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船舶营运安全概论5984.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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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船舶营运安全概论安全科学概念安全科学对“人、机、环境”系统及其控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形成学科理论体系,旨在对涉及工程技术的各类系统的安全设计和应用提供普遍的理论指导和具体规范。安全科学的基本要素结构“人机环境控制”系统船舶营运系统l 船员属于“人”要素l 船舶、货物属于“机(物)”要素l 航道和港口属于“环境”要素l 船公司属于“管理”要素二、船员l 船员是在船上任职和专门从事船上工作的乘员的总称。l 船员是船舶营运系统中最能动的因素,在船公司管理规章体系和航次任务确定后,船员的素质和行为直接关系到能否安全、优质、经济、高效的完成航次任务。l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andard

2、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STCW)l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三、航行环境l 航行环境是指船舶航行所处的自然和人工的背景,包括航道和港口。l 航道是以水上运输为目的所规定或设置的船舶航行通道,主要划分为海上航道、内河航道和人工航道。l 港口是位于沿海、内河的水陆运输转运的交接点,它一方面为船舶运输服务,另一方面也为内陆运输工具服务,是国内外贸易重要的集散地。四、船公司l 船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l 海上事故的80%是人为因素造成。l 人为因素责任主要在于船公司的岸上管理和船上管理。第三节船舶安全管理的途径和方法船舶安全

3、管理的途径我国船舶安全管理由交通运输部全面负责,包括对国内海运业的安全管理和对IMO、港口国政府等的协调。船舶的流动性使船舶安全成为国际性问题,并逐步形成了国际化的船舶安全管理途径网络。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l 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年月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年月改为现名,现有个正式成员。l 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l 国际海事组织理

4、事会共有名成员,分为、三类。其中个类理事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2.船旗国(FlagState)l 又称船舶登记国。国际航行船舶,应向本国或他国政府登记取得国籍并在船尾旗杆上悬挂该登记国的国旗。船舶在登记国政府登记后,应遵守登记国政府的法令和条例,并受登记国的保护。国际航行船舶除了在本国登记,还可根据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需要,选择在在他国登记。海事局(MaritimeSafetyAdministration)l 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

5、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3.港口国监控(PortStateControl)l 是指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船舶实施的,以船员、船舶技术状况和操作要求为检查对象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则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和控制。l 人们普遍认为,许多海难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是人为因素和船舶结构缺陷所致,港口国有必要共同采取措施,限制并继而消除那些不满足国际公约要求的船舶继续航行。为此,著名的“港口国监控巴黎备忘录”(简称“巴黎备忘录”或“Parismou”)在1982年1

6、月应运而生。4.船级社(ClassificationSociety)船级社从事民间商业性的船级检验和公正检验,对通过船级检验,确认船体和机械的技术状况符合该社的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船舶,签发相应的船舶入级证书。IMO通过船旗国和PSC对船级社的检验标准和行为实施闭环控制,以保证船舶的技术状况。5.行业组织(IndustryAssociation)l 海运国际组织与机构6.公司和船舶第三节船舶安全管理的途径和方法l 一、概述l船舶安全管理,是在安全科学领域内,结合船舶安全问题消化吸收现代管理理论的精华形成知识体系,管理者据此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手段,协调本组织的资源以实现安全目标的过程。l

7、控制不仅指狭义的管理,还包括对人、机、环境的控制和调整,对险情、事故的控制和限制。l 船舶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使“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l 船舶安全管理的对象是人、机、环境和管理,它包括船舶营运系统及其关系密切的外围。第三章人为因素控制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一、船上安全管理要点组织素质响应组织是指岸上、船上对单船安全管理的系统化,包括科学合理的管理文件体系和相应的人员组织体系,依照文件规定和具体情况对安全实务妥善处理。素质指与安全有关的道德、身心、技术、能力及其语音素质。响应是指人员响应安全管理体系的积极程度。第一节 船上安全管理和人为因素l 人为因素涉及人、机

