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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 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1、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约定的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2、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正确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3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仍不能确定的,按下列规则履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质量不明确的:按通常标准履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由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
2、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债务人承担。案例 1996年11月,某市甲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签订一份购买黄沙的合同。合同规定,甲购买黄沙30车,每吨300元,乙负责运货,货到付款。合同订立后不久,黄沙市场价格从每吨300元涨至每吨350元。乙见价格上涨,便不想按原价供货,遂要求变更供货数量,只供10车,但被拒绝。乙于次日安排了一辆130型货车,每车
3、可载2吨黄沙,给甲运去2车后,提出以130型货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甲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为30车,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甲遂向法院起诉,认为对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应交货多少吨?案例 1994年9月23日,广合公司向某城市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月息7.8%,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1995年3月23日贷款到期后,广合公司未按期还款,1995年4月1日,国家贷款利率由月息7.8%上调至9.8%,此时城市信用社要求公司按新利率还款付息,应如何处理?思考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
4、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为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AB4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及其规则(1)向第三人履行必须是基于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2)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3)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及其规则: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1)必须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2)债务的性
5、质必须是能够代为履行的。(3)第三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A5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提前履行: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部分履行: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6、下,不得拒绝。部分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案例 河北省某纺织厂(以下简称甲)与张家口市某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地毯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150块优质地毯,总价款为60万元。货物由卖方送至买方。交货期为1994年7月份,货到后经验收合格当场付款。合同生效后,7月初,由于生产能力不足,甲只向乙交货60件
7、。但提出乙先支付全部货款以增强其生产能力。乙拒绝,只支付了60块地毯的价款。后甲由于生产能力不足,未再交付余下的地毯,乙也未支付价款,该案是否双方违约?2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对后履行一方的保护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 不安抗辩权 对先履行一方的保护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果农王某与向阳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柑橘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于2005年1
8、0月30日向服装厂提供100公斤柑橘,货到一周内付款,到了10月初,王某打听到服装厂已经负债累累,根本不可能支付货款,则此时王某应该怎么办?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经营状况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先给付义务人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9、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债权案例 甲某与衡阳市某国有食品厂在1999年
10、1月签订了一份饼干买卖协议。2000年7月,食品厂已经向甲提供了价值136万元的饼干,但是甲没付一分钱。甲多次表示还款,但到2001年2月份,甲并末如期还款。食品厂多次催告,仍不见对方有举动。经过明察暗访后才发现,甲确实没多少现金,但别人还欠他很多钱,主要是与甲有业务往来的个体运输户张某欠甲本应在2000年11月到期的借款12万元。但甲并没有让其还款。为此,该食品厂在2001年7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张某把欠甲的12万元还给自己。食品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 李某为个体户,经营日用百货。1999年8月,李某从另一个体户章某处提走服装鞋帽等货物,共计货款2.1万元,但货款一直未付。19
11、99年12月,因经营不善,李某的小店停业。章某得知此事便与李某商量还款事宜,李某提出无钱还款,小店所剩货款不足1000元。章某得知李某的母亲刚刚去世,李某可继承其母的一笔价值10万元的遗产,李的小舅子欠李某1万元的到期债务。对该两笔财产李某都没有索要。章某提出李所欠的2.1万元要从这两笔财产中扣除。代位权的行使行使方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程序:被告为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管辖: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行使结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任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二)撤销权1 撤销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
12、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2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A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B无偿转让财产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主观要件:受让人具有恶意 针对低价转让财产或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情况 判断标准:受让人明知3 撤消权的行使 时间 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即消灭。范围 原则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结果 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案例 甲欠乙人民币150万元,拖欠一年半一直未归还
