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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理2023/5/20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一章第一节合同法基本原理第二节担 保 制 度第三节保险制度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一节合同法基本原理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六、违约责任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二)合同法律关系(三)代理关系(四)合同的分类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2.合同的特征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双方法律行为和单方法律行为之分。(3)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订立合同都要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二)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3、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1)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主体(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合同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4)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4)合
4、同法律关系的内容1)权利。2)义务。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三)代理关系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种类3.无权代理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无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思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的意思去积极地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具有法律意义
5、的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以在代理关系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担。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委托代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法定代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
6、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四)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采取一定的
7、形式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可把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6.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把合同分成主合同和从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叫主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约主体(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订约主体订约主体是实际参与订立合同的人,他们可以是合同成立后的当事人,
8、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应是双方或多方主体。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二)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
9、量标准。(4)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二)合同的内容(5)价款或者报酬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用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8)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
10、。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三)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除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外,当事人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或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不一定非指一切文字凭证。合同书是典型的书面合同形式。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表示合同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但缺乏凭证,尤其是在合同纠纷发生时,无据可查。故此形式的运用会受到一定限制。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除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外,当事人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所谓其他形式指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其他证人证明等来推定双方当事人
11、之间的合意,判断合同成立与否。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2.承诺3.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4.缔约过失责任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要约(1)要约的概念(2)要约邀请(3)要约的效力(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要约的概念1)要约是要约人向他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要约的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2)要约的撤
12、销。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承诺(1)承诺的概念(2)承诺的条件(3)承诺的生效(4)承诺的撤回(5)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6)承诺的内容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
13、思表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5)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1)迟发的承诺。2)迟到的承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迟发的承
14、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为有效的以外,其余为新要约。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迟到的承诺。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迟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6)承诺的内容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应当是对要约的接受。2)实质性变更。所谓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对要约的答复中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扩大、限制或者增删。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2)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合同成立的时间1)通常情况下
1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4.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当事人有过错。3)有损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一章
16、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含义(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无效合同(四)可撤销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合同效力的含义1.合同的生效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
17、.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1)附条件合同(2)附期限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第一
18、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即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三)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2.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无效合同的概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
19、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四)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3.撤销权的消灭4.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撤销权的消
20、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4.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五)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六)履行抗辩权(七)债
21、的保全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1.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是法律效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通过合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完成这种交易关系的正常途径就是履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设定履行义务,但履行不是任意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合同内容不
22、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协议补充协议补充是指合同当事人对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因而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确定,或者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确定。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
23、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合同法规
24、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或在与合同性质不抵触的情况下,合同可以由第三人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接受履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五)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六)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
25、,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七)债
26、的保全1.代位权2.撤销权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撤销权保全债权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三)合同的终止(四)合同的解除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含义2.合同变更的程序3.合同变更的效力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的变更有广义、
27、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合同变更的程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生效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即取代原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再按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二)合同的转让1.合同转让的概念2.合同权利转让3.合同义务的转让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第一章招投
28、标与合同管理1.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合同义务的转让(1)合同义务的转让(2)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1)承受人在受移转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债务,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已移转的债务。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享有
29、的抗辩权。3)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1)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意概括转让(2)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概括转让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意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概括转让1)因继承而发生的。2)因法人的分立、合并而发生的。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三)合同的终止1.合同终止的含义2.合同终止的原因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合同终止的含义合同的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