8、、环境、管理的各个方面l 人为因素(HumanFactor)指人的行为或使命对一特定系统的正确功能或成功性的不良影响。l 人为失误(HumanError)指人未能发挥自身应有的功能,人为地使系统出现故障或发生机能不良事件的一种错误行为。人为因素宏观上涉及安全管理体系、人员素质和人员响应。控制人为因素是保证安全的关键。人员安全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身心素质、技术素质、能力素质、语言素质等。第二节安全行为科学与人为因素安全行为科学,是分析、认识、研究影响人的安全行为的因素及模式,掌握人的安全行为规律,以实现激励安全行为、防止行为失误和抑制不安全行为的应用性科学,是行为科学的组成部分。影响劳动者工作

9、效率和生产安全的因素:劳动者的个体差异接受教育和训练的程度工作环境1.需要层次理论2.双因素理论3.强化理论4.期望理论(Expectancy Theory)5.公平理论(Equity Theory)6.X 理论-Y 理论激励是安全行为科学的核心。激励就是激发人的动机,引发人的行为。什么是ISO?l ISO是一个组织的英语简称。其全称是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翻译成中文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它成立于1947年2月23日,它的前身是1928年成立的“国际标准化协会国际联合会”(简称ISA)。IS

10、O9000族标准(简称ISO9000),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亦称ISO)中的质量管理和保证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标准,也是我国推荐采用的国家标准。该标准是适用于世界上各种行业对各种质量活动进行控制的国际通用准则,其“9000”是一个族标准的概念。ISO9000族标准的内容l 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英文缩写为ISO)于1987年制订,后经不断修改完善而成的系列标准。现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此标准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l ISO9000族标准并不是产品的技术标准,而是针对组织的管理结构、人员、技术能力、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文件和内部监督机制等一系列体现组织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的管理措施的标

11、准。l 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是指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通过质量体系中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来使其实现的所有管理职能的全部活动。l 质量管理是指为了实现质量目标,而进行的所有管理性质的活动。l 质量体系(QualitySystem):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l 质量控制(QualityControl):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称为质量控制。l 质量保证(QualityAssurance):为使人民确信某实体能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ISM规则的产生背景 国际

12、海事组织(IMO)运用 ISO 9000 的管理与认证模式制定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船舶安全运行与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1994年5月经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批准,将ISM规则作为第9章列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ISM规则共分两个阶段来实施l 公约依照风险程度将船舶区分为两类:l 第一类为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500总吨及500总吨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列为第一阶段受检船舶,并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ISM规则;l 第二类凡500总吨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皆列为第二阶段受检船舶,将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ISM规则

13、的相关规定v凡从事国际航运的入级船舶及经营船舶的国际航运公司应建立、实施及维护一个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v经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机构审核合格者,航运公司将得到“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DOC)。v其下属船舶在具有“符合证明”副本的情况下,经审核合格者可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SMC)。ISM规则主要内容vISM规则包括:总则;安全和环境保护;公司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船长的责任和权力;资源和人员;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准备;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

14、情的报告和分析;船舶和设备的维护;文件;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发证、审核和监督。其主题有以下5个方面:ISM规则主要内容(1)制定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针,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人才支持,提供岸上和船上的具体措施,并提出各级雇员的责任和义务。(2)制定对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的报告制度,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规定船长的责任,特别强调船长在事故预防中的监督责任。(3)制定挑选适任船员的标准;规定管理人员对船员培训方面的责任和义务。(4)制定常规培训和应变培训计划;规定满足SOLAS公约所要求的培训内容,包括对所有岸上和船上人员的培训和训练。(5)规定管理人员、船长和船员应采取的措施,以遵守国际规则、

15、船旗国的法规,以及船级社和港口国的有关规定。NSM规则l NSM规则是对应“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简称,亦称为“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它是由“ISM规则”结合我国国内航行船舶的具体情况及其安全管理的需要改写而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l“NSM规则”于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实施,对油船及其它船舶将分批生效实施。第四章船员管理第一节 STCW公约和我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STCW公约主要用于控制

