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第八章魏晋法律制度duh.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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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三国鼎立魏蜀吴西晋280年266年220年316年221年222年263年十六国东晋北魏西魏宋317年439年齐 梁 陈420年东魏北周隋朝北齐589年581年北朝南朝魏晉南北朝分合图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589年)1.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2.2.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3.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4.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2、的表现;5.5.士族制度与九品中正制。士族制度与九品中正制。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的儒家化第三节司法制度的新变化第一节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法制指导思想(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二)两晋:纳礼入律(三)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曹操:“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诸葛亮重视“法治”,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不别亲疏,一断于法。孙权:“夫法令之设,欲以遏恶防奸,傲戒未然也,焉得不有刑罚以威小人乎?此为先令后诛,不欲使有犯者耳。

3、”(二)两晋:纳礼入律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1.1.立法情况:立法情况:蜀汉蜀汉沿用汉律,制蜀科吴国吴国:“:“律令多依汉制律令多依汉制”。编制科条科令魏国魏国:制魏律18篇(新律)2.2.新律的立法成就新律的立法成就(1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22)删繁就简,增加篇目。)删繁就简,增加篇目。(33)改革刑罚制度。)改革刑罚制度。(4)“(4)“

4、八议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3)改革刑罚制度 首先,首次提出与墨、劓、剕、宫、大辟有别的新五刑概念,即五刑的七种三十七等刑罚.它共包括:死刑;髡、完、作刑(均为劳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其次,不再将宫刑与斩右趾等肉刑规定在内.其三,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规定凡“大逆无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诛及祖父母或孙子等隔代之辈。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成就1.立法情况:267年泰始律,通称晋律。2.泰始律的立法成就(1)新增法例篇目。(2)精简律令章句。(3)再度改革刑制。(4)增加律疏注释。(3)再度改革刑制。首先,泰始律将曹魏五刑的七种

5、三十七等,进一步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 其次,再次缩小亲属株连范围,规定除谋反大罪之外,凡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一律不再连坐生父生母的弃市罪刑.此外,它还“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对轻微过失误犯的“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从轻发落;张杜律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 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 经学家与律学家张斐、杜预 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 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统称为“张杜律”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1.立法情况(1)北魏的北魏律

6、(2)西魏大统式(3)东魏麟趾格(4)北齐的北齐律(5)北周的大律。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续)2.北齐律的立法成就(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2)它首创了名例律的律典篇目。(3)它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也最大,是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北朝的胡人俑“取塞外野蠻精悍之血,注入中原文化頹廢之軀,舊染既除,新機重啟,擴大恢張,遂能别創空前之世局。”陈寅恪金明館叢稿二編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一)律的发展变化(一)律的发展变化魏新律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魏新律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

7、于律作为正典。其次,体例上进行调整。又如泰始律正典。其次,体例上进行调整。又如泰始律严格区别律、令界限;同时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严格区别律、令界限;同时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二)令的发展变化(二)令的发展变化令则是典章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方面的政令则是典章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方面的政令法规令法规.(三)以格代科(三)以格代科格又成为律的辅助形式。格又成为律的辅助形式。(四)式的地位上升式首次成为独立的综合性法规。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首先,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首先,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二十篇。经过多次扩充

8、和反复修订,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 二十篇。经过多次扩充和反复修订,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直接为隋、唐、宋等各代律典所沿用。十二篇,直接为隋、唐、宋等各代律典所沿用。其次,魏律改战国秦汉律典的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其次,魏律改战国秦汉律典的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又增加法例第二。经过不断改革创新,北 晋律与北魏律又增加法例第二。经过不断改革创新,北齐律最终合刑名、法例两篇为一篇,首创名例律 齐律最终合刑名、法例两篇为一篇,首创名例律篇目,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篇目,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其三,从律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来看,魏律大幅度增加 其三,从律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来看

9、,魏律大幅度增加“正律 正律”的篇目内容,省略大量 的篇目内容,省略大量“旁章科令 旁章科令”,明确了律与其它法,明确了律与其它法律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 律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的主导地位。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首先,对律典刑法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有明确的认 首先,对律典刑法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有明确的认识和阐释。识和阐释。其次,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与相互区别已有比较清晰的 其次,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与相互区别已有比较清晰的了解和高度概括。了解和高度概

10、括。其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有比较细致的 其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有比较细致的辨析,并规定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辨析,并规定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 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还表现为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 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还表现为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也取得一定进步 也取得一定进步.张斐晋律注曾明确指出:刑法是司法审判的依据,司法审 张斐晋律注曾明确指出:刑法是司法审判的依据,司法审判是探索犯罪心理的途径,判是探索犯罪心理的途径,西晋刘颂进一步提出了按照成文法律定罪量刑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

