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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结 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查处,开展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违法建设行为,指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行为(含违法搭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违法设置 的牌匾和户外广告牌及装饰装修工程等)。第四条 查处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那么。第五条各区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对城区内违法建设行 为巡查工作,建立违法建设常态化巡查机制和日常巡查台账, 定期向市相关科室通报情况。第六条 对巡查中发现属
2、于城管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 法建设行为,各区执法大队应立即立案查处;不属于城管执 法职责范围的,应移送相关部门查处。第二章巡查和监管第七条各区执法大队应当合理划分辖区内的巡查区 域和职责,明确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各区执法大队可根据 辖区实际划分重点巡查区域、一般巡查区域,确定巡查的频 次和范围,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第八条 建立巡查台账。台账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 巡查地点等。执法人员每次巡查情况应做到记录详细、登记 完整,有据可查。第九条 巡查中,执法人员应及时核查在建工程工程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报建手续,如实填写巡查登 记台账,及时将发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况。第十条 对未能提供建设
3、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施工 建设(含开挖土方、处理基础等)的行为,或是否按照规划 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现场难以确认的,应及时向自然 资源部门发函确认,并依据职能,迅速立案处理。对已掌握的违法建设要进行跟踪处理,对已责令停工的、 已强制撤除的,要强化跟踪检查,做好后续监管。第十一条 为防止管理相对人利用节假日等休息时间 进行违法建设的突击偷建和抢建,各区执法大队要结合实际, 科学安排值班人员开展违法建设巡查和监管,确保及时发现, 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巡查工作实行及时报告制度。巡查人员对发现疑似违法建设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大队主管领导,并向 市局相关科室通报情况。第十三条 建立与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
4、相关部门的联 系沟通机制。对巡查在建工程工程存在疑似违法建设情形, 存在情况复杂、专业要求较高,存在平安隐患的,各区执法 大队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到现场勘查认定。第十四条 市局和各区执法大队要建立举报违法建设 的群众投诉渠道。设立举报 、举报信箱,鼓励市民群众 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五条接到相关部门移送、市民投诉举报的违法建 设案件,各区执法大队应及时组织核查。对涉及正在实施建 设行为的案件,执法人员要第一时间与举报人联系,了解情 况,立即到现场核查,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人。对转 办、移送的案件,要及时予以回复,需要时提供相关文书。第十六条市局考核监督科负责指导、监督各执法大队 落实违法
5、建设巡查工作制度情况;收集、上报查处违法建设 情况。第十七条 市局其他科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积极配合 各区执法大队做好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第三章处分和执行第十八条违法建设的处分按照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案件查处制度规定实施。第十九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局部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 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撤除等措施,并处 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 查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依法下发限期撤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撤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撤除的,依 法强制撤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对不能撤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 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四章强制撤除第二十一条在作出限期撤除决定后(限期为十五天), 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自行撤除的,依法强制撤除。第二十二条 在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
7、当事 先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撤除的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十三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撤除决 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二十四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 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按 有关法律规定送达。第二十五条 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违 法建设强制撤除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撤除。当事 人在60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撤除的,依法强制撤除。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对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执法人员中存 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监管不力、履职不当,以权 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问题,一经查实,按管理权限上 报局党组、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 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