13、。乙得知甲有房产一栋,租借给他人开办餐馆,乙便到法院起诉,请求甲以其房产抵债。甲提出,该房产在数月之前已经作价50万元卖给丙,正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甲卖房所得的价款已经用来抵偿其他的债务。乙提出该房产的价值应在150万元以上,而甲以50万元出售,并将所得的价款用于他处,显然甲出卖房屋的目的在于逃避债务,所以请求法院追加丙为第三人,并希望法院判令丙将房屋交付给乙。问题:乙可否要求丙返还房屋?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 合同担保概述二 保证三 抵押四 质押五 留置六 定金一 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担保的种类 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1、合同的担保概念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14、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2、合同担保的种类 以担保的对象划分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金钱担保 根据担保产生的根据 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 立法上的分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3、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 从属性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一般下,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作为前提;主合同的变更可以导致担保合同的变更;主合同的消灭可以导致担保合同的消灭。担保合同的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见教科书的三种情况。二 保 证保证的概念保证人的资格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证方式最高额保证保证责任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15、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合同主合同担保关系 某电器公司(法人)因拓展业务需要,在某市设有办事处作为其分支机构,在该市及周围县市联系业务,以占领市场。1995年10月20日,与该办事处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某家电经销部的法定代表人秦某找到办事处负责人杨某,要求为其与某商店的一份买卖合同中的债务约1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以便家电经销部与该商店签订买卖合同,从而盈利。因事情紧急,杨某欲通过电话与电器公司总部取得联系未果。案例 后杨某在家电经销部与商店的买卖合同签订后,以电器公司名义与商店签订了保证合同,并依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确定了
16、保证合同的内容,其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1996年1月30日,家电经销部到期不能偿还l0万元的本息,且要支付违约金。同年1月20日,商店要求电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电器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商店能否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电器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案例2、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证合同的成立达成一致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
17、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 证 人 的 资 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国家机关(特殊情况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3、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共同保证:指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涉及到保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4 保证责任
18、保证责任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2006 年3 月初某地区种羊场与某县啤酒厂订立大麦购销合同,由于种羊场种植大麦资金不足,即向县农行申请贷款100 万元。3 月7 日,啤酒厂在借款合同担保栏内签注“同意担保借款100 万元”并加盖公章。3 月29 日农行与种羊场经过核算,认为种植大麦只需84 万元,就将借款金额改为84 万元。但双方未将这一变更告知啤酒厂。种羊场借款到期未还,农行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种羊场偿还借款84 万元及共利息,并由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啤酒厂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焦点一、主合同的债权让与对保
19、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合同债权让与,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保证人是否不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焦点二、主合同的债务转移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 在保证期间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 结果:若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 对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若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 对转让的部分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焦点三、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合同内容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 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仍对变更后的合 同承担责任 如加重债务人的责任,对加重的部分不 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
20、人同意 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 主合同内容变更,但未履行 保证人仍按照原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5 保 证 期 间 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的,依约定。在上述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起诉或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的,依约定。在上述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华池商场因经营不善,亏损较为严重,近期缺乏周转资金,拟向银行贷款l0万元,银行表示同意并要求华池商场提供担保。华池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找到与该商场有长期业务往来的个体经营户王某,
21、要求王某为商场提供保证担保,王某同意。之后,华池商场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银行为华池商场提供人民币l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两个月,华池商场应干1995年12月31日之前还本付息。案例 银行与王某签订了一般保证协议,由王某为华池商场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双方就保证期间没有作约定。至同年12月31日华池市场不能还本付息。银行多次催还未果,于1996年2月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池商场还本付息,并加收罚息。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是什么?案例 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张某为了扩大经营、增加投资,向银行贷款15万元用于装修房屋和增加投入,约定此笔贷款应于1995年11月20日前还本付息,并由张某的好友赵某开办的
