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 第五章教师权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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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解释学语境下教育解释学语境下教师权利的解读教师权利的解读 理论基础“权利”界定实然解读目 录教师“权利”界定一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五.对学校教

2、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六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主体主体情境情境实然解读实然解读课堂教学课堂教学学校管理学校管理自身发展自身发展123语言语言行动行动实然解读实然解读1.2.3.4.主体地位被僭越情境格式化语言教条化行动无保障中小学教师权利保障的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王卫东,当今中小学教师权益问题:基于现实的思考J.教育科学研究.2005,2.法律保障1教师依法争取或

3、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这就造成教师维权无法可依。而已有的法律文件,有些表述语焉不详,有些规定与政策相矛盾,给具体操作带来不少困难。2教育领域内有法不依和违法的情况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存在。有法不依,却反映了有些部门和领导的法律意识的缺乏和依法治教的不力。现实中,这样做的地方政府还有很多。例如,我国教师法虽然明文规定教师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可是一些地方仍然在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教育法治的软弱无力,是某些部门和个人敢于以身试法,公然侵犯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环境因素。学校管理学校是教师最主要的工作生活场所,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

4、维护程度,首先最直接地体现在学校的管理机制、规章制度、文化建设等是否与教师的权益规定相一致上。中小学校在办学和管理过程中,有些方面不利于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保障和维护。这里仅从两方面略加阐述。1学校领导缺乏民主法制意识,制订的规章制度明显地与国家有关保障和维护教师权益的法规相抵触。目前,我国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其基本内涵是校长负责、校务委员会审议、教代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党组织保证监督四位一体。但在部分中小学中,教职员工的民主管理纯属子虚乌有,教代会形同虚设。学校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几乎是由学校少数领导者,有时甚至是校长一人决定。有些规定(如教师的工资与学生成绩挂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犯

5、了教师的权益。2缺乏合理评价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指标体系和及时调整教师劳动报酬的有效机制。现在中小学评价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根本指标是教师每周课堂教学时数,然而除上课外,大多数学校对教师的其他教学工作都没有纳入工作量考核之列,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在现行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大打折扣,教师获得的工资报酬肯定低于其劳动价值。此外,如何及时调整教师工资报酬,目前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及有效的执行、保证机制,中小学的教师工资水平长期不动。解决方案解决方案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尽快出台与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相配套的保障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或规定。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对于违犯教育法规的事件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2、提高中

6、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3、科学认识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建立和健全全面发挥校长负责制功能的管理机构,健全教师民主管理环节;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控制在教育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4、加强教师理论研究,重点研究科学的教师劳动工作量评价指标体系、教师工资报酬调整机制的确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制的合理实施及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等问题。5、大众传媒和社会舆论要公平地对待教师,积极创造适宜教师权益保护及行使的社会环境。关于维护中小学教师权利的法律思考 作者:黄耀学 中小学教师权利的法律界定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应具有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中

7、小学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享有法定的职业权利。根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具有以下职业权利:(一)教育教学权。教师可以依据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确定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进度,应用教学媒体,选择教学方法,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可以针对教育教学实际,开展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二)科学研究权。教师在履行好教育教学义务的同时,有权开展科学研究。(三)学生管理权。指教师有权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进行指导;有权根据教育方针要求和学生实际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有权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四)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

8、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是教师基本的生存权利。中小学教师应当得到保护的待遇有三个方面:一是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固定工资(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教龄津贴)、政策性津补贴和活工资(含课时报酬、班主任津贴、各种生产性奖励等);二是一般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离退休等);三是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民主管理权。中小学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还可以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这是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

9、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化。(六)进修培训权。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积极地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这不仅是学校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存在的问题(一)法制不健全导致教师合法权利受侵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实施依法治教战略奠定了基础。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中,法律的空白还很多,特别是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的规定还不完善,使教师的合法

10、权利受到侵害成为可能。从教师法的内容来看,也主要是涉及国家对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是宏观管理方面的一部法律,尚缺乏很多配套规定。如: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但迄今为止,有关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具体规定仍未出台;教师法第五章指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但对教师的考核相关要求及其法律责任并不明确。这些都可能造成教师相关权利保障乏力,影响教师的正常工作和学习。(二)执法不到位导致

11、教师合法权利受侵害。应当看到,宪法和教师法赋予中小学教师的权利是充分的。但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不到位,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一是有法不依。如:教师法对教师的待遇有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特别是边远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标准(含政策性津补贴),不仅不能达到当地国家公务员标准,并且还有被拖欠的现象。二是执法不严。根据教师法及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参加学校按计划安排的继续教育培训,其在培训期间的学习费用(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很多地方依据教育部规定,都明文强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

12、育费用应在政府财政拨款及任职学校业务经费中支付。但是,一些学校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教师培训费用的现象屡见不鲜。三是违法不究。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地方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频频发生,却又都能以财政困难或责任主体不明而不了了之。(三)法律地位不平等导致教师合法权利受侵害。教师法第三条对教师的职业性质作了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没有把教师归入国家公务

