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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律制度鲍晓晔金融学院上海师范大学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概述 汇票draft/billofexchange 本票note 支票check 涉外票据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瑕疵一、票据法的概念(一)票据法的沿革1、日内瓦统一条约以前2、日内瓦统一条约以后现在世界上关于票据的法律形成两大体系,即日内瓦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不过因为票据制度大体一致。一、票据法的概念(二)我国的票据法1、概念调整因票据活动而产生的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法律渊源(1)票据法(2)司法解释(3)民法、刑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一、票据法的概念(二)我国的票
2、据法3、特征(1)强行性(2)技术性(3)国际性二、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1、票据票据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2、票据是发票人约定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选择题】我国票据法不规范()。A 仓单B 汇票C 本票D 支票【答案】A二、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特征1、要式2、文义3、流通4、无因5、设权6、金钱【选择题】()不是票据的法律特征。A 票据是设权证券B 票据是无因证券C 票据是物权证券D 票据是文义证券【答案】C三、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是指因票据活动而产生的,受票据法律规范调整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一定
3、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直接相关的票据基础关系。(二)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三、票据法律关系(二)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1、票据关系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3、票据基础关系三、票据法律关系(三)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1)基本当事人(2)非基本当事人2、客体票载金额3、内容(1)票据权利(2)票据义务四、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票据法律行为的简称。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票据当事人自愿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四、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2、种类:(
4、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5)付款四、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要件1、实质要件(1)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四、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要件2、形式要件(1)书面(2)记载事项(3)交付四、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的特征1、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为目的3、合法行为五、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内容1、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人按照票据所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选择题】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持
5、票人可行使()。A 付款请求权B 追索权C 起诉权D 转让权【答案】B五、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2 种方式(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背书转让、贴现、质押、继承、赠与、付款、公司合并等2、限制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1、丧失持票人非自愿的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绝对丧失&相对丧失)2、补救(1)通知挂失止付(2)申请公示催告(3)提请诉讼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2、补救(1)通知挂失止付 条件 丧失票据 书面通知 票据权利人实施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2、补救(1)通知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的效力 付 款 人 从 接 到 挂 失 止 付 的 通 知 之 日 起,不
6、 得 再 履 行 付 款 义务,否 则 自 负 其 责。但 是,失 票 人 在 挂 失 止 付 通 知 后 的3日内不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挂失止付即失效。票 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19 条 第2 款 和 第20 条:“付 款 人或 者 代 理 付 款 人 自 收 到 挂 失 止 付 通 知 书 之 日 起2 日 内 还 没有 收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止 付 通 知 书,则 自 第3 日 起,失 票 人 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2、补救(1)通知挂失止付 不得为挂失止付的事项 已经付款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通知失效的票据不得再次挂失止付 对
7、完全空白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 未 记 载 付 款 人 或 者 无 法 确 定 付 款 人 及 其 代 理 付 款 人 的 不 得挂失止付。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2、补救(1)通知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通知人的票据责任 票 据 权 利 人 因 丧 失 票 据 而 通 知 止 付 时,只 能阻 止 其 票 款 被 冒 领,票 据 本 身 不 因 挂 失 止 付通知而无效。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2、补救(2)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失票人,即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 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93 条“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94 条:“不得少于60 日”,实务中多为
8、三个月。除权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97 条,“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前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2、补救(3)提请诉讼 管 辖 法 院: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27 条 规 定,因 票 据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由 票 据 支 付 地 或 者 被 告 住 所 地法院管辖。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只能是票据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担保。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CASE原告:某商店被告:某玩具厂 某玩具厂供销员刘某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立即报告了厂方,厂方当即通知了开户银行,并于当晚在当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了遗失声明。事隔4 天,某商店持银行退回的支票到该厂要求支付8500 元货款。厂方以该支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商店遂诉至法院。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玩具厂遗失空白转帐支票后,虽然通知了开户银行,并在有关新闻单位播出了“遗失声明”,但这种提醒有关方面注意的“周知式”作法,并不具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玩具厂应负主要责任,承担3/4 的经济损失;原告商店在接受转帐支票时,未核对持票人身份,造成持票人冒用他人已挂失的支票,也应负一定责任,承担1/4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