22、私营企业作为张某的保证人。赵某与银行依法订有保证合同,约定赵某以其开办的私营企业的资产为张某还本付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始于同年11月21日,终于1996年1月20日。案例 由于张某的经营决策失误,血本无归,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时,张某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至1996年1月25日,银行才发现张某应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当即要求赵某以开办的私营企业资产承担还本付息的保证责任。赵某则予以拒绝。赵某的保证期间是什么?赵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6 保证人的权利1、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2、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 3、追偿权 4、一般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债务人破产)农民胡某因实现机械
23、化耕作需要,向某农机公司购买手扶拖拉机一台,价款3000元,由胡某的表弟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农机公司担心胡某、张某仍不能清偿3000元的本息,遂向胡某提出必须提供物的担保,唯此才能使其债权有保障。胡某的好友朱某自愿以自家的一台彩电(价值2650元)作为质押,以担保胡某欠农机公司的3000元的本金部分,并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胡某不能清偿3000元的本息,农机公司要求张某承担3000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张某则要求农机公司先以朱某的彩电抵偿债务。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先就物的担保求偿,不足时由
24、保证人清偿。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由债权人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6、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在最高额之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适用范围 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商品交易合同。最 高 额 保 证 的 不 特 定 债 权 确 定 后,保 证人 应 当 对 在 最 高 债 权 额 限 度 内 一 定 期 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定金 定金概述 定金种类 定金担保的设定 定金的效力定金的概念 当 事 人 可 以 约 定 一 方 向 对 方 给 付 定金 作 为 债 的 担 保。定 金 是 债 的 担 保 方 式 之一,它 是 当 事 人 一
25、方 为 证 明 债 的 成 立 和 保证 债 的 履 行,先 给 付 另 一 方 一 定 数 额 的 货币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2定金担保的设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3定金的效力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综合案例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万元。冯向陈借款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万元
26、,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万元,冯预付定金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万,该设备已被蒋留置。问题: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朱
27、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一、合同的变更1、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转让一、合同的变更2、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3)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4)法定变更情况下单方面即可变更(如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一、合同的变更3、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只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
28、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发生影响。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二、合同转让1、概念:合同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债权人或合同的债务人。二、合同转让2、合同转让的种类(1)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2)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二、合同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条件应通知债务人 限制有些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 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法律规定禁止转让 本案合同转让是否有效?1999年6月,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服装厂在12月底供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棉衣5000件,每件价格200元。合同签订
29、后,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即把货款全部支付给服装厂。9月底,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为了赶在圣诞节旺季销售,遂与服装厂协商提前交货事宜,服装厂无提前交货能力,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只好另从其他渠道购得棉衣5000件。原订的棉衣恰好满足另一外贸公司的要求,纺纺品进出口公司遂将合同全部转让给该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向其交付货款110万元。12月底,该外贸公司前往服装厂提货遭拒绝,服装厂提出原合同是和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签订的,没有得到任何合同转让通知,因此不能履行交货义务。二、合同转让效力转让人和受让人 合同权利转让于受让人。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债权人对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转让人和债
30、务人合同关系消灭 受让人和债务人 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行使二、合同转让(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条件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效力 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1999年1月6日,某市朝阳电子公司与该市某电器厂订立了一份电子元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同年4月31日前,朝阳电子公司向电器厂供应电子元件2000件,总价款为200万元。交货方式为电器厂到朝阳电子公司验收自提,并规定如有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支付价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朝阳电子公司的几条生产线出现
