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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处理1.1 行李、包裹安全运输概述行李、包裹安全运输的意义1.行李、包裹运输是铁路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准确、及时、完整地运送行李、包裹,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铁路的声誉。因此,站、车行李员、装卸员一定要做好行包的运送工作,为人民的旅行服务,为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1.1 行李、包裹安全运输概述行李、包裹安全运输的措施2.(1)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行李、包裹运输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管理。站、车行李员、装卸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运输政策,以及铁路有关行李、包裹运输的规定,认真贯彻负责运输的原则,牢固树立爱货思想,做到安全、质量良好地完成行
2、李、包裹的运输任务。1.1 行李、包裹安全运输概述(2)发生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及时正确处理,明确责任,制定改进措施。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章作业、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者,应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经济甚至法律责任。对长期安全不好的或损失严重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1.2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概述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种类1.(1)(2)(3)(4)(5)(6)(7)丢失(全部未到或部分短少、无被盗痕迹的)。其他(污染、腐坏等)。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误交付。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被盗(有被盗痕迹的)。火灾。1.2 行李
3、、包裹运输事故概述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等级2.(1)重大事故。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从而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3人的。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下同)价值超过3万元的。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1.2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概述(2)大事故。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从而造成人员重伤的。物品损失价值达1万3万元的。1.2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概述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3)一般事故。物品损失价值达20010 000元的。1.2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概述(4)事故苗子。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即为事故苗子。事故苗子包
4、括以下六类: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的。被盗在30 d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被发现并纠正,未造成损失的。误交付及时被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违反营业办理限制的。1.3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立案和调查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立案1.行李、包裹运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处理:(1)行李、包裹运输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及其他事故时。(2)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10 d,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时。(3)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
5、后,车站向发站拍发电报来查询行李、包裹的下落,查询无结果时。1.3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立案和调查事故立案和调查处理由到站办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运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办理。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的),一式三份。一份留编制站存查,一份调查用(属于自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旅客或货主作为提出赔偿要求的凭证(经查询找到行李、包裹后交付时应收回)。1.3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立案和调查行李、包裹事故记录是铁路内部调查分析责任和处理事故的基本资料,是旅客或货主向铁路提出赔偿要求的依据。因此,必须严肃认真,详细填写,如实记载事故现状,不得虚构、假想、臆测,用词
6、必须具体、准确、明了,书写应清楚,如有涂改必须由涂改人在改正处盖章,对事故责任无确切依据时不做结论。编制事故记录时应根据事故性质会同有关人员共同编制。如丢失、被盗事故应由车站负责人、公安人员、有关行李员及装卸人员共同编制。行李、包裹在发站或运输途中发生行包运输事故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并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如在途中全部丢失、被盗、毁损时,应将客运记录和运送票据车递挂号寄送到站。1.3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立案和调查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调查2.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而没有运到或发生票货分离时,到站必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
7、录查询并抄送有关铁路局。(1)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列车主管段接到电报后,如不属于本段责任,应将卸车站和卸车日期、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卸车站。有关站、段按此顺序进行查找。1.3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立案和调查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接收站、段应将调查结果电复到站;同时应填写事故复查书(用货运的)附在记录上,转送接收的站、段继续查找。如系本站、段责任,则直接填写事故复查书并随同事故记录寄送到站。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包裹复电和查复书)如发、收双方在同一铁路局的,应抄送主管铁路局;跨局时,应抄送有关各铁路局。
8、1.3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立案和调查(2)站、段在接到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后,车站必须在3 d内,段必须在15 d内答复到站,不得拖延。否则,由拖延站、段承担事故责任。但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如逾期不答复,到站可再次电报催问,受调查站、段自接到催问电报日起,再超过5 d不答复时,即视作责任单位。(3)发生火灾、被盗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调查。1.3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立案和调查(4)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的车站及列车,应立即向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拍发事故速报,并抄知有关单位。行李、包裹未到的查询、调查程序如图8-1所示。图8-1行李、包裹未到的查询、调查程序1.4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责
