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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今天从三个方面讲述消防法(广义):一、消防法基础知识 二、消防法解决的基本问题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一、消防法基础知识(一)法的基本概念、我国法的渊源-纵向 宪法 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 全国人大有权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国家主席令公布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 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常委会公告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 省及较大市政府制定 政府令公布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 部门令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州、盟)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法的体系-横向 宪法 民商法 刑
2、法 行政法 消防法首先是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军事法 诉讼与仲裁法、法的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在各自适用范围内有效,出现适用争议时按照规定机制裁决。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关于法的溯及力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3、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关于消防技术标准的地位 消防技术标准不是法。消防技术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和相关专业法律产生法律约束力。消防技术标准是判断是否合法的标准。(二)消防立法概况、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分为 总 则、火 灾 预 防、消 防 组 织、灭 火 救 援、监 督 检 查、法 律 责 任、附则,共七章、74条。此外,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刑 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消防管理的内容。、行政
4、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63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58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50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1年1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此外,济南、青岛、淄博作为较大的市有立法权,淄博市已经制定了淄博市消防条例。
5、山东省消防条例(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正)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 120号令修正)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 121号令修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22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令第109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
6、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九章 奖 惩 第十章 附 则、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今年将制定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规定二、消防法解决的基本问题(一)原则问题 1、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基本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
7、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3、基本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 4、基本力量: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5、基本义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二)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领导体制: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1、纳入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消防规划建设: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建设)3、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4、重大问题协调:涉及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
8、重大火灾隐患,支援灭火和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5、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6、应急机制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7、消防工作督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消防安全大检查: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9、重大停产停业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由政府依法决定(三)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职责 1、消防监督管理体制 消防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
9、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2、相关部门职责 许可前置: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体育等部门不得给予相关许可。消防安全检查: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安监、人防、文物等部门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消防产品质量检查:质监、工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等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教育、人社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实施。建设部门将
10、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多层化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基本消防安全职责: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都应履行的七项职责(法第16条、条例第三章第三节)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单位还应履行四项职责(法第17条第二款,条例第三章第三节)共用共管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各自职责,落实统一管理(法第18条、条例第32至34条)大型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职责(法第39条)2、多元化的消防宣传教育主体(法第6条、条例第三章第四节)组织者:各级人民政府 实施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教育、人力资源、民政、文化、住建、
11、广电、安监、旅游等政府部门(公安部等九部局令第109号)新闻、广播、电视、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等公共机构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 协助者:村委会、居委会、多样化的社会消防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法第7条、条例第5条)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法第33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法第34条,条例第38、24、25、2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法第41条)(五)消防执法
12、权 1、行政许可权 2、行政检查权 3、火灾调查与刑事侦查权 4、行政处罚权 5、行政强制权 1、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消防行政许可权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消防行政许可的依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法第11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法第13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15条,山东省消防条例第2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消防法第3
13、4条,山东省消防条例第38条 2、行政检查权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消防行政检查权包括: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抽查 竣工备案建设工程的抽查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消防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 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抽查:消防法第10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竣工备案建设工程的抽查:消防法第13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第53、54条,山东省消防条例第58、59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消防法第25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3、火灾调查与刑
14、事侦查权 火灾调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行为。火灾调查的法律依据:消防法第51条;山东省消防条例第63条、64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公安机关名义,承办 失 火 案和 消 防 责任事故案两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消防案件刑事侦查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4、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消防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15、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拘留。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六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38、39、50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5、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消防行政强制包括临时查封、取证性检查、封闭火灾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清除)、执行性查封等行政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临时查封:消防法第5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 取证性检查:行政处罚法第37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6、第68条 封闭火灾现场:消防法第51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强制拆除(清除):消防法第60条第三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执行查封:消防法第70条第四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7条(六)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是使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最常见的法律责任。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按性质分类)妨害消防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 如未经审核、验收、检查合格的“擅自”行为 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的行为 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 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如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未达职责标准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吸烟、使用明火 妨害火灾扑救秩序的行为 如拒不执行火场指
17、挥员指挥 违反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的行为 如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违法者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 警告:申诫罚。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罚款:财产罚。目前的立法,最高30万元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执业):行为罚。其中责令停止执业适用于严重违法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没收违法所得:财产罚。适用于有违法所得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吊销资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资格罚。吊销资质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适用于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 拘留:人身罚。适用于部分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人 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双法双罚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大型文化、体育活动违反安全规
18、定)与消防法第60条形成可同时适用的局面 第39条(社会公众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与消防法第60条形成可同时适用的局面 准用性规则 消防法第62条规定准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30、50条。但第30条有疑问 2、刑事处罚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龙岗舞王 俱 乐 部“9 20”火灾牵涉的责任人集体宣判 罪名 失火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
19、火罪:行为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相关罪名 刑罚 失火罪: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消防责任事故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一)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16、17、18、21
20、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今天讲课内容以后两个为主,涉及条文时分别简称“条例”、“规定”(二)基本问题 1、“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中最直接的责任主体。群死群伤火灾和严重财产损失火灾,绝大多数发生在单位的范围内。因此,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因此,必须实行“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公安部2001年制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是贯彻落实消防法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规定的具体表现;体
21、现了消防法“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是推动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多年来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重要依据。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修订的山东省消防条例,更加坚决地落实了“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确立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强调了单位全面防火检查的原则;解决了多产权多家共用建筑的统一管理问题;开拓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空间。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意义、依据和目标 意义:实践证明,消防安全工作,硬件是基础,制度建设是关键,人的素质是根本,加强管理是保证,四位一体,不可偏废。管理问题,至关重要。消防安全管理中要转变“重硬件、轻软件”,“重管事、轻管人”
22、的倾向 两个能力、“六化”、四个能力均侧重强调管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消防安全制度是规范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直接依据 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而且要公布、实施(外在于形)目标:工作人员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内化于心),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三)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组织 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条例第7条)职责(规定第6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分管负责人(条例第7条)职责(规定第7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规定第15条)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条例第33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条例第五章)岗位资格(条例第29条)2、消防安全制度 制度的内容
23、(规定第18条)外在于形,内化于心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 条例第31条比规定第39条要求要高 预案内容要经常演练 演练频次(规定第40条为每半年至少一次,条例第42条为11月份一次综合性演练和其他时间每年两次针对性演练)4、多产权多家合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 法第18条,条例第32、33条,规定第8、9条的表述不尽相同 条例的规定遵循了物权法、合同法、消防法的立法精神,更有操作性法第18 条 条例第33 条 规定第9 条处理方法要 求 先 约 定 责 任,对 共 用 部 分 规 定统一管理先 区 分 责 任,对 共用 部 分 规 定 统 一 管理,允许约定责任要 求 先 约 定 责任
24、,“可 以”统一管理条例第32 条 规定第8条处理方法规 定 实 际 占 用 人 负 责 原则,允许约定责任要求先约定责任,对共用部分规定统一管理,再规定实际占用人负责原则 5、防火检查与巡查 条例第27条与规定第26条规定的频次要求有所不同,各有所指 条例第27条强调防火检查的“全面”原则 规定第26条规定了防火检查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27条对防火巡查的规定简约处理,规定第25条更具操作性 6、消防技术服务 鼓励服务:消防技术咨询和消防安全评估(条例第25条)强制服务:自动消防系统年度检测和维修保养(条例第28条)规定第27、28条只作泛泛要求,未规定消防技术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消防总队进行资质审批,颁发资质证书 7、奖惩 严格按照消防安全制度实施奖惩,是维护消防安全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的根本保证。与大家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