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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药临床研究设计凌静萍研究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04.3.12未上市新药在人体(健康志愿者或患者)进行的系统性研究,确定其疗效与安全性。新药的临床研究开发是药物研发的关键阶段时间最长,投资最大,淘汰率最高表格请见WORD 文档。国外新药研究有关法规及文件l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l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l 药品临床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l 研制新药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二十九条)l 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药品注册管理
2、办法l 新药临床研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应当在批准后二年内实施。l 新药临床研究应当在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进行。l 新药临床研究必须执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l 临床研究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件的车间制备,并经检验合格。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l 保障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l 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l 药品各期临床试验均需按本规范执行。我 国 新 药 临 床 试 验 分 期(一)l II 期临床试验:治疗
3、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 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我 国 新 药 临 床 试 验 分 期(二)l III 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l IV 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
4、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申 请 新 药 注 册 应 进 行I、II、III 期 临 床试 验,有 些 情 况 下 可 仅 进 行II 期 和III 期,或者III 期临床试验。)我国化学药品注册的临床研究要求(一)注册分类临床研究要求1,2临 床 试 验 的 病 例 数 应 当 符 合 统 计 学 要 求 和 最低病例数要求(I 期为20至30例,II 期为100例,III 期为300例,IV 期为2000例)。3,4 人 体 药 代 动 力 学 研 究 和 至 少100对 随 机 对 照临 床 试 验。多 个 适 应 症 的,每 个 主 要 适 应 症的病例数不少于
5、60对。我国化学药品注册的临床研究要求(二)注册分类临床研究要求5 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24 例;难 以 进 行 生 物 等 效 性 试 验 的 口 服 固 体 制 剂 及 其 他 非 口 服 固 体 制 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速 释、缓 释、控 释 制 剂 应 当 进 行 单 次 和 多 次 给 药 的 人 体 药 代 动 力 学的对比研究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同 一 活 性 成 分 制 成 的 小 水 针、粉 针 剂、大 输 液 之 间 互 相 改 变 的 药 品注册申请,给药途径和方法、剂量等与原剂型药物一
6、致的,一般可以免临床研究。我国化学药品注册的临床研究要求(三)注册分类 临床研究要求6口 服 固 体 制 剂,应 当 进 行 生 物 等 效 性 试 验,一 般为18-24 例;难 以 进 行 生 物 等 效 性 试 验 的,可 仅进行溶出度、释放度比较试验。注 射 剂 等 其 他 非 口 服 固 体 制 剂,所 用 辅 料 和 生 产工艺与已上市销售药品一致的,可以免临床研究。研究类型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人体药理学 评价耐受性定 义 或 描 述 药 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研 究 药 物 代 谢 和药物相互作用评估药物活性剂量-耐受性研究单 次 和 多 次 给 药 的 药 代 动力学和/或药效学研究
7、药物相互作用根据研究目的对临床试验分类(二)研究类型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治疗探索研究研 究 药 物 对 目 标 适 应 症的作用为 后 续 研 究 估 计 给 药 剂量为验证研究的设计、终点和方法学提供依据使 用 替 代 终 点、药 理学终点或临床测定,在 严 格 界 定 的 小 范 围人群中进行的相 对 较 短 的 最 早 期 试验量效关系研究根据研究目的对临床试验分类(三)研究类型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治疗验证证 实 或 验 证 疗 效 确 定 安 全性为 注 册 所 需 的 受 益 和 风 险关系评价提供足够依据确立量效关系为 验 证 疗 效 的 恰 当 且良好的对照研究随 机 平 行 量
8、效 关 系 研究临床安全性研究死 亡 率 或 发 病 率 转 归研究大样本量试验比较研究根据研究目的对临床试验分类(四)研究类型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治疗应用改进在普通或特殊的人群和/或环境中对受益和风险关系的认识确定较少见的不良反应调整推荐剂量疗效比较研究死亡率或发病率转归研究附加治疗终点的研究大样本量试验药品经济学研究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国外概况l 美 国 颁 布 申 办 者 及 监 查 员 职 责(1977年)、研 究 者 职 责(1978年)、保护受试者权益(1981年)。l 欧 共 体 起 草 欧 共 体 国 家 药 品 临 床 试 验 理 规 范,1991年7月 颁布,1992年1月生
9、效l 其 他 国 家:韩 国(1987年)、北 欧(1989年)、日 本(1989年)、加拿大(1989年)、l 澳大利亚(1991年)。l 世界卫生组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南(1993年)。l ICH 临 床 试 验 管 理 规 范 指 南(1996年)(ICH:人 用 药品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议)目前世界各国的临床试验,特别是国际多中心药品临床试验,均以WHO 和ICH 的临床试验范指南为参照标准,使世界的药品临床试验规化管理进入了国际统一标准的时期。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国内概况 l 1992年:卫 生 部 派 员 参 加WHO 的GCP 定 稿 会,并 起草我国GCP。l 1997年:卫
10、 生 部 派 员 参 加ICH4 大 会,参 照ICHGCP,七 次 修 订 后,完 成 我 国GCP 试 行 稿。1998年:药 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卫生部颁发)l 1999年:药 品 临 床 试 验 管 理 规 范(国 家 药 品 监 督管理局颁发)l 2003年:药 物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规 范(国 家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老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比较(一)新 新名称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条款70条 66条组织 用 词 更 确 切 及 专 业、排 列 次 序 更 有 条理增 加内容临 床 试 验 药 品 应 符 合 药 品 生 产 质
11、量 管理规范成 立 伦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国 家 食 品 药 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试 验 目 的 增 加 试 验 药 物 存 在 人 种 差 异的可能。统 计 分 析 计 划,统 计 分 析 数 据 集 的 定义和选择试验相关的伦理学新老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比较(二)新 新变更 儿 童 作 为 受 试 者,当 儿 童 能 做 出 同 意参 加 研 究 的 决 定 时,还 必 须 征 得 其 本人同意;在 紧 急 情 况 下,无 法 取 得 本 人 及 其 合法 代 表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书,如 缺 乏 已 被证 实 有 效 的 治 疗 方 法,而 试 验 药 物 有望 挽 救 生
12、命,恢 复 健 康,或 减 轻 病 痛,可 考 虑 作 为 受 试 者,但 需 要 在 试 验 方案 和 有 关 文 件 中 清 楚 说 明 接 受 这 些 受试 者 的 方 法,并 事 先 取 得 伦 理 委 员 会同意;申办者建议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宗旨保 证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过 程 规 范,结 果 科 学 可 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一)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1)机构及人员伦理委员会申办者研究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一)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2)伦理委员会1.组成应 包 括 从 事 非 医 药 相 关 工 作 的 委 员,代 表 一 般 受试者的认识水平和权益来考虑问题。2.职责l 试 验 开 始 前 由 伦 理 委 员 会 审 阅 临 床 试 验 批 件、试 验 药 品 检 验 报 告、研 究 者 资 格、试 验 方 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病例报告表。l 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