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热门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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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热门12篇)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1篇房产纠纷上诉状范文原告:地址:电话:委托代理人:被告: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一、房产纠纷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_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房产纠纷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于_年_月_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合同书,向被告购买位于_小区_号楼_单元_层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年_月_日取得正式购房发票。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_年收楼入住,被告有义务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办理。由于双方在房产合同中并未约

2、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房产证;若被告逾期仍未办理,致使房产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纠纷事宜商讨未果,现根据房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_人民法院具状人:_年_月_日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2篇上诉人:x2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女,x年1月2x日出生,汉族,

3、住址同上,系之母。被上诉人:,男,1x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被上诉人:x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2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因不服x人民法院(x5)xx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事项:1、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x5)民初字第号第二项,依法予以改判。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关于医疗费问题在住院期间未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故对于超过部分,我公司不应当承担。2、住院伙食补助费明显计算方法错误,判决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15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

4、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河南省v出具相关数据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为15元/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过高,请求不应得到支持。3、营养费未构成伤残,医院未出具医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张潇文并没有提供其每天增进营养的相关票据,且没有医疗机构的建议,故营养费不应该得到支持。4、根据v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

5、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费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是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费用,而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x1元,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违背合同约定。综上:望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2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该公司经理x5年xx月5日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3篇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号被上诉

6、人(原审原告):杨xx,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xxxxxxxxxxxx号。上诉人因不服xxxxxxxxx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X)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伤残鉴定过高重新鉴定,误工费过长。三、医药费过高,单据只有清单,无正规发票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不合理。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

7、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根据v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超出范围的定为“轻便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70%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元,医疗费用过高,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

8、,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三、一审判决中伤残鉴定过高,要求重新鉴定:伤残鉴定级别高,务工时间长,护理时间过长,护理认识过多。1、伤残鉴定级别高,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52天,法院在对方没

9、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且显失公*公正。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均收入计算。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

10、*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

11、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2700元的认定过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上诉人住院时间5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酌定按9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切勿可靠证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过高,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

12、予以纠正。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律师:上诉人:年月日民事上诉状范本(菁华1篇)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4篇上诉人:名称:_住所:_电话:_法定代表人:名称:_职务:_委托代理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务:_工作单位:_住所:_电话:_上诉人因_一案,不服_法院于_年_月_日_字第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请求:_此致_人民法院上诉人:_(盖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_年_月_日附:1、本上诉状副本_份。2、有关证明材料_件。注: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

13、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5篇2023年1月,上诉人回到老家牛庄,被上诉人着急要求和上诉人见面催要借款,因上诉人常年在浙江绍兴居住,所有给被上诉人还款的相关资料转账凭证都在绍兴,被上诉人当面催要欠款时,上诉人自己也没有统计过还账记录,根本不确定到底还差多少款项没有还完,于是就在2023年的4月17日当晚,被上诉人XX就提议要求上诉人重新写一份借据,便随后直接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借据让上诉人签字,上诉人确因不确定还所欠的借款数额,也误以为本次签的借据只是对第一次所签借条的延续,为了让被上诉

14、人打消上诉人会赖账的想法所以当时才签了这份借据,等到上诉人于2023年5月10日回到绍兴家里统计还款凭证后才发现所欠被上诉人的借款已经全部还清,一审法院也对此进行了查明和确认。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在2023年4月17日后向上诉人提供过任何借款,而事实是上诉人也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的意思,更未收到被上诉人任何款项。中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遂2023年4月17日签订的借据属于重大误解应当被予以撤销,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6篇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

15、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被上诉人: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xx)穗x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xx国用(20xx)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并承担排除妨害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费用;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x年1月6日上诉人向xx发展总公司(以下称“出让人”)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地号为:xx的住宅用地x国用(20xx)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后发现,出让人在转让前将上述用地租赁给被上

16、诉人使用。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兴建,在地上建有建筑物。x年4月,上诉人向广州市规划局xx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现被上诉人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广州市规划局花都分局随即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花都分局发函,要求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上诉人认为,其受让后,有继承履行出让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被上诉人也有义务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在兴建建筑物时,即使合同未约定由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申报等相关手续,作为建设单位,被上诉人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关于催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申报