16、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Internation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公约于1978年7月7日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效。STCW78/95公约全称是“经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主要包含公约正文、附则、STCW规则。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l 二、海船船员值班规则l 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

17、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年修正的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三节船员职责l 一、船员组织及部门分工l 1.甲板部 负责船舶营运和船舶驾驶 负责船体保养 主管救生、消防、堵漏工作及其设备器材的管理 负责船舶停泊安全;VHF对外联系2.轮机部负责主机、发电设备、舵机、锚机、锅炉,负责全船电力系统及用电设备的管理。负责全船的明火作业、舱面机械转动部分的保养,修理,舱面管系的修换。3.事务部负责全船人员的伙食,公共场所卫生,卧具,来客招待,主管财

18、务,如配备医生,应负责全船医务。二、岗位职责l 船员由高级船员(管理级、操作级)和普通船员(支持级,生活服务人员)组成。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是甲板部的负责人。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除航行值班外,主管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管理以及甲板部的维修保养工作。航行值班时间:04:00-08:00;16:00-20:00。航海日志的记载与管理l 航海日志(DeckLogbook)l 记载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主要情况的文件。由值班驾驶员按时登记。记载事项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气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况、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货物装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等。航海

19、日志是船舶日常工作的记录,检查船员值班责任的依据,也是处理海事时所必须引用、且能在法律上起作用的原始资料。l(1)船舶情况。如船名、船籍港、船舶吨位、船长和船舶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船员姓名和职务、船舶载重线位置等;(2)船舶航行情况,如开航港、开航日期、船舶装载吃水、货物旅客装载情况、航向、航速、船舶位置、海上气候、燃料消耗、到达港和到达日期等;(3)航行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如:变更航程、中止航次、遭遇海难或其他危险、发生船舶碰撞、救助遇难船舶或人命、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对应变部署、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操艇训练、消防演习以及船舶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航海日志应由船长或其他指定人员填写,

20、并妥善加以保管。航海日志反映了船舶航行的实际情况,是分析和总结航海经验、判断和处理海损事故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SOLAS)是保障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人命安全的公约。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政府所属船舶必须经登记国政府官员或登记国政府认可的组织或指定的验船师检验,符合公约附则要求,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航行。l在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简称IMO)制定所有与海上安全有关的国际公

21、约中,SOLAS公约是最重要的一个公约。l背景:泰坦尼克号与冰山相撞后沉没 l 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SOLAS公约l 以后举行的历届会议上,相继通过了1929年公约(1938年生效,现已废除),1948年公约(1952年11月19日起生效),1960年公约(1965年5月26日起生效)l 1974年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在1974年11月1日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通过的,并于1980年5月25日起生效的现行公约l 公约规定,SOLAS74及其78议定书和附则三者不可分割。l 附则中,第I章是总则,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有关各种类型船舶进行检验和发证以证明这些船舶符合安全公

22、约要求。该章中还包括对其他缔约国港口的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的条款。l 第II章主要是关于分舱和稳性。l 第III章是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l 第IV章的主题是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l 第V章关于航行安全。l 第VI章是关于货物运输。l 第VII章是关于危险品运输。l 第VIII章关于核动力船舶。l 第IX章关于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一、检验与证书l 1.适用、定义与免除l 2.船舶检验和安全证书l 1)船舶检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期间检验附加检验年度检验和不定期检验2)船舶安全证书及其有效期 二、操舵装置和应急电源三、航行安全四、货物系固第二节海洋法基础知识海洋法就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

23、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那些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逐步发展而形成的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一般来讲,海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第二,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应当进行的合作和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国家之间有关海洋争端的解决途径。基线问题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的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

24、海的一面是领海。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基线不仅成为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同时也成为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起算线。海湾 海湾(bays)是一个比较熟悉的概念,但是同样不容易界定。公约规定了一个判断海湾的技术性标准: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就称为“海湾”。二、海港与内水(一)内水(internalwaters)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为“内水”,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三、领海 第三次海洋会议经过多次的反复磋商、讨论之后,终于在公约中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

