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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照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 ,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15% 。 2、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10min 内开动。 3、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严禁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 每6个月 检查维修1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
2、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 进风 巷道中,距掘进巷道 回风口 不得小于10m。2、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 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3、每 15 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 每 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4、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
3、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一百六十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 进风 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 6m 、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1.5m ,并且无瓦斯涌出。第一百六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1、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 m3/min; 2、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 m3/min。 第一百七十二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 1.0% 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滚筒
4、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大于 16 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2、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应装设防逆转装置和 制动 装置;下运时,应装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3、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按以下规定选取: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第三百七十七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 7 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 5 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2、2辆机车或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
5、不少于 100m 的距离。第三百八十三条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0.7m ,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 1.0m 。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 5s 的运行距离。第三百九十四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 1.2m 。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 250mm ,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 200mm 。2、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 0.18 m2 。第三百九十九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 每年 检查1次。第四
6、百条提升系统各部分 每天 至少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至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1 次全面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详细记录。第四百零六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 3m/s 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平衡锤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 0.5m 。第四百一十条 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1、存放时间超过 1 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钢丝绳悬挂前,应对每根钢丝做 拉断、弯曲和扭转 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为
7、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 6% ,不得用做升降人员;达到 10% ,不得用做升降物料。第四百一十一条 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 6个月 进行1次性能检验;2、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 12个月 检验1次。3、多绳提升的任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 10% 。第四百二十一条 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1、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 1 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 1/2 。 2、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
8、损深度超过 70mm 。第四百二十三条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 0.5m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 2mm 。第四百三十四条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120 ,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130 ,应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第四百三十八条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 3 个。第四百四十条 严禁 井下配
9、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 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四十二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0% 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第四百四十四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 护罩或遮栏 等防护设施。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相关标准。井下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不超过 10000 V 。 2、低压,不超过 1140 V 。 3、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
10、27 V 。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36 V。 5、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 3300 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四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备有 井上、下配电 系统图,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 示意图和 供电线路平面敷设 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
11、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 2 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检查 产品合格 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 合格证 后,方准入井。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 热稳定 性。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 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四百五十一条 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 短路 、 过负荷 、 接地 和 欠压释放 保护。2、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
12、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 短路、过负荷 和 漏电 保护 。3、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 短路 、 过负荷、 单相断线、 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 最大三相短路电流 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 最小两相短路电流 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 单相接地电容 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 20 A,新建矿井不超过 10 A。第四百五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1、经由地面架
13、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 防雷电 装置。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 2 处 的良好的集中接地。3、直接入井、大巷至采(盘)区的轨道均应至少有 2 处绝缘。第四百五十六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采用砌碹或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 5 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2、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 0.5 m。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第四
14、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 6 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 0.5 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 0.8 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第四百六十一条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满足以下规定:1、在沉陷区架设线路时, 两 回电源线路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有 全线 避雷设施。 第四百六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 煤矿用粗钢丝铠装 电力电缆;
15、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煤矿用 钢带或细钢丝铠装 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 之间,可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第四百六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 30 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 30 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3、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 3 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 6 m。第四百六十五条 1、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 0
16、.3 m以上的距离。2、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0.1 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 mm。 第四百六十九条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 15 m。第四百七十一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 10% 。2、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 11 h。3、在每次换班 2 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第四百七十四条 井下照明和信
17、号的配电装置,应具有 短路 、 过负荷和 漏电 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第四百七十五条 电压在 36 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六条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 1 。第四百七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 1 块。主接地
18、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 0.75 、厚度不得小于 5 。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 3 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 1 个局部接地极。第四百七十九条 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 铜 线,或截面不
19、小于100mm2 耐腐蚀的铁 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耐腐蚀的扁钢。第四百八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 专责电工 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第四百八十三条 矿井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 1次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 6个 月1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 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
20、电阻的检查 至少 6个月 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 1次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季 1次 。第四百八十九条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 2 h。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 5min 内自动投入工作。第四百九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 每15 天至少测试1次。第五百六十二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 16 ,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
21、 12 ,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ZSH目 录第一编 总则4第二编 地质保障8第三编 井工煤矿10第一章 矿井建设10第一节 一般规定10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11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17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18第二章 开采23第一节 一般规定23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26第三节 采掘机械34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36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37第六节 防止坠落38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39第一节 通风39第二节 瓦斯防治48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54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56第一节 一般规定56第三节 局部综合
22、防突措施61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64第一节 一般规定64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66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66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67第六章防灭火68第一节 一般规定68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70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74第七章防治水76第一节 一般规定76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77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78第四节 井下排水81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86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86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89第三节 井下爆破91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99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99第二节 立井提升109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114第四节 提升装置121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127第十章 电气
23、129第一节 一般规定129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132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133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134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137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38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40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141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142第一节 一般规定142第二节 安全监控143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147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148第四编 露天煤矿149第一章 一般规定149第二章 钻孔爆破151第一节 一般规定151第二节 钻孔151第三节 爆破151第三章 采装156第一节 一般规定156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156第三节 破碎159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
24、采装159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160第四章 运输161第一节 铁路运输161第二节 公路运输162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163第五章 排土165第六章 边坡167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168第一节 防治水168第二节 防灭火169第八章 电气170第一节 一般规定170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170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71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72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74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75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176第九章 设备检修177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179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179第二章 粉尘防治180第三章 热害防治184第四章 噪
25、声防治185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186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187第六编应急救援189第一章 一般规定189第二章 安全避险191第三章 救援队伍193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194第五章 救援指挥195第六章 灾变处理196附则200附录 主要名词解释201第一编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
26、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
27、备。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
28、、违章作业。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 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
29、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
30、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 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
31、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落实24h值班制。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次应急演练。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
32、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 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33、,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
34、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
35、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 (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
36、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
37、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
38、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
39、要求。第四十三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 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
40、(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
41、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八)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
42、当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第四十六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
43、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第四十七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八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
44、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第五十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
45、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 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第五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第五十二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