办理 网上公布的认证机构名录相关信息的变更。外资认证机构变更股东或股权,在向商务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批准 前,应先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国家认监委审批后向申请人签发“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变更通知书”,申请人到商务和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后,持相关凭证到

40、国家认监委办理网上公布的认证机构名录相关信息的变更。(三)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三、认证机构合并,要区分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认证机构续存的合并方式只能是吸收合并,即一个认证机构吸收其他认证机构,被吸收的认证机构解散注销。被吸收合并的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资质、从事认证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注册资本额及股东、专职认证人员等并入吸收合并的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由参与合并的认证机构共同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合并报告。国家认监委审查后注销相应的认证机 构,相关方合并重组后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经过批准后以新设立新的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和住

41、所应按照相关规定可先向工商管理机关 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变更登记,取得工商管理机关变更后,持新的营业执照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认证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征求国家认监委对拟提名人选是否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意见后,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也应事前征求国家认监委的的。意见。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从业 1 年以上,并且 1 年内无违法违认证机构设立一年以后才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新设立的认证机构规行为。需要通过运行实践来增强能力,只有运行一段时间并证明其已经具备足够能力后才可申请扩大业

42、务范围。在 1 年运行期间如出现违规行为,国家认监委将不受理其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对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国家认监委按照设立认证机构的相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查的重点是认证机构是否符合所申请的认证领对应处罚条款:域或项目的从业条件。原则上新设立认证机构只能申请一个领域的第 53 条,第 2 款认证业务。认证机构开展暂未列入国家认监委行政许可管理范围内的认证业 务,应在开展该业务前将授权组织、标准依据、业务适用范围、市场需求、人员能力要求等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 这类业务包括ISO16949,FSC 森林认证,清洁发展机制 CDM 等

43、等)。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机构备案信息,便于社会了解和地方认监部门的日常行政监管,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或批准,认证机构自行开展认证活动,属于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性质。19 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此条是对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公开性的规定。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一是规定了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的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 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认证机构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二是明确提出了风险防范要求,特别是针对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 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 险和责任,认证机构应该有应对风险及引发的责任的应急预案和相产、管

44、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应处臵程序,才有有效措施,包括投保相应认证责任险或建立风险储备金;对应处罚条款:第 54 条,第 4 款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认证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和社会的一部分,履行社会责任是法人应尽的义务,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作为在社会和市场交易中一种传递信任的证明, 就要为所发出的证书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公正性是认证机构的首要特性,认证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与认证咨询机构或认证委托人不得存在利益关系。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关系,需要明确几方面的利益关系。(1) 资产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能认证咨询机构或认证委托人相互投资、融资或资助、赞助;(2

45、) 管理利益关系: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同时在认证咨询机构或认证委托人的单位担任管理职务;(3) 人员利益关系:认证机构担负管理责任人员的配偶、子女或 者父母,不能是认证咨询机构的投资人或是担负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影响公正性的因素还包括关联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认证机构属于一个较大组织或是较大组织的一部分,要判断较大组织的性质是否与公正性产生冲突。如果产生冲突要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另一种情况是认证机构的投资人或主要股东同时是其他认证机构 主要投资股东时,这些认证机构也构成关联机构,关联机构自身要作出符合公正性和确保公平竞争公开承诺。认证机构不得是认证咨询机构投资设立或是属于认证咨询机构

46、的一部分。20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 本条属认证基本要求规定。效的质量体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做出认证结首先,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应当建立确保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 论。质量体系,使得整个认证活动和机构运作得到有效控制。其次,认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证机构必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 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家认监作出结论。委备案。认证基本规范就是以认监委名义发布实施的各类管理办法,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对应处罚:认证规则是以认监委名义发布实施的各类规则,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47、、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与此管理办法配套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规则即将发布。国家认监委未制定发布的认证规则是针对产品认证的规则,不适用认证新领域。认证机构依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认证技术规范管理方法进行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备案工作。属于认证新领域的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21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 本条属公开规定要求。公布其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认证机构应该通过规范的形式公开与认证有关的基本信息,并保证 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信息内容,并保信息内容真实、有效。认证机构应保证提供给顾客或市场的信息(包 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括广告)的准确性,且便于申请人、相关方和政府获取或知晓,同时不能存在虚假宣传,不产生误导的,或是不符合事实的夸大宣传。对应处罚条款:如果所有信息源自不同的渠道,如以书面印刷或电子方式或两种方第 53 条,第 4 款式的结合,对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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