25、界限为止”。根据统计,世界上有117个国家实行了12海里的领海宽度,包括中国。在领海内,潜水艇或者其他潜水器,必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的人和事物(除海洋法公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权。(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和利用。(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5)沿海国有义务使外国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3、领海内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和事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但是这种管

26、辖权要受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不得行使管辖权;军舰和其他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也享有豁免权。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也不应当妨碍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例如无害通过权。三)毗连区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这些事项有:(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由于领海的宽度是12海里,毗连区中有1/2是与领海重叠的,实际上毗连区的宽度只有12海里。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辖并不包

27、括毗连区的上空。五: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指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这一区域的水体、海床及其底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独特的,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六:公海(high seas)通常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盖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

28、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1)航行和飞越自由;(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3)与上述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的自由。(二)公海管辖1、船旗国管辖 2、普遍管辖 3、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 4、登临权 5、紧追权 第四节船舶检验与船舶登记船舶检验(vessels survey)是国家授权或国家认可的机构、组织或人员,为保证船舶、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按照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或船舶、设

29、施规范的要求和标准,对船舶、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设计、制造、材料、机电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营运条件等所进行审核、测试、检查和鉴定的活动过程。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和监督的过程。船舶检验是目前各国为保证船舶技术状态,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对船舶监督管理的措施。通过船舶检验,鉴定或监督船舶的技术状态,使之适合其预定的用途。按照船舶检验工作的性质和国际惯例,船舶检验可分为船舶法定检验、船舶入级检验和船舶公证检验三大类。l船舶法定检验(vessels statutory survey)系指按照船旗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或政府缔

30、结或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和规则等,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航行安全,保障水域不受污染,对本国籍的国际或国内航行船舶规定的各项技术检验以及在检验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法定证书的活动。l船舶检验(vessels classification survey)是船舶所有人出于保险和航运竞争的需要,向船级社申请入级,由船级社对船舶是否符合该社船舶规范而进行的检验活动。船舶入级检验合格后,由船级社发给船级证书,授予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并登入船级社出版的船舶名录内,即为船舶入级。l公证检验(notarization survey)是指船检机构接受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如船

31、舶发生海损或机器事故后,受船东或保险公司等的委托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以及损坏修理工程项目内容等。法定船舶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l 船舶吨位丈量,以及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l 船舶载重线检验、载重线标志的勘划以及载重线证书的签发;l 船舶安全结构、设备与系统的检验,以及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相应的免除证书的签发;l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签发;l 船舶保安设备和系统的检验以及船舶安全证书的签发等;l 船舶防污染结构布置和设备的检查,以及船舶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船舶生活污染污染证书、船

32、舶防止大气污染证书等。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l 已入级的船舶,为保持证书的有效性,应按入级规范的规定进行各种船级检验,主要包括特别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坞内检验、螺旋浆轴与艉管轴检验、锅炉检验、循环检验、临时检验、改装或改建检验等。l船舶登记(ships registry),是国家船舶登记机关针对船舶所有人或其他船舶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通过签发船舶国籍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授予船舶国籍,确认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等其他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我国船舶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各海事管理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l 主要内容都包括:船舶名称、船舶登记编号、船舶呼号、船舶所有人名称住所(如果

33、船舶属共有时应注明共有者各自的股份)、船籍港、吨位、造船地、建造日、造船厂、主机性能等。这里着重介绍船舶名称、船籍港和吨位。按照登记条件的宽严,船舶登记可分为严格登记、开放登记和半开放型登记。第五节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口岸是国家指定对外经贸、外交、文化、旅游和移民往来,并供往来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的通道。又称国门。口岸功能是一个国家(地区)同各国开展经济、文化交流的窗口。通过口岸的进出口流量可反映出某一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目前状况。集装箱运输同海港口岸相关,海港口岸主要管理机构是:国家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边防检查、海事