9、任划分铁路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1.行李、包裹从承运时至交付时止,铁路担负安全运输的责任,如发生灭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时铁路应负责赔偿,并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铁路不负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如水害、风灾、冰雹、地震、泥石流等。(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如枯萎、死亡、水分蒸发而产生的减量,化学制品的老化干裂,放射性同位素和短寿命生物疫苗的失效等。1.4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责任划分(3)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又不能观察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4)在行李、包裹中夹带有规定不能按行李、包裹托运的物品。(5)托运人自己押运
10、或带运的物品。(6)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给铁路造成财产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1.4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责任划分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2.在铁路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涉及铁路内部的发送站、中转站及各次列车等单位,为了判明造成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责任者,以便追究赔偿责任,也必须进行责任划分。(1)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2)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对已查明直接责任者除外),事故责任列逾期答复站、段。1.4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责任划分(3)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如承运不符合规定的包装技术条件的行李、包裹时;应派
11、人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或规章允许可不派人押运的包裹,但未按规定在包裹票和托运单上由托运人自行签注“包装完好,内部破损,铁路免责”字样等。(4)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而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的车站。对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破损站、车的发生地,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的站、段。1.4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责任划分(5)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3 h内(如区间列车运行超过3 h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当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
12、列接收站、段。(6)列车到达终点站后,超过1 h不签收或虽未超过1 h而列车入库,行李、包裹未卸完,发生事故时,列终点站责任。1.4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责任划分(7)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8)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但装卸与客运同属于一个单位的除外。(9)事故赔偿后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收货人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行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原单位。(10)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1.4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责任划分(11)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责任单位列入“其他”。列车
13、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时。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12)事故处理站在核定事故责任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意见不一致,可将事故记录连同附件逐级上报,由上级机关仲裁核定。若站、车属于一个铁路局管辖的,报铁路局;跨铁路局的,报铁路总公司。1.5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赔偿赔偿标准1.(1)实际损失的赔偿。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而导致行李、包裹实际价值的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于灭失、短少的行李、包裹,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于变质、污染、损坏而降低原有价值的行李、包裹,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14、。1.5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赔偿(2)保价运输的赔偿。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行李、包裹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如果损失是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保价金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1.5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赔偿赔偿手续2.(1)行李、包裹灭失、损失或超过运到期限30 d尚未运到的,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2)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内提出赔偿要求书(用货运的),并附下列证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行李票或包裹票。证明物品内容
15、和价格的凭证。1.5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赔偿(3)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经过调查,只要能够证明是铁路责任的,不论其具体事故单位是否确定,事故站均应先行办理赔偿。对于需要查找下落的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其赔偿期限从旅客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书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30 d。1.5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赔偿(4)车站在受理赔偿要求时,需审核要求人的要求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接受赔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记和经办人规定名章,交给赔偿要求人。如经铁路审核确定,责任不属于铁路,应不予赔偿时,处理单位应用正式文件来说明理由和依据,连同全部赔偿资料(赔偿要求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并抄
16、知有关单位。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案由诉状中所列的被告出庭答辩。1.5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赔偿赔偿时限3.铁路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限为365 d。有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1)全部灭失为运到期限终了的次日。(2)部分灭失或损坏为交付的次日。(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责任者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必须在30 d内办完赔偿手续。1.5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赔偿赔偿款额清算4.(1)赔款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的,互不清算,由处理所属铁路局列销。(2)赔款超过200元的,处理站与责任站跨铁路局的由铁路局相互间清算。(3)责任局接到赔款通知之日起,必须在10 d内办完付款手续,逾期付款每日增加0.5%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时,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跨局由铁路总公司按季强行划拨。(4)列其他责任的事故赔款由处理局列支。(5)行李、包裹事故运输赔款,不论行李、包裹是否保价,均由保价周转金支付。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