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民法与社会选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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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理论与实务 第四章人身权第四章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 二、人身权的分类三、人身权的特征四、具体人格权第四章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不可转让,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第四章人身权二、人身权的分类 1、自然人人身权非自然人人身权 2、人格权身份权 第四章人身权二、人身权的分类2、人格权身份权(1)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第四章人身权二、人身权的分类2、人格权身份权(1)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第四章人身权二、人身权的分类2、人格权身份权(1

2、)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监护权。第四章人身权二、人身权的分类 2、人格权身份权 身份权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第四章人身权三、人身权的特征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法定性绝对性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联系1.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2.通过依法使用转化为财产权3.被侵害时的财产性补偿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的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起诉: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

3、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第四章人身权四、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1)生命权自然人维持生命以及安全

4、利益的权利。(2)健康权维护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3)身体权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第四章人身权四、具体人格权 2、姓名权和名称权(1)姓名权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2)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例齐玉苓案 齐玉苓、陈晓琪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在中专统考中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

5、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得知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侵害自己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第四章人身权三、具体人格权 3、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第四章人身权三、具体人格权

6、 4、肖像权指自然人对本人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第四章人身权三、具体人格权 5、自由权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和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第四章人身权三、具体人格权 6、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四章人身权三、具体人格权 7、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应当依法定程序授予或撤销,不得非法剥夺或宣告无效、取消。例 年月,应届毕业生贾跃参加了当年的高考,毕业前她曾获市教委授予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有关规定,她可享受加分提档奖励。而锦州市 教委有关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把贾跃“学生登记表”中“优秀学生干部”改成了“三好学生”,并加盖了市教委印章。而“三好学生”是不加分提档的,结果贾跃以 分之差失去了她所期望的一所重点大学的机会。进入普通大学的贾跃身心遭到重创。学生家长多次找到市教委及有关部门解决被拒后将锦州市教委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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