34、局。口岸管理机构、职责 海关主要职责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主要职责 实施对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主要职责 出入境边防检查的任务是维护同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对一切出入境人员的护照、证件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和管理。海事局主要职责 在管辖海域内履行对外国籍船舶进出口岸的审批。一、船舶签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原为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35、内水和港口。l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监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第六节港口国监控与船舶安全检查l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PSC)亦指港口国管理、港口国控制,或港口国检查。它是港口国对抵港的外国船舶实施的,以船员、船舶技术状况和操作为检查对象(特别对船舶安全设备、防污染设备以及操作),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和控制。海事界普遍认为,港口国监督是促进船旗国政府履约,保证船舶符合有关国

36、际公约要求的重要手段,是海上安全的最后防线。港口国要管理访问自己港口的国外船舶并确认其船舶无缺陷后方允许其航行。总的来说港口国的检查是为了排除不合规格的船舶在海上航行。简言之,港口国检查被认为是对船旗国管理的补充。与船旗国管理的关系l PSC的通常项目是:l 船舶证书、文件和手册;l 船体、机器和设备状态;l 有关机器、设备和仪器使用和操作要求;l 船员配备、劳动及生活条件。PSC检查程序l 明显证据(ClearGrounds)l 船舶及其设备或船员与有关公约之规定发生与实质上不符合,或其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有关船舶安全或防止海水污染等重要程序的情事,即为明显证据。l 扣船(Detention)l

37、 当船舶或船员之状况与可适用之公约有实质上不符合,为确保该船出海不致对船舶或人员造成危险,或不致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合理之损害威胁前,港口国所采取不得发航之干涉行动,无论是否影响离港之正常船期,此项干涉行动都可以执行。港口国管制专员(Port State Control Officer)经有关公约缔约国主管当局正式授权施行港口国管制检查,并仅对该缔约国负责之人员。l 低标准船(Substandardship)l 某船之船体、机器、设备或作业安全等较有关公约所规定之标准为低,或其船员与最低安全配额文件并不符合之船舶。l 有效证书(ValidCertificate)l 由有关公约缔约国直接签发,或由经

38、认可机构代表其签发,并明确记载有效日期之证书;该证书能符合有关公约之规定,并与船舶规格及其船员、设备等相符。低标准船舶的判断和滞留指南l 一般情况下,如果船体、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确实低于相应公约规定的标准,或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则该船被认定为低标准船。例如:l 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布置。l 设备或布置不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l 由于诸多管理不善造成的船舶或设备的实质性受损。l 船员操作技能欠缺或对主要操作程序不熟悉。l 船员配备不足或船员证书不足等。l 我国对船龄15年以上的散杂货船、油船和集装箱船,以及在国外PSC中曾被滞留或被强行要求修理的船舶,实施开航前的安全检查。对未

39、经开航前检查的船舶,或未按规定纠正缺陷的船舶,将不予办理离港手续。l 但不少船舶在接受船级社定期检验或海事机构安全检查时并不存在明显的缺陷,而事后在PSC时却被滞留,这大多是由于船舶缺乏适当的维修保养所导致的。因此,船东和船长应认真安排好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使之始终保持良好、安全的状态。第六章海洋船舶防污染管理l所谓船舶防污染是指严格控制和预防船舶的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和意外泄漏,使海洋更清洁。船舶对海洋污染的特点1.污染源多而复杂2.污染的持续性强、危害性大3.污染范围广l船舶对海洋的油污染主要来自营运性排油和事故性溢油。IMO制定和管理的关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各种公约和规定书共有13个。

40、其中,已经生效的有8个,我国已先后加入的有6个。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船舶防污染的有关公约和规定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l 1954年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会议上,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l 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l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是一个综合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议定书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

41、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是关于争端仲裁。五个附则是:防止油污规则;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l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作了许多修正,而且允许各缔约国把附则推迟到“78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再生效,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而且将“公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文件理解和解释,即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就自然地参加了1973年防污染公约,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