11、律的儒家化 一、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三、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加强一、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一)肉刑制度逐渐废止(二)缘坐范围不断缩小(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四)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二、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一)“准五服以制罪”1.“五服”的含义2.准五服以制罪(二)留养制度的产生(三)“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注:此表只标出了父亲一侧亲属,作者只想给服 注:此表只标出了父亲一侧亲属,作者只想给服丧制一个大概。如果 丧制一个大概。如果 完全列出大概要 完全列出大概要812 812张 张图。因为一个人可有近三百四十个亲属关系 图。因为一个人可有近三百四十个亲属关系.1 11 11

12、12 22 22 22 22 23 34 43 33 33 33 33 33 34 44 44 44 44 44 44 44 4第一等为,这是最亲的一种亲属 斩衰亲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因称“斩衰”。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 痛,服期三年。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长房长孙)为祖父,妻妾为 夫,均服斩衷。至明、清,子及未嫁女为母,承重孙为祖母。子妇为姑(婆),也改齐衰三年为斩衰。第二等:齐衰,丧服以稍粗的麻布制作。齐衰又可细分为杖期(一年之服,须持丧杖)、不杖期(一年之服,不持丧杖)、五月、

13、三月之别。例如:子为出母、嫁母,夫(父母不在时)为 夫(父母不在时)为妻,有齐衰杖期之服;孙为祖父 妻,有齐衰杖期之服;孙为祖父母,出嫁女为父母,夫(父母在 母,出嫁女为父母,夫(父母在时)为妻,有齐衰不杖期之服;时)为妻,有齐衰不杖期之服;曾孙,曾孙女(在室)为曾祖父 曾孙,曾孙女(在室)为曾祖父母,有齐衰五月之服;玄孙,玄 母,有齐衰五月之服;玄孙,玄孙女(在室)为高祖父母,有齐 孙女(在室)为高祖父母,有齐衰三月之服。衰三月之服。三月 缌(si)麻五月 小功九月 大功原有四等,后代定制一年齐(zi)衰三年 斩 衰(cui)服丧 期限 丧服名第一等为斩衰亲,这是最亲的一种亲属 第一等为斩衰

14、亲,这是最亲的一种亲属 第二等为齐衰亲,又叫期亲 第二等为齐衰亲,又叫期亲 第三等: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用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用用熟麻布制作用熟麻布制作。例如:己身 例如:己身为伯叔父 为伯叔父 母、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 母、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 父、兄弟服丧 及妻为夫之祖父母 及妻为夫之祖父母服丧 服丧,有大功之,有大功之服。服。第四等: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用较细的熟麻布用较细的熟麻布制作。制作。例如:己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例如:己身为伯叔祖

15、父母、堂伯叔父母、未 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和为外祖弟、未嫁从堂姐妹,和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父母、母舅、母姨及及妻为夫之伯叔父母服丧妻为夫之伯叔父母服丧。第五等:第五等:缌麻,为三月之服,丧服用稍细的熟布制 缌麻,为三月之服,丧服用稍细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族伯叔父母作。例如:己身为族伯叔父母、族兄弟、未嫁族姐、族兄弟、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 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有缌麻之服。有缌麻之服。五服之外 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 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如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

16、弟,父三从 如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袒是露左臂 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 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宋人车垓说此仪久废 又后绕于髻。宋人车垓说此仪久废,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 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是白阑缟巾 是白阑缟巾;明、清时 明、清时,素服 素服,以尺布缠头。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以尺布缠头。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2.准五服以制罪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

17、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三、“重罪十条”唐朝“十恶”所谓重罪就是相对一般犯罪而言,汉律就把“不道”、“不敬”列为重罪,北魏律规定“大逆不道”处以腰斩刑,南朝梁律有“谋反”、“降”、“大逆”等重罪,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反逆 大逆 叛 降 恶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义 内乱(三)“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 1.1.反逆(谋反、篡权、颠覆朝廷)反逆(谋反、篡权、颠覆朝廷);2.2.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18、等场所设施)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等场所设施);3.3.叛(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叛(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4.4.降(投降敌伪)降(投降敌伪);5.5.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6.6.不道(杀人手段极端残忍,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道(杀人手段极端残忍,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7.7.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8.8.不孝(不奉敬侍养尊长或不依礼服丧)不孝(不奉敬侍养尊长或不依礼服丧);9.9.不义(逆杀主管长官)不义(逆杀主管长官);10.10.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内乱(亲属

