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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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绍兴 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了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 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老旧小区

2、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 于印发绍兴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 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而安排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老 旧小区改造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时会同市建设局分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等。市建设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

3、小区改造)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 工作。市财政、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计 划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 工作。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 的原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一是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 房等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二是租赁补贴发放。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 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三是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租赁住房

4、 的运营管理等与租赁住房相关的支出。(二)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 (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 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三)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 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第六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上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公租 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第七条 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含安

5、置 住房开工建设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 屋因素,结合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第八条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我市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 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第九条市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市建设局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给各相关单 位,指导各相关单位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第十条各相关单位应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 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备案。第十一条 在分解下达专项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 项目予以适当倾斜。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二

6、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 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 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 设和运营管理。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 留、挤占、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第十五条市级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 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 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单 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资金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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