17、等相关手续的函,但是被上诉人在收到该函后,仍未办理申报手续。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制止被上诉人在使用租赁土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实际妨害了上诉人的物权,为此上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拆除违章建筑,并承担拆除费用。但是原审法院却以合同没有约定临时建筑物建设规程规划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申报事宜,以及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应予拆除为由,认定上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没有理由和依据,不予支持。对此,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权,

18、才产生了本案的诉讼。而不是依据合同法,因主张违约而产生的诉讼。第二,即使合同未约定规划以及施工申报义务的归属,但按法律规定,应当由作为建设单位的被上诉人履行。结合第一、第二点,原审法院以没有合同依据为理由之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第三,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即无需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只要建筑物是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审法院以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是否

19、应予以拆除,应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并非司法审查的范围为理由之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申报,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建设单位即被上诉人对该违法建筑排除妨害、依法拆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对x国用(20xx)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并承担排除妨害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费用以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

20、讼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物业租赁有限公司年月日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7篇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_,女,_年_月_日出生,_族,住:_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男,_年_月_日出生,_族,住:_案由:_号一案的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

21、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该房购买价款为_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_万元,而且根据_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_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

22、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_年_月_日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本(菁华1篇)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8篇上诉人:_公司法定代表人:_地址:_被上诉人:_,女,身份证号:_住址:_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

23、岗区人民法院(20xx)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20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

24、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

2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的工资总额为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元,重复计算了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日期: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9篇上诉人:刘,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东路被上诉人:资阳地产

26、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城路二段被上诉人:张,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清凉村4组.上诉人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的(2015)雁江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雁江区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馨雅苑小区1-15#门市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给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张将房屋交付给上诉人刘富菊;3、判令被上诉人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上诉人刘多交购房款元,并按2006年4月17日至交房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4、判令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损失。5、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

27、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原告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在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审原告刘富菊在2006年4月17日,支付购房款元,依法签订了购房合同、有购房票据为证,一审、再审法院均认可,应当受到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二、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张荣华不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龚俊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刘富菊的合法权益,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再审上诉人刘富菊在2006年4月17日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三、原审原告依法签订合法的购房合同在先、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后、被上诉人资阳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荣华都应该依照第十八条规定将诉讼争议的房

28、屋交给再审上诉人。四、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律是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被上诉人张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给上诉人刘富菊。五、本案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综上,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刘富菊合法权益,按照v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提出上诉请求。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事离婚上诉状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10篇被上诉人

29、是海淀区颐和路4号天天小区的开发商,2000年,上诉人张某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沙盘布局和楼书规划图,决定购买天天小区二期房产一套,其房屋位于天天小区1号楼301室。在2001年办理入住时,被上诉人正在上诉人的楼前启动三期工程,等三期完工后,上诉人发现实际情况和被上诉人当初的承诺相距甚远,三期的楼房不仅使绿地面积减少,而且还直接阻碍了上诉人二期房屋的采光,遂产生争议。之后,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交涉,主张自己的权利,大概持续了4个月后,最终协商由被上诉人回购此房屋,即双方于2006年4月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见证据1)。合同订立后,上诉人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积极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并督促被上诉人履

30、约,但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这样又持续了数月,直至2007年1月8日被上诉人突然起诉上诉人违约,其证据也仅是一份“短信已发送”的图片证明,而一审法院也仅仅依此证明作出判决。我认为这一判决违背了事实与法律,颠倒了公平与公正,其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判决与事实不符,其实是被上诉人违约。其次,反观被上诉人的做法,实在让人难以理解。(1)前期以各种理由应付,推脱上诉人的履约请求,后期却在上诉人丈夫9月1日搬离301室之后不到1个月,突然短信要求履约,办理过户手续。这一反常理做法,用意何在,让人不免怀疑其真实目的。(2)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能否真正起到通知的目的。被上诉人公司的副

31、总王某也住在天天小区,他们也知道上诉人现在的住所,并且被上诉人也可以去通知上诉人的受委托人(两个邻居)。本合同的标的额如此巨大,被上诉人完全可以通过更稳妥,更安全的方式,郑重地通知上诉人履行合同,这也符合一个正规公司的做法。而他们却选择“发送手机短信”这一极为不稳妥地通知方式。v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综上,不难看出,上诉人非但没有违约,而是在积极履行合同,一直拒绝履约的恰恰是被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上述一系列事实,视而不见,置若罔闻,仅凭一个手机短信就认定上诉人违约。可见一审法官是在妄加裁判,请求二审