31、严重故障,无法正常生产。眼看无法正常交货,朝阳电子公司经理十分心急。此时,有人提议本市的精益电子公司也生产此种电子元件,可将该合同转让给精益电子公司,以免承担违约责任。于是朝阳电子公司经理前去洽谈,双方达成了由精益电子公司承担向电器厂交货的义务。合同订立后,朝阳电子公司遂向电器厂发函,称交付该批货物的义务已转让给本市的精益电子公司,请电器厂直接于同年4月31日前到精益电子公司提货。电器厂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4月15日,精益电子公司致函电器厂,请电器厂前去提货,电器厂也未予答复,但到了4月31日电器厂派人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200万元货款。后经检验发现规格不符合规定,且质量也有问题,
32、电器厂遂要求退货,遭到精益电子公司拒绝。于是,电器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1)电器厂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朝阳电子公司是否应向电器厂承担违约责任?(1)电器厂应以精益电子公司为被告。本案涉及的是债务的全部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经协议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债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才会发生债务转让的法律效果。债权人的同意,明示或默示方式均可。但拒绝通常应采用明示方式。在本案中,朝阳电子公司与精益电子公司达成转让全部义务的协议后,是否已取得债权人即电器厂的同意?从电器厂的行为可以得出肯定的回答。当朝阳
33、电子公司向电器厂发函称该批货物的交付义务已转让给精益电子公司后,请电器厂直接到精益电子公司验收提货时,电器厂虽没有答复表示同意,但也没有提出异议。之后精益电子公司向电器厂正式发函,请电器厂前去提货,电器厂也没有拒绝的意思表示。到了同年4月31日电器厂派人前去验货提货就更加以行为表明电器厂完全同意朝阳电子公司将其债务转让给精益电子公司。从上述分析可看出,朝阳电子公司已将合同义务全部转让给了精益电子公司,朝阳电子公司已完全脱离了该合同,不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电器厂应以精益电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2)朝阳电子公司不应向电器厂承担违约责任。因朝阳电子公司将合同债务全部转让后,已不再是合同的当
34、事人,不存在违约问题,应由精益电子公司向电器厂承担违约责任。某市百货商场与该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供应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底以前,由服装厂一次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其中男服400件,女服600件,合同总价款20万元。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的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百货商场交付了全部货款,第一服装厂立即开始准备购买原料,并安排了相应的生产计划。6月,第一服装厂接到一项外贸服装订货,时间要求很紧。此项订货与原应向百货商场定付羽绒服的订货时间和原料等方面发生了冲突。第一服装厂接了外贸订货后,向百货商场提出解除和变更合同。但百货商场认为,羽绒服系季节性商品,解除或变更
35、合同于自己不利,便予以拒绝。第一服装厂无奈,遂与外地一服装厂联系,由外地服装厂为百货商场赶制1000件与原订合同相同质量、规格、花色的羽绒服,双方签订了合同。第一服装厂事后向百货商场讲明情况,但百货商场对外地服装厂情况不了解,拒绝承认。9月底,外地服装厂将加工好的1000件羽绒服送到百货商场,百货商场拒绝收货,并要求第一服装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第一服装厂认为外地服装厂加工的羽绒服质量等方面均符合原订合同的要求,百货商场拒收无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百货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二、合同转让(三)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协议转让 适用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
36、所有规定 法定转让 债务人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债务人分立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1、概念: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2、合同终止的原因:我国合同法规定了7项:债务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的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及其他 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3、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中的清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解决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后合同义务的存在 合同的解除1、解除的概念 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一方
37、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消灭。2、合同解除的种类 事后协商一致而解除 合意解除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并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 4、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其他情况 法定解除的条件 01年8月13日,甲、乙公司达成购销月饼协议,约定甲于8月17日(中秋节前5日)交货到乙公司,8月23日,甲公司交货到乙公司,乙公司拒收并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而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收下送到的月饼,双方发生争论,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其与甲公司
38、之间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4万元。法定解除合同的解除4、合同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 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 约定和法定解除都属于单方解除 解除权人单方通知对方即可 要求:采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 应在确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行使 2005年3月,某市百货公司与某县服装厂签定了购买1000套童装的合同,约定5月初交货,以便参加六一儿童节前举办的儿童用品展销会。5月4日,百货公司上门提货,发现服装厂只生产出500套童装,而工人们都在赶制另外的服装,于是百货公司提出将已经做好的服装提走,其余的不必做了,解除合同。服装厂表示布料已备齐,会尽快交活。百货公司遂表示最
39、迟于5月20日之前交货。结果直到5月30日服装厂才将货物送到,百货公司拒收并提出解除合同,发生纠纷。百货公司能否提出解除合同?合同的抵销1、抵销的概念 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在相互对等额内消灭,合同关系消灭。2、抵销的种类 法定抵销 约定抵销 合同的抵销3、法定抵销条件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债务均为可抵销债务方法 通知对方即可,到达时生效效力 双方的债务在抵销额内消灭 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合同的抵销4、合意抵销条件 双方互负债务 标的物种类不同 债务均为可抵销债务方法 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存1、提存的概念 合同义务人因合同权利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
40、合同的标的物时,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提存2、提存的原因 债权人拒绝受领 债权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未确定法定代 理人 债权人下落不明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提存3、提存的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提存机关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权人应在5 年内领取提存物 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