19、之间犯奸乱伦).根据法律规定,凡犯有其中之一者,一律从重严惩,不得享 根据法律规定,凡犯有其中之一者,一律从重严惩,不得享用赦免、减刑或其它法律特权。用赦免、减刑或其它法律特权。三、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加强(一)(一)“八议八议”制度入律制度入律(二)(二)“官当官当”制度出现制度出现(三)确立门阀士族的经济特权(三)确立门阀士族的经济特权1.1.士族制度的形成。士族制度的形成。2.2.门阀士族的经济特权:门阀士族的经济特权:(四)九品中正制产生(四)九品中正制产生1.1.九品中正制产生的原因九品中正制产生的原因2.2.九品中正制的形成九品中正制的形成(五)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五)维护

20、社会等级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八议”制度入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根据“八议”制度的规定,上述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予以宽宥赦免处理。(二)“官当”制度出现 所谓“官当”,原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以其官职抵罪并折当徒刑。后来一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并折当刑罚。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

21、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1.士族制度的形成。士族(也称世族、门阀世族、势族、望族、右姓、阀阅等)(1)萌芽(东汉)(2)形成(魏晋之际)(3)鼎盛(东晋)(4)渐衰(南朝)(5)消亡(唐末)2.门阀士族的经济特权:(1)吴国领兵复客制(2)曹魏的租牛客户制(3)两晋官品占田荫户制(4)北魏均田制官品 占田 荫衣食客荫佃客一品50顷 3人 50人二45顷 三40顷 10人四35顷 7人五30顷 5人六25顷 3人七20顷 2人 2人八 15顷 1人九 10顷 1人 1人魏晉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1.九品中正制产生的原因(1)察举制出现无可挽救的流弊(2)察举制的破坏,无法再

22、推行(3)清议的流行,方便九品中正制的推行(4)曹操改革选拔人才制度的影响汉代察举征辟制度察举征辟制的分类征诏由朝廷下诏聘请选才辟举由高级官员自行选拔人才征辟制制举/诏举非定时举行由皇帝亲自下诏举行常举制定时举行,察举孝廉秀才察举制察举征辟制(一)察举制 1.察举人才的范围:儒家知识分子和低级官吏.2.察举人才的标准: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标准。3.察举分两类:(1)常科,每年推举。科目有孝廉和秀才。(2)诏举,又称制举,由皇帝下诏察举人才,是临时性的特科。举孝廉的过程郡1.1.以郡作为察举孝廉的单位,由以郡作为察举孝廉的单位,由郡守郡守负责察举负责察举2.2.察察经过长期观

23、察;举经过长期观察;举向中央推举人才向中央推举人才3.3.武帝期间,分别察举武帝期间,分别察举孝子孝子22人人(平民平民)及及廉吏廉吏22人人(低低级官吏级官吏),东汉时,以,东汉时,以2020万人口举万人口举11人为标准人为标准5.5.察举的标准以察举的标准以道德道德作为准则作为准则,依据以乡里舆论为根据依据以乡里舆论为根据 5.5.被察举人才到中央出任被察举人才到中央出任郎官郎官(1)察举制的流弊郡守通过长期观察,以以道德标准道德标准作准则,作准则,选拔人才选拔人才 道德标准是一种 主观的准则主观的准则,全凭郡守的喜好而决定 这样的选仕方法会有甚么问题出现呢?1.郡守容易被郡守容易被贿赂

24、2.读书人矫揉做作,读书人矫揉做作,以博取名声以博取名声 结果是结果是 选拔不到真正的人才选拔不到真正的人才(2)察举制的破坏 察举制的精神在于郡守长期对地方人才进行观察,主要甚至唯一的依据是由宗族乡党以儒家的道德行为标准所作的评定。由于东汉末年的连年战乱,“人士流移,考详无地”,地方基层乡里组织遭到严重破坏,给乡闾评议带来困难,用人不可能一一核之乡闾。“乡举里选”的推荐用人制度也被迫终止。(3)清议的流行清议流行于东汉末年,一班述读书人聚集一起,对国家大事及人物作出一些评论喜欢将人物分门别类及品评九品中正制的內容九品中正是曹操时的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定制于魏文帝时(曹丕)郡 设立小中正官负责將郡的人才分等级州 设立大中正官负责审核人才的等级中央的吏部,根据大中正的报告,按人才等级授官职中正制每三年举一次人才的評级人才簿世则其家庭背景出身(被评者之族望和父祖官爵)狀则其道德、才能的評估品 分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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