42、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1997年7月1日已有100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3.47%。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因此现在的MARPOL73/78有六个附则。l 油类记录簿(ORB)l 根据MARPOL73/78公约的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

43、,均应设立油类记录簿。油轮应备有两种记录簿,一种用于记录机器处所的操作,由轮机部保管;一种用于记录货油的操作,由大副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本法是1999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为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的国家法律。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OPEP)l MARPOL73/78附则第26条规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均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hipboardOilPollutionEmergencyPlan,简称SOPEP)。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主要由

44、强制性规定、非强制性规定和附录三个部分组成。一、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这部分内容是确保公约附则第26条的实施。主要有四个部分,即油污事故报告程序;需要联系当局或人员名单;船上人员采取减少或控制油类排放的详细描述;为使船上与国家及地方当局协同行动需取得联系的程序。第七章海上船舶安全应急和医疗急救l船舶应急(又称船舶应变)是指船舶进人或临近进人某种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和行动的活动过程。船舶应急的目的是为了使海上人命、财产及海洋环境能摆脱或远离事故危险,尽快恢复安全状态。l通常的船舶应变按性质可分为:消防、救生、堵漏和防污。根据ISM 规则的强制性规定,船公司和船舶应对船上可能发生的各

45、种紧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建立应急反应程序,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规定,以确保在船舶发生各种紧急情况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各种应变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灾情,减少损失。船舶应变部署种类l 1.消防部署l 2.堵漏部署l 4.弃船部署l 5.综合应变部署消防:警铃或气笛短声连放1min。堵漏:警铃或气笛两长声一短声,连放1min。人员落水:警铃或气笛三长声,连放1min。弃船:警铃或气笛七短声一长声,连放1min。综合应变:警铃或气笛一长声连放30s。解除警报:警铃或气笛一长声连放6s,或以口令宣布船舶应变演习与训练l 每艘船舶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和适当的地点举行弃船、救生、消防、堵漏应变演习。要使

46、每个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明白定期举行应变演习的重要意义是贯彻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具体行动;是船舶、货物、人员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贯彻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检验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好坏,应变意识强弱,应变实际能力高低以及实际应变组织工作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如果没有定期的应变演习与操练,有计划有部署也只是一纸空文。第八章海事和海事预防第一节 海事调查和处理从事海事调查的主体IMO的主要公约都规定了缔约国的海事调查义务,以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中国海事局:定位与职责:海事局为交通

47、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管辖区域:中央管辖水域。机构属性:中央财政全额拨款 事业性机构。并存的同类性机构:地方海事系统(隶属地方政府);中国渔港渔政监督管理局(隶属农业部)。海事的基本概念广义的海事,泛指与海有关的事物。狭义的海事属于安全范畴,专指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和作业中发生的海损事故,即海上事故。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二)触礁或搁浅;(三)火灾或爆炸;(四)沉没;(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

48、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海事的分类:(1)Collision and Contacts(碰撞和触碰)(2)Strandings and Groundings(触礁和搁浅)(3)Floodings and Founderings(浸水和沉没)(4)Lists and Capsizings(横倾和倾覆)(5)Fires and Explosions(火灾和爆炸)(6)Hull and Machineey damage(船体和机器损坏)(7)Other(其他)(8)Unknown(不详)涉海事权的管辖及机构:1)中国国家海洋局

49、(隶属国土资源部);2)中国国家海事局(隶属交通运输部);3)中国渔港渔政监督管理局(隶属农业部);4)公安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环保总局、海事分类:分类有利于进行海事统计和分析,研究其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分类依据:发生的对象、时间、水域、原因、致损方式、损害规模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风灾,其他事故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海事分类l 海事调查处理的目的、法律依据、调查机构l 船舶、设施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其他有关情况。海事所致民事纠纷的处理调解:行政调解,法庭调解,仲裁庭调解海事诉讼海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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