41、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BC第八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1、违约责任的概念 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特点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严格责任原则 有违约行为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二、违约行为的种类 预期违约:明示和默示 届期违约:实际违约:不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 不适当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
42、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C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强制实际履行 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退货 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一)强制实际履行强制履行的条件 有违约行为 债权人提出请求 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
43、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二)赔偿损失适用条件 有违约事实 有损失事实 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损失;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甲贸易公司与乙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钢材3万吨,单价每吨300美元,交货期为同年6月1日。4月4日,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付了300万元的 预付款,随后为履行合同又从该市外汇调剂中心调进600万美元。但到六月中旬,乙方未提供约定的钢材。7月初,乙方将300万美元预付款退回甲方,并发传真对不能履行合同做了解释。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又与丙五金公司签订了供应2
44、万吨钢材的合同,交货期为6月10日。由于乙方的违约,导致甲方不能履行对丙的合同,被迫赔偿给丙方300万人民币,双方合同解除。另外还造成甲方300万人民币利息损失4万元,因调剂600万美元的手续费损失10万人民币,及600万美元因人民币与美元汇率下调造成的差价损失计人民币350万元。同时,当年6月至8月,国内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导致甲方的利润损失200万元,就上述损失,甲方请求法院判令乙方予以赔偿。请问乙方是否应该赔偿?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可预见性规则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应超过违约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减轻损失规则 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过失相抵规
45、则 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和扩大也有过失时,可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未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应否赔偿 天津甲食品加工厂与河北乙养鸡场签订了一份鸡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向乙购买鸡蛋5000公斤,由乙送至食品加工厂。合同签订一星期后,乙将5000 公斤鸡蛋按合同约定期限送到,但甲以本厂某生产车间失火影响了其正常生产为由,拒收货物,并声称合同已无法履行,要求乙给这批鸡蛋另找销路。未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应否赔偿 乙对食品加工厂拒收鸡蛋的违约行为很生气,将鸡蛋拉回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认为这批鸡蛋应由甲找销路,损失亦应由其承担。后来发现鸡蛋有变质的现象,又采取了相应措施将鸡蛋拉至山东省某市销售,但已造成了500公斤鸡蛋
46、变质的损失。同时,又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000余元。乙要求甲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预先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具有约定性 预定性 补偿性违约金的国家干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案例: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吗?甲煤矿与乙铁厂签订购销合同,甲向乙提供煤150吨,每吨100元,如一方违约,应支付未履行部分的5%的违约金。同时乙向甲支付了2000元的定金。由于煤的价格上涨,甲提出提高价格,乙不同意,甲便未履行合
47、同。乙起诉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合同法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四、违约责任的免除1、概念 免责事由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条件时,可免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并免除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的法定免除事由: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责任竟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原因 一种行为即符合违约责任,又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 处理:当事人的选择制度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
48、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AB本章内容总结本章应重点把握的内容:要约、承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规则、抗辩权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合同的解除、抵消违约责任的承担 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订立一份购买特种钢材5000吨的合同,双方约定于2001年1月20日由A公司自行在B公司所在地取货。A公司在订立上述合同之后,又与我国C公司订立特种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向C公司交付3000吨钢材,每吨人民币5000元。合同订立后,C公司
49、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50万元。2001年1月20日A公司取货装船,但在运输途中遇到台风,船体受到损害,只好中途停靠,进行修理。发生上述情况后,2月29日A公司通知C公司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台风,可能无法按时交货。C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A公司说,已经知道该情况。3月22日,A公司的钢材运到国内,立即通知C公司取货。C公司接到通知后回电称,因为A公司已经通知解除合同,所以C公司已经从他处以每吨5500元的价格购买了3000吨同种钢材,C公司同时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因为其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而受到的差价损失。为此双方发生争议,C公司即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请回答:(1)C公司主张合同已经解除,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说明理由。(2)C公司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是否合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