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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 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依法保障自然 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 行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 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 公众参与),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县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 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利 益相关方、公众代表
2、、专家、媒体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 学、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动。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 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 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告 知意见人或建议人。第六条 组织公众参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 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选择被征求意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 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一)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二)报刊、广播、电视
3、、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三)新闻发布会;(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政府重大行政决 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 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 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 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第八条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 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和 群众代表、“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 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 谈论证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
4、与 会代表。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 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 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 提交县政府审议。第九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 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 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 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 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 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 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
5、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企业代表、 群众代表;(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五)法律工作者代表;(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 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 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 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 交县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 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和群 众代表、“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等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 议、专题会议等。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 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 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