30、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四)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2.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3.解除权的行使程序4.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31、(1)约定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约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约定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法定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解除权
32、的行使程序合同法规定,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4.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六、违约责任(一)违约的概念与具体形态(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三)违约责任的免除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违约的概念与具体形态1.违约的概念2.违约行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违约的概念一个有
33、效成立的合同,其主要的法律效力就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正确履行,否则就构成对合同的违反,而这种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就是违约。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违约行为(1)拒绝履行(2)迟延履行(3)不能履行(4)不适当履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拒绝履行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的现象。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4)不适当履行1)标
34、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2)在数量上不适当,包括数量的短缺和增加。3)在履行方式和地点上不正确。4)违反有关附随义务的约定。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支付违约金4.采取补救措施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继续履行1)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2)继续履行须有可能。3)继续履行须有必要。4)债务的标的须适于强制履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的适用条件(2)赔偿损失的原则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赔偿损失的适用条件具体为:受害人一方受到损害;受害人的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赔偿损失的原则
35、1)完全赔偿原则。2)合理预见原则。3)减轻损失原则。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4.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为: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三)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一类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一般称为免责条款。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节担
36、 保 制 度一、担保的概念二、担保方式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二、担保方式(一)保证(二)抵押(三)质押(四)留置 (五)定金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保证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2.保证人的资格3.保证合同的内容4.保证责任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保证人的资格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2)国家机关
37、,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保证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4.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物3.抵押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
38、现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抵押物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9、。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抵押的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4.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40、比例清偿。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三)质押1.质押的概念2.质押的分类 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方式。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质押的分类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章招投标与合
41、同管理(五)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一定款项的一种担保方式。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1.投标保证金2.履约保证担保3.预付款保证担保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工程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你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止。3.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若被保证人未将工程预付款用于上述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4.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
42、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考虑而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投标人向招标人缴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履约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就是保证合同的完成,即保证承包人承担合同义务并完成某项工程。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预付款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就是承包人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向业主保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人及供应商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按时支付,不会给业主带来纠纷,如果因为承包人违约给分包人和材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在没有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情况
43、下,经常由业主协调解决,甚至使业主卷入可能的法律纠纷,在管理上造成很大负担,而实行预保证担保付款,可以使业主避免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管理上的负担,同时也保证了工人、分包人和供应商的利益。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三节保险制度一、保险概述 二、建设工程保险三、建筑工程一切险四、安装工程一切险五、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二)工程保险基本功能(三)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的比较(四)保险合同(五)保险合同的分类(六)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44、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二)工程保险基本功能第一,保护工程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利益。第二,保护业主的利益。第三,减少工程风险的发生。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三)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的比较1)担保是由三方当事人组成,即业主、承包商和保证人;而保险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通常不涉及第三方。2)担保是由被保证人申请,交付保证费来保证他人(权利人)的利益;而保险则是由投保人申请,交付保险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3)担保所承担的是被保证人违约或失误的风险;而保险所承
45、担的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4)在担保中,被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根本目的并非为了转移风险,而是为了满足对方要求提供的信用保障;而在保险中,投保人购买保险则是为了转移风险,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5)在担保中,保证人所承担的风险小于被保证人,只有当被保证人的所有资产都付给保证人,仍然无法还清保证人为履约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时,保证人才会蒙受损失;而在保险中,保险公司作为唯一的责任人,将对投保人的意外事故负责。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三)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的比较6)在担保中,保证人往往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人有权追索履约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而在保险中,作为保险
46、人的保险公司,将按期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担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7)在担保中,被保证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完成;而在工程保险中,当投保人出现意外损失时,保险公司只需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无须承担其他责任。8)尽管同属工程风险转移手段,担保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而保险则是将工程风险从投保人转移给保险人,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损失。9)当承包商或业主正常履行合同之后,工程保证金当如期返还,只有一方没有正常履约,另一方才能没
47、收对方提供的工程保证金;而在保险中,即使没有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也不再返还。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四)保险合同(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四)保险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五)保险合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
48、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数属于损失补偿性质的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且不超过保险金额。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六)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为一人或者数人。(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4)保险责任和责任的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
49、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时间界限。(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财产保险中受保险的财产的价值。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六)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7)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应当赔偿的货币额。(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条款亦称赔付条款,是用以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条款。(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50、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二、建设工程保险(一)建设工程保险概述(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建设工程保险概述1.建设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2.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障具有综合性3.建设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4.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5.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建设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首先,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第一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障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针对承保风险的特殊性所提供的