13、员,因此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应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就表明了教师有选择职业的自主权,有选择做不做教师、在此校或他校做教师的权利。即学校有权选择教师,教师也就有权选择学校的权利,双方应是对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当前,由于社会的政治制度与经济体制对教育体制的影响,特别是对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的影响,使现行的聘任制条件下教师的受聘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强制结果和教师的被迫服从。学校因为教师必须依赖其生存而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形成了实际上的学校

14、对教师的支配关系。在这种背景下,各种歧视性政策的出台,似乎就天经地义了。如:规定教师只能在原任职学校应聘,招考国家公务时规定中小学教师不能报考等,使中小学教师不能摆脱“单位人”的地位,成为学校的附属物,教师与学校的聘任合同成为一张空白的法律文书,不能产生合同法规定的对双方平等的约束力,影响了教师合法权益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四)执政观念不端正导致教师合法权利受侵害。一方面,一些校长的角色意识不端正,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也明确要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要实行校长负责制。这表明在中小学,校长是学校

15、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外享有代表学校的职权,为校长切实有效地行使其管理学校的权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但在一些学校,由于校长的服务意识不强,加上监督机制不健全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以“老板”自居,凡是个人说了算,产生了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或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导致了对教师考核、聘任、奖惩、培训管理等方面的非规范性。另一方面,少数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无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侵犯教育的合法权益,违法设定教师义务,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如: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完成中心工作任务,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将本应该属其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分解给中小学教师,并强令其完成;一些教育部门强

16、行向学校摊派公益性集资任务,并强迫教师担保完成;一些学校将收费义务转移给教师,要求教师为交不起学杂费的学生担保,否则扣除工资和福利等。(五)履行义务不认真导致教师合法权利受侵害。教师法规定,教师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主要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17、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但有少数教师没有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甚至行为失范,影响社会对教师应有的价值判断,以致影响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和自身的社会地位。有的行政机关或学校,也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任意加重对教师的违规处罚,本是一般违纪行为,作违法处理,也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解决方案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权利。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也需要各中小学校的高度重视,还需要广

18、大教师的共同努力。(一)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舆论导向机制。保障和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在全社会对中小学教育重要性的充分肯定和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社会地位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因此,加强教育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舆论氛围,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及推进整个教育法律法规的真正落实的首要任务;要将教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要将教师法纳入普法范围,使全社会都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营造“像重视经济工作一样重视教育”,“像抓计划生育一样抓教育”,“像关心子弟兵一样关心教师”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到中小学教育对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改变政府及部分领

19、导干部的政绩观,减少政绩工程和形式主义,将政府对于教育的关心转移到促进教育的内涵发展上来,为成就教师,发展学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二)强化校本培训,形成队伍提升机制。教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主体,而教师权利的实现受制于教师的社会地位。因此,广大中小学教师,一方面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自己应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以辛勤的工作和优秀的业绩争得地位;另一方面,教师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校本培训,自发自主地提升自身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以良好的素质和过硬的本领赢得地位。学校领导也要端正发展观,将发展教师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到教师队

20、伍和教学质量两手抓,尤其要抓好教育行风建设,努力服务社区,奉献社会,以良好的学校形象帮助教师争取地位。(三)实施申诉制度,建立法律救济机制。教师法赋予了教师申诉的权利。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教师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一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二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以上两种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三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

21、就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权利,又相应规定了有关部门受理申诉的义务和处理时限。如果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的义务,教师应该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同时,学校还应建立起校内教师申诉制度,形成争议调解机制,为教师依法履行申诉权打开绿色通道。(四)加强民主管理,完善权力约束机制。“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是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学校管理者应该具备的一个基本理念。在中小学,实施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是通过工会、教职代会的各项工作来实现。首先,应改革工会组织形式,发挥教育工会的维权作用。根据工会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完善以中心学校为单位成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顺应基础教育“以县

22、为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应加强区(县)教育工会组织建设,加大区(县)教育工会职能,使教育工会真正能够并敢于为教师说话,成为教师利益的真正代表;第二,要健全学校教代会制度,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职能。坚持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制度和学校重大事项提交教代会审议或讨论通过,落实好教职工对学校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三,要完善校内管理体制,建立管理者(特别是校长)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在学校内部,学校组织(或校长)权力强大,并缺乏制约机制是导致教师权利受侵害的根本所在。因此,应建立学校内部对于学校管理者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如党政工联系会议制度、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民主

23、评议干部制度等,确保学校管理者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其权力。(五)加快教育立法,健全法制保障机制。加强保护教师权利的立法,使教育法律法规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根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管理实行三个制度,即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对于实施教师职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的教师资格条例和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已转发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教师聘任制度的步骤、办法,还没有相应的法规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很多地方性规章的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都有待完善。因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事部门应尽快出台比较规范的教师聘任办法;学校也应当建立科学的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包括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教师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等,使教师队伍的规范管理和教师合法权利的维护提供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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