32、法官予以纠正。二,对证据的认定,一审法院有失偏颇,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首先,针对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公证书”及相应图片。我们认为:(1)短信发送是在2006年9月26日,而公证的时间是在2007年1月9日,短信的发送过程并非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所以“公证书”的作用仅是保全证据,它的证明力并不强于其他证据。(2)手机是一个很现代化的工具,几时发送,具体时间的显示,是完全可通过人为的操作去更改的。其次,关于上诉人的证据。(1)证据4(电话录音)的通话时间与证据5(铁通话单查询)的登记时间,分秒不差。并且在一审中,王某也没否认录音中的人是自己;证据8(搬家公司的证明)与证据9,10(天天

33、小区的出门条)的日期、时间,也是非常吻合的;证据11(委托邻居)也是很明确的,并且被上诉人也没否认。(2)以上证据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以及收集方式上,都没有任何违法之处,而一审法院不予认可,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11篇上诉人:何,男,汉族,生于x年x月23日。上诉人:冯,女,汉族,生于x年10月21日被上诉人:杨,男,汉族,生于1x年11月x日被上诉人:交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柳,男,汉族,生于x5年x月14日被上诉人:王,男,汉族,生于x年2月20日,被上诉人:xx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分公司负责人赵飞,现

34、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xx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武,现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xx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负责人刘,现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x6)甘12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x6)甘12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判决上诉人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1、原审被上诉人xx公司、柳作为事故责任人,在受害人未获赔付的前提下,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x

35、55号,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显然,被上诉人xx公司、柳作为原告要求承担第三人杨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且被上诉人xx公司、柳要求承担其垫付的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属于追偿权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之下,对错误程序置之不理。2、在本案诉讼程序中杨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按照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及承担(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

36、,第三人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杨提出独立请求未交诉讼费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原审中上诉人对该问题一再阐述,人民法院不予理睬。3、本案中被上诉人xx公司、柳作为原告提出诉求要求承担第三人杨赔偿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杨亦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诉求,本案针对杨赔偿问题存在两个诉求,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上诉人xx公司、柳作为原告提出诉求要求承担第三人杨赔偿的诉讼请求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原审法院对该问题不予处理,明显错误。二、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乘车人杨、冯常宏、王瑾、康辉、闫碧昊、杜娟、滑文婷、任雪、奂栋梁、杨会鑫、陈海涛、王新丽、石超超、冶红梅、李瑾、刘桂林不承担

37、本起事故的责任。依据本案事实,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杨左臂受伤属于客观事实,但是杨左臂伤残原因系在两辆车行驶中相错时,杨将左臂伸出窗外,致使受伤。杨作为一名成年人,完全应当预见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将手臂伸出窗外可能造成的后果,且明知法律禁止该行为,但是依旧我行我素,将手臂伸出窗外,造成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责任分配原则,由于被上诉人杨其对于自己受伤有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不顾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旧认定杨无责,明显错误。2、认定王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柳承担次要责任不符合客观实际。此次事故在庭审调查中已经查明柳驾驶甘P03662号宇通牌大型普通

38、客车在雨天视线不清撞到了王驾驶的甘H2xx60、甘N1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尾上,且未及时刹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由柳承担,次要责任由王承担,判决按照三七比例承担责任严重不公,与客观事实不符。3、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柳损失:“1、支付了16名受伤乘客医疗费元;2、支付给冯常宏施救医疗费1500元;3、支付除杨外15名受伤乘客达成协议给付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0元;4、车辆停运损失1x000元(34500元)、5、车辆维修费用23565元;6、车辆施救费x500元”。被上诉人柳上述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人民法院酌情认定部分纯属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原审的

39、庭审调查中,被上诉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部分条据,其中部分条据的真实性有待查证。被上诉人主张承担其人情费,并提供白条条据予以佐证,人情费本身不属于法定赔偿事由,依法本就不应当支持,同时,由于提交所谓“人情费收据”,提交所谓“国家机关的白条”,该部分证据因为违反事实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基于常识,国家机关收取费用应当依法出具相应纳v据,但是不能举证合法票据,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取得合法性无法断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原审凭空想象,随心所欲,主动变更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将被上诉人主张的人情费变更为精神抚慰金完全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车辆每天的停运损失为500元,酌情的

40、依据在哪里?客观事实又在哪里?原审法院随心所欲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且裁量没有任何依据,仅凭法官主观武断,实难令人信服,且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停运系被上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上诉人不应担赔偿。原审在被上诉人车辆未确定损失,仅凭被上诉人柳提供的车辆维修费收据23565就认定车辆维修费23565元,证据不足,且被上诉人对该部分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无法举证,原审法院对该部分认定明显有误。被上诉人主张车辆施救费x500元,因无法证实客观存在,又举不出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再次酌情,实难令人信服。4、对原审认定杨交通费xx32元,住宿费元,护理费元,被上诉人杨在原审庭审中无法举证证实住院天数,且也没有特别医嘱,人民法院

41、酌情认定50天的依据何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杨住宿费部分票据失实,应予排除。原审庭审调查中,被上诉人举证以“宕昌县民政局”为抬头的票据,企图以此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该票据记载金额进行赔偿,但是,该证据材料完全不符合作为本案证据的属性。由于该份证据材料非以受害人或者护理人员的姓名出具,而是以民政局为抬头出具,那么这份证据材料的产生是民政局正常差旅活动中产生,还是在受害人求医过程中产生?如果在求医过程中产生,又如何成产生付款人是民政局的记载?故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关联性本代理人存有异议;由于该票据是以民政局为付款单位,基于常理,民政局也应当在发票产生之后将之带回单位作为记账凭证,却又如何能够堂而

42、皇之出现在严肃的法庭之上,作为个人请求权的依据?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被上诉人杨没有遗嘱,出院之后的护理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予支持,交通费部分不客观,不真实,原审法院对该部分认定明显有误。三、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甘法医司鉴中心x4临鉴字第x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上诉人杨对假肢安装费举证不能,原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裁量,所作裁量违背了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1、原审再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杨向人民法院举证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杨伤残鉴定委托书,该委托事项中明确委托事项为伤残情况,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并未委托对杨假肢安装费用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甘肃法医学

43、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甘法医司鉴中心x4临鉴字第x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超越了鉴定委托范围,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本案中伤残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违反法律规定,仅仅以被上诉人杨与爱医院的假肢配装协议安装英国产的智能假肢为依据,该鉴定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违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原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必须在依法登记的执业范围内进行执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44、定人员超越执业范围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甘法医司鉴中心x4临鉴字第x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向上诉人提供其执业范围资质和执业人员资质复印件,根据上诉人向甘肃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查询,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依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条及v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无资质做假肢配置费用鉴定,v国家标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GB/T24432-)对鉴定机构人员组

45、成,鉴定程序以及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做了明确规定,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无权做假肢配置费用的鉴定,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假肢费用赔偿鉴定v国家标准GB/T24432-明确规定,对于假肢的鉴定标准应当是“普通适用型”。本案中伤残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违反法律规定,仅仅以被上诉人杨与爱医院的假肢配装协议安装英国产的智能假肢为依据,作出评定结果,与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的现实需要完全不符,违反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标准的评定依据,以进口的52万元的高级智能假肢

46、作为依据,所作评定意见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普通适用器具范围,数额严重偏高。原审法院不顾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无假肢费用赔偿鉴定的业务范围,且鉴定结论违反法律规定,不客观不公正,无任何依据的前提之下滥用自由裁量权酌情认定被上诉人安装一次假肢的费用为25万元,需更换6次的认定,比鉴定机构鉴定的5次更换还要多一次,客观依据何在,公正何在?原审中上诉人向法庭阐述了其他鉴定结论腿部缺失,残疾器具辅助费为2万元的鉴定书,原审法院顾忌被上诉人杨父亲为舟曲县民政局局长的缘故,对该案特殊处理,且裁量明显不公,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裁量。对上诉人极其不公。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依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裁量,严重不公。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法自由裁量,随心所欲,将法官的主观臆断发挥的淋漓尽致,明显不公。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x6)甘12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判决上诉人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承担责任。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何、冯x年十月月二十三日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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